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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旅游業蓬勃發展,而作為旅游業軟環境之一的旅游保險卻嚴重滯后于旅游業的發展,影響了旅游業的法制化、規范化,對旅游業的發展起到了消極作用。具體表現如下:
1、旅游保險的收入過低。2000年,我國旅游收入超過4000億元,而旅游保險的收入,以市場份額最高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為例,也僅為5888萬元。由此推算,中國旅游保險的保費收入不足1億元,僅占旅游收入的0.025%。2001年,全國國內出游的人數7.84億人次,旅游收入5566億元,按每人購買10元的旅游保險計算,一年就該有70多億元巨額保費收入,而實際的保費收入卻只有這一數字的20%左右。2002年,國內旅游收入為3878億元,國內旅游人數達8.78億人次。如果以現行旅游保險較低價格10元推算,國內旅游保險費總收入可達87.8億元.可以清楚地看出,雖然旅游業收入近年來每年都以迅猛的勢頭增長,但是旅游保險的收入卻增長緩慢,與旅游業的發展不相協調,旅游保險的發展還有很大潛力。
2、旅游意外保險險種少,產品單一。目前我國的旅游意外險險種主要有四大類: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游意外傷害保險、住宿游客人身保險、旅游救助保險。其各自的內容見表1。這實際上是以普通的意外傷害保險來代替旅游保險,旅游保險的自身定位不清。這些險種無法涵蓋旅游中遇到的各種風險,比如旅行中行李遺失、證件遺失、因行李及證件遺失而引起的額外的旅行及食宿費用、對他人的傷害及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等。
3、開辦旅游意外保險業務的公司較少,且旅游保險業務得不到重視。我國的旅游保險有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游意外保險兩種,分別屬于財產險和壽險,由于我國法律規定財產險和壽險必須由不同的公司經營,所以它們分屬于不同的保險公司。目前,國內只有三家比較大型的保險公司經營旅游意外保險業務,它們分別是太平洋保險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二、我國旅游保險發展的制約因素
1、游客保險意識淡薄,投保積極性低,主要是因為游客的保險意識薄弱,僥幸心理強。這導致熱旅游、冷保險的重要原因。游客通常認為,外出旅游就幾天的時間,根本不會出事,犯不上自己掏腰包買保險,或者認為買保險不吉利。
2、保險公司對旅游保險業務不重視。由于旅游保險本身具有保險期限短、賠付率高而利潤低的特點,造成保險公司對開辦旅游保險業務的積極性不高,在旅游保險的宣傳、險種的設計開發、銷售方式的開拓創新方面都顯得不太重視。此外,就是保險公司對旅游風險的控制技術水平較低。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大多數的旅游意外險只針對旅行社團體進行銷售,而對于自助游的散客暫不承保。這是因為團體險可以使保險公司通過簡單的承保程序為大量具有相同風險因素的人提供保險保障,而自助游旅游者由于身體素質、文化背景、旅行經歷、旅游目的地各不相同,所以在現有的技術水平下為保險公司選擇承保對象帶來了一定的困難。(2)由于風險控制水平比較低,難以對旅游中存在的各種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很多保險公司旅游意外險產品都將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滑翔、登山、攀巖、探險、狩獵、蹦極運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搏擊、特技表演、賽馬、賽車作為責任免除條款,而這些風險系數較大的項目正是隨著野外生存游、生態游日益流行的今天,旅游者們最希望得到保障的方面。
3、旅游保險的險種存在問題。在旅行社責任險方面,它的費率是確定的,繳費實行一刀切。沒有根據實際情況,如:旅游期限長短、風險大小、旅行社的經營情況而有所變化。由于旅游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大部分旅行社大打價格戰,有些短線游的純利潤平均只有人均5元錢左右,甚至更低。因此,規模較小的旅行社有時一年賺不到錢,甚至會是虧損。而旅行社責任險又是強制性保險,至少2萬元的保費對于它們是一個不小的包袱。這就使旅行社陷入了不得不買,可又沒錢買的尷尬境地。一些規模較大、收入較高的旅行社就比較愿意購買旅行社責任險,用以轉嫁自身的風險。另外,旅行社責任險的條款本身也還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游客自由活動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責任,因為這不屬于旅行社的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中,究竟是旅行社的責任還是游客的責任,并不是那么容易確定。而責任歸屬不明確,保險公司就可能拒賠。另外在在旅游意外險方面,險種不夠完善,覆蓋面較窄。
4、旅行社經營不規范。一是因為旅行社的經營還存在著不規范經營的因素。旅行社為了招攬更多的游客,常常會夸大旅行社責任險的保障范圍,當游客發生的事故屬于旅行社主觀擴大的保險責任范圍之外時,保險公司就會拒賠,這就容易引發法律糾紛,從而損害保險公司和游客的利益。二是旅行社應該在理賠中承擔及時提供相關證據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在這一點上,一些旅行社認識不足,旅行社出了事故后理賠不積極,直接導致了理賠難。
三、發展旅游保險的對策建議
1、加大旅游保險宣傳力度
旅游者對旅游保險的態度冷淡導致旅游保險市場需求方面的匱乏。針對這種狀況,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業及媒體要對游客或潛在的游客進行旅游保險的宣傳,既需要保險經營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礎性工作,又需要通過大量的風險事故來教育民眾,加快旅游者消費心理的成熟,強化其保險意識,使其既愿意投保,懂得購買適合出行的保險,又熟悉一旦事故發生后理賠的程序。2、加強保險公司服務功能。這主要指的是銷售服務和售后服務。第一、在銷售服務上,主要表現為旅游保險產品銷售渠道過窄。大力發展旅游保險,保險公司必須改善與拓寬其銷售的渠道。可以讓旅游保險產品上銀行柜臺。現在大多數保險公司都與國內銀行簽訂長期的合作伙伴關系,多為銷售保險公司的分紅險與投連險。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利用這種合作伙伴關系,讓銀行銷售相關的旅游保險產品。銀行網點眾多,銀行銷售旅游保險產品,既可以有效地節約保險公司的成本,又方便了游客投保,游客可以在銀行辦理支付款項時,既可辦理旅游保險,同時還可以增加銀行的收入,實乃“三贏”之舉。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要積極地發展網上投保業務,推進旅游保險產品的銷售。對于保險公司來說,網上投保可以有效地節省營銷和廣告成本,減少中介環節和由于利益驅動給保險公司和游客帶來的風險。24小時全天候在線作業,可以使游客不受時間地點限制投保。目前,國內各保險公司做出了積極的探索,特別是在網上投保方面,如購買了泰康人壽的“旅游救援保障計劃”的游客,出游前只需要登錄“泰康在線”填寫有關出游信息,公司就會根據客戶提供的E-mail地址將電子保單及時發送到其信箱中。平安保險公司在2002年9月推出了旅游自助卡,它將保險產品的外在形態設計制作成為配有賬號和密碼的保險卡,游客在出游前,登錄平安“PA18”網站,填寫相關的信息。自助保險卡的最大特點是購買與消費相分離,即“平時購買,用時投保”。第二、在售后服務上,保險公司的核損、定損及理賠一定要及時。如果保險公司的這些售后服務跟不上,將會對游客造成損失。游客的出游時間較短,流動性較大。游客可能在一個地方投保而在另一個地方出險;甚至可能是在國內投保,而在國外出險。這些都為保險公司的核損、定損及理賠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個保險公司之間要加強合作,包括國內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國內保險公司與國外保險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網點優勢,快速核損、定損,及時理賠。
3.加快旅游保險產品研發。現有的旅游保險險種遠不能滿足旅游者日益變化和增長的需求,只有產品對消費者具有吸引力,才能從本質上改變供應者的尷尬境地,所以保險公司應在產品開發上下大力氣。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改善:(1)加大新險種的開發力度,將旅游保險服務延伸到吃、住、行、游、購各個環節,深化現有產品之間的互補性,形成系統的旅游保險鏈,為游客提供全面保障。(2)擴大旅游意外險的承保范圍。保險公司要提高風險管理技術水平,對旅游險市場和旅游險條款進行細分,針對不同的群體,設計出不同的保單,盡可能為所有的游客提供合適的保單,并可以將自助游游客納入保障范圍,針對團體、散客以及公務旅游者的不同旅游特點設計不同的保險條款,確定不同的費率,加強風險防范。(3)針對特定的旅游項目設計單項保障。像過去不提供保險保障的探險旅游、野外生態旅游、漂流、登山、峽谷旅游等,隨著人們旅游方式的轉變,現在此類項目已日漸流行,旅游者們對此類項目的保險也是翹首期盼,保險公司可設計此類項目的相關保險,將過去不可承保的風險轉化為可保風險,在滿足消費者需要的同時,也為保險公司帶來利潤。
4.發揮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職能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推進我國旅游保險發展中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旅行社辦理旅行社責任險的監督與檢查,要將旅行社是否開辦旅行社責任險作為對其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如在向旅行社辦理經營許可證的時候、在進行旅行社業務年檢的時候,要對于沒有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旅行社進行必要的懲罰,以有效地提高旅行社辦理旅游保險的自覺性和積極性。要采取措施,依法督促旅行社向游客推薦旅游意外險的責任和義務,使旅行社在普及旅游保險中發揮重要的作用。要盡快制定出一些關于旅游質量評判方面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這樣才能在歸屬責任時更加明確,節約時間,節省人力物力。
論文關鍵詞:旅游保險;問題;對策
論文摘要:旅游保險是保險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首先介紹了我國旅游保險的現狀,并分析了我國旅游保險發展的制約因素,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發展我國旅游保險的對策和建議。
參考文獻:
[1]崔連偉.對于發展我國旅游保險業的思考.旅游學刊.
[2]李紅雨.對發展我國旅游保險業的思考.經濟師.
【關鍵詞】保險;專利;商業方法專利;保險商業方法專利
【正文】
一伴隨經濟—社會變遷的大潮,與其他金融業部門類似,我國的保險業也踏入一個機遇[1]與挑戰[2]并存的歷史時段。一來,國內保險業需要在多維度進一步推進和深化改革步伐,這尤其集中在保險市場主體和保險監管部門兩個方面,[3]堪謂任重而道遠;二來,向來被視為中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市場歷經對外開放的三個發展階段,許多實力雄厚、經驗豐富、競爭力十足的外國保險公司蜂擁而入,已經對我國保險公司構成了強大的壓力。[4]作為配合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重要一環,《中國保險業發展改革報告(1979~2003)》在宏觀上提出了當前急待著手的法律作業,即“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清理修改現有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積極配合國家司法機關,加快推進保險法的司法解釋工作”。[5]
就保險企業而言,制定合理的發展規劃,培育核心競爭力無疑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而在我國知識經濟升溫和法治化高揚的背景下,適時把日益風行的“企業知識產權戰略”[6]融入企業整體的戰略決策中,[7]使企業將知識產權資源的創造、運用、保護維系于與其他戰略謀劃的交互協調、整合之中,進而實現企業的最佳效益及其長遠發展,自當是一種理想而尚需探尋的路徑。
依循知識產權的內在架構以及實務運作的經驗以觀,事實上,專利戰略與商標戰略構成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基本內容。商標或者商標戰略對于保險企業而言,并不陌生,人們的認識也不會有多少偏差,那么專利呢?為了在企業競爭中保持自己的優勢,日本特許廳曾將專利戰略看作是企業戰略的構成之一,而具體涉及到保險業的專利及專利戰略時,我們卻能夠發現里面大有問題。
眾多學者都認為保險與專利“無緣牽手”。顯而易見的例子就是人們眾口一詞地將“效仿法”[8]當作保險公司開發新險種的重要方法,據說其中的原因有三,一是“所花費的人力、物力、資金、時間等成本較低,”二是“簡便易行,易被廣大保戶所理解接受,”三是“由于各類險種均具有基本相同的項目和格式,即保險責任、保外責任、保險期限、費率等,可以在原有險種基礎上發展或擴大許多新險種。”[9]可能與上述認識緊相關聯,極為常見的現象就是,由于“保險產品和其他金融類的產品一樣,具有高度的同質性,比較容易模仿,”[10]一家保險公司著力研發的保險產品或者相關創新成果進入市場后,不久便會成為司空見慣的公共財產,人人皆可仿行甚或照搬。[11]
事有其然故存在,但存在的決非都合理。先不說這對于率先研發新產品的保險公司極為不公平,就是對整個產業結構的未來發展、升級也是一種巨大障礙。試想,如果此模仿之風過甚,以至于新產品投入市場的回報不足以達到企業預定目標時,無法以創造的新產品成就企業應得的持久競爭優勢時,還有哪家保險企業“敢為天下先”?于此,專利制度當有其充分作為之空間。通過賦予符合條件的保險企業以專利權的方式,達到防止和排除其他保險公司肆意利用其發明創造的效果,助益于維護專利人權益和增進社會經濟福利兩者間的平衡。從其他國家的實況來看,保險業也是存在專利的。按照學者的考察,美國專利第705分類(UPC705)之第4個次分類是針對保險所設立,依其定義“保險商業方法”包括專利商品的創意與服務或銷售流程的創新,只是目前保險業為其創新商品或服務點子提出專利申請的趨勢并不普遍而已。[12]盡管目前保險業對待專利的態度還不夠明朗,且似乎還很難談到作為專利制度派生物的專利戰略,但我們有理由相信這只是一個時間的問題。時至保險業內人士的專利意識覺醒到足以領悟“超一流的企業賣標準”的含義,保險企業真正樹立了靠專利立足、以專利取勝的理念,完全可以想見,彼時保險業的專利之爭奪戰場定然是狼煙四起、劍影刀光。此外尚有疑問的是,在保險企業中,商業秘密的保護方式能否取代專利似乎同樣值得思量。兩者雖然都能提供相應的保護機制,但是在“保護方式”、“保護法律之要件”、“保護之期間”、“法律保護強度”、“保護標的范圍”[13]等方面卻判然有別,而欲尋求本已存在“沖突”的兩者形成共同保護,自屬不易,“一項技術是否在專利保護同時,也能受商業秘密保護,取決于個案情況,主要是專利的保護范圍。”[14]再加上激烈競爭中的保險公司為爭取更多社會公眾的業務認同,本著顧客導向(customers-focused)的意旨,必然有實現其服務項目的公開化、透明化的強烈要求,也便增加了競爭對手通過“反向工程”(ReverseEngineering)破解企業商業秘密的機會,這就迫使保險公司只得選擇專利之路。
二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取得飛躍式進展及其在社會生產生活中的迅速滲透、蔓延,傳統的商業運作模式改頭換面——“電子商務”[15]應運而生。電子商務沖擊并革新了傳統的商業秩序、競爭規則,也順路催生、衍化出時代性氣息濃重的經濟形態。美國網絡未來研究院主席馬丁先生的見解是,“網絡未來是真正的電子商務時代,……而電子商務則涉及到整個價值鏈的‘網絡化’:從產品概念、產品創新到產品的生產、制造、銷售和最終的消費。”[16]一定程度上,這確也呼應了另一學者的相關看法——種種電子商務活動的“擴展集”將形成一個“單一的電子商務鏈,一端是最終客戶,另一端是原材料的制造商。”[17]
電子商務的基本形式表現為人們日漸熟悉起來的所謂“B2C商業模式”[18]和“B2B商業模式”。[19]前者在實務中陸續涌現出了一系列變種,后者本身規模龐大且繼續擴張的勢頭明顯。融技術、商事于一體的商業模式是否授予專利的保護曾一度成為聚訟紛紜的話題。因為商業模式的核心之意即是以信息技術為依托的“商業方法”,而商業方法的專利問題堪稱是一條敏感的神經線。美國聯邦巡回法院(CAFC)在備受全球金融行業矚目的StateStreetBank&TrustCo.v.SignatureFinancialGroup,Inc.一案的判決指出,美國專利法并無明文規定“商業方法”(businessmethod)不具有可專利性,因此商業方法與其他“方法”并無不同,應與其他“方法”專利之申請作相同的處理;并特別申明,“任何方法,包括商業方法,若有實際的功能,并可以產生一種有用的、具體的且有形(useful,concreteandtangible)的結果,就是屬于美國專利法保護的標的之一,因此,商業方法應與其他方法作相同的處理,不能僅因為專利申請案系商業方法就駁回其申請。”[20]此后,商業方法專利的大量申請勢如狂潮,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統計,該局于1998年接獲1300件商業方法專利申請案,而在2000年,則驟然攀升至7800件。[21]面對這種現象,許多專家借影響廣泛的的“OneClick”專利一案為例指出,如若商業方法都獲得專利核準,電子商務將會遇到極大的法律障礙,本來意在保護創新的專利制度,卻極有可能異化為排除競爭伙伴的得力手法。商業方法專利引發的諸多批評與討論促使一些美國國會議員提出限制商業方法專利的法案,但是由于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已開始對商業方法專利采取較嚴格的審查,[22]尤其是鑒于美國專利法已經對商業方法有所限制,臺灣地區學者馮震宇教授斷言,商業方法專利在美國繼續受到專利商標局(USPTO)和國會支持的立場不會改變。[23]
金融業是信息、知識高度密集的產業。現代金融活動非但須臾不離電子商務,還結合金融業的特點構造出了相宜的商務模式。在探索將金融知識產權問題納入金融業的整體規劃過程中,與銀行的主要金融活動對應的商務模式專利化,即人們常說的金融商業方法專利無疑是最引人注目的焦點。拿這方面處于領頭羊地位的花旗銀行來說,截至2001年2月13日,花旗銀行在美國一共取得41項商業方法專利,其中與財務金融相關的有21項,與安全交易相關的有17項,與市場分析或市場預估相關的有2項,與電子購物相關的有1項;其中,與網上銀行相關的商業方法專利占了2/3。[24]
實際上,美國關于網絡商業方法專利的確認和保護早在20世紀90年代中葉就開始醞釀和實施。例如1996年2月16日公布的《計算機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便諭示審查員把商業方法和其他方法同等對待。[25]1997年美國專利商標局針對商業方法新設美國專利第705分類(UPC705),標題定義為“資料處理:財務、企業事務、管理或成本與價格之訂立”(DataProcessing:Financial,BusinessPractice,ManagementorCost/PriceDetermination)。其范圍包含能產生商業之功能,解決關于組織行政、管理或財務交易等問題。而在2000年3月頒布的《自動化商業方法專利白皮書》中,電子商務模式作為“自動化商業或管理數據處理方法”(AutomatedFinancialorManagementDataProcessingMethods)的專利類型已被正式歸入第705類專利中成為一個主分類,[26]其下的第4個次分類是特別留給保險商業方法用的——“電腦導入的系統或方法以作為簽發保單,處理理賠等”。該保險商業方法的次分類被學者解讀為“簽單的程序、保險理賠的處理、保險的行銷、保險商品的建構與包裝以產生有用且新的結果,甚至還包括符合特殊需要的保險,只要能夠產生低成本或降低風險界包括在內;”同時還將之引申為:“保險商業方法基本上都是將傳統保險的活動與方法體現在網絡世界里,以創造出新的網絡經濟。故在保險的領域中,舉凡保險商品的創新、行銷方式或技巧的提升、風險選擇機制的改善等皆可申請專利以保障其智慧資本。”[27]
臺灣地區學者賴奎魁、翁順裕吸收了美國學者在保險業務活動方面的研究成果,把保險商業方法專利分為五大領域:商品設計領域、理賠處理領域、市場行銷領域、帳務處理領域與咨詢系統領域。[28]之后,又將各個領域細分出操作中實用的具體可專利的商業方法,再到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資料庫檢索相應的被核準的商業方法專利的名目,從而形成了美國保險商業方法專利的概況。[29]
上述保險商業方法的專利自然是與美國保險公司在運營過程中的“高度計算機化”休戚相關,“從保險申請到理賠處理,很多過程都是通過計算機來完成的,”“承保工作也高度計算機化。”[30]聯系前述美國關于商業方法專利的規定及要求,這也再次申明了保險商業方法實現專利化的現實性及可行性。
三花旗銀行的專利申請全球同步進行的策略指向中國后,在國內金融界引起震動與恐慌。于是業內外人士圍繞我國銀行業的應對策略及出路展開了大規模、深層次的討論、研究。聯系本文的主題,我們頗感詫異的是,同為金融業支柱之一的保險業對之卻無動于衷,顯得被動而消極。特別是慮及外資銀行多是集合銀行、保險、證券等于一體的混業經營性金融集團,因此,以“花旗銀行搶奪專利”為契機,各個金融部門都應警覺起來的,積極準備以實際行動對抗已經到來的巨大威脅。而外,計算機的資料顯示、讀取、分析、儲存等相關程序,及網絡數據傳輸和通信等高科技手段向來都被視為涵蓋保險在內的金融業存在與發展的載體,且隨著保險業務引入電子商務的實踐經驗不斷豐富,有關保險的商業方法日趨成熟化,如不接受銀行業的前車之鑒,盡快組織制定、實施商業方法申請專利的策略,不日便會大量浮出水面的由外國保險公司發起的專利申請搶奪戰定會把國內保險企業殺得人仰馬翻、難有還手之力。自此觀之,我們的保險公司所處的實際境況并不比銀行好多少,情勢倒可能更是險象環生。另一方面,由于金融產品本身具備的高度同質性可導致模仿現象產生,許多保險公司對保險產品開發中本應認真遵循的“差別性原則”[31]缺乏熱情,使得相互間在核心產品、有形產品、延伸產品等方面無法突出差異性、針對性,自是加劇了保險市場競爭局面的混亂,構成近年來國內多家保險公司業績增長緩慢甚至出現負增長的不可忽視的原因之一。相形之下,國內眾多保險企業在商業方法專利方面的無所作為的局面愈加顯得不合時宜。[32]
事實上,外資保險公司已經悄然有所行動。瑞士再保險公司已于2001年10月1日向我國提交了一項名為“在線再保險容量拍賣系統和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該發明是一種銷售再保險的系統和方法,包括確認再保險產品和將要銷售的再保險產品容量以及為再保險產品計算公平風險價格。可以肯定,瑞士再保險公司申請的是一項“商業方法專利。”[33]而根據2005年2月一則聲稱是“國內保險產品首次申請專利的”報道,國內最早的保險類專利申請是一個公民就其發明的一種關于二手商品房交易的信用保險產品提出的。[34]兩相對比,也就不難活生生地發現國內外保險企業在對待專利問題上存在的差距。而國內一些保險公司為了激活2005年以來持續低迷的業績狀況,挖空心思想出來并迅速紛紛傳抄開去的“搶劫險”、“酒后駕車險”、“富人綁架險”等短期險種集體遭遇大冷門事件更可謂是多米諾骨牌效應的形象化寫照——如果個別保險企業將開發的保險產品做好了專利申請,就不會出現類似“榮辱與共,辱勝于榮”的尷尬結果了。[35]
保險專利在實務上的境況與相關的理論探討不充分有莫大關系。在有限的爭論中,一種觀點主張,保險產品創新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之一,即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而專利《審查指南》還明確指出,組織、生產、商業實施等管理的方法及制度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6]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保險產品的創新是一種智力成果,就其商業價值而言,規定并指導著一種保險經營方式,表現為一種商業經營專有技術,因而只要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實質要件就應授予專利。[37]可見,現有的看法儼然還是處于截然對立的狀態,尚待人們將之升至理論層面予以檢討、甄別。
四2005年1月初召開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楊超提出,目前我國保險市場存在著嚴重的保險產品同質化問題,但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監管上看,我國對于保險產品創新成果進行有效保護的手段都極為缺乏,因而建議對保險新產品進行知識產權保護。[38]雖然這個意見很難說對國內保險公司及保險市場的危機四伏的情況反映地多么透徹、完整,但畢竟代表了一種開始清醒起來的正確發展觀,可謂之道出了國內保險企業邁向新時期的先聲。筆者以為,我們至少需要在兩個面向有所準備并付諸行動:
(一)立足中國特色的保險商業方法專利法律制度。
究其本源,保險專利終是一個以商業方法專利為核心的議題,只不過是在保險領域獲得其實現罷了。保險商業方法專利的關鍵是對所謂的商業方法專利的考量。放眼諸發達國家,盡管態度不是完全相同,但美國、日本、西歐在承認商業方法專利這一點上是沒有疑問的。[39]這迫使我們認真考慮我國專利法在商業方法專利問題上的做法。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商業方法專利須得是一項以計算機程序為依托的技術方案,而對于純粹的商業方法則基于其作為“智力活動的規則與方法”的性質而持懷疑態度。[40]從我國的專利法及對專利申請的審查標準的規定來看,所有的商業方法專利都是按照《專利法》的條件要求,依2001年版的《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問題”進行核準的。[41]這就表明了主管部門把商業方法專利在本質上認定為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如果一件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是為了解決技術問題、利用了技術手段和能夠產生技術效果,就不應僅僅因為該發明專利申請涉及計算機程序而否定該發明專利申請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42]
從我國的專利法的明文規定來說,商業方法專利并非直接被排除可專利的對象的范圍。就2001年版的《審查指南》來看,鑒于商業方法專利表現為計算機軟件的特性,確實也只能在第二部分第九章“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問題”之內來觀察。該章第1節通過給出“計算機程序本身”、“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二者定義的辦法試圖表達這樣一個意思:“版權法僅僅保護計算機程序的創作形式,即計算機程序本身”;“專利法保護賴以編制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方案,即根據計算機流程的按時間先后順序以自然語言描述的完整發明方案。”[43]第2節明確了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是否屬于專利法可授予專利權的保護客體的基本判斷原則:當一件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是為了解決技術問題,利用了技術手段和能夠產生技術效果時,表明該專利申請屬于可給予專利保護的客體。之后列出了四種例子以為明證:用于工業過程控制的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涉及計算機內部運行性能改善的發明專利申請、用于測量或測試過程控制的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用于外部數據處理的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
2006年版的《審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九章“關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中對“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界定如下:“為解決發明提出的問題,全部或部分以計算機程序處理流程為基礎,通過計算機執行按上述流程編制的計算機程序,對計算機外部對象或者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的解決方案。”并在隨后設定審查基準時強調:“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只有構成技術方案才是專利保護的客體。”緊接著又拿九個審查示例進一步廓清了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的申請范圍。
兩相對比,我們可以發現,2006年版的《審查指南》對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不惟在定性上完全明晰起來,還增加了更多的示例,有助于人們在實務操作中的掌握、運用。這當可看作是積極回應了現實生活熱切需求的有益成果,也是人們理論認識提升的重要表現,流露出了其濃厚的時代特色。
“如果發明對于現有技術的貢獻不在于或不僅僅在于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部分,則不能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拒絕授予其專利權。”[44]從前述商業方法專利作為技術方案的性質來看,兩個版本的《審查指南》并沒有阻隔商業方法實現專利化的道路,其所規定的判斷原則及所舉的例子讓人覺得倒不啻為一種肯定。炒得沸沸揚揚的美國花旗銀行在我國申請專利的“電子貨幣系統”于2002年12月18日獲得專利號92113147.X似乎就是一個極好的詮釋。而有人曾主張的所謂“修改專利審查指南,允許以計算機程序為特征的計算機可讀介質成為我國專利法的保護客體”[45]的觀點似乎顯得有些多余。保險公司的各項服務涉及到許多經營、商業服務的思想,當其與現有技術結合起來的時候,當這種結合的成果可以輕易受到為他人所用的時候,便順勢引發出尋求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來。從現代化的保險公司的運行過程來看,計算機—計算機程序始終扮演著基礎性地位,并與傳統保險活動、經驗緊密結合后轉換、躍升為計算機軟件的形態,構成一種能夠以技術手段實施的技術方案,如保險產品設計的創新模式、日新月異的理賠處理機制等。因此保險商業方法專利在國內是有法律保障的。無可置疑,商業方法專利的興起與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在高新技術領域的優越地位及其全球戰略競爭政策分不開。發展中國家很難真正走到與之匹敵的地步。故此,發展中國家在相關的法律層面要有所裁量,盡力做到跟進發達國家引領的時代潮流的同時,根據本國的國情做出妥實的變換安排,顧及本國企業的現實境況及預期前景。就我國在商業方法專利一面的法律規定來說,由于商業方法涵蓋范圍廣泛,能有效地加強業者的競爭能力,筆者的初步想法就是,考慮到商業方法專利對相關行業的巨大影響力,特別是目前發達國家處于領先階段,應設立商業方法專利的專家鑒定強制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其過于專業,或者申請者刻意復雜化導致的審查疏漏,把不符合規定的申請及時過濾掉;此外,尚有必要縮短商業方法專利的保護期間,以為我國相關部門的企業創造趕超外資企業的動機和時機。我國的保險公司無論在規模、效益上,還是在市場發育程度、經營決策理念上都無法與外資保險公司相比肩,很難指望它們頃刻間成為實力強勁的“后起之秀”,因此上述設計當可為國內保險企業爭取更多發展良機,打開適時謀求崛起的制度性管道。
(二)保險企業要在專利戰略的策劃與部署上加快節奏,培育知識產權的競爭思維。
近年來,保險學的專家學者不斷呼吁要以“全面性”、“科學性”、“發展性”為原則,力圖在“組織創新”、“管理創新”、“險種創新”、“營銷渠道創新”等方面貫徹實現保險創新。[46]這種創新實踐必然要求保險企業越來越廣泛地將以計算機為中心的電子商務引入業務流程,在不懈探索和學習中,結合行業特點和本企業實際,逐漸摸索出現代化的保險商業方法。然而,假使企業沒有為這種創新成果爭取到法律保護,那么在創新上的一切努力皆屬枉然。
專利戰略是由細致而微的制度聯結起來構成的體系,本身就嚴格拒斥空洞無益的泛泛而論。有學者在闡述企業專利戰略時就清楚地提醒說:“專利戰略不應當是抽象的概括,而應當落實為一系列具體的企業管理制度,以制度保障專利戰略的實施,這才有取勝的希望。”[47]轉回到保險公司來說,筆者認為,保險公司除了在保險專利戰略的制定和實施上多加思量(如重點關注基礎專利和關鍵專利,留意專利申請書的權利要求范圍,專利申請要走國際化的路線等等)外,尚應在專利戰略的技術衡量措施方面注重企業專利指標系統的定制與修訂,以便于持續地在數量和質量上密切檢測和監控本公司的技術能力、創新水平,適時調整投資組合及研發方向,協調部門間合作、配合關系。如臺灣地區元勤科技提出一系列量化的專利指標組成了一個有機的評價系統就是有意義的嘗試,這里面的指標分別是“專利數目”(NumberofPatents,NOP)、“專利成長率”(PatentGrowthRateperQuarter,PGR)、“專利效率”(PropensitytoPatent,PTP)、“引證指標”(CitationIndex,CI)、“技術生命周期”(TechnologyCycleTime,TCT)、“科學關聯性”(ScienceLinkage,SL)。[48]
此外,保險企業內部還需進行一系列必要的改革,在與之有關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上配置合理的資源。像臺灣地區學者建議的“商品開發模式的改變”、“組織結構的調整”、“獎勵機制的建立”、“專利監控”[49]等未嘗不對我們有所教益。為了增加針對性,并緊跟前沿動態,保險公司可以在確定專利領域以及設計商業方法專利之申請方案時參考美國專利商標局授予的保險商業方法專利。
【注釋】
[1]有人認為重大發展機遇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可以吸收先進經驗,提高保鮮技術和管理水平;(二)可以引進競爭機制,加速保險市場發展和完善;(三)可以提高從業人員水平,推動保險業專業化經營;(四)可以依據互惠原則,逐步拓展海外市場。鄒平、劉虹:《中國保險改革發展啟示錄》,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5頁。
[2]有人認為這具體反映在七個方面:(一)將推動市場主體多元化,中資公司競爭壓力增大;(二)將加快市場精細化,中資公司會讓出部分市場份額;(三)將實施人才本土化,中資公司會流失一些優秀員工;(四)將推進產品多元化,中資公司產品競爭力被削弱;(五)將實現管理電子化,中資公司管理水平明顯落后;(六)將采取保單證券化,中資公司資金運用能力還不強;(七)將要求監管國際化,中資公司適應國際規則有個過程。鄒平、劉虹:《中國保險改革發展啟示錄》,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3頁。
[3]保險業改革是多方面的,重點是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保險市場主體,要繼續深化保險公司體制改革;另一方面是保險監管部門,要大力推進保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吳定富主編:《中國保險業發展改革報告(1979~2003)》,中國經濟出版社2004年半,第35頁。
[4]裴光:《中國保險業競爭力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81-83頁。
[5]吳定富主編:《中國保險業發展改革報告(1979~2003)》,中國經濟出版社2004年版,第71-75頁。
[6]“知識產權戰略可定義為: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獲得與保持競爭優勢并遏制競爭對手,謀求最佳經濟效益而進行的整體性籌劃和采取的一系列的策略與手段。就企業知識產權戰略而言,可以簡單地定義為企業為獲取與保證市場競爭優勢,運用知識產權保護手段謀取最佳經濟效益的策略與手段。”馮曉青:《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第2版),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頁。
[7]按照馮曉青教授對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特征之分析,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相對于企業發展戰略而言,具有“整體上的非獨立性”,因此“在研究和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時,不能將其作用無限夸大”;且作為此一特點之延伸,“與企業經營管理戰略緊密結合在一起,并成為企業經營管理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馮曉青:《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第2版),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頁。
[8]“效仿法,又稱模仿法,是指以原有的某險種為模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和條件,針對目標市場的發展與變化,進行必要的調整、修改、補充,從而研究開發新險種的方法。”關偉、周景林、孔佑杰編著:《現代保險行銷:啟動客戶市場的開發藝術》,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頁。
[9]關偉、周景林、孔佑杰編著:《現代保險行銷:啟動客戶市場的開發藝術》,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頁。
[10]張洪濤、時國慶主編:《保險營銷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178頁。
[11]這種盲目照抄照搬的現象在我國相當嚴重,如某省保監局在一次調查中發現,該省一年中保險公司投放市場的新產品有70多個,但其中40多個沒有保費收入。中國保監會主席評論時說,這或者是沒有充分考慮區域和城鄉差距,“一張保單賣全國”;或者是照抄照搬國外產品,不考慮中國國情(原文即為加粗形式——筆者注),存在“水土不服的現象。”聞西:《“一張保單賣全國”的沉重思考》
[12]截至目前為止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大約只有200多件關于保險的專利,此外根據Best’sReview(2004)報道這些保險專利中有9%是保險商品專利,其余大部分專利則在保險的行政處理程序或服務流程上。賴奎魁、翁順裕:《保險有專利嗎?》,載《政大智慧財產權評論》第三卷第一期,第3頁。
[13]陳智超:《專利法——理論與實務》(增訂二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0-11頁。
[14][美]伊恩C.巴隆:《電子商務與互聯網法》(第2卷),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組織編譯,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頁。
[15]根據權威的定義,“所謂電子商務,是指相關各方利用技術作為中介進行的交易,以及在組織內部和組織之間利用電子技術開展的活動。”并依次表現為四種類型:“企業—企業電子商務”、“企業—消費者電子商務”、“伙伴—伙伴電子商務”、“消費者—企業電子商務”。
[16][美]查克?馬丁:《數字化經濟》,孟祥成譯,中國建材工業出版社、科文(香港)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頁。
[17]轉引自[美]杰弗里?雷波特、伯納德?杰沃斯基:《電子商務導論》(第2版),時啟亮、楊堅爭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頁。
[18][美]伊恩C.巴隆:《電子商務與互聯網法》(第2卷),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組織編譯,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9-8頁(按該書的頁碼標示方式,意思是第29章的第8頁——筆者注)。
[19][美]伊恩C.巴隆:《電子商務與互聯網法》(第2卷),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組織編譯,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9-14頁。
[20]馮震宇:《開創電子商務專利的判決:StateStreet判決影響電子商務的未來》,載氏著:《智慧財產權發展趨勢與重要問題研究》,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99頁。
[21]馮震宇:《知識經濟時代之智慧財產權問題與挑戰》,載臺灣法學會主編:《知識經濟與法制改造——研討會專輯》,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27頁。
[22]有人針對Google將其“Click-to-Click”申請專利一事發表評論文章時提到:“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對于核準商業方法型態專利是出了名的嚴厲,目前核準率是十分之一。尤其最近很多專家正大聲疾呼專利改革,這勢必將會減少一些技術特征過于簡單或范圍過大且已經被廣泛使用的專利核準。”余佩珠:《Google期望將用于行動裝置的”Click-to-Call”專利化》
[23]馮震宇:《知識經濟時代之智慧財產權問題與挑戰》,載臺灣法學會主編:《知識經濟與法制改造——研討會專輯》,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36頁。
[24]黃曉東:《試論我國金融產品專利保護的問題與對策》
[25]該審查基刪除“商業方法”特別處理的章節,并表示:“審查委員曾在處理針對商業方法的權利時遭遇過困難。實不應將該種權利要求歸為商業方法,而應將其視同任何其他制程權利要求處理。”劉尚志、陳佳麟:《電子商務與計算機軟件之專利保護——發展、分析、創新與策略》,中國政法大學2004年版,第82頁。
[26]美國的專利號的由主分類和次分類組成。
[27]賴奎魁、翁順裕:《保險有專利嗎?》,載《政大智慧財產權評論》第三卷第一期,第7-8頁。
[28]賴奎魁、翁順裕:《保險有專利嗎?》,載《政大智慧財產權評論》第三卷第一期,第13頁。
[29]賴奎魁、翁順裕:《保險有專利嗎?》,載《政大智慧財產權評論》第三卷第一期,第13-16頁。
[30]英勇:《胡桃殼里的保險帝國:華人國際保險分析師談美國保險市場》,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頁。
[31]張洪濤、時國慶主編:《保險營銷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178頁。
[32]總體來說,在這方面走在前頭的是平安保險公司,該公司將其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分三大類:商業秘密、著作權和商標。在專利,尤其是商業方法專利方面似乎動作緩慢,不夠積極。萬云:《金融業遭遇專利之憂》
[33]馬煒:《從“商業方法專利”談保險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載《上海保險》2005年第6期,第36頁。
[34]趙媛:《國內保險產品首次申請專利》
[35]有關人士認為,近期保險公司的短期險受挫事件的根源在于沒有與市場需求合拍,反應市場的敏感度和快捷度不夠,因而不能快速占領市場。但在筆者看來,如果相關保險企業就其開發的產品申請專利后,即便是市場反應不良,借助專利制度的阻隔,其他原本想行模仿一途的保險企業便會免受損失,從而避免了出現“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局面。
[36]吳、李文偉:《保險創新亟待法律保護》
[37]吳、李文偉:《保險創新亟待法律保護》
[38]吳、李文偉:《保險創新亟待法律保護》
[39]馮震宇:《企業e化?電子商務與法律風險》,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5頁。
[40]劉春田:《知識產權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184頁。
[41]張曄:《商業方法專利對電子商務環境下金融機構技術創新的啟示》
[42]張小都:《專利實質要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頁。
[43]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專利局審查業務管理部主編:《審查指南修改導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頁。
[44]田力普主編:《發明專利審查基礎教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頁。
[45]沙海濤:《電子商務商業方法軟件的專利保護(上)》,載《電子知識產權》2003年第2期,第51頁。
[46]劉子操:《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培育》,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頁。
[47]張玉編:《知識產權與市場競爭》,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頁。
一、保險業聲譽的重要性
稍稍有些博弈論常識的人都知道,保險市場最重要的資源不是物質資本,也不是人力資本和技術資源,而是聲譽。因為單個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博弈都是有限次的,而次數極其有限的博弈導致投保人不相信保險人能夠守信,即可以在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后從保險人那里得到相應的賠付,因此,投保人的一般選擇是不參加保險。在單獨的有限次博弈中,保險人和投保人的彼此欺騙是惟一的“納什均衡”、“非合作博弈”和“囚徒困境”是保險交易的常態。在這種狀態下,保險市場將無法長期存在,保險市場的基本功能和衍生功能也就無從談起。
為克服囚徒困境,達到合作博弈狀態,保證保險的持續性,保險人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將自己與單個投保人的有限次交易轉變為與眾多投保人的無限次交易,堅守信用的同時還必須要把自己與投保人交易過程中的守信狀況以“強勢信號”的形式散播出去,使與自己有限次交易的投保人也能夠通過新聞媒體或民間傳播渠道獲得保險人會在交易中守信的信號,以堅定投保人群體購買保險的信心。而這種強勢信號就是保險人的信用或者說是整個保險業的聲譽。所謂“聲譽是保險業的命脈”就在于此。
評價一個國家保險業的發展現狀、分析其未來前景;衡量一個國家保險業的功能是否正常發揮、保險固有的消極因素是否得到了有效抑制,最重要的依據不是保險公司的數目、保費總量、監管部門分支機構的多少、人員的配備情況,而首先應該是一個國家保險業的聲譽。
二、保險業聲譽與保險業的功能
談到保險的功能和作用,人們一般強調的是保險所帶來的正效應,無論基本職能中的經濟補償職能和分散風險的職能、派生職能中的積蓄基金、監督風險職能,還是保險對宏觀、微觀經濟發展的促進和保障作用,都是對保險功能的正面論述,而保險可能給社會帶來的負面效應卻普遍被忽略。而在一個低聲譽的保險市場上,保險的負面效應,或曰“保險的代價”是恰恰不容忽視的。
在低聲譽的保險市場上,面對保險,低風險的人會采取“用腳投票”的方式,拒絕加入或退出保險市場,保險發展的可持續性因此變得非常脆弱。這似乎可以解釋為當前占不小比例的普通百姓對保險的冷漠乃至歧視,以及中國保險市場的各項指標,特別是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遠遠落后于其他國家的部分原因。在這樣的市場上,保險應有的正效應得不到充分發揮,保險資源總量對應的總收益偏低,達不到應有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而更嚴重的問題是,低聲譽保險市場的逆向選擇效應使得正常的、風險較低的投保人退出市場的同時,吸引著更多非正常的、風險高的投保人的加入,有些投保人甚至投保時就以騙賠為目的,因為在保險人信用狀況較差時,同樣的保費支出,只有高風險的投保人的期望收益才會大于他支付的保險成本。2002年大連空難中的縱火犯購買多份航意險保單和乘客不足30%的航意險投保率就是低聲譽保險市場的顯著特征。
保險所固有的負效應在低聲譽的保險市場上顯得非常突出,比如,保險最主要的負效應之一——誘發道德風險的作用在低聲譽的保險市場上就更為嚴重。投保人因保險的存在而疏于對保險財產的管理,甚至故意破壞保險財產或謀殺被保險人以謀取保險金等保險欺詐行為對國民財富、社會經濟和公民的人身安全都構成了威脅——大連空難的根本誘因就是保險欺詐。保險欺詐是世界保險市場普遍存在的現象,在德國、西班牙、意大利、奧地利、芬蘭和美國,5%-15%的非壽險索賠具有欺詐性質,各國每年都有因為壽險金而謀殺被保險人的事件發生。而研究顯示,保險欺詐的程度與保險市場的聲譽有很大的負向相關關系。兩者相互影響、相互作用,良好的保險市場聲譽抑制了保險欺詐等道德風險的發生,而保險欺詐案件則極大地損害著一個國家保險市場的形象和聲譽。張某為謀取保險金而不惜將上百人的生命付之一炬,大連飛機縱火案既開創了世界航空業和保險業最丑惡的先例,也對中國保險業的聲譽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在低聲譽的保險市場上,保險誘致社會資源的浪費也遠多于高聲譽的保險市場。比如,因為醫療保險的存在,醫療服務的提供方(醫院和醫生)可能會誘導被保險人購買更多的衛生服務和藥品,而被保險人也會因為保險的存在同意甚至要求醫生開出更多的藥品,這既造成了有限醫療資源的浪費,也可能對被保險人造成醫源性損害。在衛生經濟學中,醫療保險對醫療需求的刺激作用以“保險因子”來衡量。而研究顯示,醫療保險的保險因子也與保險市場的規范程度與市場聲譽呈負向相關關系。低聲譽的保險市場可能引致更大的資源浪費。
保險業最令人關注的負面效應是保險本身的問題可能引發的金融危機,甚至經濟危機。各國政府對保險業的監管比對其他產業嚴格的一個根本動機就在于防止保險業的危機對金融和經濟安全造成毀滅性的破壞。而早在1999年,張維迎教授就在留美經濟學會“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國際研討會”上提出了保險業、養老金、基金是影響中國未來金融穩定的三個主要因素。他認為“中國保險業的道德風險主要發生在保險公司,這是保險業的真正危險所在。一個明顯的事實是,保險公司普遍采取短期行為,他們只管眼下多收錢,很少考慮未來的支付;特別是許多公司為了提高所謂的競爭力,竟然提供給業務員高達40%的傭金。在這種過分的激勵下,業務員為了拉客戶,向投保者傳遞一些欺騙性的信息,甚至與投保人合謀,騙取賠償,損害公司的利益。中國的保險業現在處于擴張期,保費收入總是大于理賠支付(人壽保險尤其如此),眼下不大可能出現支付危機。但一旦市場平穩之后,保險公司就可能發生支付危機。當然,這可能是10年以后的事情,但現在就應該注意這個潛在的金融危機的根源。”至今,張維迎此言仍具警示意義。
三、誰為保險業的聲譽支付成本
盡管不能武斷地把中國的保險市場界定為低聲譽市場,但毋庸諱言,中國的保險市場具有低聲譽保險市場的一些特征,現羅列如下:
多次社會調查顯示公眾對保險的認同率較低,保險投訴案件經常見諸報端;
一些保險公司為降低保險賠付率而無故拖延或尋找借口拒絕賠付,視對方情況,當賠者不賠,不當賠者濫賠;
一些保險公司有假數據、假賬本、假報表、假保單、假收據等“五假”造假行為,賬外賬、小金庫、截留保費等違法違規行為嚴重;
一些業務員或人在展業時虛假承諾、言而無信,誤導甚至誘騙投保人購買保險,或誘導退掉高預定利率保單;
一些地方的保險公司之間惡性競爭,不惜通過降費率、提高手續費、任意加大返還比率、肆意提高賠款標準、違規支付無賠款優待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回扣等方式進行掠奪性競爭;
保險公司和人之間關系不順,業務員的流動性比較大,“孤兒保單”大量存在、“黑名單制度”缺失,對人的行為約束不利;
一些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與保險相互勾結,大量騙取賠款,“撕單”、“埋單”、“鴛鴦單”屢見不鮮;
一些保險公司與國有企業的管理者相勾結,將投保作為洗錢渠道,侵吞國有資產;
因壟斷行為的存在,保險市場曾被政府部門定義為壟斷性市場而受到大力整頓;
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進行保險詐騙的黑勢力團伙,內外勾結,對正常的保險業務構成極大威脅……
聲譽作為保險業最重要的公共資源,在中國的保險市場上已經遭到破壞。“哈定悲劇”仍在上演。
經濟學認為,哈定悲劇是由市場失靈造成的,是個體理性導致的集體行動的非理性。對哈定悲劇的防止有兩種辦法,其一是制度上的,即建立中心化的權力機構,既包括為維護整體利益的公共權力機構(實際上就是在眾多的資源使用者以外建立獎懲機制),也包括能夠對公共資源行使所有權或處置權的私營機構;其二是道德約束。
道德約束固然重要,但它的建立和改善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而中心權力機構實際上早已存在,那就是政府,在保險業就是政府設立的保險監督管理部門。
可以說保險業良好的聲譽對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人、經紀人、公估人、乃至監管部門和整個國家和社會都有好處。保險業聲譽的破壞也將為以上各方帶來壞處,但壞處的大小對于其中每個具體的機構和個體卻是不一樣的,也就是說,大家為保險業的聲譽破壞支付的成本是不同的。誰為保險業聲譽破壞支付最多的成本?按哈定悲劇的邏輯,保險業低聲譽的最終責任者可以直接推到保險業的中心權力機構,監督管理部門將最終承擔保險業聲譽破壞的責任,因為監管部門存在的價值就在于矯正市場失靈(市場經濟的法則是:市場能解決的事情交由市場,市場失靈的地方由政府管控)。聲譽遭到破壞這樣的哈定悲劇是市場本身難以解決的問題,政府承擔責任理所應當,政府監管部門意識到這一點非常重要。而在現實生活中,公眾對保險業聲譽的不滿最終的指向對象也不是保險公司,而是保險業的監管部門。眾口鑠金,主要監督官在其他領域積淀了幾十年的美譽也有可能被保險業的低聲譽而毀壞;相反,如果保險業聲譽能夠迅速改善,他們的貢獻也將被社會所認可并被銘記于一國保險業發展的史冊上。
“守規矩”的保險公司和人是保險業聲譽破壞的直接受損者,投保人、被保險人、乃至整個社會都在為保險業的低聲譽付出代價,他們的利益需要得到保險業中心權力機構的保護。當然,保險業聲譽的直接破壞者,比如不守規矩的保險公司和人,也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但短期內他們可能獲得了更多的收益。雖然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他們也是受害者,然而問題在于他們沒有放棄短期利益而爭取長期收益的積極性,因為,若干年后他們可能已經不是公司的管理者或者已經改頭換面,甚至不做人了,他們的短期行為源自產權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四、如何維護保險業的聲譽
保險業聲譽破壞的最大受害者自然應成為維護保險聲譽的最主要力量,因此,維護保險業聲譽最重要的是有效監管。校正哈定悲劇這樣的市場失靈,出發點應是從制度層面激發保險公司和人及其他保險機構建立長期信譽的積極性。
當制度設計能夠保證“建立長期信譽”可以給保險公司和人帶來的期望收益的現值大于短期利益時,保險公司和人就有了建立長期信譽的積極性。為此,必須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在激勵機制方面要深化保險公司的產權制度改革和推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當前主要是在保險業資源重新配置基礎上的產權制度改革、股份制改造加上國有公司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的改革;在約束機制方面,要加大對破壞保險聲譽者的懲罰力度,增加其以破壞聲譽為代價攫取短期利益的成本。
首先,重新配置保險業資源是中國保險業改革的第一要務。資源重組應從存量和增量兩個方面推進:在保險資源存量上,應退出一定量的國有資本組建政策性的保險公司,借加入WTO后財政支農政策和外貿保護政策發生重大轉變的時機,把其他領域閑置出來的存量資本整合進政策性保險領域,讓政策性保險的功能得到發揮,使農業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房地產抵押貸款保險、存款保險制度的功能發揮出來,展現保險制度全面的社會功能,改變中國保險業只注重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效益的整體形象,從而使保險業的聲譽得到決定性的扭轉。而保險業增量資本的改革是另一個主要內容,以在海內外上市為契機推動商業保險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有商業保險公司所有權結構的優化,明晰產權,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的改革,從而徹底改變政企合一、權責不明的現狀,最終使公司的長期利益和管理層與普通員工的長期利益相一致,從而奠定從業者建立長期信譽的制度基礎。
其次是建立保險信用等級評價制度。借助社會信用評估力量,利用保險監管信息資料,準確分析投保人、保險人、中介入信用狀況并將結果公之于眾。根據評估結果和保險機構違規情況,建立保險業三級“黑名單”制度。第一級是保險公司、公司、經紀公司和公估公司的黑名單;第二級是針對保險機構內部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員工、人、經紀人、公估人的黑名單;第三級是針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黑名單。通過各家保險機構和保險監管部門的信息交換平臺,記錄并分享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單信息和信用評價狀況。將信用等級低于警戒標準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列入黑名單。建立保險業信息披露制度,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經紀、公估公司都要通過監管部門指定的渠道向公眾披露指定信息,其中包括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的經營情況、保險資質情況、產品費率和收益情況等關鍵信息,以促進保險業信用信號的傳播。
再次,完善保險監管體系。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保險企業內部監管是保險業監管的三維構架,但目前全國性的行業自律組織建立的時間不長,為數有限的地方性行業自律組織也大多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其維護保險業聲譽的重要作用沒有發揮出來。因為缺少相關的法律,行業自律組織重要的監管職能多被政府監管所占據(即使是資格考試、發證這樣的事務也由政府監管部門組織實施)。同時,保險企業的內部監管也未真正發揮作用,2001年保監會組織的財務大檢查暴露出的問題也說明了這一點。監管主體缺位造成了一個怪圈:行業自律和企業內部監管功能沒有發揮作用,必然要求政府監管部門“”其相應的職能,而這樣的又使行業自律和企業內部監管的作用更加無法發揮。結果是,產品設計、分保安排、企業分支機構設立、高層管理者的選定、內部財務檢查等等應該是由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企業自己做的事成了政府監管部門窮于應付的重擔,而該由政府監管部門做好的事情,比如維護保險業聲譽這樣的大事卻沒有人力和精力去做了。這種狀況必須改變。
最后,應重視保險業整體聲譽的培養。以“酒后駕車險”的開辦為例,盡管從責任保險原理上,“酒后駕車險”不存在問題,但這樣的險種推出和宣傳的時機未必恰當。當前的情況是貧富分化仍在進行中、保險聲譽欠佳、公眾對保險理解不深、意識不強,這樣的險種若僅從字面理解無疑會導致一些社會階層的反感。政府監管部門的匆忙表態,無疑會將矛盾集中到一點,凸顯保險的負面效應。而從保險業的聲譽角度考慮,實際上有更好的選擇,比如可以借鑒英、美、日、韓等保險市場比較完善國家的經驗,由保監會或保險行業協會組織建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輛第三方損害賠償基金”,在肇事車輛違規未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且發生事故后,肇事者不具備經濟賠償能力的情況下,由基金給第三者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基金來源于對未購買第三者責任險車輛的罰款和從各保險公司車險利潤的課賦。兩種方式對保險業聲譽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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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設立在華分公司
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是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前獲準進入北京的。根據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時間表,北京最遲在今年12月11日對外資開放。在2001年12月份取得內地獨資壽險牌照后,2002年6月在北京正式開始壽險業務。作為最早進入上海的外資保險公司,雖然友邦只能做個人業務,但目前的市場份額已經達到10%左右,穩穩進入上海壽險市場第二集團。美國國際集團AIG在中國是最大的外國保險公司,也是獲得該地區同時開展壽險和財險業務許可的唯一一家外國公司。該公司是目前最早在中國設立保險代表處的外企之一,于1992年獲得第一個營業許可。直接設立分公司是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的最優選擇,但是由于目前政策以及我國加入WTO的逐步放開的協議規定限制,絕大多數的外資公司無法設立其全資分公司。那些對中國保險市場已經有一定了解并且積累了成熟經驗的外資保險公司(比如從1992年就進入上海的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才敢于承擔設立全資分公司的經營風險。
2.直接參股我國股份保險公司
2002年5月28日,相互有關聯的3家美國保險公司通過股權受讓形式,獲得華泰保險公司22.13%的股權。這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外資保險首次以較大比例參股我國保險企業。獲得華泰股權的3家美國保險公司分別是ACE集團旗下的ACE天平再保險公司、ACE北美洲保險公司和ACE美國公司。由63家法人股東于1996年發起設立的華泰公司,由于投資結構和方向的調整,有?家股東將股權轉讓。華泰保險公司還與ACE集團建立了戰略合作伙伴關系。華泰保險完成外資參股,以及與ACE建立戰略合作關系,將使華泰保險進一步優化公司股權結構,轉換經營機制,引進國際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加快華泰公司產品、技術、服務和培訓的創新。ACE集團參股華泰保險公司后,雙方將在產品開發、業務管理、人員培訓、信息技術及再保險方面展開合作。ACE集團的高層管理人員將進入華泰公司董事會,參與公司決策。同時,ACE集團還將向華泰保險派遣顧問人員,提供精算、財務、承保、信息技術等專業指導和咨詢。
在中外對壘中,中資保險最大的優勢是網絡健全,這正是外資最大的弱點。外資保險公司利用直接參股我國本土保險公司,雖然沒有將自己的品牌推人中國市場,但其憑借合作伙伴的本土優勢,可以在最小的經營風險下獲取——定的利潤,并且在內外環境都趨于成熟的條件下收購更多的本土公司的股權,達到控股地位,從而以自己的身份最終進入中國市場,這也是一種戰略目的和發展方向。
3.與非保險企業合資成立保險公司
這是目前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使用最多的方法。人世沒幾天,剛拿到執照的美國紐約人壽就牽手海爾,攢起一家合資壽險公司—一“海爾紐約人壽保險公司”。海爾和紐約人壽各占50%股份,注冊資金為2億元人民幣。英國標準人壽保險公司將與天津泰達投資控股公司合資籌建恒安標準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其實選擇業外企業,除了價格較合算外,還有原因就是國內大的保險公司在人事和業務管理方面的體制和外資有較大差距。合資后的摩擦不可避免。但與業外企業合作,恰恰因為對方對保險業的陌生,給了外資在管理上更大空間,等于有了更大的話語權,可以處在比較主動的位置。美國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的總裁威廉。托比塔一語道破:我們需要的合作伙伴對中國的市場、中國的消費者、中國的本土文化有著深刻的了解,并不一定要懂保險業,因為我們非常了解保險行業,希望合作伙伴能帶來其他領域的專長。
跨國保險公司的區域戰略選擇
外資保險獲準在華經營不斷增多,外資對公司所在地的挑選出現了多元化的趨勢。但是上海,廣州和北京的位置仍是最愛。從外資業務拓展的角度看,幾大城市的經濟實力以及保險業的擴張速度是其進入要考慮的因素。
1.上海
盡管隨著中國正式加入WTO后,向外資保險開放的城市逐漸增多,但上海的獨特魅力仍然吸引著外資保險公司。據悉,去年底獲準籌建中外合資壽險公司紐約人壽和荷蘭AGEON已基本決定將合資公司的大本營安在上海。此外,還有一家外資非壽險公司和一家中外合資壽險公司的分公司打算選址上海。外資公司這些動作,意味著停頓了一年多的外資保險公司落戶上海的情況又有了新的進展,上海的外資保險公司將迎來新——輪擴容。
對于外資選擇上海,一個最好的理由是上海有特殊的金融地位,而成熟的上海保險市場,更令外資保險公司心動。據中國保監會上海保監局的統計,截至1月底,上海保險市場保費收入23.07億元,同比增加8.65億元,增幅59.95%。其中:中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21.03億元,同比增加8.27億元,增幅64.79%;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2.04億元,同比增加0.38億元,增幅22.80%。
2.廣州
對市場的爭奪,除上海之外,廣州已是目前外資保險又一集中屯兵之地。最新加入的將有英國商聯保險與中方伙伴組建的合資公司。此前,繼友邦保險之后,由英國保誠集團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合資組建的信誠保險以及意大利忠利保險與中國石油合資的中意保險也已先后在廣州落了戶。而首家中外合資壽險公司中宏保險和金盛人壽的首家分公司目標城市也圈定了廣州。
廣州之所以成為外資保險公司眼下—個最佳的選擇,同樣在于其市場相對成熟,而競爭對手尚未完全占據市場,更讓不少外資保險青睞。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廣州經濟總量位居全國前茅,人均收入同樣位于全國大城市前列。而廣州保險業的競爭主體遠沒有上海多,廣州又是珠江三角洲的中心。可以說,廣洲的保險市場潛力很大,而市場還遠未飽和。
3.北京
目前北京市場上已在營業的外資公司有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它是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前獲準進入北京的。根據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時間表,北京最遲在今年12月11日,將對外資開放。除了信誠人壽外,首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中宏保險在去年成功獲得廣州分公司的營業許可后,日前已經遞交廠開設北京分公司的申請。而先期已經獲得中國保險市場“入場券”的法國國家保險、美國全美人壽、大都會人壽等也正在積極籌備在北京分公司的開業事宜。恒安標準人壽的外方股東英國標準人壽亞太區總裁在還未取得牌照前就明確表示,如果讓他選擇的話,北京將是首選。北京保險業去年保費收入達233億元,同比增長67%,保險增長率躍居全國首位。保險密度(人均保費)1792元、保險深度(保費收入占GDP的比例)7.4%,同比分別提升了515元和2.4%。
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北京、重慶等10座城市將陸續對外資開放,而北京由于人均收入較高,尤其是具有保險產品需求和實際購買力的潛在客戶群相當可觀。其保險市場一直被國外保險公司視為上海之外最理想的開業地點。雖然潛力巨大,但壽險客戶資源畢竟有限,誰先進入市場就會占得重大的份額。
4.其他北方地區
一些先期在其他北方城市設立機構的合資公司對北京市場同樣也是虎視眈眈。在天津,目前已經有了光大永明,而恒安標準人壽也將注冊地安在了天津市。在大連,首創安泰已經開業。由于要到人世2年后,外資壽險公司、非壽險公司才被允許在北京等地提供服務,因此合資公司的地點選在周邊,首先進入開放的其他北方城市是搶壓北方市場的最優選擇。
5.西南地區
成都和重慶成為中國保險業對外開放的城市。西部尤其是西南地區,正成為中國保險業新興市場。目前有7家境外保險公司和3家外資保險公司分別在成都和重慶設立代表處,更多的外資保險公司已在西南地區進行保險市場調研,多看好這個市場。比如,美國利寶互助保險公司重慶分公司正在緊張籌建中,開業后將成為重慶首家外資保險公司營業性機構。公司營運資金擬定為2億元。根據保監會有關規定,外資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只針對外資企業的財產保險業務,短期內對重慶財產險公司的沖擊還十分有限。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及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為中外保險企業在西部市場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契機。跨國保臉公司主推險種的選擇
1、在華外資保險公司開發新險種頻率遠高于本土企業
中德合資安聯大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新近連續推出三種保險新產品,其中包括“福星高照分紅終身壽險”、“聯眾恒悅重大疾病保險計劃”以及一種新型意外險產品。在此之前,這家公司幾乎每個月都有一個新品種上市。安聯大眾總經理馮康君博士說:“中國加入WTO,隨之而來的將是更大的開放度和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我們現在多開發一些符合市場需要的險種,就能在大競爭到來之前多爭取一些客戶和市場份額。”
2、集中在本土保險公司空白或薄弱的市場
我國的企業年金市場一直是保險市場的空白。中法合資金盛人壽保險公司繼去年推出三款分紅系列產品后,今年年初又開始在上海銷售“盛世延年”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據悉,這是上海市場上第一款終身分紅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荷蘭國際集團(1NG)旗下的荷蘭保險公司和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大連共同組建的首創安泰人壽保險公司,將進入中國養老金市場。荷蘭國際集團目前正與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幾家大學緊密合作,積極分享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同時為中國的養老金行業的發展提供參考建議。
3、推出成熟的新型險種
中外保險公司在傳統產品方面差別并不大,主要差別在于新產品。
根據保險法的基本原理,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保險只能承保尚未發生的、將來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的風險,對于必然發生的風險,保險不予承保。因此,保險事故必須是投保人在投保時未發生的:且在將來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更準確地說,保險事故發生應是一種可能性,即不確定性。因此,可保風險須具備純粹性、偶然性和非普遍性三要件。
在保證保險中,對被保險人來說,保險風險是其自身對債務的不能履行,這一風險符合可保風險要件。
第一,風險的純粹性指這種風險是一種只會給當事人帶來災害和損失的危險,完全無利可圖,沒有任何投機性。表面上看,債務人履行不能時其沒有完成對債權人的給付,從利益上說不但沒有損失還會因為債權人合同的履行而有所收益,不符合純粹性的特征。其實,當債務人履行不能時將面臨債權人的責任追究,這一責任風險正是保證保險被保險人所面臨的風險,顯然這一風險對被保險人來說是一種損失而無利可圖,符合純粹風險的特征。
第二,風險的偶然性是指該風險是一種偶發的隨機現象,具有難以準確預測的偶然性。人們既不知道風險是否一定發生,也不知道一旦風險發生,它是否會造成損失以及損失到底有多大。保證保險否定論者認為,具體到保證保險合同.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事故,是投保人不履行債務,而該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主要是由投保人主觀方面決定的,不符合關于保險事故必須是客觀的、不確定事故的保險法原理。其實,在保證保險中,導致債務人履行不能的原因總體上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客觀原因所致,即有投保人經濟狀況惡化、或遭受意外而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顯然,這種原因導致的風險不管是被保險人自己還是保險公司都是無法在投保前準確預測的;第二類是主觀原因所致,正如保證保險否定論者認為,一小部分人從借貸或投保之初,就沒有打算還款或履行義務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投保人似乎在投保之時對于保險風險是否發生就早有預見,不符合風險偶然性的特征。在筆者看來,這種情況其實可以看做是被保險人主觀上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情況,對于保險人來說,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仍具有難以預測的偶然性特征,普通財產保險中也存在這種現象,如有些投保人為取得保險金在投保時已決定投保后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第三,風險的非普遍性主要是指所保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對象同時遭受損失。這一條件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分散性,從而實現集合多數人力量互助共濟的保險功能。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存在履行不能責任風險的情況雖然不是個別情況,但并不表明眾多被保險人的履行不能會同時發生,保證保險把履行不能風險作為其承保風險,符合保險風險的非普遍性特征。
因此,在保證保險中所存在的風險中,雖有一部分是投保人的主觀風險,但并不影響其可保風險的存在。三、保證保險體現了風險分攤的特征
保險理論認為,保險的過程,既是風險的集合過程,又是風險的分散過程。眾多投保人將其所面臨的風險轉嫁給保險人。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又將少數人發生的風險損失分攤給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過保險的補償行為分攤損失,將結合的風險予以分散轉移。保證保險否定論者認為,在保證保險巾,保險人對債權人賠付后,有權向投保人即債務人進行追償。這樣,投保人的投保對自己并沒有任何好處,盡管保險人代為其履行債務,但由于保險人仍可以向投保人追償,所以保險人的損失并沒有任何減免。由此看來,保證保險如果作為一種保險產品來說,其缺乏合理性,也缺乏社會意義。
對此,筆者認為,保證保險其保險作用主要表現為對交易的促進作用,特別是信貸消費保證保險中,如果沒有保險人所提供的保險,銀行一般不會對貸款人發放貸款,貸款人也就無法進行消費活動,因而往往由于保險這一環節的缺失會導致整個交易過程的終止,可見保證保險的社會經濟作用不可低估。
保證保險作為保險的一個險種.與其他財產保險一樣,其功能在于采用大數法則及概率學說,通過收取保險費的方式。集眾多投保人之力來分散風險,化解風險。保險費中包含了保險人的經營成本及合理的利潤.更重要的是理論上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應能夠滿足保險金的支出,所以,保險人在保險活動中本身并沒有承擔實際的風險,只不過是把不確定的風險收集以后再分散給投保人,其實,是投保人在給自己保險。保證擔保則與此不同。作為債的擔保的方式,其目的是為保障主債權的順利實現,保證人并沒有把大量債務人所存在的風險進行集中和分散,而只是利用自己的實力和信譽憑一己之力為債權人提供保障。
三、保證保險的費率可以確定
保險是建立在眾人協力、互助共濟基礎之上的,保險人之所以能夠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因為眾多投保人預先繳納保險費,集腋成裘地形成了龐大的保險基金。可見,從保險技術上來說,合理分攤風險是保險的基礎要素,而保險費的合理計算又成了合理分攤風險的前提。
保證保險否定論者認為,保證保險中的損失本質上是無法預測的,因而費率是建立在經驗判斷基礎之上的。實踐中,保證保險的保險費是通過保證人收集和研究單個被保證人的相關信息.一個一個地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斷。正是在此意義上,保證保險的保險費的實質,是被保證人因使用保險人的信譽而支付的一種手續費。筆者對此不敢茍同。一方面,經驗判斷并非不可以作為擬定保險費的依據。一般來說.一項新的保險業務開展之初,往往會出現保險費擬定不合理的情況。但隨著該保險業務的成熟,保險公司根據往年保險費的收支情況對保險費率作出調整,使保險費率逐步趨于合理,這一點是與保險公司的經驗判斷離不開的。另一方面,一個一個地作出是否承保的判斷也并不違反保險的特征,相反正是保險業務具體環節的體現。就是在普通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實務中,保險公司也是對保險業務一個一個地作出是否承保的判斷,而對符合條件的收取保險費,并非手續費。例如.在企業財產保險承保之前,保險公司會對該企業的財產風險狀況派專業的核保人員進行風險評估,以確定該宗業務是否承保和承保的具體費率。
可以看出,雖然保證保險與普通財產保險具有較大的差異,但保證保險也具備保險所必須的三要素,保證保險的性質應當歸于保險。
盡管保證保險和擔保這兩種制度一樣,都具有保障債權的功能,都是對特定人提供保障和補償,保險的對象與擔保的對象也可能發生重合,但它們的目的不同、手段不同、本質特征也不同,是兩種獨立的法律制度。保證保險合同是一個獨立合同,保險人承擔的是保險責任,保證保險法律關系也應納入《保險法》進行調整。
一、加快自身發展,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和諧的社會必須要以經濟的發展作為基礎。只有將社會財富的總量做大,才有條件進行合理、有效的社會再分配;只有經濟的發展,才有社會公民的共同富裕;只有經濟的發展,才能更好地解決歷史遺留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經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保險業作為一個朝陽產業,其首要任務仍然是加快發展。也只有加快自身發展,才能更好地支持和促進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促進三大產業的協調。當前經濟結構的失衡首先表現為三大產業結構失衡。工業中鋼鐵、水泥、電解鋁等行業發展偏快,農業、服務業發展偏冷。雖然上海第三產業在全國處于較為領先位置,但與世界平均水平比還有很大差距。而且占上海GDP的比重出現了下降的趨勢。為此,上海制定了《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實施綱要》,明確提出要從資源積聚和金融創新入手,大力發展金融業。金融是上海現代服務業的一條短腿,而保險則是上海金融業的一條短腿。與上海銀行業比起來我們保險業還很弱小,因此,要抓住當前有利時機,加快保險業發展,做大做強上海保險業。只有加快保險業自身發展,才能有實力更好地服務于經濟和社會。
2、促進投資與消費的協調。投資與消費失衡也是當前經濟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投資過熱,消費偏冷。自去年以來,央行一直高度關注個別行業和產業價格,并出臺了一系列“組合拳”,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個別行業和產業的投機氛圍仍然較濃,存在泡沫成份。而個別行業和產業的虛熱,很大程度依靠銀行貸款。據資料,社會上“負翁”人數急劇增加。這一方面抑制了即期消費能力,使得投資與消費比例進一步拉大,另一方面這種透支行為使得“負翁”們的養老和健康保障受到威脅,對于經濟和社會形成了不穩定的因素。而保險業的發展,就有利于引導居民積極健康的消費,使居民能夠把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結合起來,理智消費,合理消費,維護社會的穩定。
3、促進信貸結構的協調。當前我國宏觀經濟中信貸結構失衡的問題也比較突出。中長期貸款比例過大,短期貸款偏少。而儲蓄存款增幅不快甚至下降。這就造成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資產長期化,負債短期化。而保險尤其是壽險卻恰恰相反,其負債是長期的。加快保險業發展,有利于緩解當前由于貸款結構失衡對市場造成的影響。一方面通過增加保費收入,吸納社會游資,減輕由于長期貸款過大造成的通貨膨脹的潛在壓力。另一方面通過資金運用,減輕由于短期信貸收縮,政府和企業普遍感到資金鏈偏緊的壓力。
二、發揮分配職能,促進社會公平
公平是社會主義的一個核心價值取向。一個和諧的社會,必定是一個公平的社會。只有社會公平,各方面的社會關系才能融洽協調,人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才能充分發揮,整個社會才能和諧穩定。2003年,全國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大關,這標志著我國已經進入低層次的小康社會行列。歐美、拉美等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發展歷程表明,從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是一個關鍵時期。經濟學中生產與分配也是作用與反作用的關系。如果分配處理得好,能夠體現社會公平,就能夠進一步充分激發社會各階層的潛能,使社會各個階層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調動起來,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保險在一定意義上屬于分配范疇,它對推進社會公平能夠產生積極作用。
1、正確處理好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培育和發展好涉農保險。農民問題是國家的根本,農業是民生之本。構筑一個和諧的社會首先是要人民豐衣足食。在我國,農業是弱勢產業,農民是弱勢群體。當前,我國城鄉差距明顯,呈現二元化格局。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增長明顯快于農村居民純收入的增長。同時,城市居民享受的養老、醫療的福利和補助,農村居民卻沒有享受。農村的各種社會矛盾日益顯現,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受到影響。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中“五個統籌”的原則和要求,已經把“統籌城鄉發展”作為一個重要的命題提出。當前,保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確保糧食安全,穩定糧價,抑制通貨膨脹,是宏觀調控的重要命題。從產業發展的階段理論看,農業作為第一產業是其他產業發展的基礎。其他產業得到發展后有義務反哺農業。保險業作為現代服務業,在謀求自身發展,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同時,應該承擔起應負的社會責任,服務“三農”。上海由于市委、市政府的關心和重視,保險業一直沒有放棄對發展農業保險的探索。在中國保監會的支持下,全國第一家農業保險公司“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去年9月正式成立。以專業農業保險公司的形式,商業保險運作,政府政策支持、以險養險的方式,承保上海郊區農民的種植業和養殖業的風險以及農戶的家庭財產保險、健康險、意外險等涉農保險。這就為建立和健全農業保險體系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作為保險監管部門,我們將高度重視和支持安信農業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同時,我們也將積極鼓勵其他保險公司積極開拓農村市場,提供受廣大農民歡迎的保險服務產品,真正使保險為最廣大人民群眾服務。
從20世紀60年代起,西方國家就把工傷保險的立足點放在預防上面,通過法律、規章制度等強化預防工作,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甚至把預防工作放在首位,強調康復和重返工作崗位。到20世紀末,工傷社會保險不僅從人道主義出發,而且以保障公民人權為原則,形成了包括工傷預防、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三大環節在內的職業傷害社會保險體系。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西方國家早就形成了一套極為健全并且執行得很好的工傷保險制度,無論從立法原則、具體內容與精神理念上還是執法力度、管理細節與技術措施上都有很多值得我們借鑒的有益之處。
在工傷保險立法上,曾經長期存在有制度而沒有法制的時代,大量的行政性紅頭文件取代了法律法規。從工傷保險法規本身來說,2003年4月7日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里面沒有關于工傷事故與職業病預防的規定,存在著制度漏洞。我們很多人還習慣上把“工傷”理解為工作中的人身傷害這種不規范、不準確的片面看法,缺乏工傷保險方面的常識性知識。這些法規對當今涉及社會底層民眾的生存威脅與生存危機問題避重就輕,因為工傷不但是一種職業傷害,而且還是一種負外部效應極強的社會風險和社會問題。回避現實生活中民眾的生存問題,從長遠來看這種現象并不是學術界的福音。
學術論文關于工傷保險研究的國際比較
我國目前對國外工傷保險的情況介紹與研究,從數量上看極為稀少,從地域與國別分布上看,涉及的國家與地區極為有限與集中,主要限于歐美等極少數幾個國家,其中德國相對突出一些。對這幾個國家以外的其他100多個國家工傷保險介紹完全是空白。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關于國外情況的介紹與分析比較起來,工傷保險的國外情況介紹與研究是最薄弱的、最落后、最為忽略的。這種極為落后的狀況反映了對工傷保險在西方國家的發展史以及先進經驗的極端漠視,而且對于發達國家完善的工傷保險制度經驗的漠視達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程度,當今礦難頻發及其引起的嚴重社會問題也許可以從這里窺見一些社會思想與文化矛盾根源。
從時間上看,我國對工傷保險的探討起步非常晚,從實質上說,是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出現的,并且有明顯的時間分界點,特別是2003年是工傷保險研究的一個突出分水嶺,即在2003年以前研究從文獻數量上都非常稀少,在2003年以后有較為顯著的增加。從內容上看,2003年以前在研究質量上處于極為低級的初始狀態,在研究范圍上比較狹窄,根本無系統性、整體性可言,這種狀況在2003年以后有比較明顯的改觀。從時間變化過程來看,2003年以前變化不明顯,或者說簡直沒什么變化,在2003年以后變化顯著,而且這種變化的趨勢很可能還會延續下去。從學位論文方面來看,博士論文很少。在碩士論文方面,在數量上幾乎沒什么差別,數量都很少。從時間上看,都是2003年以后的畢業學位論文,說明這方面的研究時間非常晚。從內容上看,關于工傷保險法律制度、賠償等方面的內容稍多,探討的范圍都很狹窄,研究水平基本上處于較低層次,缺乏系統性與理論深度。從專業分布角度看,法學、社會保障專業稍多一點。在學校分布上,都比較零散,這方面研究沒有非常突出的高校,其中武漢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稍多一點。這些都反映了我國工傷保險研究的落后狀況。
從文獻主要內容來看,屬于基礎知識方面的內容占據的比例太大,而研究性、理論性方面的內容太少。在這部分文獻數量比較少的制度性、理論性研究方面,沒有像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研究那樣具體明顯的不平衡性特點,沒有特別突出的方面,即沒有出現畸輕畸重的現象。對國外工傷保險情況的介紹與研究基本上是空白,對于發達國家特別是對于他們注重工傷事故預防,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等目前為我國極為缺失的方面介紹得極為不夠。對于本國的工傷保險研究處于邊緣化狀態,特別是對于事故受害者的權益維護、儲備金問題、風險防范、意識培育等基礎性、迫切性問題幾乎沒有述及,不管這種現狀是研究者的一種主觀上的故意回避還是思想意識上的原初缺失,這種現狀與工傷事故成為當前中國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并且亟待解決的迫切要求極不相稱,遠遠落后于當今的社會現實,更談不上為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先導性思想指導了。
今后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