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一、案件的事實和判決理由(一)基本案情2003年7月6日,徐某經案外人楊某介紹到××公司工作,與××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2004年7月7日20時30分許,徐某從北侖區小港街道前村暫住地騎自行車至××公司上班途中,與機動車發生碰撞致死,并被拋尸在北侖區大碶街道富春江路南端橋邊。2005年6月14日,彭某(系徐某之妻)向寧波市北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北侖勞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認定徐某該次事故傷害為工傷。宣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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