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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30 11: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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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論文

第1篇

在法律意義上認為,價值多數情況下是指主體在正當利益包括相互問個人利益和個人和公共利益之問的協調。如此之下,民商法主要是約束人與人在對等,合法交易的情況下保證了雙發的利益并且協調雙方由于其他原因產生的沖突,來調解關系。自然,這對于維護社會的安定有著重要的作用,人是一種群居動物,人不可能脫離于社會存在。當然,人與人之間的協議交易,是人類歷史上分工合作的支柱,自然這個交易就要求雙發都要滿足公平合理,民商法為這樣的交易提供了一種有利的支柱,從另外的角度上說,民商法旨在維護社會的安定與公正,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

2民商法存在的重要性與合理性

在社會不斷進步的今天,從改革開放開始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計劃經濟早已不再是主流的經濟類型。市場經濟越來越占有大的份額,而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自然也緊跟著市場經濟的交易的復雜化。從古至今,人的行為總是被各種各樣的規矩所約束,古時,我們姑且認為是道德理念,我們“良心”認為很多事情該做,或者不該做。但是,在如今復雜的社會上,貧富差距的擴大化早已使得道德不能約束人的行為了,而且輿論的譴責也不能起到實質性的作用。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民商法的存在為建立一個合法公正的交易平臺有了大作用。在市場經濟的大前提下,我們認為商戶與個人之間應該存在一個合理合格的交易的平臺,如果不在這個平臺上提供一種規則,否則會出現店大欺客或者商戶之間相互勾結而哄抬價格,這樣會使得整個交易不再合法合理。這樣,從交易開始的混亂會導致到整個社會的混亂,人類社會的發展從另外的角度認為是一個合理分配,分工勞作的過程。如果其中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會使得整個社會出現動搖。自然,市場經濟需要按照市場所需要的供求關系那樣長久的運行下去,那樣,民商法的存在自然具有了合理性。

3民商法的作為法律存在的意義

民商法是以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這個意義普遍存在的,它對于整個社會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民商法從他的普遍意義上可以理解為是在體現著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它合理合法的不斷調解著社會上存在的各種利益沖突,保護人們合法地謀求自己的利益,從而使得自己的生活變得更好。民商法作為法律的存在,我們認為它是在維護著社會的穩定,我們也可以可以認為在政治的角度上可以促進民主的政治。經濟基礎是可以決定上層建筑的,在這種情況下,民商法還可以說維護了黨的統治,維護了社會的安定。民商法要求私法與公法、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區分開來。私法自治原則小僅有利于抑制行政專橫和行政過度干預,而且有利于經濟基礎的發展。這種情況我們認為對于司法公正,對于民主政治對于整個社會是有著莫大的推進作用。

4民商法的目的價值的主要體現

4.1民商法目的的價值根本是以人為本法律存在的意義很大意義上來說都是在一定的條件約束下人可以自然而然的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那么,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就是這個約束條件,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出發,法律又是給予了你自由的載體。能夠擁有自由,是人的一種本能,但是人總不能只是依靠本能而生存,這樣的人是不完全的人。面對這市場經濟的發展,自然對于自由的要求也越發的多,人們渴望著自由的買賣,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依舊是需要著法律的維護。如果缺少了這部分額監管力度或者是對于供應需求的有序管理,商場是很難達到滿足人人的要求,或者說達到市場的穩定。但是,在社會的發展中,我們不能缺少對于自由的向往,這樣,我們的要求可以到達市場,我們便可以達到自己所想要的要求,這并非一個難得的要求,這或許是一種個人自由與市場間的逆反饋。

4.2民商法目的的價值的理念是自由競爭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社會注意市場經濟在其本身的價值這個規矩上而言,是采取的自由競爭,優勝劣汰的這種競爭類型。最基本的要求是要求了相同情況下的同等的自由的競爭。如果一個國家沒有競爭,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就沒有進步,沒有發展可言。一個人如果沒有了競爭的壓力,也就沒有前進的動力。市場經濟就是一種競爭的經濟,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內涵和本質屬性。民商法是一種工具,是做為了一種規范人民動作的工具。在這種工具下,人們理應在這種夾縫下尋找自由生存的方式,不斷的維護自己的利益已到達更好的生活。

4.3民商法價值內涵精髓是市場調節民商法作為市場交易的標準,同時也是市場交易的靈魂,我個人認為就是本著最平等的合法合理交易,相互信任,或者減小欺騙性。民商法作為法律的存在,其合理性就該是旨在體現出其相對而言的公平性,法理之內是不可以存在人情存在的,當然在于市場的控制上我們也要體現出其公平正義的所在。民商法的價值取向是圍繞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價值要求來確定的。人們的市場交易要求,自然而然的需要有其自己的準繩,每種商品都具有自己的價值,在個人的價值觀念里面,我們來進行對等交換的時候自然要考慮到這種問題,值與不值,我們的民商法在這種問題上較為理性的向我們提供了一種理性的判別方式。值與不值這種問題自然就有了合理的解釋。

5結語

第2篇

1.民商法的萌芽階段。在古代的先秦時期,人類逐漸擁有了私有的財產,商品交換的形成帶動了財產的流動,民商事法律也正是在這個時期開始萌芽,人們將其刻在銅器上,從而形成了“金文民商法”。當時的民商法是在宗法制度的影響下開始發展的,周天子作為當時周族的統治者,對于領土的管理以及諸侯間產生的民商事糾紛都有著直接處置的權利,而當時以宗法原則為基礎的嫡長子繼承制以及父權家長制度已經形成,這給后來繼承法與婚姻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實際上,西周時期禮法制度的作用和民商法的作用基本相同。公元前五世紀,宰相李悝主張變法改革,他根據魏國的實際情況,并通過借鑒春秋末期各國立法的經驗擬定出了《法經》,這也是中國封建社會中第一部系統性的成文法典。這部法典是以刑法為主,其中涉及具法、盜法、雜法、賊法、捕法以及囚法。其中賊法是針對人身安全和政權穩定所制定的法律,而盜法是針對侵犯公、私財產制定的法律,因此,賊法和盜法都屬于民商法的范圍之內。秦國的商鞅變法,是通過結合變法的實際需求以及當時社會的實際情況,對《法經》的內容進行了整改,整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將法改成律,并重新制定相關法律。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法的公平原則已經無法滿足人們的要求,人們要求必須明確法的重要地位,并將其普及到社會的各個階層,必行性和普遍性應該成為法律實施的標準。由于《法經》的內容有限,要想對新的社會關系進行有效維護,就必須對原有的內容進行整改。在奴隸社會,法律體系主要是以刑法為主,但封建社會的形成使一些復雜的社會關系相繼出現,因此,非刑事的法律開始誕生。秦律中的民商事法律規范包括《秦律十八種》中的《均工律》、《關市律》、《金布律》以及《田律》等。

2.民商法的初步發展階段。漢朝在統治政權后,以《秦律》為基礎,制定出了《九章律》。以《法經》的六章為基礎,在其中添加了《廄律》、《興律》、《戶律》三章法律,從而形成了《九章律》,這也是漢朝法律體系的核心。《九章律》中的前六章和《秦律》基本相同,主要是以刑律為主,而后三章則屬于民商法的范圍,其內容是針對倉庫、戶籍、畜產、賦稅、興造以及徭役等方面制定的法律規定。例如,漢朝統治者可以充分利用《田律》以及《田租稅率》等相關法律來維護公私土地的所有權,而《盜律》則被用來保護其他財產。公元前186年,《漢律》被重新修改,隨后被命名為《二年律令》。其中的傅律、置后律以及戶律和民事律法有著密切的關系。傅律主要是針對民事主體為國家服役的權利和義務所制定的法律,置后律是針對繼承制度制定的法律,戶律是針對贍養、析產、田宅以及戶籍等問題制定的法律。隋朝統一后,隋文帝開始命人擬定新的法律,通過以《北齊律》為基礎,加以刪減后命名為《開皇律》,其中內容有五百多條。隋煬帝登基后,將《開皇律》稍加改動,形成了《大業律》。《開皇律》十二篇中的雜律和戶婚律屬于民商法的范圍。《唐律疏議》是中國古代立法水平最高的一部法律,其在條目、篇目等方面都大量借鑒了隋朝的《開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議》主要強調以禮儀教化為治國的基本方法,而刑法制裁只能作為治國的輔助方法,唐律主要分為十二篇,其中雜律和戶婚律屬于民商法的范圍。雜律所涉及的內容很廣泛,主要是針對市場交易和交通秩序而制定的規定。例如,買賣交易過程中使用的度量衡必須經過官家校對后才能使用,一些主要街巷不允許馬車通過等。唐朝的城市都實行宵禁,每個城分為許多坊,在夜晚的規定時間坊門會關閉,直到天亮后才能打開,人們必須按照坊門開啟的規定時間出入,否則會受到懲罰。對于欠錢不還的,可以拿其他財務抵債。此外,雜律中規定嚴禁賭博,對于參與者要受杖刑一百。戶婚律主要包括戶籍和婚姻方面的內容。唐代有著嚴格的戶籍制度,孩子出生都必須上報戶口,對于謊報年齡、健康情況等提供不真實信息的都要受到處罰。唐代實行的均田制對土地分配的數量以及管理職責都有相關的規定,并明令禁止侵占、盜賣以及盜耕。

二、民商法的快速發展階段和完善階段

1.民商法的快速發展階段。宋朝的社會經濟取得了空前的發展,因此,為了調整社會關系,民商事法律規范在不斷地加強。《宋刑統》是宋朝的第一部刑事法典,其內容是以刑律為主。和《唐律》相比,《宋刑統》中增加了許多針對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規定,其中雜律和戶婚律中的內容規定相比《唐律》也更加詳細。此外,《宋刑統》中增加了許多針對維護私有權以及私有權轉移的相關規定。宋朝的民商法律規范主要體現在編敕、編例以及編定市舶條例等方面。宋朝的編敕主要是將皇帝的詔敕進行系統的編輯,從而形成一種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范的立法形式。例如《熙寧編敕》、《太平興國編敕》、《天圣編敕》等。宋朝編敕調整所涉及的范圍較廣,其中最多的是對經濟方面的編敕,這足以證明宋朝的編敕適應當時商品經濟空前發展的時代變化,而關于商業的法律規范已經成為編敕重要組成部分。宋朝的編例具體是指對一些特旨和典型案例進行匯編,從而形成一種具有法律效力,并用于補充律法不足的立法活動。宋朝編例的數量較多,且使用范圍較廣,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元、明、清“例”的發展。宋朝編例主要包括指揮、特旨以及斷例。宋朝指揮成例的主要內容是規范鹽鐵專賣,并形成了商業立法的重要形式,編例也因此成為宋朝商業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宋朝時期,海外貿易得到了空前發展,針對海外貿易的管理,統治者專門設立了外貿管理機構,并在各個地方設置了市舶務,此外,為了加強海外貿易活動,統治者頒布了眾多單行敕令,因此,通過匯編市舶敕令,使其成為調整海外貿易活動具有法律效力的專門法規,構成宋朝重要的商業立法。根據現存的宋朝律法可以證明宋朝時期的商業法律制度取得了較快的發展。

第3篇

(一)民商法有利于交易順利實現

不管什么商事活動,商主體的商品交換的目的都是在交易的過程中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得到做大的利潤匯報。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商事法律的要求能夠滿足兩個方面,一方面,商事法律能夠最大限度的縮短交易的周期,提高交易效率;另一方面,商事法律要求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成本。民商法能夠很好的滿足這兩個方面,民商法通過預先設置規定多種交易方式方法,不但對交易的方式作出了規定,同時也對交易的客體作出了定型。預先設置的交易方式不會隨著交易的類型交易的時間,交易的地點的改變而改變。民商法在交易的過程中,對交易的客體實現定型化和商品化,同時對交易過程的各個環節都做了具體的法律規定,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交易各個環節的正常進行。同時,民商法在效率上確定了短期時效制度,通過縮短交易的時間能夠有效的規避交易環節出現的矛盾,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

(二)民商法具有提高交易安全度的價值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的商事活動今年逐漸的呈現出復雜化,同時商事活動的范圍也在不斷的擴大,在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不少的矛盾,同時商事活動的風險也在逐年增加,這些風險就會增加商事活動交易的不安全度,民商法通過對商事活動的交易制度確定,能夠有效的提高商事活動的安全度,能夠緩解商事活動中出現的矛盾。民商法對交易的主體和客體制定了嚴格的責任和義務制度,同時對交易的各個環節做出了詳細的法律制度規定。比如,民商法在企業證券方面做出的詳細規定,一方面保證了商事活動主體的法律效益,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商事活動的安全程度。

(三)民商法體現了效率和公平的價值

民商法在建立之處就貫徹落實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則。民商法在調節商事活動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的過程中,始終堅持著公平性的原則。同時民商法中國涉及到的很多原則也體現出了公平性的原則。民商法的公平性還體現在民商法針對商事經濟人的特點做出了具體的保障。在市場經濟下,經濟人的自由往往受到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而民商法對這方面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對經濟人的自由做出了規定,同時能夠保證商事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愿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商事法公平性的規定在保護商事主體客體的自由度外,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生產的效率。提高了社會的經濟效率,對于促進社會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積極的意義。

二、結語

第4篇

1.中國近代民商法學的誕生與成長

2.民商法學教學中的三大關系及其處理對策

3.開啟民商法學的鑰匙——民商法學文獻檢索舉要

4.淺析民商法學案例教學的問題與出路

5.關于民商法與經濟法關系的研究 

6.民商法學研究評述

7.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分界新探 

8.1996年民商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9.淺談民商法學

10.2000年民商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11.人大民商法學:學說創見與立法貢獻

12.民商法學的突破與堅持

13.2002年民商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14.學術史視域下的近代中國民商法學研究

15.2005年民商法學學術研究回顧

16.民商法教學中的情境創設與理念超越

17.學術史視域下的近代中國民商法學研究

18.民商法學

19.世紀之交民商法學研究的五年回顧與展望

20.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點簡介

21.淺析民商法學案例教學的問題與出路

22.關于民商法學中連帶責任的淺析

23.中山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專業簡介

24.2004年民商法學學術研究回顧

25.黑龍江大學民商法學學科

26.黑龍江大學民商法學研究基地

27.甘肅省重點扶持學科、甘肅政法學院重點學科——民商法學

28.武漢大學法學院1999年民商法學在職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論文目錄

29.公安院校民商法教學研究 

30.面向現代企業需求的法學職業教育改革

31.黑龍江大學民商法學學科帶頭人——楊震教授

32.甘肅省重點扶持學科、甘肅政法學院重點學科——民商法學

33.略論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機制中的法學方法問題——兼對國際法學方法論課程的檢思

34.論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  

35.民商法領域研究的前沿學術之作——讀《民商法專題研究》有感

36.高等院校法學教育中民商事模擬審判實踐研究

37.試論民商法文化的先進性與局限性  

38.法學方法論在涉外民商事裁判中的適用探析

39.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思考 

40.民商法在公安執法中的地位及應用方式 

41.“乘人之危”行為的構成要件及效力

42.論法學二級學科對體育法學研究的影響——對278篇CSSCI核心期刊體育法學論文引證的調查

43.環境法學研究影響性因素實證分析——基于CSSCI法學核心期刊環境法學論文引證的調查

44.無效民事行為訴訟時效淺述 

45.物業經營權的法律屬性和擔保方式  

46.知識產權與科技法律的專業團隊——中國科學院大學法律系簡介

47.多元視角的當代中國法學研究——以國際法為主線 

48.論法學課程在保險學專業研究生課程體系中的作用

49.當代中國法學理論學科的知識變遷

50.論體育賽事民商事法律關系的類型化  

51.現代經濟法產生的民商法基礎 

52.案例教學法在民商法教學中的應用 

53.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54.芻議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現實融合障礙 

55.解析經濟法對民商法的價值超越  

56.社會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變化與發展研究 

57.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探析 

58.民商法在公安執法中的地位研究 

59.關于社會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變化與發展探討

60.我國經濟中現代民商法的價值體現 

61.淺析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及有效完善

62.淺談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路徑

63.現代經濟法產生的民商法基礎 

64.現代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問題及對策分析 

65.社會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變化與發展

66.民商法在電子商務發展中的創新 

67.試論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 

68.淺析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69.淺談民商法在警察執法中的地位及運用 

70.關于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剖析 

71.論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完善措施分析 

72.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從公平與效率之視角 

73.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思考 

74.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 

75.淺議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中的誠實守信原則 

76.探究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 

77.試析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路徑 

78.探討民商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發展歷程 

79.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路徑 

80.民商法對人權的保護現狀探究

81.民商法領域研究的前沿學術之作——讀《民商法專題研究》有感

82.民商法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探析 

83.民商法與經濟法關系探究

84.經濟法與民商法關系新探 

85.民商法與經濟法二者的區別與聯系 

86.關于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初步探討 

87.關于民商法中連帶責任的探究

88.民商法的目的價值探析 

89.民商法目的價值的有效體現

90.論民商法上的外觀主義 

91.基于平行語料庫的漢語法律文本“的”字結構英譯研究——以20世紀90年代民商法為例

92.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探究 

93.談民商法的信用原則  

94.民商法價值取向與構建和諧社會  

95.市場經濟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研究

96.試分析現代民商法中的均衡問題  

97.論現代民商法在我國經濟中的價值體現 

98.關于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實踐探討

99.社會變遷與民商法發展——第三屆海峽兩岸民商法前沿論壇圓滿舉行 

100.市場經濟體系下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完善路徑  

101.探究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 

102.市場經濟體系下如何完善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103.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分析研究 

104.論民商法的信用原則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 

105.淺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106.關于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探討 

107.民商法與經濟法關系探討

108.網絡交易安全與民商法保護的相關性探討

109.試分析民商法對消費者信息權的保護 

110.論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間協調關系

111.解決外部性問題的法律制度選擇——民商法不容忽視

112.淺析經濟法與民商法的互補關系

113.關于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研究 

114.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構建  

115.民商法的目的價值淺析

116.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完善路徑研究

117.論加強民商法建設的重要意義

118.民商法信用原則的體現

第5篇

(一)民商法和經濟法的職能互補我國民商法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規范,符合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市場這只無形之手能夠起到基礎性的調節作用,通過市場經濟機制的自我調節能力規范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民商法多采取任意性自由的行為準則規范而少有強制性的規范,有效的引導市場經濟主體自覺自愿地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則。我國經濟法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規范則相應的體現了國家這只有形之手的要求,突出強調了發揮國家的強制干預作用,彌補我國市場經濟機制的缺陷和不足之處,解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杠桿失靈的問題,經濟法多采用強制性的規范法律條文,通過外部調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以確保市場經濟能夠健康有序地良性發展。

(二)民商法和經濟法的法律要素有相同之處我國法律的一個法律部門一般包括:概念、原則、制度、調整方法等法律要素,民商法和經濟法的某些法律要素是可以通用的,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和一定的法律范圍。如企業法人制度,我國民商法詳細地規定了法人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而在經濟法中也對現代法人制度以及治理結構做出明確法律規定;在我國法律民事責任的確定上,經濟法條款中也有對其法律責任的法律規定;我國經濟法中的“社會公益”、“誠實信用”等原則在民商法中也有相同的條文體現。

(三)民商法和經濟法的取向基本趨同民商法在本質上是維護自然人、法人的個人私利的利益的私法,而現在民商法越來越注重公眾的共同利益,正朝著社會化職能和公法化的方向發展。例如民商法加強了對活動主體在勞動合同的簽訂與履行中的規范義務,此外,民商法也進一步加強了追求社會公平正義以及對弱勢群體的保護,這些新增條款在民商法的立法精神和實際法條中都能夠充分的體現。從這個角度上分析,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取向是同質的、共生的、方向性一致。

(四)民商法和經濟法當中調整的范圍有相同之處現代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雙重調控,離不開市場與國家的經濟杠桿。民商法是為市場經濟調節服務而生的;經濟法則為國家宏觀調控提供服務,但在調整范圍上二者還是有相同交集的地方。民商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微觀經濟關系,例如企業制度、自然人法人的民事關系等;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則既調整微觀經濟關系也調整宏觀經濟關系,兩者交集的部分也不盡相同,經濟法調整的微觀經濟關系僅僅是民商法的一小部分內容,即因過于強調自然人、法人個體私利而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部分。

二、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區別

1)民商法微觀調控,而經濟法是宏觀調控。民商法的目的是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其側重從微觀調控、從經濟發展的原動力方面,通過保障自然人、法人的自由交易、自由競爭以確保提高經濟效率,從而達到促進人們的經濟利益的目的;我國經濟法則側重從宏觀調控、從利益協調問題方面減少社會經濟波動造成的破壞,確保優化社會經濟結構,從而進一步提高整體經濟效率來促進社會的經濟利益。作為經濟法核心組成法律部分的宏觀調控法就突出地、直觀地表達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強制干預力,體現國家的公權力經濟意志。宏觀調控經濟法從宏觀經濟領域強調國家對市場經濟的救濟和彌補調節運作方法。經濟法通過確認和規范國家對經濟法律的干預,其次是為了運用國家強制力將各種非市場經濟因素障礙消除,已達到一種公平、合理、有效的市場良性競爭機制。

2)民商法要求意思自治,而經濟法是限制意思自治。民商法屬于私法,對任何市場主體都要求在社會主義經濟活動中僅依自已的個人意志決定行為的準則,都不允許任何形式的意志強制。比如處理法律事務時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表示選擇法律適用與否。對于民事行為訴訟的提起以及責任的追究,也同樣需要當事人主動行使自己的權利才能夠得以實現。我國經濟法是強調限制意思自治。我國的經濟法則從中國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維護社會的整體平衡性以及公共利益的平均分配,勞動者收入的分配公平與否等這些社會公共利益問題作為法律調整的目的。利用國家公權力對一切有礙社會主義公共利益的市場經濟行為給予強制限制,具體表現為以限制自然人、法人自由去爭取社會整體的利益,拓寬我國社會整體發展的空間。本質上說,經濟法產生以及發展的過程,也就是法律調整從個人權利本位到社會權利本位的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而社會權利本位法律手段的需要對對個人權利的限制來實現。

3)民商法強調對所有的市場經濟主體都平等保護,而我國經濟法則強調對部分市場經濟主體偏重保護。民商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強調法律主體地位平等性。民商法調整法律并不考慮不同市場經濟主體的強弱關系問題,給各種市場經濟主體以同樣力度的法律保護,對每個自然人、法人都給予一樣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法律幾乎不對具體法律人格進行任何程度的區別對待。只是在民事行為能力制度和監護制度上,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給予最低限度的保護和一些法律限制。我國經濟法常常根據不同市場經濟主體實力等因素的不同情況,給不同市場經濟主體以不同力度的法律保護,做出不同的權利義務法律條款設定。通過保護弱勢群體,限制強勢群體的角度出發,確保達到法制社會和諧和宏觀經濟形式下的總量平衡的目的。

4)民商法的穩定性強,經濟法的穩定性較弱。這一點可以由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有無國別特色這一區別來決定。我國的民商法在發展過程中,繼承了中華民族的法律傳統,民商事法律活動準則為自愿、等價、誠信、有償,以法律條款的形式固定下來,這是在通過歷史沉淀不斷實踐和反復比較后造就的最為合理、最有效率的法律規則,因此是極具穩定性,不容易被更改的。而我國經濟法的許多法律條款都不具備穩定性,是國家針對特定時期出現的經濟問題采取的相應對策,又或是依據各國自身的特點來確定各種經濟法規。

三、總結

第6篇

(一)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內涵變化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民商法中更加注重安全和效益。然而,以往的民商法中,安全和效益的地位相對較低,并未得到充分重視。例如:以往的民商法中安全原則所涉及的范圍相對較為狹窄,僅局限于安全支付等方面,由最為簡單的信息組成。但是,隨著民商法的不斷完善,其內涵發生了較大變化。首先,伴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民商法的主體范圍更加廣泛,主體可以借助互聯網等高科技工具而打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與人進行信息傳遞活動。其次,人們信息的獲取方式更加多樣化,市場的網絡化,其開放性更加高度化,人們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獲取有用的信息。最后,人們信息更加便捷,提高了民商主體的交易自由程度。就民商法而言,盡管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但仍然以自由為根基,發生變化的只是民商法中平等、安全等內涵。民商法在經濟發展中的不斷發展和變化,是適應時展需求的重要表現,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民商法與人們生活的密切聯系,更為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提供保障。

(二)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原則變化

1.民商法安全原則的一系列變化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民商法的安全原則被賦予了更深的內涵。安全原則是市場的民商活動中所必須遵守的原則之一,確保民商事活動的安全有序進行。目前,民商事活動的開展不僅要體現著安全,而且要將安全作為實施的目的之一。就電子網絡而言,從事民商活動時,必須確保安全,才能有效規范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電子網絡中的民商活動,更具高效性和快捷性,其虛擬度相對較高,因而存在著較多的不安全隱患,需要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制,以維護民商活動秩序,確保民商事活動在安全的基礎上進行。

2.民商法平等原則的一系列變化

中立平等是全球性的民商法所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民商法的中立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維護交易雙方主體的利益,使雙方的條件、技術、交易平臺等都保持著平等,這是有效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舉措之一。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民商事活動中存在著一些不平等現象,擾亂市場秩序,對民商法的完善和市場的有序交易十分不利。經濟發展中的民商法在平等原則方面發生了一些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技術平等。基于信息技術基礎上的民商事活動,其交易中所涉及的加密等技術都必須平等,充分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堅決杜絕不平等現象發生。第二,媒介平等。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媒介越趨多樣化,民商法的中立平等原則更加體現在媒介平等方面。民商事活動的主體雙方無論選擇任何媒介進行交易,都必須一視同仁,不可有所懈怠。第三,實施平等。民商事活動的主體雙方可能來自不同的國家,既要對國人進行保護,又要充分維護國外消費者的權益,促使實施的平等。

3.民商法效益原則的一系列變化

縱觀法律發展歷史,公平和效益的兼顧問題是長期尚未得到有效解決的難題之一。公平與效益在民商法中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經濟發展中的民商法必須對二者進行充分闡釋,以實現公平和效益的統籌兼顧。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民商法在注重公平的基礎上,注重提高經濟效益,促進我國經濟的更好發展,以適應時展的需求。民商法在經濟發展中,只有不斷進行自我完善,才能對經濟發展發揮著積極作用,更能做到與時俱進,與人們生活聯系更為密切。

二、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發展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世界形成一個經濟整體,牽一發而動全身。在此背景下,民商法的發展勢必將趨于全球化,在各國中大同小異。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加強了世界各國的密切往來,使世界形成有機整體,經濟全球化勢不可擋,各國要想更好發展,只有牢牢抓住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機遇而發展。由于各國的風土人情存在較大的差異,因而在民商法的制定與完善中存在一定的差異。然而,全球人們的價值觀和法律觀念都是趨于統一的,因而在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發展必然經歷著由小同大異向著大同小異的過渡階段。

(一)民商法應用范圍的發展就民商法而言

其建立伊始就具有內在的完善性,但伴隨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民商法被賦予了更多深刻的內涵,使得其法律體系相對不夠完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然而,社會在發展和進步,民商法亦在完善過程中,其應用范圍有了明顯的擴大。首先,在信息時代條件下,民商法應用于信息庫中。民商法發展過程中,民商事信息作為一個重要因素,對民商事活動的成功與否有著直接影響。為此,在信息庫建立中,民商法必須對有貢獻者給予一定的權利,維護其勞動成果,使其得到應有的回報。但是,就目前我國民商法的信息庫應用范圍而言,仍然存在不足之處。其次,民商法應用于域名中。域名是信息時代的產物,作為虛擬地址可以提供信息的聯絡和傳遞。在信息時代背景下,域名成為更多商家競爭的籌碼,因而民商法應該對其給予相應的保護,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二)民商法調整對象的發展經濟發展中

互聯網的開放性使得信息傳遞更加方便,為信息交流雙方提供充足的交流空間。但是,信息交流過程中,可能涉及到隱私或利益,對信息所有者有著重要影響,所以民商法對其發揮著重要的規范作用。另外,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信息交流對象與日俱增,因而民商法需要對對象加以有效調整,以規范更多對象的信息交流行為,使民商法在信息交流中充分發揮作用。

三、結論

第7篇

民商法認定外觀主義是依據商事行為人的行為外觀表現其行為意愿,外觀主義的目的在于保護行為相對人對交易過程中出現疑問情況的信賴,在這種由本人因素引起的外部表現形式的信賴,并不會關注其真實的意義,僅僅為了實現交易安全,這樣在無形中增強了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責任感,進一步保障交易安全,商事交易行為人的行為表現應遵循法律的規范要求。在完成商事交易行為后,即使在行為人公示事項與事實不符,也不可能隨意更改。交易中的外觀主義是保證商事交易的合理性,目的在于保護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社會交易安全。

二、外觀主義的構成要素

外觀主義的實現需要有外觀事實作為基礎依據,外觀主義要確保外觀事實與真實事實情況不符,使表現出來的權利外觀或意思外觀不符合真實的事實,在重要要素的部件要成為事實依據的基礎,確保信賴保護的對象也能受到法律的保護。與此同時,外觀主義也是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在不同的的財產關系進行合理有效的價值評判。自然人對于外觀事實的形成有一定的推動力,在導致相對人信賴的同時也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而在交易過程中相對人的信賴,即使在交易情況與真實事實嚴重不符的情況下,也要保證交易過程中的信服和信任,通過信賴損害來判斷信賴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積極的信賴損害和消極的信賴損害獲取預期的利益,法律本人利益的權衡下保護第三人利益,實現法律的正義性。

三、民商法中外觀主義的表現類型

(一)動產和不動產善意取得

在動產和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和占有對權利的外觀有著重要的參考依據,占有動產和不動產是對使用權的表現和展示,在本質上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而善意取得是不可以隨意轉讓的,只能在動產和不動產擔保過程中設立質權保障,將占有的動產和不動產推動擴展到其他權利。如果出現因信賴占有的合法權利,在聲稱和主張的權利更能有效的顯示其占有的權利。信賴保護對象要保證客觀的權利外觀,避免把主觀和隨意的語言行為作為權利外觀基礎。權利外觀的基礎只能體現一種確定的事實或權利狀態,從而成為善意他人信賴的內容和基礎。

(二)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票據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一種證書,在整個經濟交易活動中有重要的參考意義,票據權利是維持法律制度的基礎,在整個商品交易活動中采用票據制度。在出現債權時作為交易證據,維護票據在交易過程各個環節的法律效益,促進票據的流通,實現交易過程的確定性和安全性。

(三)對商事、社團登記的信賴

在現實的權力宣示過程中,在商事和社團登記的事實中宣示性權利效力,將登記的事實或在權利狀態的變動不以登記的事實作為生效要件,換句話說,登記的事實是權利保證的重要前提,將登記作為權利變動的生效要件,能有效的保證交易安全。

四、民商法在外觀主義在保護交易安全方面的重要意義

(一)實現交易風險分擔

為了促進交易順利進行,進行風險分擔,在商業交易活動中,交易風險往往分配給了交易的相對人和其他關系人的利益。在普遍的商事交易中,要保護出賣人詢問和質疑權,保證檢驗貨物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確立相應的交易行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即使買受人沒有進行檢驗而接受了貨物,買受人也可以去對商品進行有效說明,履行相應的交易風險承擔。在商品交易過程中確保將交易風險分配給商品交易的行為人。

(二)實現交易公平民商法的外觀主義

實現公平是維護相對人的交易安全。在交易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在相對人的交易中合理運用權、處分權,在產生的買受方和第三方產生權利損害的情況下,保證交易結果不產生法律效力。根據民商法的外觀主義,促使交易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維護了交易安全,實現賣受方、買受方和第三方的交易公平。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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