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礦產資源法律關系的核心內容是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所有”在《憲法》《物權法》和《礦產資源法》中并不是一個完全相同的概念。我國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度的歷史變遷中,《憲法》中關于所有制的規定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同時市場經濟體制對所有權制度的完善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行政管理權是實現國家所有權的行政手段。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在民事法律中的確認,更多的是財產關系的確認。在《礦產資源法》修改中,建議加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制度的立法,確保礦產資源所負載公共利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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