摘要:專斷醫療侵犯了病人的自主權,所以,基本上不受容許。依據醫療倫理原則,醫師實施侵入性的醫療行為前,應尊重病人的自主意思,必須以病人的同意為前提。但是,某些例外的情況,如病人昏迷而不能自主決定或病人所作的決定不合常情而可能危及生命時,醫師也許要采取專斷醫療。這種情況下的專斷醫療,在刑法上是否要加以責難,有討論的必要。以耶和華見證人拒絕輸血為例,醫師在醫療過程中,如果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違反其意思而輸血,刑法上不能評價為違法。因為,在“防御性醫療”當道的情況下,懂得自保的醫師只要迎合病人的決定,既可以快速了結醫療案件,又可以免除法律爭端,何樂而不為?唯念念不忘救人的善良醫師,才可能作出違反病人意思的醫療決定,刑法不應苛責此類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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