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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02 15:06:07

序論:在您撰寫簽約合同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簽約合同

第1篇

乙方:_________

乙方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既與甲方建立起了合同約束關系。

在合同期內:

1.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網絡電話的通話服務,保證乙方的正常通話服務。

2.在通話服務出現故障時,如果是乙方硬件及網絡故障,由乙方負責;如果是甲方的通訊故障,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做出合理解釋。

3.甲方負責乙方網絡電話硬件設備的維修工作(維修標準執行中國消費者協會制定的維修三包規定)。由于客戶人為因素或操作不當造成產品損壞不在包換、保修范圍之內,即包括以下情況:

(1)產品有明顯的摔/碰、破損或斷裂,機殼有明顯拆卸痕跡的。

(2)電路有焊接痕跡或水侵、霉變造成設備損壞的。

(3)電源連接錯誤(包括使用非原裝電源)的。

(4)供電電壓不正常造成的供電電源損壞的。

4.如因任何軟硬件故障或網絡設置問題影響乙方正常使用時,甲方均應在48小時之內上門維護(限_________地區)。如因乙方電腦或系統原因,雙方協商另行酌情收費。

5.如因第三方或人為不可抗拒的原因影響使用的,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6.甲方寬帶網絡電話產品,實行7天保換(人為故障、外觀損壞除外);一年免費維修;三年有限保修的原則。

7.甲方每月應向乙方提供乙方詳細話費清單或網上即時查詢服務。

8.甲方有權利及義務向乙方通報乙方預存話費的使用情況及督促乙方及時預存話費。避免影響乙方正常使用。

9.乙方須按規定向甲方指定的帳戶內預存通話費,用于支付乙方端口月租費及通話產生的費用。

10.乙方的預存話費如果不足以支付乙方使用網絡電話所產生的端口月租及通話費用時,甲方將終止通話服務。并及時通知乙方預存話費。

11.當乙方預存話費到帳后24小時內甲方將為乙方重新開通服務。

12.如因乙方原因中斷服務的,自中斷服務之日起,合同自動解除。甲方為乙方保留網絡電話號碼及端口的期限為2個月。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壹份。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 乙方(簽章):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客 戶 資 料(請詳細填寫)

用戶名稱(姓名)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詳細安裝地址

郵政編碼

證件名稱(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

持證人姓名(個人用戶)

法人代表(公司用戶)

用戶支付費用的方式

銀行卡支付(  )

網上銀行支付(  )

銀行電匯(  )

銀行托收(  )

用戶開具發票資料

發票填寫名稱(單位/個人)

郵寄地址

郵編

收件人

預存話費選擇種類

【】100元

【】200元

【】300元

【】500元

【】1000元

甲方收款資料

銀行卡

支付

信息

銀行卡

開戶銀行

開戶人姓名

銀行帳號

網上銀行

開戶銀行

開戶人姓名

銀行帳號

銀行

電匯

支付

信息

收款單位公司名稱

收款單位開戶銀行

收款單位銀行帳號

端口月租費

端口數量

單口租金

合計金額

網絡電話安裝信息

網 絡 電 話 號 碼

使用硬件設備名稱

使用硬件設備數量

1

2

3

4

5

銷售方資料(甲方)

用戶方資料(乙方)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

電子郵件

聯系人

聯系人

第2篇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朋友們:

大家好!

在這萬物復蘇、春暖花開的季節,在這風光秀麗、賞心悅目日子里,我們*****食品有限公司,很榮幸能夠被邀請到推介會上與各位朋友在這里聚首:共同探討、了解公司最新產品的優勢及特點。借此機會我謹代表*****食品有限公司全體員工向蒞臨本次推介會的各級領導、各位嘉賓和新老朋友的到來、表示熱烈的歡迎和最誠摯的敬意!

首先我代表*****食品有限公司向各位領導和朋友介紹我企業的發展歷程;*****食品有限公司始建于2005年7月,是由****畜牧集團有限公司和**市**畜牧業有限公司共同出資組建的,公司座落于***市**工業園區。隸屬民營企業,所屬行業為食品加工業;公司注冊資金****萬元,企業占地面積186畝,總投資為11606.02萬元,經過8年來企業生產運營,目前已發展成種畜繁育及肉牛、驢養殖,屠宰、加工、銷售,優良種牛驢繁育,飼料生產于一體的國內一流的清真肉牛加工的現代化企業。

**食品有限公司自創立以來,秉持誠信,追求創新,弘揚艱苦創業的企業精神,依托區位優勢和資源優勢,打造成為“產、供、銷”一體的肉牛肉羊產業化龍頭企業,完善現代化企業制度,強化內部管理,實現以人為本。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下設生產技術部、設備動力部、品控研發室、采購部、銷售部、行政部、財務部,公司現有龐大的人才隊伍,其中管理 30人、技術人員14 人、銷售人員 20 人,安置當地農民就業300多人;發展肉牛養殖示范大戶300多戶,解決了當地農民再就業問題。經過8年的實踐探索公司建立一整套先進生產技術、管理體系,并通過了GB/T22000-2006/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及專項技術要求GB/T27301-2008,GB/T19001-2008/ISO9001:2008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以及QS認證,出口衛生注冊等,有效的保證了食品安全,建立了有效的產品追溯體系。

2009年被赤峰市評為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2011年被***自治區認定為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和自治區扶貧龍頭企業。

近年來,隨著與德國、丹麥、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的合作項目的啟動,先后從以上國家引進了一批先進的PEA屠宰生產線,使公司生產能力得到了迅速的提升;從德國比澤爾公司和丹麥GRAM公司引進的排酸和速凍冷藏設備,從德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引進的先進真空包裝和金屬探測等設備,使公司的產品品質得到了有效的保證,目前公司建成年屠宰肉牛5萬頭,肉驢10萬頭生產車間各一處,已經形成年產數萬噸冷鮮牛、驢肉及其深加工產品的生產能力,其營銷網絡已覆蓋全國各主要市場并已將產品出口到約旦、科威特、阿聯酋、沙特等國家,產品銷售快速增長,公司現已成功開發了系列共200多個品種產品,每年都有10余種新產品開發進入市場,可滿足商業需求和市場的競爭能力。

展望未來 “十二五”期間公司發展的總目標為,年產值達到10億元創新產品品種每年增幅為10%,主要開發生物制藥,驢肉產業,肉類熟食產業,每年上一個新臺階,預計2014年產值達4億元,2015年產值達6億元,2016年產值達10億元。為實現年度目標,公司將加強企業的研發機構的建設,通過產學研合作等方式增強企業創新能力,加大研發投入,計劃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對科研項目的投入,加強企業與農戶之間利益聯營機制不斷完善,促進農牧民增收,加強人才隊伍引進,完善創新激勵機制,鼓勵員工開展技術創新,建立企業創新文化等方面的有效的運行機制。公司計劃在未來幾年內進一步完善國內營銷網絡體系,形成以**產專賣店為核心,以大型零售終端和批發市場為基礎的多元化營銷體系,同時努力增加出口產品的品種和銷量,在此基礎上構建企業的全球化營銷網絡體系。強化企業最寶貴的資源、積極奉行“以保證滿足客戶需求和滿意為各項工作出發點和落腳點”的經營理念,誠心誠意為客戶服務,努力營“誠信雙贏”的營銷環境,搭建起與廣大農村養殖戶和廣大經銷商的真誠合作平臺,攜手共同開拓肉牛、肉羊循環經濟模式,在展示民族特色打造**品牌的征途,謀大業,求發展*****食品有限公司將不斷追求卓越品質,安全、綠色、美味的高質量牛羊肉產品為大眾奉獻健康,回報社會的關愛。

各位朋友,今天,能與大家在這里歡聚一堂,暢敘友誼、共謀發展,是我們**尋求發展、爭取發展的好機會和大喜事,我們真誠希望通過今天的推介會,能夠推介**的真情厚誼,能夠促進雙方的全面合作,能夠讓更多的朋友了解**、垂青**、投資**、扎根**。在此,我們真誠地告訴各位,友誼與合作的大門永遠為各位朋友敞開著!我們相信,“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今天的簽約就是明天成功合作的開始,**的明天會更加輝煌,強大。

謝謝大家!!!!

第3篇

甲方:(經紀人)

性別:

地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藝員)

性別:

地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決定,甲方為乙方的經紀人。雙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條款簽訂經濟合同,并嚴格遵守。有關合約內容如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聘請甲方為經紀人,在合同期間由甲方全權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廣播、電視、廣告、電影、錄音、錄象等與演藝有關的商業或非商業活動,以及與乙方公眾形象有關的活動。乙方為此支付甲方經紀費用。

二、合同期限

為期十年,自簽約后立即生效,開始期以簽約當天日期為準。

三、合同期內,甲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甲方應努力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及其他方式宣傳乙方,盡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過強有力的宣傳運作獲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眾藝員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間獨家擁有乙方之名稱、肖像及聲音的商業和非商業的公眾活動權,并擁有乙方錄制演唱之音樂制品(含錄音帶、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發展而使用的新型載體之音像制品)出版、發行等相關事項的權。

3、甲方有權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藝工作并作為乙方的委托人簽署有關演藝合同,但合同內容應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間,甲方對乙方日程、企劃、定位、籌備、訓練、錄音、錄象、制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演藝活動相關之活動擁有最終決定權,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絕。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參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但是必須充分考慮到乙方的身心狀況和勞動強度,在乙方可以勝任的情況下,乙方應參加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

4、乙方從事商業性演藝或非商業性演藝活動的有關工作酬勞,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時,甲方應盡力協助追討,并承擔相應的損失比例,但不負責賠償。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場合演出或參加其他活動時,甲方有義務派出宣傳人員陪同前往,以保障宣傳效果。

6、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包括呼機、手機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與甲方取得聯系。

四、合同期內,乙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乙方在合同期內,應根據甲方的安排進行演藝活動。

2、乙方有權參加與其本人有關的歌曲創作、制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演藝事業有關的相關活動的企劃過程并了解收支情況,表達個人意愿。但是一經甲乙雙方商定確認,乙方必須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劃、定位、籌備、訓練、錄音、錄象、宣傳等內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絕。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為商業目的為甲方指定范圍以外的個人或機構錄制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參加與商業或非商業公眾活動,不得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與商業或非商業公眾活動,不得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與商業或非商業演出、形象展示有關的照片,不得擅自實施整形手術(包括面部、身體、發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錄音、錄象、拍攝專輯、制作MTV等活動中,資金應由甲方負責安排,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業等情況下發生的收入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如乙方的受贈、繼承、買賣有價證券、個人投資等。

6、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包括呼機、手機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與乙方取得聯系。

7、乙方有權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力和義務的領域內享有權力、承擔義務,對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權按照《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勞動的權力、義務以及休息。如果因為演藝事業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點的,乙方有權進行合理的休息。

9、乙方應自尊、自重、自愛,在甲方的協助下慎重對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眾形象得到盡可能的維護和提高。乙方在向新聞媒體以及任何個人、機構公布自身的隱私、立場、觀點時,應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0、在合同期間,乙方不得聘請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擔任其演藝事業的經紀人。

11、方有權對自身的企劃、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議并與甲方協商解決。

12、乙方將承擔保密義務,確保任何與甲方合作的內部事務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對外公布。

13、乙方如果因為不可抗力退出演藝事業,復出后應繼續聘請甲方擔任經紀人,除非甲方拒絕或因個人問題不能繼續勝任。

五、酬金、稅費:

乙方從事商業或非商業演出活動及有關工作之酬勞(限于貨幣、實物等),應有甲方代為收取并支付相關個人所得稅。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勞之情況時,乙方同樣在收取酬金后兩周內主動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乙方收取稅后酬勞的30%,剩余70%由甲方支配,該70%包括乙方演藝事業運作費用和甲方的經紀人費。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繼續為乙方提供經紀服務時,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藝事業受到不應有的負面影響時,乙方有權決定繼續或解除本合同。

3、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變更時應采取書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適合從事演藝事業(身體、名譽等遭受損害),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5、合同期內,乙方如因意外使身體或外型受到傷害并影響其外在形象時,甲方有權決定繼續或終止本合同。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損乙方公眾形象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決定繼續或終止本合同。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之原則進行合作,一旦出現糾紛,應盡可能地協商解決,但是發展到只能用終止合同的辦法才能解決問題時,應該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期內,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誠實履行合同及違反合同條款時,視違約情節,按照下列條款單獨或并處:

1)延遲或停止違約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藝、宣傳等運作活動;

2)將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繳付守約方;

3)罰款,罰款金額按照簽約以來歷年累計收入總額的300%計算,并繼續履行合同;

4)終止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人民幣100萬元整。

八、糾紛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之間的任何合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以訴訟方式予以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北京市公證處保存一份。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并經北市公證處公證后生效。本合同效力溯及至xxx年xxx月xxx日。

甲 方:(簽字)

第4篇

被聘教師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所教學科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

雙方協議履行職責

一、所聘教師按XX教育規定,按時完成學生授課任務,讓學生和家長滿意。

學校每月定期支付事前約定的工資。

二、教師承擔提高學生成績的職責,要在通盤掌握所教學生必修教材的基礎上,適當拓寬學生的知識面。

由于不同的學生,考試題型靈活掌握,不拘泥,目的就是見實效。

三、XX教育學校為老師建業績檔案,著眼長遠,互利互贏,人性化管理。

使教師的付出得到物質和精神的回報,從而使所聘教師名聲大起來,學生多起來。

四、聘任教師要摸透所教學生的特點,搞好因材施教。

五、聘任教師務必要有大局觀念。

決不允許在龍澤教出名后私拉學生到其他地方,假如有被發現,除追繳扣除應得薪酬外,出現其他社會上的不良后果XX概不負責。相信每名教師都有高尚的師德,都是為人師表的榜樣。

協議雙方閱讀無異議后簽字備案。注: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留存,防微杜漸。

甲方:XX教育

乙方教師:_____

___年__月__日

第5篇

乙方:_________

乙方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既與甲方建立起了合同約束關系。

在合同期內:

1、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網絡電話的通話服務,保證乙方的正常通話服務。

2、在通話服務出現故障時,如果是乙方硬件及網絡故障,由乙方負責;如果是甲方的通訊故障,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做出合理解釋。

3、甲方負責乙方網絡電話硬件設備的維修工作(維修標準執行中國消費者協會制定的維修三包規定)。由于客戶人為因素或操作不當造成產品損壞不在包換、保修范圍之內,即包括以下情況:

(1)產品有明顯的摔/碰、破損或斷裂,機殼有明顯拆卸痕跡的。

(2)電路有焊接痕跡或水侵、霉變造成設備損壞的。

(3)電源連接錯誤(包括使用非原裝電源)的。

(4)供電電壓不正常造成的供電電源損壞的。

4、如因任何軟硬件故障或網絡設置問題影響乙方正常使用時,甲方均應在48小時之內上門維護(限_________地區)。如因乙方電腦或系統原因,雙方協商另行酌情收費。

5、如因第三方或人為不可抗拒的原因影響使用的,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6、甲方寬帶網絡電話產品,實行7天保換(人為故障、外觀損壞除外);一年免費維修;三年有限保修的原則。

7、甲方每月應向乙方提供乙方詳細話費清單或網上即時查詢服務。

8、甲方有權利及義務向乙方通報乙方預存話費的使用情況及督促乙方及時預存話費。避免影響乙方正常使用。

9、乙方須按規定向甲方指定的帳戶內預存通話費,用于支付乙方端口月租費及通話產生的費用。

10、乙方的預存話費如果不足以支付乙方使用網絡電話所產生的端口月租及通話費用時,甲方將終止通話服務。并及時通知乙方預存話費。

11、當乙方預存話費到帳后24小時內甲方將為乙方重新開通服務。

12、如因乙方原因中斷服務的,自中斷服務之日起,合同自動解除。甲方為乙方保留網絡電話號碼及端口的期限為2個月。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壹份。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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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 戶 資 料(請詳細填寫) │

│ ├─────────┬─────────────┬──────┬───┤

│ │用戶名稱(姓名) │ │聯系人 │ │

│客├─────────┼─────┬──┬────┼──────┼───┤

│ │電話 │ │傳真││電子郵件│ │

│ ├─────────┼─────┴──┴────┼──────┼───┤

│ │詳細安裝地址 │ │郵政編碼│ │

│戶├─────────┼─────────────┼──────┼───┤

│ │證件名稱(身份證、│ │證件號碼│ │

│ │護照、營業執照) │ ││ │

│ ├─────────┼─────────────┼──────┼───┤

│填│持證人姓名│ │法人代表│ │

│ │(個人用戶) │ │(公司用戶)│ │

│ ├─────────┴─────────────┴──────┴───┤

│ │ 用戶支付費用的方式│

│寫├────────┬─────────┬───────┬───────┤

│ │銀行卡支付(  ) │網上銀行支付(  ) │銀行電匯(  ) │銀行托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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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戶開具發票資料 │

│ ├─────────────┬────────────────────┤

│ │發票填寫名稱(單位/個人) ││

│ ├─────────┬───┴─┬──┬────┬──────┬───┤

│ │郵寄地址 │ │郵編││收件人 │ │

│ ├────┬────┴┬────┴┬─┴───┬┴────┬─┴───┤

│ │預存話費│【】100元 │【】200元 │【】300元 │【】500元 │【】1000元│

│ │選擇種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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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收款資料│

│ ├───┬──┬─────┬──────┬─────┬────────┤

│ │銀行卡│銀行│開戶銀行 ││開戶人姓名││

│受│ │卡 ├─────┼──────┴─────┴────────┤

│ │支付 ││銀行帳號 │ │

│ │ ├──┼─────┼──────┬─────┬────────┤

│ │信息 │網上│開戶銀行 ││開戶人姓名││

│理│ │銀行├─────┼──────┴─────┴────────┤

│ │ ││銀行帳號 │ │

│ ├───┼──┴─────┼─────────────────────┤

│ │銀行 │收款單位公司名稱│ │

│單│電匯 ├────────┼─────────────────────┤

│ │支付 │收款單位開戶銀行│ │

│ │信息 ├────────┼─────────────────────┤

│ │ │收款單位銀行帳號│ │

│位├───┴─┬──┬───┴┬──┬────┬──┬────┬────┤

│ │端口月租費││端口數量││單口租金││合計金額││

│ ├─────┴──┴────┴──┴────┴──┴────┴────┤

│ │ 網絡電話安裝信息 │

│填├───────────────┬─────────┬────────┤

│ │網 絡 電 話 號 碼│使用硬件設備名稱 │使用硬件設備數量│

│ ├─┬─────────────┼─────────┼────────┤

│ │1 │ │ ││

│寫├─┼─────────────┼─────────┼────────┤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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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方資料(甲方)│用戶方資料(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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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公司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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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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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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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傳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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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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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聯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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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關鍵詞:預約合同;法律效力;責任承擔;制度構建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3677/65-1285/c.2017.01.13

一、預約合同的產生與概念界定

預約制度并非當然應用于現代經濟領域,其最初是在身份契約中得以體現。古巴比倫王國時,《漢穆拉比法典》第128條規定: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訂立合同,則此婦非其妻;婚約達成后,依約一方有將己女給對方的義務,對方有領受其女并與之成婚之義務。古羅馬法中對于婚約的規定有很強的法律約束力,且有很強的程序性和形式性,如果沒有婚約則視為不成立夫妻關系,其屬于一種身份契約,是預約制度的初始形態。隨著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這種有關身份關系的預約在權法領域得以借鑒。預約制度在經濟領域的雛形是羅馬法的定金制度,羅馬法為了防止當事人毀約建立了定金制度,而附有防止毀約的合同具有預約合同的性質。大陸法系國家對于預約制度的承認源于對羅馬法的繼承。《法國民法典》對預約合同制度最早在法條中加以規定,德國卻遲遲沒有對預約做出明確認定,但是德國學者最早將預約正式稱為預約合同。英美法系國家起初并不承認預約制度,而且由于其法律制度的特征,英美法系國家對預約制度并沒有形成成文的規定,而是通過學說和司法判例加以承認。綜上可知,各國對于預約制度的承認和規范沒有形成系統,只是對預約制度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容許,對于預約制度的具體實施過程沒有進行規范,例如,預約的類型、形式和預約的權利義務等方面都沒有進行全面規制。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是我國首次在法律文件中承認預約合同制度,該規定對于推動我國預約制度的研究和實踐有著巨大的意義。

中國語境下的預約,也叫作預備合同或者合同預約,是指當事人約定在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約定,也就是說預約合同是用來規定將來簽訂主要合同義務的合同。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對預約定義為:“預約是指由一個人做成的契約或約定,它具有排除這個人合法地進入另一項性質相同的合同的屬性。”在大陸法系民法理論看來,預約是為了在將來可以訂立一定的契約而成立的契約,將來訂立的契約也就是預約相對應的本約。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關于預約的概念并不一致。目前,我國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中對預約合同的類型進行了列舉,但是對其概念沒有明確規定。

預約合同作為合同應當有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我國《合同法》對于合同的規定為“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與預約合同相對應的就是本約,本約是預約合同約定的將來簽訂確定性的正式合同,因此,預約合同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合同又具有一些自己獨特的性質。首先,合同雙方為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民事主體意思表示一致,簽訂預約合同;其次,簽訂合同的標的應為將來合同當事人履行簽訂本約的義務;再次,預約合同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預約合同也是一個合同,應當和其他合同一樣明確訂約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則,該合同就應當受法律保護;最后,預約合同的內容應當相對確定,之所以訂立預約合同,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訂立本約的條件還不成熟而當事人為了確定交易機會,對將來訂立合同的行為進行約定,雖然合同內容沒有完全確定,但是對于已經成熟的條件應當在合同中加以確定,并應當在條件成熟后及時簽訂本約。

綜上,筆者認為,我國關于預約合同的概念應當遵循我國在民法契約理論中的傳統,借鑒成文法國家對于預約合同的規范方式,結合我國對合同概念的設定方式,對預約合同的概念進行界定: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為確定將來訂立具有合同主要條款的本合同的協議,只要約定當事人將來訂立本約的合意并符合合同的構成要件,即構成預約合同。

二、預約合同制度存在的理論基礎和實踐價值

預約合同制度作為民商事制度中的一部分,之所以在成立之初就廣泛應用于社會實踐中,而且至今在市場經濟制度中仍然活躍,其存在有著深厚的理論支撐。隨著市場經濟越來越發達,對預約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需求越來越強烈,也從另一方面表明了預約制度巨大的社會價值和制度價值。

1.意思自治的理念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礎,是公民私權利的體現,是私法中核心的制度。意思自治是指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思對即將發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加以確定,公民個人的民事權利的設立、變更都取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思,只要不違反國家強制性的規定就不受國家公權力的干預。意思自治是市場經濟得以蓬勃發展的活力源泉,是市場經濟得以發展的法律保障。德國學者海因?科茨指出:“私法最重要的特點莫過于個人自治或其自我發展的權利。契約自由為一般行為自由的組成部分……是一種靈活的工具,它不斷進行自我調節,以適應新的目標。它也是自由經濟不可或缺的一個特征。它使私人企業成為可能,并鼓勵人們負責任地建立經濟關系。因此,契約自由在整個私法領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預約合同的簽訂是意思自治的體現,預約合同制度的建立是對意思自治主義的回應,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

2.誠實信用理念

誠實信用就是民法中著名的“帝王條款”,要求我們在進行民事活動過程中講誠信、恪守約定、不進行欺詐、不利用虛假的行為損害對方的利益,要盡謹慎合理的義務,防止他人的利益受損。我國《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預約合同是確定將來訂立本約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相互信賴是其存在和產生的前提。由于一些客觀原因,當事人之間還無法訂立本約,為了保障將來可以取得利益或者把握商機,于是先行簽訂預約合同。在訂立預約合同過程中,當事人為了取得對方的信任,會披露一些商業秘密,這就要求另一方誠實信用,對所知道的情況保密。雙方也要相互誠信,對于提供的信息也要確保真實,這是訂立預約合同必備的條件。

預約合同制度的存在是歷史的必然,也是歷史發展的趨勢,而一項制度能否適應當前的經濟基礎也需要實踐的檢驗。預約制度在存在之初就發揮了重大功效,不僅彌補了現實生活中因條件不具備而無法訂立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困境,也彰顯了商業誠信,貫徹了契約自由。其主要實踐功效體現在很多方面。

其一,預約合同保障了信賴利益,讓當事人取得了更多的交易機會。在實踐中,合同的訂立往往需要一個過程,有的合同訂立需要的周期很長,使得當事人對于存在的對自身的有利機會無法把握,喪失了在經濟活動中的優勢條件。在合同的訂立中由于有很多不確定因素,而且商機稍縱即逝,誰可以在市場競爭中固定交易機會誰就會在本行業中取得優勢。當事人都希望在能_定最終的權利義務關系之前就獲得交易的保障。在傳統的合同制度中對于出現的這種情況往往無法滿足,因而在傳統合同制度之外,在實踐中慢慢形成預約合同制度對其進行補充。預約合同制度以合同的方式固定了將來簽訂本約的機會,要求當事人對履行本約的義務做好準備,甚至要求一方當事人放棄其他交易機會,用違反預約合同就需要承擔責任進行規制,保障交易利益。

其二,預約合同在市場開發過程中可以作為融資的手段,為當事人在開發建設過程中取得資金保障。這主要體現在一些大中型交易過程中,例如房地產開發,工程承包,大型采購活動,煤炭、石油、電氣開發行業。由于這些行業的特殊性,在工程前期就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而往往在前期開發者或者投入者沒有足夠的資金量,給其造成了非常大的資金壓力。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獲得資金支持,開發者會和買受人約定將來訂立本合同的預約,買受人需要交付其中一部分或者大部分的款項。這種買賣方式兩方都受益:開發者獲得了資金的支持,緩減了資金壓力;而購買者用低于當前市場價的出資把握住了交易機會,實現了預約合同的融資功能。

三、預約合同的效力及違約責任

預約合同的效力實質上是對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劃分。一方面,在訂立合同時候保證交易雙方的交易機會;另一方面,也要遵循契約自由,偏向于買受人或者出賣人會形成不同的效力規則。在理論上,預約合同并沒有形成確定的效力規則,主要有“必須磋商說”“必須締約說”和“內容決定說”三個學說。

“必須磋商說”就是當事人雙方約定將來對于本約之締結有誠信磋商的義務,但是對于是否簽訂合同沒有確定性的保障。“必須磋商說”認為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有很多不確定因素,至于是否簽訂合同要看到時候的具體情況,所以才簽訂預約合同,對已經能達成的確定因素進行確認,對于無法達成共識的事項進行磋商。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條件具備后的訂立合同行為。但是大部分學者認為對于當事人約定將來的磋商義務沒有約束力,對于是否能夠訂立合同沒有法律強制力,會使得訂立預約合同成為沒有任何意義的行為。而且對于誠信的標準也比較模糊,只是一種民商事行為原則,沒有確定效力,或者說如果當事人雙方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沒有簽訂本約,并沒有明確的懲治手段。但是,合同法是一部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當事人有權利對即將發生的民事行為進行處分,訂立預約合同在必須磋商說的效力規則下也有其有利的方面,表現在該效力規則更靈活。“必須磋商說”更側重于保護買方的利益,買方只需要在預約合同中約定將來有進行磋商的義務,只要履行了誠信的標準,將來即使沒有訂立本約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必須締約說”和“必須磋商說”相比較更側重于磋商以后的結果,即是否能確定訂立本約。“必須締約說”指的是當事人在訂立預約合同時約定在將來要求對方要據此履行締結本約的義務,也就是說預約制度是為了以契約的方式強制約定將來一定要訂立另一契約。該學說的主張對于將來訂立本約有較強的保障,該效力規則也更好地平衡了買賣雙方在訂立本約中的地位,買方不必擔心自己固定好的交易機會被拱手讓人,賣方也不必擔心買方將來會違反訂立本約的義務。因此,“必須締約說”對于一方當事人履行訂立本約義務有更高的要求,對于買賣雙方違反誠信訂約規定了更高的代價。但是“必須締約說”的優點在另一個方面也是其缺陷,“必須締約說”用這種效力規則對預約當事人有更大的約束,這與民事行為意思自治有不可避免的沖突。意思自治要求雙方當事人根據內心合意來確定合同的內容,如果用法律的效力規則約束預約合同,則會導致用預約合同限制簽訂本約合同的自由,這和法律可以強制人的客觀行為但是不能強制人的思想相矛盾。

“內容決定說”是不同于“必須磋商說”和“必須締約說”的另一種效力規則。“內容決定說”認為,對于簽訂預約合同將產生什么樣的效力規則更多地取決于當事人之間如何約定,即當事人在合同內容中對預約合同產生的效力進行確定,其更多地關注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契約中對于將來要訂立的本約的主要條款已經包含,則會產生締約效力;而如果預約的內容非常簡陋,很多重要的因素都不具備,對于本約的主要內容還要事后商榷,則產生必須磋商的效力。“內容確定說”對當事人的主觀層次更加重視,對于合同法崇尚的契約自由進行了回應。

通過對預約合同在效力規則方面形成的學說進行分析,對于“必須磋商說”“必須締約說”和“內容決定說”進行比較,筆者認為:預約合同作為一種在簽訂本約前簽訂的用于約束將來雙方當事人行為的合同,其效力規則直接影響當事人是否會簽訂預約合同以及簽訂后對各方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強弱的問題,預約合同的效力規則不能用其中的一個學說就加以確定。“必須磋商說”容易導致預約合同無法發揮約束當事人的作用,造成不必要的交易機會的浪費;“必須締約說”是對合同法的意思自治的一種違反,和民商事領域契約自由原則相矛盾;而“內容決定說”完全依賴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放任了預約合同效力規則的確定,也會由于當事人本身法律或者商事知識的欠缺造成預約合同流于形式,導致當事人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筆者更贊同“內容決定說”,“內容決定說”更符合合同法對于合同的規定,更注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為了彌補“內容決定說”可能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對“必須磋商說”和“必須締約說”進行借鑒。當客觀原因難以確定簽訂本約的具體條款時,由于當事人之間信賴程度低,對各方造成的損害相對較小,而當事人還是希望簽訂預約合同對將來訂立合同進行必要的磋商,就可以借鑒“必須磋商說”的理念;當合同必備條款已經具備,只是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簽訂本約時,由于當事人此時對于簽訂預約合同進行了很多準備,付出的成本很大,為了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并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就要求當事人為了彼此的利益而締約,這更趨向于“必須締約說”的理念。這樣就形成了預約合同效力層級的系統,為當事人訂立預約合同提供了指導。

預約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其合同違約責任應遵循一般合同的違約規則,但是因為其特殊性而應設定特殊的違約承擔方式。我國《合同法》第107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中對預約合同違約的問題做了概括性規定,即“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繼續履行,對于無法繼續履行的要求進行補救,如果補救都無法挽回損失的就要求違約人承擔賠償責任。《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要求預約合同的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并賠償損失,此規定對于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進行了概括性規定,但是對于何種情況適用繼續履行、何種情況適用解除合同并承擔賠償責任沒有規定,對違約責任承擔的具體方式沒有形成定論,對于違約責任承擔的范圍也有一定的討論空間。

從責任承擔的基礎看,違約責任根據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損失不同而承擔不同的違約責任,其中是履行利益還是信賴利益因其不同責任基礎而承擔不同的責任。預約合同是本約合同簽訂前簽訂的合同,其符合合同的一般要件,對于預約合同的生效和承擔的權利義務應與本約相區別。如果違反預約合同而不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則應當以違反履行利益為基礎。預約合同訂立的另一個重要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對于將來發生一定權利義務關系的信賴即信賴利益,由于信賴利益的存在才使得預約合同有了一定的穩固性,因為當事人雙方為將來簽訂本約會進行準備活動并支出費用以及放棄與其他人簽訂合同的機會,以此為基礎而違反預約合同就會產生信賴利益的損害。

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也應當與締約過失責任相區別。預約合同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合同,違反預約合同應當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是違反先合同義務,就是在合同訂立前、磋商過程中,締約當事人以其不誠信的行為對訂立合同造成損害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締約過失責任不是違反合同義務而承擔責任而是在合同訂立中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它的基礎是誠信原則。要求證明對方的締約過失行為,并且需要證明因此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造成的損害賠償。

綜上,對于我國預約合同制度中如何確定預約合同的違約承擔規則,筆者提出如下觀點: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應當與預約合同的效力和預約合同的性質相掛鉤。預約合同在本質上是一個獨立的合同,但是由于預約的特殊性要求簽訂預約合同應當根據其當時的客觀條件確定預約合同的內容。預約合同的內容中對于預約合同的效力進行約定并用法律手段對其效力進行一般的確認。一方面,違反預約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其基礎是履行利益和信賴利益;另一方面在確定合同效力時要根據合同內容和當時的具體情況。如果合同客觀條件嚴重不足而簽訂預約合同,則對其效力更多地傾向于“必須磋商說”,而其違約基礎更多地傾向于信賴利益,違反預約合同應當以磋商造成的損害為基礎進行判斷;如果合同條件相對完善、將來簽訂本約有更高的概率,雙方當事人都誠信地履行預約合同的義務,對于締結本約進行準備則對其效力更多地傾向于“必須締約說”,其違約基礎更多地傾向于履行利益,違反預約合同而導致本可以簽訂本約而無法簽訂,不僅可以要求違約當事人繼續履行簽訂本約的義務,法律應當支持沒有違約一方提出要求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可以對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要求懲罰性的賠償。

四、對預約合同制度立法完善的思考

預約合同制度由硪丫茫在現代經濟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由于現代經濟對于磋商越來越慎重,且交易對象越來越趨向于高價值的物品,生產更需要積聚資本,預約合同的興起是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表現。另外,預約合同制度也促進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由于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源越來越需要優化配置,市場交易的頻率更為頻繁,尤其是對于一些特殊領域,預約合同越來越重要,當事人對于固定當前的交易機會的需求越來越迫切,資金需求量大的企業對于前期投入通過預約合同注入資金也變得越來越普遍,預約合同順應經濟發展而產生,也從另一方面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如果不對預約合同制度進行立法構建就無法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只有將存在于實踐中的預約合同制度通過立法的方式固定到法制體系中,才可以讓預約合同制度在促進經濟發展過程中規避不確定的因素,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的穩定。

預約合同制度不管是在學術領域還是在立法領域都沒有相應的通說觀點。僅僅在2012年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對預約制度進行了列舉式的規定,立法層次低且沒有系統性,對于預約合同的效力和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都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預約合同在現代經濟交易中廣泛存在,這種矛盾使得預約合同在司法審判中給予了法官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權,結果各地都形成了不同的標準,最終導致不同地區和不同層級的法院對預約合同認定和違約責任的劃分相互矛盾,使得簽訂預約合同流于形式,失去了作為合同的穩定性,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綜合上述,筆者對于預約合同的分析、對于預約合同制度的立法構建提出自己的思考。

1.明確預約合同制度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預約合同也是合同,它和其他合同一樣應當具有合同的基本特點,不能僅作為一種合同類型在分則中加以規定,而應當作為一種合同方式規定在《合同法》總則中。因為典型合同是一種類型化的合同,而預約合同不是一種類型化的交易方式。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對于每一種制度的設立都需要在基本法中加以承認。預約合同本身是一種契約,預約合同的標的是為將來當事人訂立特定合同的行為,是合同簽訂中的一個階段,因此,在合同法的修訂中應當將預約制度在《合同法》總則中進行界定: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為確定將來訂立具有合同主要條款的本合同的協議,只要約定當事人將來訂立本約的合意并符合合同的構成要件,即構成預約合同。

2.承認預約合同在《合同法》總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效力

預約合同的效力問題是預約制度研究的核心問題,預約合同的效力關系到將來違反預約合同以后違約方所承擔的責任范圍,也關系到簽訂預約合同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根據法律行為的原理,法律行為的生效要符合法律的一般規定,并且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的規定,要用法律的一般原則進行利益權衡,而民事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的具體內容是基于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而設立。由于預約合同的效力并未形成通說,應當在《合同法》總則中規定預約合同根據合同的內容確定預約合同的效力。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對預約合同效力根據具體內容的層級作出規定,對于訂立預約合同時趨向于必須磋商的情況時的效力和相對應的責任承擔規則以及訂立預約合同時趨向于“必須締約說”時的情況和對應的責任承擔等規則進行具體劃分,使預約合同制度更加符合契約自由的精神,也進一步維護預約合同作為合同這種形式的穩定性。

第7篇

倉儲合同屬于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我國過去的有關合同法規將倉儲合同歸入保管合同中,統稱倉儲保管合同,但因其有別于一般保管合同的倉庫營業性質,因而新的合同法中將其作為獨立的有名合同固定下來。

簽訂倉儲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第一,要明確保管貨物的品名、品類。由于倉儲合同的標的物是委托儲存保管的貨物,對于存貨人來說,無論其為特定物還是種類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應妥善保管,以免發生損毀,而且在保管期滿后應當按約定將原物及其孳息交還存貨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須在合同中對貨物的品種或品名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

第二,要明確貨物的數量、質量、包裝。貨物的數量依據保管人的存儲能力由雙方協商確定,并應以法定計量單位計算;貨物的質量應使用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標明,如貨物有保質期的,也應一并說明;貨物的包裝由存貨人負責,有國家或者專業包裝標準的,執行規定標準,沒有有關標準的,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當事人約定。

第三,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驗收由保管人負責。通常驗收的內容、標準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無需開箱拆捆即直觀可見的質量情況,項目主要有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等;二是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者貨物上的標記為準,無標記的,以供貨方提供的驗收資料為準;三是散裝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的約定驗收。驗收方法有全驗和按比例抽驗兩種,具體采用哪種方法,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驗收的期限是自貨物和驗收資料全部送達保管人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運輸或郵電部門的戳記或直接送達的日期為準。

第四,貨物保管和對保管的要求。存貨人委托儲存保管的貨物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因而對保管的要求也各不相同,許多貨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條件和保管方法。如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需要有專門的倉儲設備及技術條件,應在合同中作相應的約定,存貨人應向保管人說明該物的性質并提供有關資料,以免發生貨、倉毀損或者人身傷亡。

第五,貨物進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貨物進出庫是倉儲合同的重要環節,雙方應當詳細約定具體的交接事項,以便分清責任。對貨物入庫,應當明確規定是由存貨人或運輸部門、供貨單位送貨到庫,還是由倉管人到供貨單位、車站、碼頭等處提取貨物;同樣,對于貨物出庫,也應明確規定是由存貨人、用戶自提或是由保管人代送、代辦發送手續。無論采用何種方式,都應按照貨物驗收規定當面交接清楚,分清責任。

第六,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貨物損耗標準是指貨物在儲存、運輸過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貨物本身的性質或度量衡的誤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一定數量破損或計量誤差。因此,合同雙方有必要在合同條款中約定貨物在儲存保管和運輸過程中的損耗標準和磅差標準,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采用國家或行業標準,無國家或行業標準的,雙方協商確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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