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了簡化操作風險計量框架,提升資本計量的可比性和風險敏感性,巴塞爾委員會于2017年12月在《巴塞爾Ⅲ最終改革方案》中提出操作風險新標準法。新標準法使用業務指標衡量操作風險暴露,并采用分層法和邊際系數來計算業務指標參數,同時引入基于損失數據的內部損失乘數作為損失調節因子。新標準法的實施對銀行財務報表的精細化規范管理、風險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及操作風險信息披露機制完善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但對銀行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我國銀行業應以新標準法實施為契機,建立操作風險損失數據收集制度,加快推進損失數據收集系統建設,完善操作風險信息披露機制,不斷提升操作風險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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