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反壟斷法確立了以“上級機關”為中心的行政性壟斷法律責任體系。與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責任相比,其威懾效果明顯偏弱。考察我國的實踐情況發現,本身弱化的行政性壟斷法律責任正趨于虛化,與國際上對行政性壟斷法律責任進行實質化規制的做法相偏離。鑒于此,在我國《反壟斷法》作出修改之際重新審視該條款的設計本意、對行政性壟斷的法律責任予以重構確有必要,建議以“反壟斷執法機關”為中心構建立體化、精細化的行政性壟斷法律責任體系,并從追責機關的專業化、法律責任的立體化、法律責任的精細化和法律責任的整體化四條路徑實現行政性壟斷法律責任的“脫虛向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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