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中國各地方海事法院對于船舶油污強制清污費用的審判實踐不統一。這種不統一源自中國條約移植的缺陷和公、私法二元立法結構的劃分模式。在達成清污協議的情況下,清污單位可以契約上的給付請求權為基礎向溢油責任人提起清污費用索賠。反之,清污單位只能以行政委托合同的給付請求權為基礎向海事機關提出索賠。海事機關既可以啟動行政強制代履行費用的收繳程序,也可以無因管理的支出費用償還請求權為基礎向溢油責任人提起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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