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3年'兩高'頒布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信息網絡解釋》),依其中規定,可用尋釁滋事罪來規制網絡傳謠行為,認為網絡謠言等同于虛假信息,網絡傳謠行為可視為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為。可以將信息網絡空間解釋為公共場所的一種類型,屬于合理的擴張解釋,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將網絡傳謠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應當具備主觀違法要素,公共秩序是尋釁滋事罪所要保護的法益,對公共秩序沒有造成侵害的網絡傳謠行為不宜適用尋釁滋事罪加以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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