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直以來雙邊投資協定中的“投資者一國家爭端解決”作為國際投資仲裁的主要方式被廣為研究,相對而言“國家—國家爭端解決”條款則少人問津。近年來,接連出現的三起有關國家—國家仲裁爭端的案件將如何協調“投資者一國家爭端解決方式”與“國家—國家爭端解決方式”的重要課題提上桌面??疾彀l(fā)現,應區(qū)分廣義的國家—國家解決方式與狹義的國家—國家爭端解決方式,前者與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方式系一種替代關系;后者長久以來作為“紙面上”的規(guī)定,與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方式系一種并列關系,然而相關的仲裁案例似乎反映出試圖打破該并列關系而建立一種上下位關系的實踐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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