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監察法》的通過和《刑事訴訟法》第三次修改的完成,我國法律上關于公職人員職務犯罪追訴程序發生了重大變革,正式確立了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立案管轄以監察機關為主,以檢察機關為輔的格局,一方面體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的原則,另一方面又發揮了檢察機關訴訟監督的優勢并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對檢察機關'自偵、自捕、自訴'的長期質疑,充分顯示出思維創新、制度創新的精神。對監察機關的調查程序應當理性看待評析,除個別問題外總體上與刑事偵查程序的法治化程度基本一致,有些方面還比偵查程序進步。與以往相關黨紀政紀程序比,更是進步顯著,解決了長期困擾的法治難題。但畢竟是新生事物,需要從多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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