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列舉了唐朝民眾或低級胥吏申報、申辯文書中的幾種不同的“保證語”,主要有:一“求受罪”“求受重罪”“求依法(準法)受罪”;二“求受違敕之罪”;三“求受重杖十下”“求受重杖廿”下等三種不同類型。這三種不同類型的“保證語”與時代有一定關系:從開始時的戰戰兢兢,到“依法受罪”的踏實;“求違敕之罪”告訴我們在律令格式之外還有“違敕罪”;“求重杖”若干告訴我們“重杖”已經成為實際刑罰所采取的具體措施了。民眾依據不同時期的刑罰標準采用不同的“保證語”,所以雖然在某一時期看起來“保證語”是套話,但從整個唐代看去,“保證語”則非常直觀地展示了刑罰的變化,并且非常底層地反映了民眾所具有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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