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地方政府具有上傳下達的雙重屬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均明確規定地方政府具有管理地方性事務和執行中央、上級政府命令的職責。這種獨特的分權體制被認為是奠定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基礎。基于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實證研究發現,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更傾向于落實省級政策,同時對地方性事務予以了一定回應。但是,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受財政因素的影響更大,人口、地理因素的影響非常有限,規范性文件制定受到的經濟激勵較為明顯。此外,享有地方立法權的地級市并沒有制定更少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并沒有替代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顯然,單純指望賦予設區的市以地方立法權,難以抑制地方政府制定紅頭文件的沖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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