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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申報材料范文

時間:2022-05-26 19:27:48

序論:在您撰寫見義勇為申報材料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第1篇

見義勇為個人先進事跡申報材料

事情主人公,男,于1963年7月27日出生,家住得勝街10---123號,現是市有限公司在職職工。事情發生在11月4日早上8點10分左右,正好路過得勝街20號環城北路社區社區門口,看見一個30歲左右的中年女子在打電話,該女子電話講完后1分鐘左右,從西陵一路發現走過來一個手拿兩塊磚頭30多歲的中年男子,磚頭男指向打電話的中年女子問是誰,那個中年女子就指向旁邊一男一女兩位70多歲的老年男子說道,就是”他”,只見磚頭男就一腳踹在70多歲的老年男子胸前,老年男子隨即被踹倒在地上,動彈不得,這時已經引起了很多路人圍觀,社區主任任等幾位同志也聞聲趕了出來制止,并及時打110報警,旁邊路人也不時有個別正義感強的勸架,其中有位60多歲的勸架男子也被磚頭男一掌推倒在地,再也沒有爬起來,緊接著中年男子好象還不解恨,又折回身將前面70多歲的老年男女分別又踢到,并用手中的磚頭狠狠的砸向老年男子的頭部,老年男子的眼鏡當時就砸碎了,頭部鮮血直流,而磚頭男還在邊跑邊打,絲毫沒有停住的意思,就在這關鍵時刻,一旁的出手相救了,只見他一把抱住磚頭男并將其摔倒在地上,并死命將其抱住,在地上拉扯不讓磚頭男逃跑,可磚頭男又用磚頭砸向了,社區主任任同志的頭部和腰部,導致他們都負傷了,就在這時磚頭男在、社區主任任同志他們負傷的情況下逃跑了,可同志在滿腦是血的情況下,顧不得疼痛就又朝西陵一路磚頭男逃跑的方向追去,大約追了50米左右,他將磚頭男追上了,磚頭男看見華又追上了他,就又從地上撿了磚頭砸他頭部,華不顧個人安危一把撲了上去,兩人一起倒地后將磚頭男按住,壓在身下,正在這時有個路人看見了及時出手幫忙,終于制服了這名磚頭男,直到警察趕到現場把磚頭男帶去了派出所,事情才得以平息。簽于同志一身正氣,置個人安危和生命財產于不顧,幫助弱勢群體,弘揚正氣,見義勇為,精神可嘉,我社區特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同志見義勇為。此呈,請批示!

社區居委會20__、1、16

第2篇

第二條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適用本條例。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外或者非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參照適用本條例。

外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參照本條例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見義勇為行為是指:

(一)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

(二)不顧個人安危,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事跡突出的。

前款規定不包括職務上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條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實行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本條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負責。

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工會、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組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的工作。

宣傳、文化等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見義勇為公民的先進事跡。

第六條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基層組織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見義勇為公民的事跡材料向所在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報。

公民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基層組織或者有關部門要求確認本人或者他人的見義勇為行為。公安機關、基層組織和有關部門對上述要求,應當調查核實,確屬見義勇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七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收到申報材料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派員調查,并分別情況作以下處理:

(一)對符合本條例規定見義勇為條件的,提出獎勵、保護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見義勇為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對見義勇為公民,給予下列表彰、獎勵:

(一)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事跡特別突出,有特殊貢獻的,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報請省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頒發獎章和榮譽證書,給予五萬元以上的獎金,在全省范圍內公開表彰;

(二)見義勇為事跡突出,有重大貢獻的,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報請省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頒發獎章和榮譽證書,給予三萬元以上的獎金,在全省范圍內公開表彰;

(三)見義勇為,有較大貢獻的,由州(地、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頒發獎章、榮譽證書和獎金,在本行政區域內公開表彰;

(四)見義勇為,有一定貢獻的,由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頒發獎章、榮譽證書和獎金,在本行政區域內公開表彰。

前款被表彰、獎勵公民要求為其保密或者有關部門認為應當保密的,表彰、獎勵不公開進行。

第九條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所需資金的來源:

(一)同級政府財政撥款;

(二)見義勇為基金會接受的捐贈;

(三)其他收入。

前款規定的資金用于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不得挪作他用。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對見義勇為公民及其近親屬,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防止其遭受不法侵害。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基層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公民發現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負傷的,應當及時送醫院救治,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拖延。

第十二條見義勇為公民的醫療費用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由加害人承擔;

(二)由見義勇為公民所在單位或者醫療保險機構承擔;

(三)從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資金中支付。

第十三條見義勇為公民因傷治療、康復期間,原享有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不變。

第十四條在同等條件下,見義勇為公民享有就業、升學、入伍、晉職、晉級、承包經營等方面的優先權。

大中專院校招生時,因見義勇為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學生,享受加分照顧;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可以保送省內院校入學。

第十五條因見義勇為犧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條件的,批準為革命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屬待遇;不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以及負傷致殘的公民,屬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撫恤、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傷亡人員的規定辦理;無固定收入的農民、城鎮居民和學生等公民,由民政部門參照國家對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撫恤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因見義勇為致殘的農民、城鎮居民、學生等公民的傷殘等級評定由民政部門負責;有工作單位而無評殘管理部門的,傷殘等級由縣級以上勞動傷殘鑒定委員會評定。

第十七條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見義勇為公民,有工作單位但不適合繼續在原崗位工作的,由其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傷殘保險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八條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其一名近親屬。

第十九條見義勇為公民因犧牲、傷殘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由其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參照遺屬生活補助標準給予補助;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幫扶。

第二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履行救治、保護見義勇為公民職責,見義勇為公民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提出救治、保護的要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基層組織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當申報見義勇為公民的事跡材料而不申報的,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十條規定,不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或者對有關救治、保護見義勇為公民的要求不及時處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責令其改正;導致見義勇為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貪污、挪用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資金,除追回資金外,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誣告陷害、打擊報復見義勇為公民及其近親屬,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救治見義勇為公民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負有保護見義勇為公民責任的部門和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負有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關鍵詞:見義勇為;行政獎勵;國家補償

法律往往關心的是如何抑制人性中的惡,卻忽視激活人性中的善,導致公民的行為向不惡亦不善的狀態運行,彼此之間缺少關懷,人情淡漠,這也是人們感受到的經濟社會井然有序,卻缺少溫暖之情。從古至今,見義勇為一直是人們追求的道德標準,當今社會勇斗歹徒、救災搶險的英雄事跡層出不窮,但同時也引發了許多問題:見義勇為者因自己的行為遭受的損害如何得到保護,如何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見義勇為這一傳統道德所面臨的尷尬原因固然很多,有經濟方面的、文化方面的、觀念方面的等,但筆者認為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保障機制不健全是導致見義勇為這一道德高尚行為面臨眾多尷尬的根本原因。我國目前對見義勇為行為尚未有統一的立法,盡管各地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規,但規定各異。許多地方政府雖對見義勇為投入了較大關注,只是關注的焦點大多落于對見義勇為者的慰問獎勵運作機制,對見義勇為者除了一次性獎勵外,還要研究依情況解決見義勇為者的醫療、就業和生活困難等后顧之憂,而往往忽視了自身應負的責任。見義勇為行為體現了行為人對他人、對社會利益高度自覺的認識和道德上的義務,是在行為自由的基礎上,無償地對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維護,在法治的國家里要維護社會利益、公民利益更需要的是政府責任到位,在政府未能及時履行職能,見義勇為者履行了本應由政府擔負的保護人民的職能———因此遭受損失無法得到彌補時,從行政法角度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規范,由國家對其進行補救才是根本論文。

一、見義勇為的界定

見義勇為一詞最早源于《論語·為政》里的“見義不為,非勇也”,意思是看到正義的事,便勇敢地去做[1].目前我國對見義勇為行為尚缺乏統一的立法規范,各省對見義勇為的界定也不盡相同。學者也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不同的表述。有學者從正義的角度進行分析,認為“見義勇為應是指公民為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他人的人身及財產遭受侵害,奮不顧身,勇敢地做出的正義行動”[2].也有學者從行政法的角度認為:見義勇為行為是行政協助行為。一方面是因為見義勇為者在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正在遭受違法犯罪活動的侵害或自然災害的損害時,沒有對其進行維護的義務。另一方面,國家有義務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3].

筆者以為,從見義勇為的本意出發,見義勇為的概念應該是:不負有特定義務的自然人為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利益免受或少受損失,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搶險救災的行為。見義勇為是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的維護,而前提是合法權益正處于危險狀態,危險狀態可以來源于違法犯罪行為的侵害,也可以來源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對于見義勇為者來說具有高度危險性,在沒有法定義務的情況下,能夠挺身而出,舍生取義,是一種高尚的道德行為,因此得到社會的褒獎也應有之義。

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應該包括:第一,主體是不負有特定義務的自然人。眾所周知,國家為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處理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需要設立一定的專門機構來應對,常見的有公安局和消防隊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條規定:“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三十二條第四款又規定:“消防隊接到火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另外,企業為維護正常的安全經營秩序也會聘請一些工作人員,如商場的保安、游泳池的救生員等。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他們對違法行為有制止義務,對違法行為的受害人有救助義務,對特定主體在特定情況下負救助的義務。由此可見,基于職務和義務上的原因,是不得不為,不能構成見義勇為。第二,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基于內心“良心”的驅使而為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的意圖。構成見義勇為的基礎或前提必須是有“義”的存在,而“義”是指社會正義,當然也包括法律正義。社會正義的實現依賴于人的“良心”。第三,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利益的行為,如搶險救災、制止違法犯罪或者協助有關機關打擊違法犯罪等。第四,行為人的行為一般是在危急和急迫情況下做出的,一般情況下要冒著較大的人身或財產危險,但并不要求見義勇為者必然發生危險后果。因此要與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為樂(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為樂不需要冒著較大的人身或財產危險)區別開來。

二、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保障困境

由于對見義勇為缺乏法律規制,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常有,這是多么令人心寒的一幕,然而現實的確如此。見義勇為者在面對險境時,旁觀者的冷漠使英雄顯得如此孤立無援,甚至受益人在受到庇護后也默默離去。見義勇為者一方面以自己的義舉遭受身體和精神的雙重痛苦,物質上的損失常使其及家人陷入生活困境,人們的冷漠更是對社會道德的莫大嘲諷。另一方面,見義勇為的行為要獲得社

會和公眾的承認也嚴重困擾著英雄及其家人的生活,缺乏統一的確認程序,復雜的確認過程和嚴格的標準使得見義勇為者無法讓自己的行為得到認可。

(一)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程序不規范、繁雜、混亂

我國還沒有統一的見義勇為立法,有關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保障由地方法規來規范。然而地方法規規定各異,在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法律救濟時,由于適用法律的不同,導致司法實踐出現不統一、不協調的現象,影響了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的實現。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確認是見義勇為者進行法律救濟的前提,各地方法規都規定了確認程序,綜合各地的規定,見義勇為的確認通常包括申報和確認。由見義勇為者或其家屬依據規定的條件提供申報材料,應有法規規定的機關提供的證明、受益人提供的證明,有的地方統一由公安機關提供證明材料,而且申報和確認有時效規定。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過程復雜、繁瑣,對見義勇為者及其家屬來說也是一種負擔。見義勇為者死亡的,能否依據見義勇為行為追認為烈士各地也有不同規定。缺乏統一簡潔的申報確認程序在一定程度影響到了法律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評價。

第4篇

關鍵詞:見義勇為;行政獎勵;國家補償

法律往往關心的是如何抑制人性中的惡,卻忽視激活人性中的善,導致公民的行為向不惡亦不善的狀態運行,彼此之間缺少關懷,人情淡漠,這也是人們感受到的經濟社會井然有序,卻缺少溫暖之情。從古至今,見義勇為一直是人們追求的道德標準,當今社會勇斗歹徒、救災搶險的英雄事跡層出不窮,但同時也引發了許多問題:見義勇為者因自己的行為遭受的損害如何得到保護,如何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見義勇為這一傳統道德所面臨的尷尬原因固然很多,有經濟方面的、文化方面的、觀念方面的等,但筆者認為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保障機制不健全是導致見義勇為這一道德高尚行為面臨眾多尷尬的根本原因。我國目前對見義勇為行為尚未有統一的立法,盡管各地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規,但規定各異。許多地方政府雖對見義勇為投入了較大關注,只是關注的焦點大多落于對見義勇為者的慰問獎勵運作機制,對見義勇為者除了一次性獎勵外,還要研究依情況解決見義勇為者的醫療、就業和生活困難等后顧之憂,而往往忽視了自身應負的責任。見義勇為行為體現了行為人對他人、對社會利益高度自覺的認識和道德上的義務,是在行為自由的基礎上,無償地對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維護,在法治的國家里要維護社會利益、公民利益更需要的是政府責任到位,在政府未能及時履行職能,見義勇為者履行了本應由政府擔負的保護人民的職能———因此遭受損失無法得到彌補時,從行政法角度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規范,由國家對其進行補救才是根本。

一、見義勇為的界定

見義勇為一詞最早源于《論語·為政》里的“見義不為,非勇也”,意思是看到正義的事,便勇敢地去做[ 1 ] .目前我國對見義勇為行為尚缺乏統一的立法規范,各省對見義勇為的界定也不盡相同。學者也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不同的表述。有學者從正義的角度進行分析,認為“見義勇為應是指公民為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他人的人身及財產遭受侵害, 奮不顧身, 勇敢地做出的正義行動”[ 2 ] .也有學者從行政法的角度認為:見義勇為行為是行政協助行為。一方面是因為見義勇為者在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正在遭受違法犯罪活動的侵害或自然災害的損害時,沒有對其進行維護的義務。另一方面,國家有義務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 3 ] .

筆者以為,從見義勇為的本意出發,見義勇為的概念應該是:不負有特定義務的自然人為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利益免受或少受損失,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搶險救災的行為。見義勇為是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的維護,而前提是合法權益正處于危險狀態,危險狀態可以來源于違法犯罪行為的侵害,也可以來源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對于見義勇為者來說具有高度危險性,在沒有法定義務的情況下,能夠挺身而出,舍生取義,是一種高尚的道德行為,因此得到社會的褒獎也應有之義。

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應該包括:第一,主體是不負有特定義務的自然人。眾所周知,國家為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處理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需要設立一定的專門機構來應對,常見的有公安局和消防隊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條規定:“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三十二條第四款又規定:“消防隊接到火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另外,企業為維護正常的安全經營秩序也會聘請一些工作人員,如商場的保安、游泳池的救生員等。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他們對違法行為有制止義務,對違法行為的受害人有救助義務,對特定主體在特定情況下負救助的義務。由此可見,基于職務和義務上的原因,是不得不為,不能構成見義勇為。第二,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基于內心“良心”的驅使而為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的意圖。構成見義勇為的基礎或前提必須是有“義”的存在,而“義”是指社會正義,當然也包括法律正義。社會正義的實現依賴于人的“良心”。第三,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利益的行為,如搶險救災、制止違法犯罪或者協助有關機關打擊違法犯罪等。第四,行為人的行為一般是在危急和急迫情況下做出的,一般情況下要冒著較大的人身或財產危險,但并不要求見義勇為者必然發生危險后果。因此要與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為樂(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為樂不需要冒著較大的人身或財產危險)區別開來。

二、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保障困境

由于對見義勇為缺乏法律規制,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常有,這是多么令人心寒的一幕,然而現實的確如此。見義勇為者在面對險境時,旁觀者的冷漠使英雄顯得如此孤立無援,甚至受益人在受到庇護后也默默離去。見義勇為者一方面以自己的義舉遭受身體和精神的雙重痛苦,物質上的損失常使其及家人陷入生活困境,人們的冷漠更是對社會道德的莫大嘲諷。另一方面,見義勇為的行為要獲得社

會和公眾的承認也嚴重困擾著英雄及其家人的生活,缺乏統一的確認程序,復雜的確認過程和嚴格的標準使得見義勇為者無法讓自己的行為得到認可。

(一)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程序不規范、繁雜、混亂

我國還沒有統一的見義勇為立法,有關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保障由地方法規來規范。然而地方法規規定各異,在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法律救濟時,由于適用法律的不同,導致司法實踐出現不統一、不協調的現象,影響了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的實現。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確認是見義勇為者進行法律救濟的前提,各地方法規都規定了確認程序,綜合各地的規定,見義勇為的確認通常包括申報和確認。由見義勇為者或其家屬依據規定的條件提供申報材料,應有法規規定的機關提供的證明、受益人提供的證明,有的地方統一由公安機關提供證明材料,而且申報和確認有時效規定。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過程復雜、繁瑣,對見義勇為者及其家屬來說也是一種負擔。見義勇為者死亡的,能否依據見義勇為行為追認為烈士各地也有不同規定。缺乏統一簡潔的申報確認程序在一定程度影響到了法律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評價。

第5篇

威海市網約車管理實施細則:全面提升傳統巡游出租車服務質量存量和增量出租汽車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制,全部實行無償使用

征求意見稿通過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實行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規范經營權使用管理、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提高服務質量、理順價格形成機制、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鼓勵創新,促進轉型,穩妥地推動威海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

多年來,威海市傳統巡游出租汽車行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在創建全國文明城市、重要節假日運力保障、高考直通車、警的巡防聯動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貢獻,涌現出一大批國家級、省級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的優秀駕駛員,陽光藍的服務品牌成為威海一道亮麗的風景線,城市流動的文明窗口。然而,受體制機制深層次矛盾、城市交通擁堵等影響,仍存在部分區域與時段打車難、行業服務質量不高、市民多層次出行需求得不到滿足等突出問題。

記者了解到,此次改革提出存量和增量出租汽車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制,全部實行無償使用,考核結果作為經營期限的依據,考核合格繼續續期,否則將退出市場,并對現有合作經營模式向公司化經營模式轉變提出了鼓勵發展原則;鼓勵巡游車通過電信、互聯網等開展電召服務,引導巡游車經營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實現行業轉型升級;要求繼續深化陽光藍的品牌建設,主動公開服務標準和質量承諾,開展安全、誠信、優質服務創建活動,加強服務質量管理,提供高品質服務。

威海市網約車管理實施細則:規范有序發展網約車駕駛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居住證明

50個主流車型中都有可以在威海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型號

根據國家文件的有關精神和授權,威海市將充分發揮市場調節和政府引導作用,對網約車規范有序發展。

20xx年網約車進入威海以來,平臺利用移動互聯網技術優勢,整合了供需信息,提高了出行效率,也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打車難。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例如,大量非營運車輛參與經營,車輛安全性能檢驗不足,駕駛員素質參差不齊,專車平臺主體責任不明確,乘客安全得不到保證,大量的信息安全存在風險等。

《威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把安全與服務放在首位,結合威海市實際,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責任以及網約車車輛、駕駛員準入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了細化,履行好國家賦予的三項許可,同時對平臺公司、駕駛員的服務規范以及乘客乘車規范進行了細化規定。

那么,要成為網約車駕駛員需要什么條件呢?除了滿足國家辦法中對駕駛證、駕駛經歷以及相關犯罪記錄和無吸毒、酒后駕駛、相關違法駕駛記錄等要求外,威海市進一步明確了從業年齡和居住證明等要求,即要求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證,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居住證明。

第6篇

以收定支。略有結余;相對統一。規范運行;正確引導病人流向,收支平衡。盡力保障。合理利用衛生資源。

二、基金用途和管理

新農合基金籌資標準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文件執行。其中。農民個人繳納參合資金30元。并積極探索建立穩定可靠、合理增長的籌資機制。2011年按參合農民每人230元標準籌集。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補助每人200元。

基金分為三大類:住院統籌基金、門診統籌基金、風險基金。

一)住院統籌基金。住院統籌基金用于補償參合農民住院醫療費用。

二)門診統籌基金。門診統籌基金用于參合農民普通門診、特殊疾病和慢性疾病(以下簡稱特殊疾病)門診醫藥費用和健康體檢費用的補償。按籌資總額30%~40%比例劃分。

門診家庭賬戶終止。用于參合農民家庭成員門診醫療費用支出。門診統籌開展后。家庭賬戶余額予以保留。

三)風險基金。風險基金是從住院統籌基金和門診統籌基金中提取的專項儲備資金。風險基金原則上保持在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0%。提取的風險基金上解市財政統一管理。

基金管理按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實施辦法》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和財政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文件執行。實行“管用分開、錢賬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封閉運行模式。

三、補償模式

實行“住院統籌(含住院分娩)+門診統籌(含特殊疾病門診)補償模式。

四、住院補償

一)住院醫療項目范圍。嚴格執行新醫改中國家基本藥物、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和《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以下簡稱《診療項目》嚴格報銷審核。對使用目錄外的藥品費用、診療費用和超標準收費、分解收費、自立項目收費、非疾病治療項目以及違反基本藥物政策規定。新農合基金均不予支付。新農合基金只限于參合農民的醫藥費用補償。應先執行國家專項補助,藥品超過統一限價標準等發生的不合理費用。應由政府另行安排資金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基本藥物制度零差率銷售補助資金等不得從新農合基金中支付。對于國家、省、市明確政策規定的重大公共衛生項目。剩余部分再按新農合相關規定給予補償,但合計補償金額不得超過住院總費用。

1參合農民在生產生活中意外傷害住院而無責任事故和他方責任的由患者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出具傷因證明。

2因見義勇為或執行救災救援等公益任務而負傷住院。申請補償者須提供縣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情節證明。按疾病住院補償政策執行。

3參合患者出院時所帶藥量超過3日量的部分新農合基金不予補償。可由患者按門診費用結算。

參合孕產婦住院分娩。當年出生的新生兒按參合對待。按照母親姓名予以報銷)4住院發生的醫藥費用由合作醫療基金予以補償(報銷時須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

5急診搶救病人24小時內轉入住院后。急診搶救時發生的搶救費用納入住院補償。

二)住院補償標準。參合農民住院所發生的醫藥費用(除不予補助的醫藥費用部分)根據就診醫院的級別按比例予以報銷:

1住院起付線。省、市、縣、鄉四級醫療機構住院補償起付線分別為1000元、800元、300元和100元。

2住院補償比例。省、市、縣、鄉四級醫療機構住院補償比例分別為55%65%80%和90%

3住院封頂線。省、市、縣、鄉四級醫療機構單次住院補償封頂線分別為40000元、25000元、13000元和3000元。一年內多次住院的年度內累計補償金額最高限額50000元。

4參合農民在縣級、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總費用超過10000元。分別按照住院總費用的50%35%比例補償。且實際住院補償比分別低于50%35%時。

剖宮產省、市、縣分別為1500元、1200元和1000元。新農合補償金額根據住院分娩項目補助后的余額計算。新農合補償金額和住院分娩補助總額不高于實際住院費用總額。5住院分娩實行定額補償。省、市、縣、鄉四級醫療機構正常住院分娩分別為500元、400元、300元和200元。住院分娩項目補助后其住院費用低于新農合定額補償標準的按剩余金額補償。

三)住院費用補償程序。因務工、探親、上學等原因外出患病的可就近就醫。參合農民因病需住院治療的可自主選擇縣內或縣外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1縣內住院補償程序。參合農民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憑《合作醫療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縣外住院補償程序。住院病歷》復印件。由戶籍所在鄉鎮衛生院直接報銷。參合農民在縣外醫療機構住院的持《合作醫療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醫療衛生單位統一住院費用結算單》住院費用清單》和《出院證明》或《死亡通知書》原件。由鄉鎮合管辦訪視調查核實后。

醫療衛生單位統一住院費用結算單》住院費用清單》和《出院證明》或《死亡通知書》原件。由轉出醫療機構直接補償。3轉院補償程序。參合農民經本縣縣級綜合醫院辦理轉院手續在市級及以上醫院住院治療的持《合作醫療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院病歷》復印件。

四)住院補償實行限時結報制。

1參合農民在縣內住院的定點醫療機構在出院后(需要鄉鎮合管辦訪視的經訪視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補償。

2鄉鎮合管辦接到參合農民住院訪視調查申請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3參合住院患者出院后住院醫療費用原則要限期進行結報。縣外住院的不超過30日。縣內住院的不超過10日。

五、門診補償

一)基本原則。

1保障門診基本醫療。滿足參合農民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需求。

2普通門診以鄉、村兩級醫療機構的門診為主體。引導病人就近就醫。特殊慢性病門診以縣、鄉定點醫療機構為主體。

3普通門診統籌與慢性病門診統籌同步推進。

二)普通門診。

1普通門診補償標準。門診費用補償不設起付線。鄉、村級定點醫療機構單次門診醫療費用補償比例分別為:70%和80%每人當日累計門診處方費用分別控制在50元和20元以內;單次門診補償封頂線分別為30元和15元。參合農民每人年度門診補償累計封頂線為90元。

2補償程序。鄉鎮衛生院可以代村衛生室結算。定點醫療機構須提供“門診費用補償審批表”門診補償登記表”門診醫療收費收據”復式處方”等材料。參合門診患者憑《合作醫療證》和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在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并直接獲取補償資金。定點醫療機構與新農合經辦機構定期結算。

三)特殊疾病門診。

1特殊疾病范圍。但需要長期在門診治療且醫療費用較大的疾病。納入新農合補償范圍的特殊疾病有:高血壓病(II期及以上)冠心病、肝硬化(失代償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動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腎病綜合癥、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反應治療)類風濕關節炎、糖尿病合并并發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腦出血及腦梗塞恢復期、系統性紅斑狼瘡、甲狀腺功能亢進(減退)尿毒癥、強直性脊柱炎、癲癇病、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躁狂癥等重性精神疾病)等。特殊疾病是指不需要住院治療。

2特殊疾病門診補償標準。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償不設起付線。每人年度累計補償封頂線為3000元。參合人員在年度內既住院又進行門診治療的門診和住院治療費用的補償分別計算。按符合補償范圍費用的60%報銷。

3特殊疾病的申報。特殊疾病診斷由縣級定點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機構成立由主治醫師以上人員組成的專家組。需享受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償的可向縣合管辦申報。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1通渭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特殊疾病門診費用補助申報表》2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及相關檢查、化驗結果報告單;3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負責特殊疾病的診斷和認定工作。凡患有新農合規定的特殊疾病的參合人員。

4特殊疾病的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辦理《特殊疾病門診手冊》享受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償。縣合管辦根據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5特殊疾病的治療。必須在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享受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償的患者。

6補償程序。應提供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明、新農合特殊疾病門診手冊》以及門診收費票據、復式處方或藥品清單、門診病歷等相關材料。2特殊疾病門診補償費用結算和程序與住院費用補償結算方式相同。縣外就醫的特殊疾病門診費用在戶籍所在鄉鎮衛生院報銷。1參合患者辦理門診特殊疾病補償時。

四)門診費用補償范圍門診補償用藥和診療項目必須遵循《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目錄外藥品費、未納入《診療項目》范圍的診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所發生的門診醫藥費用不予補償。

六、中醫藥報銷優惠政策

一)市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中醫藥費用(包括中成藥、中藥飲片、中醫診療項目。不含注射劑)新農合100%報銷。

第7篇

長沙市戶口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嚴密工作程序,規范辦理手續,提高服務管理水平,保護公民戶籍登記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立戶、分戶登記

(一)非農業家庭戶立、分戶

1、登記對象

依法擁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或房管部門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權,以家庭關系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單身居住在該套住房,需在該房屋所在地址立戶的公民。戶主一般由戶內擁有本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人擔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

戶內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因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辦理分戶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契約)分戶手續;私房析產、贈與以及繼承手續的;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或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一個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戶。戶內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一般不得分戶。

2、申報材料

立戶:提交申請表、居民戶口簿或準予落戶的材料(指在辦理戶口遷移、補登等落戶業務時一同提出立戶申請的,應提交的相應落戶申報材料或審批機關批準落戶的《落戶通知單》或《準予遷入證明》及《戶口遷移證》等,具體詳見戶口遷入、補登等相應規定)、居民身份證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權屬證明;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或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于申請人的證明。

分戶:提交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判決(協議)書等婚姻(分家)變化證明材料、私房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申請人擁有房屋所有權(或公房使用權)的法院判決書(或公證書)等證件證明材料。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戶主提出申請。擬立、分戶地所屬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二)集體戶立戶

1、登記對象

擁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或公有住房使用權),房屋供單位職工居住且居住集體宿舍人員數量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確有設立集體戶必要并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軍隊、學校、寺廟、宮觀等單位。一個單位一般只設立一個集體戶。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

每個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鄉、鎮)所在地址設立公共集體戶,條件成熟的社區居委會也可設立公共集體戶,用于掛靠符合當地落戶條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戶單獨立戶條件且無處掛靠戶口公民的戶口。

2、申報材料

申請表、私有住宅房屋產權證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或辦理了出租房屋登記手續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賃協議。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一般由單位負責人或戶口專辦員負責具體辦理。擬立戶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

二、出生登記

(一)登記對象

限未滿3周歲的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兒,含非婚生育和超計劃生育)。3周歲以上人員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按戶口補登規定辦理。

(二)落戶原則

1、新生嬰兒登記常住戶口,按隨父隨母自愿選擇原則,由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

2、嬰兒父母一方為出國(境)人員、軍人、外國人等在國內無常住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的,由另一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

3、嬰兒父母雙方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在國內無常住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的,由嬰兒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嬰兒父、母雙方均為軍人的,也可在部隊集體戶所在地或在父母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的房產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

4、收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兒,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

(三)申報材料

公民在申報出生戶口登記時,應提交申請表,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1、在國內出生的嬰兒:提交《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父母系現役軍人的,提交軍人身份證件。父母系出國(境)人員,在國內無常住戶口的,提交中國護照。父母一方系外國人的,提交外國護照。系非婚生育無法提交父母雙方身份證件及結婚證的,提交一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將嬰兒落戶在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以及祖孫關系證明。

對沒有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嬰兒,可憑公安機關(或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或者接生證明和村(居)委會證明等相關證明,經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后為其辦理出生登記。

2、在國(境)外出生的嬰兒:國外出生的提交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及具有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嬰兒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結婚證。

香港、澳門出生的提交港澳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經港澳公證部門公證的自愿放棄該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聲明及公證書、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如父母一方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證件)及結婚證。

臺灣出生的提交臺灣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如父母一方是臺灣戶籍居民的,還須提交臺灣戶籍部門出具的該子女未取得臺灣戶籍的證明)及結婚證。

父母一方系外國人的,應當提交外國護照。系非婚生育無法提交父母雙方身份證件及結婚證的,提交一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將嬰兒落戶在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以及祖孫關系證明。

3、公民個人依法收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兒(對于公民不符合收養相關規定,未能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而私自收留的棄嬰,應由社會福利機構申報登記集體戶口):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社會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對于本規定第二-(三)-1和2規定的情況,派出所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應協助查驗生育證或者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沒有生育證或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的,也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嬰兒出生登記,但應在30日內通報所在鄉鎮或者街道計生辦。對于父母一方為外國人的,派出所應當協助查驗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國簽證(未入境的除外),屬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員的,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嬰兒出生登記,但應將情況立即報所屬分區縣市局出入境部門依法處理。

(四)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新生嬰兒戶口登記由新生嬰兒父親、母親或其他監護人提交申請,由落戶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收養嬰兒戶口登記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

(五)登記事項相關要求

1、姓名:嬰兒可以隨父姓或隨母姓,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嬰兒只能登記一個姓名,姓名登記項目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填寫。人名用字應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字。對申請人在申報出生登記時欲變更姓名(不按《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登記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

2、性別:填寫男或女。

3、民族:民族應根據嬰兒父母的民族記載進行登記,如果嬰兒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據父母的意愿,在兩種不同的民族中選定一個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歷,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嬰兒出生的具體時間(具體到時、分)。

5、出生地、籍貫:出生地、籍貫均指市、縣級行政區劃。嬰兒的出生地登記,應當以嬰兒出生醫院或出生時所在的市、縣級行政區劃進行登記。

籍貫原則上應填寫嬰兒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確定祖父居住地的,隨父親籍貫而確定,不能確定父親籍貫的填寫嬰兒出生地。

6、監護人:填寫嬰兒父親、母親等監護人的姓名。

7、監護關系:按監護人與新生嬰兒的血親關系或收養關系寫明具體稱謂,如父親、母親等。

8、住址:填寫本戶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

9、公民身份號碼: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根據戶口登記機關所在地行政區劃代碼、嬰兒出生日期、性別等項目自動生成,同時,戶口登記機關應對生成號碼在省級和部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檢索,確保號碼的唯一性。

10、登記時日記載:在何時何因由何地遷來本市(縣)欄內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補報往年出生)登記。

11、收養嬰兒有關登記項目:收養嬰兒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項目,根據嬰兒具體情況認定。收養嬰兒的出生地、籍貫不詳的,以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出生地,以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籍貫。

三、死亡人員戶口注銷

(一)注銷對象

事實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報材料

戶口登記機關在注銷死亡人員戶口時,須憑申請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關單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證明材料辦理。對事實死亡,不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由社區或村委會出具死亡證明,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形成詢問筆錄及調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銷。

死亡證明材料包括以下幾種:經醫療衛生單位確認死亡的,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社區、村委會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憑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死亡居民的親屬或者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提交申請。由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四、非農業戶口遷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轉非農業戶口遷入登記

(一)登記對象

1、夫妻投靠落戶: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登記機關,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請將戶口遷入到另一方(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戶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共同生活并申請將戶口遷入被投靠子女戶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未婚子女要求隨父或母(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共同生活并落戶的。

4、長株潭地區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戶:長沙、株洲、湘潭地區的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已滿18周歲不滿22周歲的在校學生)祖(外祖)父母戶口在我市,申請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落戶的。

5、離婚回原籍落戶:以前因夫妻投靠將戶口遷往配偶戶口所在地,后因離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請遷回原籍的。

6、收養落戶: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的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

7、干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縣、市以上人事、勞動部門或實行垂直管理部門批準調動、錄用的干部、職工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屬隨軍落戶:要求隨軍人在部隊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的家屬。

9、投靠軍人配偶父母落戶:夫妻一方為義務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參軍服兵役注銷了戶口),另一方投靠軍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請將戶口遷入軍人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

10、務工人員落戶:在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高新區(以下簡稱長沙市區)有合法穩定職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兩年的人員,或在長沙縣、望城區、瀏陽市、寧鄉縣(以下簡稱四區縣市)有合法穩定職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我市的。

11、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落戶:取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以上技工職業資格證書并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我市的。

12、獲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人員落戶:被評為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以及被評為優秀農民工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評選推薦地落戶的。

13、投資興辦企業落戶:在我市投資30萬元以上或安置就業10人以上的企業法人代表,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我市的。

在我市創業、累計納稅5萬元以上或安置就業5人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我市的。

14、大中專學生錄取落戶: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新生,入學時自愿將戶口遷入就讀學校學生集體戶的。

15、大中專畢業(肄業、轉學)生落戶:因畢業、肄業(退學)、轉學等原因,需將戶口遷入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現戶籍地、工作單位所在地、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學生。

16、復員、轉業和退伍安置落戶:因退出現役,申請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落戶:因離退休,申請在部隊駐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釋解教人員落戶:以往因被判處徒刑或被決定勞動教養被注銷了戶口,現已刑滿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或解除勞教要求登記戶口的人員。

19、留學回國人員落戶:以往出國(境)前已注銷常住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現回國落戶的留學人員。

20、其他原因回國(入境)落戶:因留學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國(境)被注銷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現回國落戶的;華僑回國定居的;港、澳、臺同胞來內地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

21、購房落戶:在我市通過購買、受贈、繼承、自建、單位分配等途徑,獲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并實際居住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我市的。

(二)申報材料

公民申報遷入登記,提交申請表,并按以下類別(對象)提交相應的憑證材料(對于年滿16周歲的省外遷入人員或在省級人口系統無照片的省內遷入人員,還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1、夫妻投靠落戶:提交夫妻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周歲可免交)、父母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離異的,還須提交父母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申請表(或申請報告)須父母雙方簽名。

4、長株潭地區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戶: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已滿18周歲不滿22周歲的在校學生還須提交在讀學校學籍證明。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的,還須提交父母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申請表(或申請報告)須父母雙方簽名。

5、離婚回原籍落戶:提交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離婚證明、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遷出證明(包括《戶口遷移證》存根、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

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籍地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6、收養落戶:提交被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明。

7、干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提交人事、勞動、垂直管理部門的調動、錄用證明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8、家屬隨軍落戶:提交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批準軍人家屬隨軍的證明材料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9、投靠軍人配偶父母落戶:提交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結婚證、被投靠人與軍人為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10、務工人員落戶:在四區縣市落戶的,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住宅房屋購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或辦理了出租房屋登記手續的私有住房租賃協議或居住單位集體宿舍的證明,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在長沙市區落戶的,除提交以上憑證材料外,還須提交參加長沙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兩年的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11、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落戶:提交中級以上職稱證明或高級以上技工職業資格證書、遷入人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落戶在就業指導中心、本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上的,須由市級以上就業指導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統一申請辦理。

12、獲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人員落戶:提交評定證書或評選推薦單位的證明、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13、投資興辦企業落戶:提交工商登記證明、納稅票據或社保憑證、遷入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企業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14、大中專學生錄取落戶: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教育部門的招生信息表(或勞動部門的錄取花名冊)和居民身份證。

15、大中專畢業(肄業、轉學)生落戶:

畢業、肄業(退學)學生回原籍落戶的,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或肄業證或學校退學證明、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遷出證明(包括《戶口遷移證》存根、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籍地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畢業、肄業(退學)學生到其父或母現戶籍地落戶的,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或肄業證或學校退學證明、其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畢業生到就業地落戶的,提交遷入人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和就業報到證(包括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畢業超過兩年的畢業生可免交就業報到證。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落戶在就業指導中心、本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上的,須由市級以上就業指導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統一申請辦理。

轉學學生到新轉入學校落戶的,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教育部門的轉(升)學證明。

16、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安置落戶:提交縣級以上復員、轉業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落戶介紹信》、《軍隊轉業干部落戶登記表》等)、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須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公民身份號碼的,還須提交部隊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未編碼的證明)、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有家屬隨遷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17、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落戶:提交縣級以上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落戶介紹信》、《軍隊離休退休干部落戶登記表》等)、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須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公民身份號碼的,還須提交部隊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未編碼的證明)。有家屬隨遷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18、刑釋解教人員落戶:提交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證明或解除勞教通知書、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需注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

回原籍地的,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落戶接受單位的,須提交單位接收證明和單位集體戶口。

原籍地無房產無親友無單位的,可登記在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19、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在原戶口注銷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復戶口,或因有住房、直系親屬、原工作單位等正當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轄區登記戶口的,提交留學人員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應載明戶口注銷前戶口登記的詳細內容)。在就業地登記戶口的,除提交以上憑證材料外,還須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原籍地或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20、其他原因回國(入境)落戶: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國人員回原籍地恢復戶口的,提交當事人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應載明戶口注銷前戶口登記的詳細內容)。

華僑回國定居的,提交當事人回國持用的中國護照和省或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簽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其他被批準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提交當事人入境時持用的有效證照及相關批準定居、入籍的有效憑證。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原籍地或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其他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大中專畢業生需在本市登記戶口的,按照本規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關于畢業生到就業地落戶的規定辦理。

21、購房落戶: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產權證(按揭房提交銀行蓋章確認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遷入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戶主提出申請。本規定第四-(一)-1至5類對象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審批、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6至20(14、18除外)類對象由遷入地所屬分區縣市局受理、審批,審批后由遷入地派出所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14、18類對象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屬分區縣市局審批,審批后由遷入地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21類對象由市局受理、審批(四區縣市的購房落戶由所在區縣市局受理、審批),審批后由遷入地派出所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其中,本規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類對象、第四-(一)-21類對象屬同一市、縣范圍內遷移(由四區縣市戶口遷入長沙市區以及四區縣市之間跨地區遷移除外),且不發生戶口性質變化的,由遷入地派出所直接辦理,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其他特殊情況的同一市、縣范圍內遷移,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報所在分區縣市局審批后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批)。

五、遷出及注銷登記

(一)登記對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養、干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家屬隨軍、務工、投資興業、購房、大中專學生錄取、畢業(肄業、轉學)等原因申請將戶口遷往外省,或因參軍服兵役、赴港(澳、臺)定居、失蹤等原因申請注銷戶口的居民。

(二)申報材料

提交遷出人或注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提交申請表,并按以下遷出或注銷類別(對象)提交相應材料(省內遷出由遷入地公安機關直接進行系統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養、干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家屬隨軍、務工、投資興業、購房等人員戶口遷出:提交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

2、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畢業、肄業、轉學學生戶口遷出:提交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錄取的學生還須提交錄取通知書;畢業的學生還須提交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或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肄業的學生還須提交肄業證明材料;轉(升)學的學生還須提交轉(升)學證明材料。

3、公民參軍服兵役:提交注銷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入伍通知書》。

4、公民赴港、澳、臺定居:提交注銷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赴港、澳定居的,還須提交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赴臺定居的,還須提交臺灣簽發的載明事由為定居的《入出境許可證》或臺灣身份證或臺灣戶籍謄本等定居(或批準、同意定居)證明。

5、失蹤人員戶口注銷:由戶主或家屬提交申請報告和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戶主提出申請。遷出、注銷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六、變更與更正登記

(一)姓名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2)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的;

(3)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4)姓名用字實屬不雅,字音字義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應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字。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通緝、接受刑事追訴、服刑的人員,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報材料

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請表,父母雙方(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當場簽名確認的書面意見,未成年人居民戶口簿、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屬在校學生的還須提交就讀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其變更姓名的證明。

年滿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屬在校學生的還須提交就讀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其變更姓名的證明,有工作單位的還須提交本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接受其變更姓名的證明。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對于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實際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憑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更正出生日期。原則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務員、在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干部、教師、醫生及其他一切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在編工作人員本人要求確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經核實,屬公民個人弄虛作假,以虛假信息落戶造成出生日期等項目差錯而申請更正的,或以前更正過出生日期等項目現再次申請更正同一項目的,相關當事人須依法接受相應處罰后,方能受理其申請。

2、申報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同時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交相關憑證材料:

(1)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原落戶憑證《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醫學證明》及原開具《出生醫學證明》單位提供的出生檔案等證明材料。

(2)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原落戶憑證《戶口遷移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戶口登記機關負責查驗留存檔案室的《戶口遷移證》、《戶口遷移證》存根或遷移異動登記冊。

(3)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其他合法落戶憑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關原始落戶憑證。

(4)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原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記載了正確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證。

(5)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確有錯誤的,在以上證明材料缺失的情況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為輔助憑證,形成證據鏈,由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形成調查材料后辦理:記載了正確出生日期的居民戶口簿;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骨齡鑒定等醫學鑒定結果;關聯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本人或父母結婚證;生育證、住院記錄、獨生子女證、兒童預防接種證明等計生醫學證明;學生證、畢業證、學生檔案等學習證明;檔案館、工作單位人事檔案、退休證、社保查詢單等證明材料;族譜、社區和村委會歷屆人口普查檔案等。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核,報市局審批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審批)。

(三)民族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申請變更、更正民族的公民。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確定。

2、申報材料

提交變更、更正民族的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同時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交相關憑證材料:

(1)因戶口登記機關登記錯誤而申請更正的,提交記錄了正確民族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戶口遷移證》等落戶憑證或原戶口簿證。

(2)申請變更民族的,提交長沙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證明》。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更正錯誤民族信息的,由分區縣市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變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區縣市局審核后報市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批)。

(四)性別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申請更正、變更性別的公民。

2、申報材料

提交變更、更正性別的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同時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交相關憑證材料:

(1)因戶口登記機關登記錯誤而申請更正的,提交記錄了正確性別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戶口遷移證》等落戶憑證或原戶口簿證。以上材料缺失的,可憑醫院出生檔案、戶籍檔案、學籍檔案、獨生子女證等輔助憑證,由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形成調查材料后辦理。

(2)性別因故發生變異需要變更登記的,提交國內三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更正性別的,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變更性別的,由分區縣市局審核后報市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批)。

(五)身份號碼變更、更正登記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除因重號、錯號、出生日期更正、性別變更與更正等原因確需變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變更。

1、登記對象

因重號、錯號、出生日期更正、性別變更與更正等原因確需變更、更正的公民。

2、申報材料

(1)重號、錯號人員:根據部、省關于重、錯號糾錯相關文件要求辦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別變更與更正人員:根據市局或分區縣市局相應的審批意見辦理。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核,報市局審批(性別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批)。

(六)其他輔項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申請變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狀況、血型、身高等輔項信息的公民。

2、申報材料

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學歷證、結婚證、離婚證、醫學證明等憑證。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戶口補登

(一)登記對象

1、3周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未滿3周歲的從未登記常住戶口的人員申報戶口登記,按出生登記規定辦理)。

2、原已登記常住戶口,因錯誤注銷、計算機信息丟失等歷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查找不到戶口信息,現申請補登戶口的人員。

3、公民或社會撫養機構依法收養的3周歲以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注銷了常住戶口,現被尋回或返回申請恢復戶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無法進行恢復操作的。

(二)申報材料

提交申請表,并按以下類別(對象)提交相應憑證材料(年滿16周歲的公民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1、已滿3周歲未滿16周歲從未登記常住戶口的人員:提交出生證明材料(或公安機關、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社區民警與補登人員見面談話的筆錄及調查意見,調查意見應當注明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提交的某證件或證明真實有效,確系補登非農(農業)戶口人員,并由兩名責任民警簽字。補登農業戶口的,還須提交村(居)委會證明該人確在此居住的證明。

2、16周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或原已登記戶口現查找不到戶籍信息的人員:提交記載了補登人員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號碼、相片的原始憑證,例如原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等。如果無法提交以上原始憑證,可提交以下輔助憑證,形成證據鏈:常住人口登記表、原居民戶口簿(蘭、紅)、《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或其存根、公安機關(或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生育證、住院記錄、獨生子女證等計生醫學證明;學生證、畢業證、學籍檔案、教委招生名冊等學習證明;檔案館檔案件、工作單位人事檔案、育齡婦女檔冊、退休證、社保查詢單、林權證、土地承包責任書、建房許可證、傷殘證、退伍證等能證明補登人身份的憑證。16周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補登農業戶口的,還須提交村(居)委會證明該人確實在此居住的證明,社區民警與補登人員及關聯人員見面談話的筆錄及調查意見,調查意見應當注明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提交某證件或證明真實有效,確系補登非農(農業)戶口人員,并由兩名責任民警簽字。

對具有離開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長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況的補登人員,還須提供刑偵部門的指紋比對結果。

3、收養3周歲以上尚未登記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公民個人收養的,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救助保護)機構收養的,提交社會福利(救助保護)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須包含證實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況及落戶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等項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銷失蹤(死亡)的人員:提交人民法院撤銷失蹤(死亡)的證明(需注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根據登記對象類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收養機構或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審批)。其中,本規定第七-(二)-2中已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補登戶口的,須逐級上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審批)。

八、戶口恢復

(一)登記對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顯示,申請人已辦理遷出業務,但在擬遷入地未落戶,現申請人要求在本市辦理恢復戶口業務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顯示,原已登記常住戶口,因戶口登記機關操作失誤,造成申請人信息被刪除,需要恢復戶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顯示,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或戶口登記機關因操作失誤造成申請人戶口被注銷(因死亡等原因),現被尋回或返回申請恢復戶口的公民。

(二)申報材料

提交申請表、居民身份證,并按以下類別(對象)提交相應材料(年滿16周歲的公民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1、遷出恢復:憑《戶口遷移證》、《戶口遷移證》存根或系統軌跡辦理遷出恢復業務。

2、刪除恢復:如系戶口登記機關操作失誤造成申請人戶口信息被刪除,憑系統數據予以恢復;如系一人多戶工作過程中刪除的戶口,應當按照部、省關于一人多戶 處理的相關規定進行核實調查,如確系誤刪除,憑公安機關調查材料及系統數據予以恢復。

3、注銷恢復:提交人民法院撤銷失蹤(死亡)的證明或由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取證、與當事人面見談話、形成詢問筆錄及調查材料后辦理注銷恢復業務。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戶主提出申請。擬恢復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批)。如需報湖南省公安廳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局處理的情況(如身份號碼空尾碼、協調其他地市等),不計入辦理時限。

九、注釋

1、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級、本數。

2、本規定所稱未婚證明,須由當事人戶籍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未婚不包括離異、喪偶。

3、本規定所稱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或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公證書、法院判決書、申請人或關聯人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或工作單位(僅限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能確認親屬關系的,可免交證明材料。

4、本規定所稱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孫(外孫)子女。

5、本規定所稱長株潭地區,包括長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區及其所轄區縣市。

6、本規定所涉及的憑證及證明,屬于非法定證件的,原則上應提交原件存檔;屬于法定證件的,應當核驗原件后留存復印件歸檔。對于外國主管部門或公證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等,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7、本規定所涉及的隨遷人員(家屬)辦理落戶需提交的申報材料,應當按照本規定關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戶的相關政策執行。

十、戶籍檔案資料管理

1、立戶、分戶檔案資料:擬立、分戶地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前面明確的立、分戶所有類別(對象)需申報材料的復印件。

2、出生登記檔案資料:落戶地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關系鑒定書等復印件及接生證明、村(居)委會證明等。

3、注銷戶口檔案資料:注銷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入伍通知書》、定居證明、失蹤宣告判決書等復印件,及被注銷戶口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原件等。

4、遷入戶口檔案資料: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或《落戶通知單》)、《戶口遷移證》(或原戶口簿內頁)。按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遷入地戶口審批機關保存前面明確的遷入所有類別(對象)需申報材料的復印件。

5、遷出戶口檔案資料:遷出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戶口遷移證》存根(或《網上戶口遷移函》)及遷出人員的戶口簿內頁。大中專院校招生或畢業遷出的,還須保存學校錄取通知書或畢業證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6、變更、更正檔案資料:包括申請表、前面明確的主項信息變更、更正登記需申報材料的復印件和原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原件。按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審批機關統一保管。

7、戶口補登、恢復檔案資料:包括申請表、前面明確的戶口補登、恢復所需申報材料的復印件。按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審批機關統一保管。

8、審批中止或不予批準的檔案資料:應當按照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中止審批或做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機關進行統一保管。對于群眾要求收回的證明原件,原則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檔案的機關為群眾提供復印件,加蓋原件與復印件一致的簽章及單位公章。

上述資料保管期限均為永久。

十一、附則

1、常住戶口具體登記管理工作必須由取得戶口管理崗位任職資格的在編、在職民警負責承辦。

2、對于群眾申請辦理戶口業務符合政策規定,材料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計入辦理時限;手續材料不齊的,受理部門要提供書面清單,經群眾簽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眾需補充事項。凡非申請人本人提交申請的,受理部門應當核驗申請人身份證、被委托人身份證及委托書或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申請人取得聯系確認辦理事宜。

3、公安機關在辦理戶口登記時,發現登記對象情況存疑、需進一步核實的(如撤銷失蹤、補登戶口人員身份存疑、婚姻狀況存疑、所交憑證真實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見談話并制作詢問筆錄、發函協查、實地調查等方式開展調查,調查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內。經查證屬實,當事人確有偽造身份、假結婚、假離婚、提交虛假證明、證件等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凡辦理時限非當場辦結的,相關單位要在規定的辦理時限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或退回補充材料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對于不批準或退回補充材料的,還應當履行書面告知程序和申請人簽收手續(簽收存根或臺帳應納入戶籍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難戶口問題解決糾正機制,對于確實存在明顯錯誤但群眾確又無法提供足夠憑證材料的戶口遷移、應登未登、戶口登記項目差錯等歷史遺留、疑難戶口問題,要主動通過查閱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或戶籍檔案、走訪有關單位和相關當事人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逐級報市級公安機關集中會商審核后,據實進行解決糾正。

6、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其中,涉及農業戶口遷移政策(包括農業戶口立分戶、非農業戶口轉農業戶口、農業戶口遷農業戶口),市局將結合長沙實際另行制定相關規定,報請市政府批準和省廳備案后實施。相關文件正式下發之前,仍按長公辦[20xx]265號、長公通[20xx]568號等現行有效文件執行。

7、本規定未明確的戶口登記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8、執行本規定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逐級報市級公安機關決定。

戶口出生登記(1)新生兒出生一個月以內,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持《居民戶口簿》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2)超計劃生育出生的嬰兒戶口申報

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戶口,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對其父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后,嬰兒可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

(3)非婚生嬰兒戶口申報

非婚生嬰兒可以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一些外省婦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種種原因雖未辦理戶口遷入和結婚登記手續,但已成事實婚姻,對于她們按計劃出生的嬰兒,可作特殊情況處理,允許其在父親戶口所在地農村申報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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