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2 16:27:34
序論:在您撰寫行業監管體制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銀監會各項職能的正面效應
(一)整合銀行業監管力量,建立統一的監管框架。銀監會成立以前,我國銀行業監管體制屬于典型的多元監管體制,人民銀行有關監管司局負責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督,中央金融工委負責對金融機構的干部監督管理,國有商業銀行還有專門的外部監事會負責監督管理。由于多頭交叉監管,一方面導致金融機構疲于應付各部門的監管,另一方面卻可能出現監管“真空”。銀監會的成立,有效地整合了各部門的監管力量,克服了多頭監管的弊端,有利于形成統一全面的監管框架和對金融機構的全面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確定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單獨設立銀監會,不僅是為了將央行的雙重職能予以分離,加強銀行業的系統監管,更重要的是為了維護和加強中央銀行自身的獨立性,有利于提高相關貨幣政策決策機制的透明性,增強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在我國央行具有監管和貨幣政策雙重職能的時候,央行有動力予以救助以減輕其監管責任,但也可能導致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甚至誘發通貨膨脹。將監管職能從央行分離,單設銀監會的做法,將有效地增強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有利于保持物價水平穩定。
(三)有利于提高銀行業監管專業化水平,以應對金融全球化與金融創新的浪潮。八十年代以來的金融全球化與金融創新浪潮此起彼伏,對銀行業監管產生了較大影響,尤其是增加了新的監管對象——外資金融機構,并改變原有監管對象的行為,加之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不僅增加了整個金融系統的復雜性,而且加大了金融機構的風險。由于不同業務的交叉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監管的難度也日益加大。因此,建立專業化的銀行監管機構,使監管者的工作職責更專一、工作目標更明確、范圍更集中,可以更好地防范金融機構的風險,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使監管效率大為提高。
二、銀行業監管體制運行中可能面臨的問題與障礙
應當指出的是,機構變革僅僅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組織保障,單純的監管組織機構改變并不能代替深層次的改革。監管機構如何設置充其量只能算是第二位重要的問題,監管理念、監管制度、監管技術和監管模式的變革才是深層次的根本性改革。《巴塞爾協議》關于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認為,有效銀行監管的必要條件是:法律賦予的獨立性,制約平衡機制,相對穩定充足的資金來源以及相應的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的激勵機制。從銀監會的體制框架看,我們認為必須妥善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一)銀監會與中央銀行的關系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監管信息的共享問題。央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微觀基礎是金融機構經營行為、財務狀況和風險控制情況、企業與個人的信貸行為。而這些信息來自于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在信息來源上,兩個機構也許會存在一定的摩擦和障礙。因此,建立銀監會與央行之間充分、及時的信息溝通機制至關重要。二是對出現流動性風險和退出市場的金融機構的資金救助問題。由于中央銀行履行最后貸款人職責,對出現流動性風險和退出市場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問題,在銀監會成立以后,牽涉到兩個部門的協調與配合。銀監會應當在對金融機構風險正確評價的基礎上,及時審慎地向中央銀行提出對高風險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中央銀行資金支持的形式應當逐步向成熟市場經濟國家靠攏,盡量減少直接發放信用貸款救助,而是通過再貼現形式或某一中介(如設立的風險救助基金、存款保險機構)來發放救助資金。否則,在救助問題上,可能出現央行拯救過度造成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或是拯救不足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因此,建立中央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有關金融穩定的協調機制已成為一個緊迫的問題。
(二)銀監會與證監會、保監會的業務分工與配合問題。隨著金融創新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不同種類金融機構業務的日益交叉,金融業綜合經營、混業經營將成為一種趨勢。交叉性業務的出現,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缺位。因此,有必要對各個監管機構的職能明確分工,對交叉業務協調配合落實監管職責。
(三)銀監會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問題。在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監管的問題上,地方政府與銀監會應當在制度上明確監管的層次與次序。地方政府應當定位在大股東的位置,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重大問題實施內部監督管理,銀監會作為外部監管者應當以維護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為目標,要防止大股東侵犯存款人和其它債權人、小股東利益的做法。否則,有可能出現地方政府運用當地金融機構的資源發展地方經濟,而將金融機構的風險向中央銀行轉嫁的風險。同時,銀監會與地方政府的關系也是關系到銀監會獨立行使其監管職責的重要問題。
(四)銀監會的內部制度建設問題。盡管已經搭建機構的組織架構,但銀監會的獨立性、監管理念、監管文化、激勵機制與監管技術等問題都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解決的如何才是決定銀監會體制是否能有效運轉的關鍵因素。現在可以肯定的是,銀監會的設立已經打破了原有多頭監管的體制,原有的監管理念、監管文化也勢必要經歷改革揚棄的過程。
三、實施深層次制度變革,完善銀行業監管體制的政策建議
(一)實現監管的獨立性。我們在加快金融機構體制改革的同時,要盡快建立可信賴的監管機制。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一支具有較高專業水準和一定規模的現場檢查隊伍,負責組織對各地區之間的機動交叉檢查。其目的是避免目前監管當局的分支機構的監管者與當地的被監管對象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造成監管的弱化。盡管理論上我們可以建立對監管者定期的異地輪換制度,但考慮到人員流動的高昂成本,實際工作中很難行得通。相反,可替代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強有力的現場檢查隊伍,實行異地交叉檢查,這應是體制約束下的最優方案。
(二)分階段逐步設立銀監會的分支機構。在省一級建立一支業務精良、規模強大的監管隊伍。待今后隨著監管業務的發展,再根據需要逐步延伸到地市或縣一級機構。這樣,將有效地減小機構變更帶來的不必要的震蕩和機構設置過多導致的高昂成本。
安然事件后,CPA行業監管問題成為會計審計界的熱點問題之一。從監管實務看,美國頒布薩班斯法案,成立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ublicCompanyAccountingOversightBoard,PCAOB),對CPA行業實行獨立監管;英國革新監管框架,完善自律監管體制;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簡稱IFAC)決定建立一個公眾利益監管委員會,監管其審計與職業道德準則制定情況;我國財政部從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手中收回行政監管權,進一步明確財政部的行政監管職責和中注協的行業自律監管職責。從監管理論研究看,國內外學者用博弈論、市場失靈和政府管制等理論分析CPA行業存在的問題,對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監管和獨立監管體制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提出不少有價值的觀點和可操作性的建議,在眾多建議中,不少學者對英美原有的CPA行業自律監管體制持否定態度。英美自律監管體制是否一無是處,其體制變遷對我國有何啟示?這些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
自1853年英國愛丁堡會計師協會成立至今,注冊會計師(簡稱CPA)行業監管已有150多年的歷史。在這150多年間,行業監管部門為CPA行業制定規范,創建方法,提供服務和支持,對違規CPA進行懲戒與處罰,從而為促進CPA行業健康發展、維持資本市場穩定乃至為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
英國最初的行業監管體制是純粹的行業自律,經過150多年的發展,英國CPA行業監管體制的核心雖然還是行業自律,但與最初的行業自律相比,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現已形成行業自律監管、獨立監管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體制。美國的CPA行業自律監管對世界各國CPA行業監管的發展影響最大,在120年的發展歷程中,它由最初的純行業自律,經過期間的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監管的不斷摩擦,發展到現在的獨立監管、行業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體制。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的變遷,在早期主要是誘致性變遷,后期是誘致性制度變遷與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交替進行。
一、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的變遷過程
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都是由最初的行業自律,經過法律規范、政府的適度監管,成立獨立監管機構,發展到現在的自律監管、政府監管和獨立監管相結合的混合體制。筆者將兩國CPA行業監管體制的變遷過程歸納如下表所示。
二、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變遷動因分析
(一)監管目標引致
英國2003年后實行的是行業自律監管為主、獨立監管與政府監管為輔的混合監管體制;美國薩班斯法案后實行的是獨立監管為主、行業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為輔的混合監管體制。
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是隨著CPA行業監管目標的變化而變遷的。
1.在監管目標只有一個,即保護CPA行業整體利益時,CPA行業實行的是純行業自律監管體制,盡管提高執業質量、維護行業聲譽會給公眾帶來好處,但從當時的監管目標本身來看,只是為了行業的生存和發展。
2.在監管目標演變為保護行業利益和維護公眾利益并重時,CPA行業實行的是自律監管為主、政府適度行政監管為輔的體制。
3.在監管目標發展到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為主,保護行業利益為輔時,CPA行業監管開始引入獨立監管體制。以美國為例,20世紀30年代前,CPA行業監管的目標只是為了維護CPA及事務所的壟斷地位,確保執業CPA的利益,行業監管是自發性的自律行為;30年代后,雖然《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賦予了SEC監管CPA行業的權力,且SEC也是出于維護公眾利益而實施監管的,但直到70年代,SEC還只是對自律監管組織進行適度監管,并不介入CPA行業日常監管,監管主體是AICPA及州注冊會計師協會,監管目標仍然主要是為了維護CPA行業利益,這一階段的監管體制是政府少量介入的行業自律監管體制;70年代后,AICPA為了避免政府過度介入CPA行業監管,而自行改革行業自律監管體制,設立POB并推行同業互查,在社會公眾的呼聲和政府的壓力下,行業自律監管的目標發展為行業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并重,這一階段的監管體制是政府適度監管下的行業自律監管體制;安然事件后,維護公眾利益成為CPA行業監管的主要目標,行業監管體制演變為現在的獨立監管為主,自律監管和政府監管為輔的體制。
(二)監管主體引致
CPA制度確立之初,人們普遍認為CPA行業監管是職業團體內部的事,所以監管主體只有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體制也只能是行業自律監管;當CPA對證券市場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逐漸增大時,單純靠市場機制監管CPA行業會造成市場失靈,政府開始介入CPA行業,并進行適度監管。此時的監管主體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和政府,從而CPA行業監管體制就演變為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體制;而當CPA審計舞弊案時有發生且對證券市場影響較大、很多公眾對CPA行業信譽提出質疑時,政府就會加大監管力度,或建立獨立的監管機構,以避免行業或政府的不獨立。此時的監管主體有行業自律組織、政府部門和獨立監管機構,其監管體制也就是英美現行的獨立監管、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監管相結合的體制。
但我國監管體制的變遷與監管主體的變化幾乎沒有必然聯系。1980年我國恢復CPA制度之初,行業監管主體只有政府部門實行政府監管體制;之后政府決定成立CPA行業自律組織,并由自律組織代為履行政府職能,監管主體是行業自律組織,實行的卻是政府監管為主的體制;現在的監管主體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和多個政府部門,實行的是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監管相結合的體制。其監管體制變遷是政府行政命令引致,與監管主體變化無關。
三、英國CPA行業自律監管體制變遷對我國的啟示
(一)英國CPA行業自律監管體制的主要貢獻
1.作為行業自律監管的發源地,為各國CPA行業監管體制的建立指明了方向。
2.為行業自律監管體制樹立了典范。美國的自律監管體制坍塌,英國不僅沒出大問題,行業自律監管反而更加穩固,這本身就值得世界各國借鑒學習。
3.“分而治之”有其自身的優越性,它可以通過自律監管組織之間的競爭促進CPA行業的發展。
4.能夠審時度勢,及時調整應是英國監管體制的另一大優勢。從職業團體的分散管理,到團結合作,再到加強政府監管、實施統一透明的外部監管,說明這個行業監管最古老的國家不僅沒有固步自封,而且在不斷尋求改進和完善策略。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取得實質性進步的同時,也使CPA行業的公信度大大提高,自律監管也取得了重大進展。
5.與美國重在幫助教育的同業互查相比而言,英國的聯合懲戒和獨立懲戒措施更為嚴厲,監管力度更大,效果也更好。另外,對CPA個人及對事務所合伙人的經濟處罰,比對事務所的處罰更重,也是英國的CPA行業監管效率更好的原因之一。
(二)英國CPA業務自律監管體制的不足之處
與其他國家的CPA行業監管體制相比,英國最大的特色是多個CPA職業組織共同實施對CPA行業的自律監管,即“分而治之”。前已述及“分而治之”的優越性,但也有其不足之處。筆者認為“分而治之”的主要缺點是:
1.ICAEW、ICAS、ICAI和ACCA這四個被英國貿工部認可的CPA管理職業團體都設有注冊委員會、懲戒委員會和申訴委員會等,負責各自的考試、注冊管理、規則制定和行業監管等工作,其準入條件、執業標準和監管力度必然會有區別,從而會使監管質量和會員的執業質量有差異。長期以來,六大職業團體在投訴和懲戒制度上各自為政,職業團體在投訴和懲戒程序上存在較多的差別。2.不同的職業團體間雖有合作,但更多的是競爭,在自由競爭的情況下同樣存在市場失靈問題。
(三)英國CPA行業自律監管體制帶給我國的啟示
1.CPA職業團體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由于CPA的利益與社會公眾不盡一致,社會公眾理應要求加強對CPA的監管。而CPA職業團體出于自身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同時迫于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壓力,必然會規范CPA執業行為,監管CPA提高審計質量,維護行業信譽,從這點來看,CPA職業團體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又是一致的。
2.政府對CPA行業的適度監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政府的監管應是宏觀管理與指導,而不應介入CPA行業的日常細節管理。
3.條件允許時,可成立獨立的監管部門,以彌補行業自律監管的獨立性不足和政府監管的官僚性缺陷等問題。
四、美國CPA行業自律監管體制變遷對我國的啟示
(一)美國CPA行業自律性監管體制的優點
AICPA作為世界上最有影響的會計職業組織,其行業自律監管為CPA行業監管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主要表現為:
1.為CPA執業制定了最系統完整的審計準則體系。
2.成立公眾監督委員會(POB),設立證券市場業務部(SECPS),對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CPA審計業務分別管理,創新了行業監管體制。
3.同業互查制度是較為有效的自律監管方法。
4.在安然事件前,POB的監管被多數人認為是有效和值得推廣的。
(二)美國行業自律監管體制的缺陷
1.POB受經費等諸多因素限制,并不能獨立發揮監督作用。POB的經費來源是通過AICPA下屬的SECPS從所監管的會計師事務所籌集。因為缺乏財務上的獨立性,POB不可能完全獨立于注冊會計師行業,所發揮的監督作用極其有限。AICPA和原“五大”對POB的支持不夠,也是POB不能發揮應有監管作用的一個重要因素。2.美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近幾年與SEC的關系過于緊張,AICPA利用其影響削弱了SEC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督作用。3.同業互查被認為是“相互撓癢的組織”,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4.美國的自律監管重在幫助教育,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處罰措施不力,其處罰形式只限于會員權力范圍內,一般只是強制后續教育和暫停會員資格,最嚴厲的措施也就是取消會員資格,但這并不會對被處罰人的執業產生實質影響。
(二)美國行業自律監管體制對我國的啟示
1.AICPA的很多監管理念和方法是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鑒的,不能因為安然事件就否定美國的行業自律監管。
2.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正確處理好公眾利益與行業利益的關系,AICPA因法律沒有授權其監管地位,使其過分地強調了維護行業利益,最后將自己陷入CPA行業的代言人角色,這是值得中注協吸取的教訓。
3.從SEC與AICPA長期存在的矛盾中可以得出,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監管的密切配合是CPA行業監管發展的方向。
4.同業互查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它是美國CPA行業自律監管的最有效方法,為美國CPA行業監管作出了巨大貢獻。雖然每次同業互查都被評為“優秀”的安達信,仍沒有逃脫解體的命運,但我們可以想象,如果沒有同業互查,類似安然事件的審計失敗案早已發生。同業互查自身有待逐步完善,如互查方式、互查責任等需要改進。但同業互查為CPA行業自律監管方法指明了方向,我國CPA行業的執業質量檢查應大膽借鑒。
對于安然事件后美國實行的獨立監管體制,眾說紛紜,評價不一。筆者認為其運行效果有待于實踐檢驗,現在對其評價為時尚早。
安然事件后,CPA行業監管問題成為會計審計界的熱點問題之一。從監管實務看,美國頒布薩班斯法案,成立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對CPA行業實行獨立監管;英國革新監管框架,完善自律監管體制;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簡稱IFAC)決定建立一個公眾利益監管委員會,監管其審計與職業道德準則制定情況;我國財政部從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手中收回行政監管權,進一步明確財政部的行政監管職責和中注協的行業自律監管職責。從監管理論研究看,國內外學者用博弈論、市場失靈和政府管制等理論分析CPA行業存在的問題,對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監管和獨立監管體制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提出不少有價值的觀點和可操作性的建議,在眾多建議中,不少學者對英美原有的CPA行業自律監管體制持否定態度。英美自律監管體制是否一無是處,其體制變遷對我國有何啟示?這些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
自1853年英國愛丁堡會計師協會成立至今,注冊會計師(簡稱CPA)行業監管已有150多年的歷史。在這150多年間,行業監管部門為CPA行業制定規范,創建方法,提供服務和支持,對違規CPA進行懲戒與處罰,從而為促進CPA行業健康發展、維持資本市場穩定乃至為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
英國最初的行業監管體制是純粹的行業自律,經過150多年的發展,英國CPA行業監管體制的核心雖然還是行業自律,但與最初的行業自律相比,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現已形成行業自律監管、獨立監管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體制。美國的CPA行業自律監管對世界各國CPA行業監管的發展影響最大,在120年的發展歷程中,它由最初的純行業自律,經過期間的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監管的不斷摩擦,發展到現在的獨立監管、行業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體制。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的變遷,在早期主要是誘致性變遷,后期是誘致性制度變遷與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交替進行。
一、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的變遷過程
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都是由最初的行業自律,經過法律規范、政府的適度監管,成立獨立監管機構,發展到現在的自律監管、政府監管和獨立監管相結合的混合體制。筆者將兩國CPA行業監管體制的變遷過程歸納如下表所示。
二、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變遷動因分析
(一)監管目標引致
英國2003年后實行的是行業自律監管為主、獨立監管與政府監管為輔的混合監管體制;美國薩班斯法案后實行的是獨立監管為主、行業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為輔的混合監管體制。
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是隨著CPA行業監管目標的變化而變遷的。
1.在監管目標只有一個,即保護CPA行業整體利益時,CPA行業實行的是純行業自律監管體制,盡管提高執業質量、維護行業聲譽會給公眾帶來好處,但從當時的監管目標本身來看,只是為了行業的生存和發展。
2.在監管目標演變為保護行業利益和維護公眾利益并重時,CPA行業實行的是自律監管為主、政府適度行政監管為輔的體制。
3.在監管目標發展到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為主,保護行業利益為輔時,CPA行業監管開始引入獨立監管體制。以美國為例,20世紀30年代前,CPA行業監管的目標只是為了維護CPA及事務所的壟斷地位,確保執業CPA的利益,行業監管是自發性的自律行為;30年代后,雖然《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賦予了SEC監管CPA行業的權力,且SEC也是出于維護公眾利益而實施監管的,但直到70年代,SEC還只是對自律監管組織進行適度監管,并不介入CPA行業日常監管,監管主體是AICPA及州注冊會計師協會,監管目標仍然主要是為了維護CPA行業利益,這一階段的監管體制是政府少量介入的行業自律監管體制;70年代后,AICPA為了避免政府過度介入CPA行業監管,而自行改革行業自律監管體制,設立POB并推行同業互查,在社會公眾的呼聲和政府的壓力下,行業自律監管的目標發展為行業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并重,這一階段的監管體制是政府適度監管下的行業自律監管體制;安然事件后,維護公眾利益成為CPA行業監管的主要目標,行業監管體制演變為現在的獨立監管為主,自律監管和政府監管為輔的體制。
(二)監管主體引致
CPA制度確立之初,人們普遍認為CPA行業監管是職業團體內部的事,所以監管主體只有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體制也只能是行業自律監管;當CPA對證券市場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逐漸增大時,單純靠市場機制監管CPA行業會造成市場失靈,政府開始介入CPA行業,并進行適度監管。此時的監管主體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和政府,從而CPA行業監管體制就演變為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體制;而當CPA審計舞弊案時有發生且對證券市場影響較大、很多公眾對CPA行業信譽提出質疑時,政府就會加大監管力度 ,或建立獨立的監管機構,以避免行業或政府的不獨立。此時的監管主體有行業自律組織、政府部門和獨立監管機構,其監管體制也就是英美現行的獨立監管、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監管相結合的體制。
但我國監管體制的變遷與監管主體的變化幾乎沒有必然聯系。1980年我國恢復CPA制度之初,行業監管主體只有政府部門實行政府監管體制;之后政府決定成立CPA行業自律組織,并由自律組織代為履行政府職能,監管主體是行業自律組織,實行的卻是政府監管為主的體制;現在的監管主體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和多個政府部門,實行的是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監管相結合的體制。其監管體制變遷是政府行政命令引致,與監管主體變化無關。
三、英國CPA行業自律監管體制變遷對我國的啟示
(一)英國CPA行業自律監管體制的主要貢獻
1.作為行業自律監管的發源地,為各國CPA行業監管體制的建立指明了方向。
2.為行業自律監管體制樹立了典范。美國的自律監管體制坍塌,英國不僅沒出大問題,行業自律監管反而更加穩固,這本身就值得世界各國借鑒學習。
3.“分而治之”有其自身的優越性,它可以通過自律監管組織之間的競爭促進CPA行業的發展。
4.能夠審時度勢,及時調整應是英國監管體制的另一大優勢。從職業團體的分散管理,到團結合作,再到加強政府監管、實施統一透明的外部監管,說明這個行業監管最古老的國家不僅沒有固步自封,而且在不斷尋求改進和完善策略。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取得實質性進步的同時,也使CPA行業的公信度大大提高,自律監管也取得了重大進展。
5.與美國重在幫助教育的同業互查相比而言,英國的聯合懲戒和獨立懲戒措施更為嚴厲,監管力度更大,效果也更好。另外,對CPA個人及對事務所合伙人的經濟處罰,比對事務所的處罰更重,也是英國的CPA行業監管效率更好的原因之一。
(二)英國CPA業務自律監管體制的不足之處
與其他國家的CPA行業監管體制相比,英國最大的特色是多個CPA職業組織共同實施對CPA行業的自律監管,即“分而治之”。前已述及“分而治之”的優越性,但也有其不足之處。筆者認為“分而治之”的主要缺點是:
1.ICAEW、ICAS、ICAI和ACCA這四個被英國貿工部認可的CPA管理職業團體都設有注冊委員會、懲戒委員會和申訴委員會等,負責各自的考試、注冊管理、規則制定和行業監管等工作,其準入條件、執業標準和監管力度必然會有區別,從而會使監管質量和會員的執業質量有差異。長期以來,六大職業團體在投訴和懲戒制度上各自為政,職業團體在投訴和懲戒程序上存在較多的差別。
2.不同的職業團體間雖有合作,但更多的是競爭,在自由競爭的情況下同樣存在市場失靈問題。
(三)英國CPA行業自律監管體制帶給我國的啟示
1.CPA職業團體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由于CPA的利益與社會公眾不盡一致,社會公眾理應要求加強對CPA 的監管。而CPA職業團體出于自身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同時迫于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壓力,必然會規范CPA執業行為,監管CPA提高審計質量,維護行業信譽,從這點來看,CPA職業團體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又是一致的。
2.政府對CPA行業的適度監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政府的監管應是宏觀管理與指導,而不應介入CPA行業的日常細節管理。
3.條件允許時,可成立獨立的監管部門,以彌補行業自律監管的獨立性不足和政府監管的官僚性缺陷等問題。
四、美國CPA行業自律監管體制變遷對我國的啟示
(一)美國CPA行業自律性監管體制的優點
AICPA作為世界上最有影響的會計職業組織,其行業自律監管為CPA行業監管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主要表現為:
1.為CPA執業制定了最系統完整的審計準則體系。
2.成立公眾監督委員會(POB),設立證券市場業務部(SECPS),對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CPA審計業務分別管理,創新了行業監管體制。
3.同業互查制度是較為有效的自律監管方法。
4.在安然事件前,POB的監管被多數人認為是有效和值得推廣的。
(二)美國行業自律監管體制的缺陷
1.POB受經費等諸多因素限制,并不能獨立發揮監督作用。POB的經費來源是通過AICPA下屬的SECPS從所監管的會計師事務所籌集。因為缺乏財務上的獨立性,POB不可能完全獨立于注冊會計師行業,所發揮的監督作用極其有限。AICPA和原“五大”對POB的支持不夠,也是POB不能發揮應有監管作用的一個重要因素。2.美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近幾年與SEC的關系過于緊張,AICPA利用其影響削弱了SEC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督作用。3.同業互查被認為是“相互撓癢的組織”,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4.美國的自律監管重在幫助教育,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處罰措施不力,其處罰形式只限于會員權力范圍內,一般只是強制后續教育和暫停會員資格,最嚴厲的措施也就是取消會員資格,但這并不會對被處罰人的執業產生實質影響。
(二)美國行業自律監管體制對我國的啟示
1. AICPA的很多監管理念和方法是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鑒的,不能因為安然事件就否定美國的行業自律監管。
2.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正確處理好公眾利益與行業利益的關系,AICPA因法律沒有授權其監管地位,使其過分地強調了維護行業利益,最后將自己陷入CPA行業的代言人角色,這是值得中注協吸取的教訓。
3.從SEC與AICPA長期存在的矛盾中可以得出,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監管的密切配合是CPA行業監管發展的方向。
4. 同業互查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它是美國CPA行業自律監管的最有效方法,為美國CPA行業監管作出了巨大貢獻。雖然每次同業互查都被評為“優秀”的安達信,仍沒有逃脫解體的命運,但我們可以想象,如果沒有同業互查,類似安然事件的審計失敗案早已發生。同業互查自身有待逐步完善,如互查方式、互查責任等需要改進。但同業互查為CPA行業自律監管方法指明了方向,我國CPA行業的執業質量檢查應大膽借鑒。
對于安然事件后美國實行的獨立監管體制,眾說紛紜,評價不一。筆者認為其運行效果有待于實踐檢驗,現在對其評價為時尚早。
安然事件后,CPA行業監管問題成為會計審計界的熱點問題之一。從監管實務看,美國頒布薩班斯法案,成立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對CPA行業實行獨立監管;英國革新監管框架,完善自律監管體制;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簡稱IFAC)決定建立一個公眾利益監管委員會,監管其審計與職業道德準則制定情況;我國財政部從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手中收回行政監管權,進一步明確財政部的行政監管職責和中注協的行業自律監管職責。從監管理論研究看,國內外學者用博弈論、市場失靈和政府管制等理論分析CPA行業存在的問題,對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監管和獨立監管體制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提出不少有價值的觀點和可操作性的建議,在眾多建議中,不少學者對英美原有的CPA行業自律監管體制持否定態度。英美自律監管體制是否一無是處,其體制變遷對我國有何啟示?這些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
自1853年英國愛丁堡會計師協會成立至今,注冊會計師(簡稱CPA)行業監管已有150多年的歷史。在這150多年間,行業監管部門為CPA行業制定規范,創建方法,提供服務和支持,對違規CPA進行懲戒與處罰,從而為促進CPA行業健康發展、維持資本市場穩定乃至為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
英國最初的行業監管體制是純粹的行業自律,經過150多年的發展,英國CPA行業監管體制的核心雖然還是行業自律,但與最初的行業自律相比,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現已形成行業自律監管、獨立監管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體制。美國的CPA行業自律監管對世界各國CPA行業監管的發展影響最大,在120年的發展歷程中,它由最初的純行業自律,經過期間的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監管的不斷摩擦,發展到現在的獨立監管、行業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體制。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的變遷,在早期主要是誘致性變遷,后期是誘致性制度變遷與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交替進行。
一、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的變遷過程
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都是由最初的行業自律,經過法律規范、政府的適度監管,成立獨立監管機構,發展到現在的自律監管、政府監管和獨立監管相結合的混合體制。筆者將兩國CPA行業監管體制的變遷過程歸納如下表所示。
二、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變遷動因分析
(一)監管目標引致
英國2003年后實行的是行業自律監管為主、獨立監管與政府監管為輔的混合監管體制;美國薩班斯法案后實行的是獨立監管為主、行業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為輔的混合監管體制。
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是隨著CPA行業監管目標的變化而變遷的。
1.在監管目標只有一個,即保護CPA行業整體利益時,CPA行業實行的是純行業自律監管體制,盡管提高執業質量、維護行業聲譽會給公眾帶來好處,但從當時的監管目標本身來看,只是為了行業的生存和發展。
2.在監管目標演變為保護行業利益和維護公眾利益并重時,CPA行業實行的是自律監管為主、政府適度行政監管為輔的體制。
3.在監管目標發展到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為主,保護行業利益為輔時,CPA行業監管開始引入獨立監管體制。以美國為例,20世紀30年代前,CPA行業監管的目標只是為了維護CPA及事務所的壟斷地位,確保執業CPA的利益,行業監管是自發性的自律行為;30年代后,雖然《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賦予了SEC監管CPA行業的權力,且SEC也是出于維護公眾利益而實施監管的,但直到70年代,SEC還只是對自律監管組織進行適度監管,并不介入CPA行業日常監管,監管主體是AICPA及州注冊會計師協會,監管目標仍然主要是為了維護CPA行業利益,這一階段的監管體制是政府少量介入的行業自律監管體制;70年代后,AICPA為了避免政府過度介入CPA行業監管,而自行改革行業自律監管體制,設立POB并推行同業互查,在社會公眾的呼聲和政府的壓力下,行業自律監管的目標發展為行業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并重,這一階段的監管體制是政府適度監管下的行業自律監管體制;安然事件后,維護公眾利益成為CPA行業監管的主要目標,行業監管體制演變為現在的獨立監管為主,自律監管和政府監管為輔的體制。
(二)監管主體引致
CPA制度確立之初,人們普遍認為CPA行業監管是職業團體內部的事,所以監管主體只有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體制也只能是行業自律監管;當CPA對證券市場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逐漸增大時,單純靠市場機制監管CPA行業會造成市場失靈,政府開始介入CPA行業,并進行適度監管。此時的監管主體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和政府,從而CPA行業監管體制就演變為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體制;而當CPA審計舞弊案時有發生且對證券市場影響較大、很多公眾對CPA行業信譽提出質疑時,政府就會加大監管力度 ,或建立獨立的監管機構,以避免行業或政府的不獨立。此時的監管主體有行業自律組織、政府部門和獨立監管機構,其監管體制也就是英美現行的獨立監管、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監管相結合的體制。
但我國監管體制的變遷與監管主體的變化幾乎沒有必然聯系。1980年我國恢復CPA制度之初,行業監管主體只有政府部門實行政府監管體制;之后政府決定成立CPA行業自律組織,并由自律組織代為履行政府職能,監管主體是行業自律組織,實行的卻是政府監管為主的體制;現在的監管主體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和多個政府部門,實行的是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監管相結合的體制。其監管體制變遷是政府行政命令引致,與監管主體變化無關。
三、英國CPA行業自律監管體制變遷對我國的啟示
(一)英國CPA行業自律監管體制的主要貢獻
1.作為行業自律監管的發源地,為各國CPA行業監管體制的建立指明了方向。
2.為行業自律監管體制樹立了典范。美國的自律監管體制坍塌,英國不僅沒出大問題,行業自律監管反而更加穩固,這本身就值得世界各國借鑒學習。
3.“分而治之”有其自身的優越性,它可以通過自律監管組織之間的競爭促進CPA行業的發展。
4.能夠審時度勢,及時調整應是英國監管體制的另一大優勢。從職業團體的分散管理,到團結合作,再到加強政府監管、實施統一透明的外部監管,說明這個行業監管最古老的國家不僅沒有固步自封,而且在不斷尋求改進和完善策略。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取得實質性進步的同時,也使CPA行業的公信度大大提高,自律監管也取得了重大進
展。 5.與美國重在幫助教育的同業互查相比而言,英國的聯合懲戒和獨立懲戒措施更為嚴厲,監管力度更大,效果也更好。另外,對CPA個人及對事務所合伙人的經濟處罰,比對事務所的處罰更重,也是英國的CPA行業監管效率更好的原因之一。
(二)英國CPA業務自律監管體制的不足之處
關鍵詞:CPA行業監管;評價;措施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對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變遷的評價
收錄日期:2013年6月3日
英美CPA行業監管都是由最初的行業自律在經過一段時間的過渡之后,經過法律規范、政府適度監管,成為獨立監管機構,隨后逐漸發展為自律監管、政府監管和獨立監管相結合的混合體制。
一、英國CPA行業自律監管體制及其變遷評價
英國行業自律監管體制的主要貢獻就是:英國是行業自律的發源地,具有基礎性,為各國建立與發展CPA行業監管體制指明了方向;為行業自律監管體制樹立了典范。美國的自律行業監管再出現問題并沒有影響英國的監管體制,反而更加促進了英國行業自律監管地位。這樣的原因值得各個國家認真分析其原因并且借鑒與學習;英國建立的“分而治之”的方式具有其獨特的優勢,它可以通過行業自律監管組織之間的競爭影響CPA行業的發展;能夠根據時展及時調整自己的發展,這一方面正是英國CPA行業發展的最大優點,因為從團體到個體管理,再到團結合作,然后又是政府加強監管、實施統一的透明外部監管的過程足以說明英國沒有在CPA行業監管上思想陳舊,而是具有開放、積極的思想觀念,他們在積極地探索改進和完善有利于行業監管的策略。
可以說,英國的CPA行業監管與別國的監管體制相比,最大的特色就是實施了對CPA行業的自律監管,就是前面我們提到的“分而治之”,這樣的“分而治之”的優越性在發揮其作用的時候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一是目前被英國有關部門認可的CPA管理職業團體都設有注冊委員會、懲戒委員會、申訴委員會等,他們負責各地的考試、注冊管理、規則制定和行業監管等工作,它的準入條件、執業標準和監督力度就會有區別,進而導致監督的質量與他們執業質量之間存在差距。所以,英國的管理職業團體在投訴與懲戒的程度上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差別,這樣就會影響整個CPA行業自律監管,進而使會計職業投訴與懲戒制度的可信度出現信譽率降低;二是英國的幾個獨立CPA行業管理團體雖然有合作,但是它們之間還是存在更多的競爭,這樣如果競爭過于增多的情況下就容易出現市場失靈的問題。
二、美國CPA行業自律監督體制評價
AICPA作為世界上最有影響力的會計職業組織,其行業自律監督管理為CPA行業監管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其主要表現為:為CPA執業制定了最系統完整的審計準則體系;成立公眾監督委員會,設立證券市場業務部,對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CPA審計業務分別管理,創立了行業監管體制;在美國發生“安然事件”之前,公眾監督委員會的監督被多數人認為是值得推廣的。
對于美國行業自律監管體制的缺陷評價,不同的群體具有不同的評價。美國行業自律監管體制存在的缺陷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觀點:
1、中注協對于美國自律監管體制的評價:(1)安然事件前的美國CPA行業監管體制,不是政府監督下的行業自律管理體制,而是“支離破碎”的體制。CPA和事務所的資格準入和監督在州一級,證券業務監督在聯邦一級,進而大大抵消和分散監管力量。因此,AICPA的自律監管是沒有法律支持和法律地位的自律監管;(2)CPA之所以成為一門職業,其核心價值不在于CPA的牌子本身,而在于CPA內在的專業品質,在于其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不具備相應的專業水準和職業道德,CPA證書就是一張紙,因此美國行業自律監管體制的弊端就是將管理的形式與內容肢解開,結果出現管資格的沒有足夠的資源管資質,管資質的行業組織卻沒有足夠的資源管資格;(3)AICPA由于沒有法定的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權利,法律也沒有對它進行授權,也就導致它沒有受到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結果就導致了注重CPA行業的自身利益,使得AICPA成為CPA的保護者。
2、公眾監督委員會認為自律監管制度還存在的主要問題:(1)公眾監督委員會并不能獨立發揮監督作用。因為公眾監督委員會的資金來源是通過AICPA下屬的組織從會計事務所籌集,因此它的財務缺乏獨立性,導致公眾監督委員會不可能完全獨立于注冊會計師行業,因此其發揮的監管作用極其有限;(2)公眾監督委員會的經費有限,難以發揮作用。美國的公眾監督委員會的經費來源是靠自己籌集的,它每年的經費大約為350萬美元,其中薪酬就占了一半,而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部門一年的費用就高達2,300多萬美元;(3)證券市場業務部的監管不能做到及時有效。
三、各方對美國薩拉斯法案及獨立監督體制的評價
薩拉斯法案以后,許多學者對其進行了多方面的分析,對它的積極面與消極面進行了分析。比如,陸建橋認為,PCAOB屬于非營利法人組織,但不屬于政府機構,委員會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委員會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通過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繳納的資金,建立PCAOB的主要目的就是監督公開發行證券公司的審計工作和其他相關事項,以保護投資者乃至公眾的利益。
中注協對于薩班斯法案的評價:一是關于審計準則的制定問題。PCAOB選擇自主制定準則,這一決定讓整個會計行業比較意外,因為PCAOB負責審計準則的制定,將影響審計準則的專業性;其次PCAOB只是負責證券市場審計業務的審計準則,那么對于非上市公司的審計準則由誰制定;二是關于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體制。薩班斯法案對于沒有經過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具有管理效應。薩班斯法案的出臺,我國的中注協認為它是為了體現其政治訴求,沒有進行必要的理論支持與論證。
崔宏對于薩班斯法案的實施效果進行分析以后得出的結論是:1、公司面臨的壓力不斷增大,薩班斯法案的核心在于對內部控制的制約與平衡,以確保上市公司在其財務報告中記錄其資產與負債及其他項目;2、遵守法案的成本比較高。每家上市公司必須將公司的任何一個崗位職務進行細致的描述,這樣的結果就會增加上市公司的成本;3、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方式具有嚴謹性。由于薩班斯法案對于會計師的要求比較嚴格,這樣就會增加對會計師的工作行為進行規則制約。
陳波認為,PCAOB做出的許多重大決策要經過SEC批準才能生效,SEC可以改變PCAOB的處罰效果,還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親自進行調查。所以,如果PCAOB的監管效果不是很理想,負責對其進行監督的SEC就不容易發展,導致SEC在對PCAOB進行監管過程中的有意庇護,弱化對于PCAOB的監督力度。
四、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英美國家的會計師行業監管體制的分析,我們對照我國的CPA行業監管體制進行研究,我國的CPA行業監管是在1980年恢復的,我國的CPA行業監管也形成了以政府監管為主,行業自我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但是它在管理方面還是存在一些問題的。
(一)政府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
1、監管依據不足,監管法規不配套。我國目前會計法規對于會計師行業的監管做出了明文規定,但是沒有制定相關的政策依據,尤其是對于多部門之間的具體職責劃分沒有明確的規定,使得政府部門執法的力度與依據不足,造成政府監管部門不愿意也有時沒有能力進行監管的工作。
2、政府各監管部門權責劃定不明,監管效果差。根據各種法規規定,我國現在的可對注冊會計師行業實行監管的政府部門主要有財政、審計、證券監管以及稅務、工商等。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法規政策對這些監管主體進行明確的職責劃定,各部門在實行監管時相互之間又缺乏有效的溝通,造成了監管職能缺位、越位、重疊、監管不力以及處罰滯后等現象,因此我國政府部門應當如何監管,如何界定權責已成為我國目前必須解決的問題。
3、政府部門的職責劃分不清晰,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會計師行業監管過重于政府對其的監管,國家把過多的權利交給政府部門,這樣就會忽視行業協會以及事務所的權利規范,造成審計的獨立性受到單方面的限制,造成監管的制度缺失。
(二)行業自我管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1、注冊會計師協會權利分配不合理。《注冊會計師法》中把懲處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的權限授予了代表政府監管的財政部門,而并非將其直接授予對本行業熟悉的注冊會計師協會,使得注冊會計師協會“有職無權”,但是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權力過大的現象又普遍存在,如所批資料虛假、業務檢查流于形式、暗箱操作注冊會計師證書、會費開支浪費,等等。而這種現象沒有相關的部門去進行監督、管理,使得協會更加混亂。權力分配的不合理,使得注冊會計師協會難以實現有效的自律監管。
2、職業道德建設不夠完善。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制度的建立需要其具有較強的自律,而自律的要求是需要會計師行業要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素質,但是我國對于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建設還有許多現實的缺點,這種缺點是多方面共同制約的結果,會計師的職業道德不高必然會使行業監管不能達到法定的要求。
五、提高我國CPA行業監管的措施
(一)行政監督要防止走極端。加強行政監管目的是要達到實效,而不僅僅是權力的分配。在行政監管中既要加大力度,又要避免行政機構和行政權力的膨脹,成為一個十足的官僚機構。行政監管中要切實發揮專家委員會的作用,使之有責有權,而不是顧而不問。會計監管部門要注意與證券監管部門的協調,避免政出多門,各自為政。在條件成熟后,注冊會計師的監管應逐漸轉向由獨立的非行政機構監管,避免政府作為利益的一方因對審計人員的直接干預而損害監管的公平性。
(二)CPA行業自律必須得到加強。我們必須認識到,從制度設計方面考慮,我國政府此次對CICPA行政職能的剝離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其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而不是限制。CICPA應借這一機會開展自律機制的重構。當然,在此次剝離CICPA行政職能時,可能有矯枉過正之處,應予糾正。剝離不能僅僅成為權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不要剝離CICPA作為一個協會應有的權限。對于已經剝離又確屬行業協會自律所必需的權限,政府應予歸還,以保障中注協有更多的精力和權利來進行自律,從而減輕政府監管的壓力。
(三)注意行政監督與行業自律有機協調。行政監督與行業自律的關系是既合作又獨立的關系,他們雖然存在不同,但是他們的目的是相同的,他們都是為了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在進行會計師的行業監管的時候要加強行業自律與行政監督的有機結合,促進它們二者的有效結合。
主要參考文獻:
[1]劉永澤,陳艷.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導向的選擇[J].會計研究,2004.11.
[2]謝德仁.注冊會計師行業管制模式:理論分析[J].會計研究,2004.2.
一、銀監會各項職能的正面效應
(一)整合銀行業監管力量,建立統一的監管框架。銀監會成立以前,我國銀行業監管體制屬于典型的多元監管體制,人民銀行有關監管司局負責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督,中央金融工委負責對金融機構的干部監督管理,國有商業銀行還有專門的外部監事會負責監督管理。由于多頭交叉監管,一方面導致金融機構疲于應付各部門的監管,另一方面卻可能出現監管“真空”。銀監會的成立,有效地整合了各部門的監管力量,克服了多頭監管的弊端,有利于形成統一全面的監管框架和對金融機構的全面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確定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單獨設立銀監會,不僅是為了將央行的雙重職能予以分離,加強銀行業的系統監管,更重要的是為了維護和加強中央銀行自身的獨立性,有利于提高相關貨幣政策決策機制的透明性,增強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在我國央行具有監管和貨幣政策雙重職能的時候,央行有動力予以救助以減輕其監管責任,但也可能導致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甚至誘發通貨膨脹。將監管職能從央行分離,單設銀監會的做法,將有效地增強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有利于保持物價水平穩定。
(三)有利于提高銀行業監管專業化水平,以應對金融全球化與金融創新的浪潮。八十年代以來的金融全球化與金融創新浪潮此起彼伏,對銀行業監管產生了較大影響,尤其是增加了新的監管對象——外資金融機構,并改變原有監管對象的行為,加之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不僅增加了整個金融系統的復雜性,而且加大了金融機構的風險。由于不同業務的交叉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監管的難度也日益加大。因此,建立專業化的銀行監管機構,使監管者的工作職責更專一、工作目標更明確、范圍更集中,可以更好地防范金融機構的風險,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使監管效率大為提高。
二、銀行業監管體制運行中可能面臨的問題與障礙
應當指出的是,機構變革僅僅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組織保障,單純的監管組織機構改變并不能代替深層次的改革。監管機構如何設置充其量只能算是第二位重要的問題,監管理念、監管制度、監管技術和監管模式的變革才是深層次的根本性改革。《巴塞爾協議》關于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認為,有效銀行監管的必要條件是:法律賦予的獨立性,制約平衡機制,相對穩定充足的資金來源以及相應的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的激勵機制。從銀監會的體制框架看,我們認為必須妥善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一)銀監會與中央銀行的關系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監管信息的共享問題。央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微觀基礎是金融機構經營行為、財務狀況和風險控制情況、企業與個人的信貸行為。而這些信息來自于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在信息來源上,兩個機構也許會存在一定的摩擦和障礙。因此,建立銀監會與央行之間充分、及時的信息溝通機制至關重要。二是對出現流動性風險和退出市場的金融機構的資金救助問題。由于中央銀行履行最后貸款人職責,對出現流動性風險和退出市場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問題,在銀監會成立以后,牽涉到兩個部門的協調與配合。銀監會應當在對金融機構風險正確評價的基礎上,及時審慎地向中央銀行提出對高風險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中央銀行資金支持的形式應當逐步向成熟市場經濟國家靠攏,盡量減少直接發放信用貸款救助,而是通過再貼現形式或某一中介(如設立的風險救助基金、存款保險機構)來發放救助資金。否則,在救助問題上,可能出現央行拯救過度造成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或是拯救不足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因此,建立中央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有關金融穩定的協調機制已成為一個緊迫的問題。
(二)銀監會與證監會、保監會的業務分工與配合問題。隨著金融創新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不同種類金融機構業務的日益交叉,金融業綜合經營、混業經營將成為一種趨勢。交叉性業務的出現,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缺位。因此,有必要對各個監管機構的職能明確分工,對交叉業務協調配合落實監管職責。
(三)銀監會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問題。在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監管的問題上,地方政府與銀監會應當在制度上明確監管的層次與次序。地方政府應當定位在大股東的位置,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重大問題實施內部監督管理,銀監會作為外部監管者應當以維護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為目標,要防止大股東侵犯存款人和其它債權人、小股東利益的做法。否則,有可能出現地方政府運用當地金融機構的資源發展地方經濟,而將金融機構的風險向中央銀行轉嫁的風險。同時,銀監會與地方政府的關系也是關系到銀監會獨立行使其監管職責的重要問題。
(四)銀監會的內部制度建設問題。盡管已經搭建機構的組織架構,但銀監會的獨立性、監管理念、監管文化、激勵機制與監管技術等問題都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解決的如何才是決定銀監會體制是否能有效運轉的關鍵因素。現在可以肯定的是,銀監會的設立已經打破了原有多頭監管的體制,原有的監管理念、監管文化也勢必要經歷改革揚棄的過程。
三、實施深層次制度變革,完善銀行業監管體制的政策建議
(一)實現監管的獨立性。我們在加快金融機構體制改革的同時,要盡快建立可信賴的監管機制。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一支具有較高專業水準和一定規模的現場檢查隊伍,負責組織對各地區之間的機動交叉檢查。其目的是避免目前監管當局的分支機構的監管者與當地的被監管對象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造成監管的弱化。盡管理論上我們可以建立對監管者定期的異地輪換制度,但考慮到人員流動的高昂成本,實際工作中很難行得通。相反,可替代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強有力的現場檢查隊伍,實行異地交叉檢查,這應是體制約束下的最優方案。
(二)分階段逐步設立銀監會的分支機構。在省一級建立一支業務精良、規模強大的監管隊伍。待今后隨著監管業務的發展,再根據需要逐步延伸到地市或縣一級機構。這樣,將有效地減小機構變更帶來的不必要的震蕩和機構設置過多導致的高昂成本。
一、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現狀
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成立已經有20多年的歷史,對推動整個社會經濟正常有序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上頻繁出現的會計造假和審計失敗的事件,表明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體制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監管主體不清,監管機構重疊。我國會計行業的多頭監管現象普遍存在。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事務所具有“指導”、“管理”或“監督”職責的機構除中注協外,還包括財政部、審計署、證監會等。但由于各自職責不清,造成監管主次不分、監管不力。各政府部門都可以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對事務所實施檢查,必然會造成多頭監管、重復檢查的問題,不但影響事務所的日常經營活動,也增加了政府的監管成本。另外,機構的重疊必然導致“踢皮球”現象;另一方面的問題是政府憑借其掌握的“特許、配額”等一些彈性稀缺資源進行各種形式的“設租”行為,加劇了市場競爭的無序和審計服務質量的低劣,使大量上市公司舞弊及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狀況一直得不到根本改善,并導致了一定程度的腐敗。
(二)政府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干預程度過深。政府對行業干預過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行為的干預;對跨地區審計的限制;對審計對象的限制;對審計報告的干預。政府對行業的過多干預,擾亂了會計市場的公平競爭機制,限制了事務所的發展。尤其是對跨地區審計的限制,這種不公平競爭狀況的存在制約了會計行業的發展。另外,政府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干預,必然會影響到注冊會計師發表的審計意見。比如,審計某些國有企業時,主管部門為了保持局部穩定或為了粉飾政府官員在任期間的政績,就會利用其所掌握的權利實行各種辦法干預審計工作,影響了審計報告。
(三)監管的法律法規不完善。近年來,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會計法》為主體,以《注冊會計師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為補充的會計監管法規體系。該體系從原則性規范到操作性規范都做出了詳細、合理的規定,但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問題:
1、由于這些法律法規立法的時間不一致,同時加上外界環境的變化,使得這些法律條文在涉及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上存在不一致之處。同時,在對注冊會計師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上也存在不對等的地方。
2、《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沒有得到確認,以致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裁決時認為《獨立審計準則》是行業標準,不足以作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
3、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夠詳細,對于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違法違規行為,我國的相關法律僅規定了對其追究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很少涉及民事賠償處罰,這就使得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風險收益比較大,而相對的違規成本比較小。
(四)行業自律機制薄弱,監管效率低下。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主要是通過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在各事務所內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以加強對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管理和控制。一方面由于我國會計服務市場化程度不高,尚未形成一系列規范性的制度和公約,行業協會自我保護和自律監管力量薄弱,自律機制尚未建立;另一方面我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屬于財政部的一個下屬事業單位,具有半官方半自律的性質。
自律監管也存有缺陷:一是自律監管的獨立性不夠,在行業自律管理中,由于協會與事務所之間存在會費交納的利益關系,使得社會公眾懷疑協會的獨立性;二是協會的權威性不高,由于協會屬于一種民間職業團體,其權威性不如政府高,懲戒措施有限。這些方面的因素,使得行業自律監管的效率低下。
二、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輔以獨立監管機構的監管模式
目前,對于我國應該采用哪種監管體制,學者們各抒己見。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政府監管模式、行業自律監管模式、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模式和獨立監管模式。其實,不管選擇哪種監管模式,都要以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市場經濟理念以及歷史文化背景為依據,最終目的是為了提高注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切實保護公眾特別是投資者的利益,促進職業服務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所謂的監管是建立在管理部門全面、真實掌握監管對象相關信息的基礎上的,政府距離市場主體最遠,很難全面、真實地掌握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特點及運行規律,而協會距離市場主體最近且具有專業優勢,同時協會可以通過加強行業組織之間的合作及與外界的交流,不斷地改進和完善自己,因此行業自律監管的作用不容忽視;獨立監管機構承擔監督職能,對行業實施有效的、獨立的、透明的監督,同時可以加強政府和協會的聯系和溝通,為行業維護公眾利益提供一種外部的保證;政府是從整體和大局上對行業進行宏觀監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業的公信度,同時由于只有一種宏觀層面上的監督,也避免了大包大攬造成的資源浪費。最后,上述三者的管理均基于一種法律授權的基礎,這樣一種管理體制在強調外部監督的同時也保證了一種內部監管主體的相互制約,形成了一種法律授權、行業自律、政府監督與獨立監管并行的現代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體制。
(一)政府監管方面改善的措施。“政府監督”是指政府對行業的發展負有監督、指導之責,政府監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善:
1、明確監管者的身份,解決多頭監管現象。為解決多頭監管現象,避免各職能部門職責不清導致的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無效監管,降低監督檢查成本,減輕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負擔,同時提高政府的監管功效,應對有權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的各政府部門做出相應的調整。以財政部為主要領導部門,由有權對注冊會計師行業行使檢查監督的部門組成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會議,進行交換、溝通和協調行業監管信息,聯合開展檢查工作,共同開展對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違法造假案件等的監督檢查及處理處罰,研究制定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法規,檢查核實有關管理政策的落實情況等,形成一個務實、協調、有效的監管網絡。
2、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按《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可采用有限責任制和合伙制兩種形式。實踐證明,有限責任制不利于規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風險成本比較小,不利于內部制約。應去掉“有限責任制”的形式,推行合伙制,既有助于完善民事賠償機制,又有利于會計師的內部牽制,降低違規風險。同時,完善統一現有法律規定不一致的地方,盡量使其趨同,明確《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
3、加大違規者的處罰成本,降低其預期風險收益。目前,在會計行業中,一些違法違規者往往基于風險成本與收益比較差異,在差異較大時,不惜以身試法,攫取非法經濟利益。因此,在注冊會計師涉及的訴訟案件中,一旦法庭判決執業者罪名成立,不但有責任的合伙人要承擔金錢和名譽上的責任,其所在的事務所也可能因此背負沉重的債務。改變我國現行的只對責任人實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不力、幾乎無民事處罰的現象,形成對其民事賠償處罰機制。
(二)行業協會監管方面的改善措施。“行業協會監管”是行業的具體管理事務由行業協會負責。為了體現行業協會的獨立性,行業協會應逐步從掛靠行政機關中獨立出去,政府公職人員不能在協會任職,協會會員不得在政府部門擔任相關的職務,使協會擺脫半官方半自律的性質。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改善:
1、健全行業自律組織體系。協會應嚴格執業資格管理,推行執業道德,提供高質量的培訓計劃,加強管轄范圍內的執業質量調查與懲戒工作,督促CPA公正執業。健全行業自律組織體系,建立會員大會、理事會、秘書處三方相互制衡的內部治理體系。中注協對省注協實行垂直一元化業務領導,自上至下設立監管部門,建立有效的監管制度。
2、建立同業復核制度。各省注協成立統一要求、統一標準的同業互查組,成員主要由非執業會員構成。非執業人員的加入可以緩解我國CPA人員不足,同時也增加了互查組的獨立性。在成立復核小組時有關部門要制定合理的方法和程序,選拔優秀的非執業人員,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復核小組對被復核會計師事務所的制度、報告和業務等進行審核,做出評價并出具同業復核報告。為增加透明度,報告必須是公開的,公眾可以隨時查閱被復核會計師事務所的同業復核報告和相關資料。
3、盡快制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進一步嚴格對執業注冊會計師的審查制度、年檢制度;完善行業業務報備制度、談話提醒制度、懲戒制度;建立CPA與事務所誠信檔案;完善后續教育,加大后續教育執行力度。
(三)獨立監管機構的設立。政府監管是否公平是新的行業管理體制能否有效運作的決定因素。因此,應成立一獨立于政府和會計師行業的監管機構,尤其是在經濟等方面獨立于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同時,該機構的成員應以非執業人員為主,以審核、監督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獨立性。
獨立監管機構對政府監管職能的執行情況,以及執行的效果進行檢查分析,防止政府過多地干預注冊會計師行業,以影響其迅速發展。發現政府在監管過程中的問題時,及時向有關上級政府部門反映,以進行改善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