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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規定范文

時間:2023-07-30 10:10:31

序論:在您撰寫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第1篇

建筑設施維護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災的能力,維護公共安全,根據《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等法律法規、國家標準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已投入使用建筑的消防設施的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等維護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消防設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在建筑物、構筑物中設置的用于火災報警、滅火、人員疏散、防火分隔、滅火救援等設施、設備的總稱。

第四條 建筑業主負責建筑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建筑物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時,業主應當與實際使用者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查驗移交,并明確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責任。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者的,應當以合同方式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對共用建筑消防設施應當實行統一維護管理,專有部分的建筑消防設施由業主和使用者各自負責維護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等接受建筑業主、使用者委托,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維護管理的,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對管理區域內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職責。

第五條 建筑業主、使用者及其委托管理的單位(以下統稱為“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的規定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不具備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和保養條件的,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委托其進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資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執業準則,對檢測結果和服務質量負責。

第六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消防設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規程,明確操作人員。

單位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以及組織預案演練時,應將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內容納入其中,對操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

第七條 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電功能的配電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等重要的消防設施操作控制場所,以及僅設有區域火災報警器的單位,應當結合工作、生產、經營實際建立值班制度,確保火災情況下按照操作規程及時、正確操作建筑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當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日常巡查,按照工作、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落實有關崗位、人員的巡查責任。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當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部位、頻次和內容。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巡查的人員應當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熟悉巡查路線、巡查內容,掌握巡查的基本方法和要求,并做好巡查記錄。

第九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單位應當每年年底前將系統運行情況、年度檢測記錄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條 值班、巡查、檢測、滅火演練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維修,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登記制度。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系統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設施。

第十一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計劃,列明消防設施的名稱、維護保養的內容和周期,并按要求組織實施。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單位應當確保自動消防系統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正常聯網。城市消防遠程監控單位應當將有關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故障情況及時反饋給維護管理單位,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維修保養。

第十二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確保建筑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確保建筑消防設施的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處于正常運行位置,并標示開、關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第十三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標識化管理,設置統一的消防設施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標識,規范標識內容、式樣和懸掛張貼位置。在消防配電柜、水泵結合器、室內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等消防設施和器材上設置的標識,應當載明設施、器材的名稱、狀態、維護保養須知、維護保養責任人等信息。

第十四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消防設施基本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驗收文件和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設施系統圖等原始技術資料;

(二)建筑消防設施動態管理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值班記錄、巡查記錄、檢測記錄、故障維修記錄以及維護保養計劃表、維護保養記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基本情況檔案及培訓記錄等。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消防監督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將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情況納入檢查內容,主要檢查:

(一)建筑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

(二)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三)建筑消防設施的運行及完好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缺損、故障等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隱患消除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八條 不具備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條件的單位自行進行檢測、維修、保養,經檢查發現未保持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的,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法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以及《江蘇省消防條例》第六十條、六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少于2人或者值班期間脫崗,未按規定對消防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或者對接到的報警信號未按規定程序正確處置的,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人員未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或者未按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因故障維修等原因暫時停用消防系統,未采取確保消防安全有效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標識化管理,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本地區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相關檔案和工作臺帳,掌握檢測、維修、保養單位及其執業人員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單位。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消防局負責解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省公安廳印發的《江蘇省建筑消防設施使用維護管理規定》(蘇公廳[1999]1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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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關鍵詞:人防;規劃編制;工程建設;程序;意義

Abstract: The urban planning is the fundamental basis of urba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t is also the "soul" and "leading"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ivil air defense planning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urban planning and urban disaster planning or planning of underground space, it is the basis of civil air defense projects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eps and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procedures of the civil defense planning.Key words: civil air defense; plann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procedures; significance

中圖分類號:F59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04-0020-02

一、編制城市人民防空規劃的重要意義

城市人民防空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總體的防護要求,重點是人防設施(主要是人防工程,也包括人防通信警報設施)建設(含新建和改造)發展的目標和計劃作出的全面部署,它確定了規劃時期內城市人防發展水平、建設重點、布局和步驟等,是搞好城市人防建設、增強城市防護能力的主要保證,它可以保證城市人防建設有重點、有秩序、合理發展,避免建設和作用的隨意性、不均衡性,減少浪費,提高利用率;可以保證城市基礎設施和重點目標防護有計劃實施,依法建設、使用和管理;可以保證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特別是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基本保持同步,協調發展等等。總之,編制城市人民防空規劃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人防建設,對城市和城市群建設,對城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人防規劃編制的基本步驟和要求

如何編制城市人防規劃,具體分幾個步驟比較合適?至今還沒有明文規定,參考城市其他專項(專業)規劃的制定步驟,兼顧城市人防規劃的編制特點,本人認為編制城市人防規劃劃分六個基本步驟較為合適。即:調研、編寫(起草)、討論和咨詢、審批、備案。

(一)人防規劃調研。調查研究是規劃編制的基礎性工作,其目的主要是收集所需要的人防規劃基礎資料,以便進行分析研究,查找存在問題,提出發展對策。

對調研收集的各種資料,應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分析,并按要求整理出適合制定人防規劃作用的《基礎資料匯編》。編制城市人防總體規劃,一般需要收集城市基礎資料、城市人防現狀資料和有關人防建設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等。

為了確保規劃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使編制工作有一個良好的開端,城市人防主管部門不僅應對城市人防建設尤其是人防工程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情況了如指掌,例如人防歷年的成果及主要成就有哪些?存在問題及其原因又有哪些?出路在哪里?主要對策是什么?等等,而且還應安排專人參與其他資料的調查研究工作,并提出規劃編制的主要原則、要求和思路,以便對人防規劃的基本原則、總體布局、發展目標和建設規模進行通盤考慮。

(二)編寫。編寫是人防規劃編制中最主要的工作。當城市較大、規劃工作較復雜時,城市人民政府通常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城市總規劃綱要,城市人防規劃綱要是其重要組成部分,綱要一經批準,就可以作為編寫城市人防規劃的依據;如城市規模較小,根據實際不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時,應擬定城市人防規劃編制大綱,作為人防規劃編寫的總綱目。

在人防規劃編寫的過程中,應隨時與城市規劃、建設和市政等部門保持聯系,及時收集和更新規劃信息,及時向相關業務部門通報人防規劃編寫情況,認真吸取正確意見,反復進行修改,形成城市人防規劃初稿,經人防主管部門內部討論并經修改后形成討論稿。

(三)討論和咨詢。規劃是前瞻性的戰略目標,要重視規劃的討論與咨詢。人防規劃方案確定之后,應分送有關部門進行對口審查,征求各有關部門對各專業規劃的修改意見,并集中各方面的意見對規劃方案進行綜合修改;而后,組織專家咨詢組反復討論與研究,對規劃進行戰術技術審定,認證規劃的可行性和可靠性,簽署鑒定結論。

通過討論與咨詢,多方面吸納社會各方意見,不斷修改完善規劃,著重處理好規劃編制過程中的承上與啟下、重點與一般、定性與定量、前瞻性與操作性、全局性與區域性、經濟發展與同步建設等關系。

(四)審批。人防規劃編制完成后,應編擬呈報人防規劃報告,連同規劃文件、規劃圖紙各種圖表數據等,呈送城市人民防空委員會討論審查,審查通過后,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逐級呈報審批。

(五)備案。經批準的人防總體規劃,是城市人防建設的法定依據,應按程序報城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予以實施。

三、人防工程建設的基本程序

人防工程建設要以人防規劃為依據,貫徹落實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指導方針,選址建設人防工程。

為加強人防工程建設管理,預防和遏止人防工程建設違規違法事件發生,有必要進一步規范人防工程建設程序,依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人防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如下基本程序進行。

(一)編報項目建議書。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人防工程建設的中長期計劃,委托具有人防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選址、建設規模、防護要求、戰時平時用途、建設條件、環境影響、協作關系、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初步分析等。

項目建議書批準前,應當提供當地發改委的項目建議書批復、合作建設單位投資分攤協議等相關資料,人防指揮工程還需提供工程項目所在地政府出資證明等。

項目建議書完成后,應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大型項目(投資規模2000萬元(含)以上、人防指揮工程1000萬元(含)以上)由省人防主管部門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批;中型項目(投資規模600~2000萬元、人防指揮工程1000萬元以下)由省人防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家和軍區人防主管部門備案;小型及零星項目(投資規模600萬元以下)由當地市人防主管部門審批,報省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二)組織可行性研究。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委托具有人防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如下幾個方面:建設目的和依據,建設的具體地點、征地拆遷情況以及土地、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的項目選址意見,建設條件、環境保護以及環評審批意見,戰時、平時用途,主要防護指標和戰術技術論證,市場調查和預測,主要經濟指標的研究比較和分析,水文、地質、氣象資料,政府部門和主要協調單位簽署的意向文件,建設規模和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工程總體設計原則和方案比選,工程進度計劃安排和項目實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產經營的組織管理,戰備、社會、經濟效益評價,工程位置圖和選定的方案圖。人防工程加固改造項目還應包括原有設施設備的開發利用情況等。

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組織專家評審,并征詢發改、規劃、建設、財政等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

(三)組織初步設計。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依照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和項目概算,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

(四)申報年度工程計劃,組織施工圖設計。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申報年度人防工程建設計劃,計劃下達后實施,按規定程序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依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項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符合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原批復機關審批。

(五)組織工程招投標,申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根據批準的年度工程建設計劃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工程招投標,按程序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和施工許可,開展施工前期準備工作。

(六)組織人防工程項目施工。為確保人防工程建設質量,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人防專業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實施施工監理;人防防護設備應當由國家人防防護設備定點廠家提供的合格產品并進行安裝施工,檢測合格才能作為竣工驗收備案的依據。

(七)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應及時編制竣工文件,組織竣工驗收,及時按規定上報備案,進行項目竣工決算,交付使用。

第3篇

一、2014年開展的主要工作

(一)人防基礎工作得到進一步夯實。

一是全面完成行政審批事項清理,清理后行政許可事項為5大項、其它服務事項為3項,在縣網上政務服務和電子監察系統進行公開。10月份以來,每月完成信息報送7條以上,累計信息報送33條,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二是人防設施進一步完善。完成了省人防辦下達的人防機動通信建設任務,新購人防指揮通信車1輛。

三是加強防空警報日常維護,確保了“11.1”防空警報試鳴日活動開展,縣城兩臺防警報鳴響率100%。

(二)人防執法有新突破。

《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與維護管理規定》(省政府270令)及《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核定人防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湘價費〔2014〕60號文件出臺后,縣政府先后出臺了《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永政發〔2014〕10號)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的通告》(永政函〔2014〕34號)兩個文件,為人防工作日常開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在日常工作中,我辦頂住方方面面壓力,嚴格按照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加大征收力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工作走上了法制軌道,截止12月10日,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近70萬元。

(三)人防宣傳有新進展。

充分利用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采取制作展板、懸掛橫幅和人防知識掛圖、張貼通告、印發宣傳資料等方式,全年先后開展人防知識進校園、進社區和街頭宣傳活動3次。廣泛宣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省政府第270號令)、《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核定人防系統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14〕60號)、《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暫行辦法》(永政發〔2014〕10號)、《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的通告》(永政函〔2014〕34號)等法律法規和防空防災知識,發放人防知識宣傳資料5000余份(冊),制作宣傳展板15塊,懸掛知識掛圖26幅、橫幅52條,張貼通告150份,接受群眾咨詢257人次,舉辦人防知識競賽1次,播放《居安思危、備戰人防》科教片20場次,收到了較好效果。

(四)便民服務有新提高。

按照縣政府的統一安排部署,2014年11月9日,人防辦整體從縣行政中心三樓搬遷至政務服務中心七樓,添置完善了相關辦公設備,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辦事大廳三樓開設人防服務窗口,進一步方便了群眾辦事。

(五)配合政府中心工作有新起色。

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積極轉變工作作風,主動配合縣政府辦搞好建整扶貧、同建同治、“兩違專項整治”、維穩等中心工作,各項工作取得新起色。

一年來,人防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受我辦人手較少、辦公經費不足等因素影響,人防工作還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人防宣傳不夠深入,執法環境有待改善等問題。

二、2015年度人防工作計劃

1、進一步加大人防宣傳力度。繼續抓好法制宣傳周活動,深入開展人防知識進校園、進機關、進黨校、進社區、進企業“五進”活動,創辦學校、社區人防知識宣傳陣地各1個,提高全民國防觀念和人防意識。

2、進一步加強防空防災應急演練。年內開展防空防災應急演練1次以上,提高全民自救互救能力。

3、進一步加強防空警報建設。根據城市現狀,新增防空警報2臺,確保縣城區防空警報覆蓋率達100%。

第4篇

第二條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省、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可委托具有資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接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三條省及各人民防空設防城市設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同級人防主管部門領導下,具體實施人防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

市人防主管部門所屬技術力量不足的,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者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條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受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

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市人防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質量監督時,其監督工作向作出委托的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并對所監督的工程項目承擔監督責任。

第五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的資格,由省人防主管部門按規定條件進行審查,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批、認證。

第六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負責人應由取得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擔任。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負責人應由取得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擔任。

人防工程監督機構的技術人員應占該機構人員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監督員應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和五年以上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施工或質量管理的工作經歷。

第七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本地區有關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擬定本機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具體措施;

(二)受委托具體實施本地區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和檢測工作,以及有關人防工程建設質量問題爭端的協調處理;

(三)向主管部門總結報告工作。

第八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擔下列任務:

(一)根據人防主管部門的委托,受理人防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并對委托監督的主管部門負責;

(二)制定質量監督方案;

(三)檢查施工現場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

(四)檢查工程建設實體質量;

(五)監督竣工驗收;

(六)向委托質量監督的人防主管部門報送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報告;

(七)按規定收取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費;

(八)承辦人防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質量監督工作。

第九條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一個月內,向工程所在城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質量監督,并辦理有關手續。

未設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城市,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一個月內向市人防主管部門申報質量監督,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基本程序和內容:

(一)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自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該工程的監督員、制定監督方案和詳細監督計劃,并通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二)開工前,監督員應當核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檢查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等;檢查構配件和設備設施生產單位的資質及營業范圍。

(三)施工中,監督員應對工程中使用的構配件、重要材料和設備設施的生產許可證(準用證)、檢測手段和構件(材料)的質量進行檢查,并按計劃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

(四)竣工時,監督員應對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驗收資料、質量評定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以及實體質量是否存有嚴重缺陷等進行監督。

(五)驗收后,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監督員,應于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委托監督的人防主管部門報送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一條質量監督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監工程建筑、結構、防護、平戰轉換和其它涉及人防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部位及關鍵工序的質量檢查結論;

(二)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內容和質量評定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歷次抽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和處理情況;

(四)由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監督員簽署監督報告。

第十二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具體實施質量監督中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可采取責令改正、局部暫停施工等強制措施,直至問題得到解決。

對人防工程施工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行為,由委托質量監督的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收費許可證件及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向物價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四條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本省規定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市人防主管部門應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監督員對其所監督的工程承擔建設質量監督責任。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退還監督費,由委托監督的人防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執行具體監督任務直至撤消人防工程監督機構資格的處理,其中撤消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資格的處理由省人防主管部門決定:

(一)不履行監督職責、弄虛作假、提供虛假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報告的;

(二)不認真執行質量監督工作方案而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第5篇

【關鍵詞】人防工程;管理

人防工程是國防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人防工程建設關系到未來戰爭或危急時期人民群眾財產與生命安全問題,因此,我國各級政府歷來重視城市人防工程建設,并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本文在分析國內外城市人防建設現狀的基礎上,探討了人防工程的特點與作用,提出了我國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工程開發相結合的觀點,就人防工程建設信息化管理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1 人防工程建設國內外現狀

世界各國特別是經濟發達國家對城市人防工程建設十分重視。人口只有850萬的瑞典,已構筑20萬個公共掩蔽所和170萬個私人掩蔽所,地下人防工程面積已達1000萬m2以上。中立國瑞士近200年沒有經歷戰爭,仍十分重視人防工程建設且以平戰結合為主,人均人防工程面積已超5 m2。美國人防工程建設的積極性隨著其與國際敵對勢力的對比變化時高時低,因其自恃地理位置優越,經濟軍事實力強大,故總體不如歐洲國家重視,但每年在人防工程建設方面的投入仍超過10億美元;其地下工程建設非常注重平戰兩用,把油庫、備用電站等生命線工程與設施建在地下,人防掩蔽工程可容納1.2億人且建設范圍廣、配套設施全、防護能力較強,所建快速地下交通網便于戰時人員的快速疏散;城市中75%的建筑物都建有地下室,總面積達6.5億m2。俄羅斯經過二十年的努力已建成包括通用防護設施、防輻射掩蔽部和簡易壕溝在內的龐大人防體系;其防護工程通常建在居民區,該國人防法規定人均占有防護工程面積不少于0.5 m2、空間不少于1.5m3。德國建有設施齊全的地下醫院92座,其中幾所擁有1000多張床位,這些醫院能在接到命令后的24 h內全部投入使用。鄰國日本通過修建地下城市實現城市防空目的,全國20多個城市修建了100多條地下街,總面積超過100萬m2,首都東京地下街遍布全城,面積1萬m2以上的就有17條,其中八重洲地下街面積超過10萬m2。

我國城市人防建設與發達的國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但發展迅猛。五十年代,針對當時國內形勢,建立了人民防空委員會,在各地與沿海城市建立人防領導機構,修筑防空工程設施與人防預報系統。六、七十年代,在主席針對國際形勢提出”深挖洞,廣積糧,不稱霸“的號召下,全國掀起了一股群眾性的人防建設。八十年代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也隨著我國經濟、科技的發展,平戰結合的較大規模的地下空間項目在我國不斷涌現,較典型的有:1986年在哈爾濱興建的建國以來第一個將人防與城建相結合的秋林地下人行過街工程,形成了一座由8家商業城組成的12萬m2的超大地下商場;建于1990年的上海人民廣場地下車庫及地下商場達6萬m2;1991年漢口火車站配套工程地下商業城建筑面積超過5.5萬m2;1997年建成的西安科技樓地下商城建筑面積達4萬m2;2002年的上海南站及2003年廣州康王商業城,地下工程建設配套已臻完善,總體防護等級達6級;北京王府井商業區與漢口漢正街小商品市場的超大規模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使這兩個聞名全國的商貿云集區更換新貌,成為現代商貿服務業標志。目前,北京地下空間建成面積已達3000萬m2,近年來平均每年增加約300萬m2,其中,建設地下停車空間的約占30%。據介紹,到2020年,北京市域地下空間將達到9000多萬m2,人均擁有地下空間建筑面積可達5 m2。

2 我國人防工程的特點與現狀

人防工程的特點或用途在各個國家不盡相同。在我國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從總體上講,人防工程有以下幾個特點:①人防工程主要用于應付戰爭災害,同時兼有應付和平時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故的功能;②把人防工程建設置于重要戰略地位、視其為重要的戰略威懾力量;③強調人防工程建設的長期性;④重視提高總體防護能力;⑤人防工程建設耗資較大,維護保養任務重,普遍采用平戰結合的建設方針;⑥重視開發城市人防工程的社會價值和商用價值。

我國在六、七十年代建設的人防工程,主要以防戰、防空為主,人防工程建設缺乏整體規則與設計,走的是“邊設計,邊建設”的群眾路線,布局與城市發展脫節。80~90年代以來,我國開始注重平戰結合方針,并提出了結合城市建設發展人防工程的思想。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的制定,從客觀上對城市人防工程建設及地下空間開發的有序化、科學化、法制化、系統化起到了推動與促進作用。但由于投資大、后期管理費用高、地下空間開發權益不清等諸多因素,在城市人防工程建設中仍然主導思想不明,未能與城市發展相結合,特別是高層建筑地下室的建設與管理并沒有真正落實到人防工程的作用上。就2008年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災難發生后,數百萬災民逃難藏身處,很少是利用人防工程的,這明顯存在建設與管理脫節、建設與使用脫節的現象。因此,在新世紀進行城市人防規劃時要避免各自為政,應對地下空間開發統籌規劃、分工協作,嚴格要求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與地下空間開發相結合。特別是城市地下交通樞紐、地下停車場、地下商場等工程建設時,必須進行抗毀傷及生存概率的評估,建立切實可行的人防工程應急使用管理條例與措施,做到人防工程建設有序、合理、綜合、可用,杜絕盲目性。

3 人防工程建設信息化管理

隨著城市人口的遞增,城市地域面積不斷擴大,城市生存環境已對本世紀城市可持續發展提出巨大挑戰。另外,我國現有農業耕地僅18.2億畝,人均耕地僅1.3畝左右,面對工業擴張與交通樞紐基本建設,這一數字還將不斷縮小。因此城市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綜合利用相結合是城市高速發展和城市空間利用的迫切需求。近幾年,我國內地北京、上海、廣州、沈陽、南京、武漢等城市地下交通建設如雨后春筍,城市向三維空間發展即實行立體化的再開發已成了城市中心區發展的必然趨勢。經濟的高速發展以及在拉動內需的形勢下,一下子開發出來的諸多地下工程項目如何規范建設與管理已成了當務之急。所以應用“數字信息技術”,做好人防工程與地下空間建設的信息化管理,對城市人防工程進行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平衡、科學決策、有效管理將十分重要。

人防工程數據包括工程的空間數據和屬性數據。空間數據主要是工程的區域分布等;屬性數據有工程建設單位、工程管理單位、工程建筑面積、工程建設時間、工程結構形式、埋深、寬度、高度、工程出入口及進排風口、工程報廢時間、報廢處理單位及手續情況、工程上部居民情況等。

人防工程空間數據(圖形、圖像)可以以一定比例的地形圖與地下工程規劃圖為基礎,通過實地勘測后,以掃描數字化的方式,以Mapinfo數據格式為矢量數據標準,建立矢量地圖庫。

人防工程屬性數據的獲取,可依靠人工記錄檔案等多種途徑,以MapX為嵌入式開發平臺,完成基于圖形的各種功能。

對地圖數據的分層管理,應根據地物要素的數據和專題內容施行,要求適合人防辦公業務需求以及圖像編輯及圖形的輸出條件。

城市人防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統的功能模塊結構如圖1所示。

數字人防是數字城市的重要內涵,是國家基礎信息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保障系統流暢運行與信息安全也是必要的。

4 結語

人防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人防肩負著防空防災的雙重職責,搞好人防建設,戰時能夠有效保護我們的家園,平時為防空防災提供指揮平臺,有效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現代化建設成果。

如果說20世紀是地面建筑世紀的話,那么21世紀將是地下工程大開發的世紀。隨著我國經濟繁榮昌盛,地下空間的開發與綜合利用也越來越受到重視,人防工程建設也逐漸有章可循。但與西方先進國家相比,人防經費比例、市場化開發程度、人員掩蔽率、人均占有人防設施面積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距。目前我國首先是要完善地下工程建設與開發利用的法規體系,明確各相關主體的職責權利,從而有效地實現城市交通、市政設施、土地規劃、人民防空、城市防災等問題的法律支持。城市人防工程的信息數字化建設,將對城市人防工程的規范管理、綜合利用、防空減災起到推動作用。同時,強化人防工程建設中的質量管理也是關鍵舉措,這樣才能讓防工程建設真正做到為戰而建,為民所用,充分發好人防工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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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一、人防工程產權制度不明晰,制約了人防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進入二十一世紀,我國經濟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新經濟時代,同樣也給人防建設事業帶來了發展機遇,隨著城市化建設的大規模推進,土地資源日益稀缺,地下空間被大規模地開發利用,在十五、**期間人防工程竣工面積成幾何的倍數成倍增長,也展示了我國防空事業的巨大成果,但是,令人擔憂的人防工程產權制度問題困擾和制約著人防建設的可持續發展。無論是法理上,還是人防實踐上,都沒有明確人防工程產權界定,嚴重制約了廣大投資主體建設人防工程的積極性,也給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帶來了隱患。

1.人防工程產權不明晰,將失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帶來的發展機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在總則第5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投資者在人防工程竣工后,由于不能辦理人防工程產權登記,投資者有使用權、租賃權,卻沒有所有權、轉讓權和抵押權。而由人防主管部門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因沒有產權證、土地證無法作為國有資產進行登記。國家鼓勵人防工程實現多元化投資,吸引社會力量建設,其目的是合理利用和開發地下空間,修建一批平時用得上、戰時能防空的地下人防工程,由于產權不明晰,投資者只有投資建設的義務,未能享受投資收益,投資者在人防工程建設上無法實現保值增值的功能,挫傷了投資者的積極性,影響了地下空間開發和人防工程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2.人防工程產權不明晰,使竣工人防工程因管理跟不上導致工程防護性能喪失。現有的人防工程中,許多開發商,在完成項目開發后,直接將人防工程移交給物業公司,平時的維護、維修由物業來承擔。由于物業公司因維護資金不到位,管理跟不上,許多人防工程長期處于無人管的局面。有的投資人防工程的出資人,在取得人防使用權后,出租給經營者,租賃方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視對人防工程的日常維護、維修與管理,甚至出現為了平時使用方便,不顧人防工程的防護功能要求,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設備與設施,在人防密閉墻上隨意開孔拙洞。從而使這些人防工程失去了人防工程設計、施工時的戰時防護性能。

二、從實際出發,探索建立人防產權制度的有效途徑

在國家上位法還不明朗、沒有明確人防工程產權的情況下,各地在對人防工程的建設、管理、使用的多年實踐中,逐步摸索出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的路子,將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納入了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下,實行了有效的行政監管,做到每個工程都落實管理責任制,每年實行人防工程年檢。

1.實行人防工程竣工備案制。人防工程實行竣工備案制是人防工程建立產權制度的基礎和前提。人防工程實行竣工工程備案制,就是從人防工程建設報批開始,建立起該工程的建設檔案,人防工程的報批、設計、施工都必須符合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做到依法報批、依法修建。一是要求建設單位報送完整的竣工資料和施工竣工圖。對已建人防工程的平時用途、戰時功能,人防戰時設計等級給予明確登記,在竣工時未實施到位的平戰功能項目,要求建設單位完成平戰轉換方案編制并繳納預算資金,明確戰時平戰轉換方案實施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二是劃定竣工人防面積紅線圖。人防工程建設完成后,建設投資單位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專項驗收前,根據備案目錄所需要提供的資料,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面積實測。人防主管部門對結建人防工程的人防區域給出紅線圖,這張紅線圖包括人防面積、人防地下室在整個建筑中所處的位置、平時和戰時幾個口部與地面物業共用等情況提供給房管部門,在房產申領時,不能把人防面積作為公攤面積出售給業主。

2.頒發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國家人防辦頒發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人防工程通過專項驗收后,建設投資單位必須向當地人防主管部門申領《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管理證》。在目前人防工程產權制度還沒有明確的情況下,頒發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證意義重大。各級人防主管部門應出臺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制度、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細則、人防工程設施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等相關的制度規范,明確所有竣工人防工程必須在申領《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管理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3.確立人防工程管理責任制。不管是誰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只要是依法修建了,都應認真做好人防工程的平時維護與管理工作,確保人防工程的戰時防護功能。人防主管部門應積極主動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與檢查職能,通過不斷的探索與實踐,總結一套科學合理、切合實際、便于操作的人防工程規范化管理模式,切實把人防工程管理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抓。一是機構必須健全,構筑完善的人防工程管理體系。工程竣工后,使用單位在辦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證》時,均要求建立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組織機構,實行單位人防工程分管領導負責制和公共人防工程使用法人負責制,明確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職責,并形成書面文件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人防主管部門要定期對人防管理人員進行設備維護、保養等方面進行培訓,指導其盡快了解、熟悉和掌握防空地下室的維護管理標準、方法,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并對分管人員的工作列入每年的年度考核。二是制度必須完善,使人防工程管理有章可循。使用單位根據工程的平時實際情況使用功能,分別制定人防工程定期檢查、設備維護保養、地下室消防安全管理、管理人員工作職責等制度,并將這些制度懸掛于工程的醒目位置,強化對本單位及公共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定期檢查,每年對工程實行定期檢查和維護管理;定期上報,每年將檢查及維護情況以書面報表的形式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定期維護,對每一次的維護和維修都認真記錄,建立人防設備維護、維修檔案。三是監管必須到位,切實履行對人防工程的監督檢查職能。要對工程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管理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證》上記錄備案,確保工程始終處于良好狀態。通過對人防工程有效管理,使投資者、使用者擔負起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職責,使人防工程在戰時能夠發揮有效的作用。

三、建立人防工程產權制度的幾點建議

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是今后一個時期人防發展的工作重點。鑒于人防工程具有特殊的商業價值,構建適應城市建設和人防發展形勢的產權管理制度越來越凸現重要性。

1.加快人防工程產權制度立法,進一步理清產權及其延伸的各種關系。通過對人民防空法的修改,明確規定人防工程產權歸屬,特別是“結建”防空地下室的權屬。明確規定人防工程產權所有者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必須明確人防工程無論產權是誰,戰時必須無條件服從國家統一征用的規定。著眼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制定完善人防工程管理法規,明確人防工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迫在眉睫,以法律的力量支持人防部門的產權主體地位,是當前從根本上解決人防工程產權問題的最佳選擇和必然選擇。

第7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顧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設的地下工程。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公安、國土資源、房管、物價、工商、稅務、市政公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人防主管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人防工程建設是國防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會公益事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工程建設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并將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積納入城市建設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各級政府應當組織規劃、人防等部門制定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征求人防主管部門的意見,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審查建設工程規劃方案時,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要求。

第六條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規劃的編制和審查。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關鍵部位和重點設施,須符合人民防空防護標準,其防護設計審查須有人防主管部門參加。

規劃建設城市廣場、綠地、交通樞紐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應當注重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同時規劃建設人防工程或兼顧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間開發兼顧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納入人防工程應建面積指標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設的規費優惠政策。

第七條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偽裝房等設施的建設用地,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規劃修建地面建筑時,應留出安全距離。

第八條規劃建設人防工程時,應當同時規劃建設與其他地下工程的連接通道或預留連通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連通。

第九條規劃建設重要經濟目標,須充分考慮人防需要。對適合地下工作環境的關鍵部位、重要設施,應當盡可能建在地下,并為戰時堅持工作和生產的人員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條人防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建設用地由政府劃撥。

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單位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一條地面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區,應當規劃建設防空專業隊或醫療救護等專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區,應當同時規劃建設防空專業隊和醫療救護等專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區配建各類人防專用工程,可享受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75%的比例配建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含改建、擴建)民用建筑應當按下列標準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建筑面積的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區在一次性規劃建設的范圍內,已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設備用房外,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條確因地質、地形、結構或者其他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須按規定向人防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修建。任何組織和

個人無權批準減免。

人防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收取,交同級政府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人防工程建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平調、擠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條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建設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人防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人防工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免收基礎設施配套、墻改發展基金、房屋拆遷、環境保護、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等各項規費。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管

第十六條人防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行政監督、社會監理、施工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質量管理機制,開展爭創優質工程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人防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站或者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承擔人防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防護設備生產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首次進入須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單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揮工程、醫療救護工程等的設計應由具備人防專業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可承擔防護等級5、6級防空地下室的設計。

第十九條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技術性審查應由具有相應審查資質的單位承擔。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政策性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門頒發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書。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已批準的,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須向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收齊全部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下達《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未獲得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書和未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建設單位不得開工。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必須督促建設單位通知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現場驗收。施工結束后,須提供工程質量保證和保修文書。

第二十二條人防工程建設實行專業監理制度。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對工程質量終生負責。

第二十三條人防工程防護設備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安裝須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的采購,應當依法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不宜進行公開招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公開招標。

第二十五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同地面工程同步進行。初步驗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設要求的,應當按照應建面積補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六條建設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制定平戰轉換方案,備好器材、構件,與工程同步接受驗收;也可備足平戰轉換所需經費,委托人防主管部門戰前統一轉換。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十五日內持以下資料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報告;

(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三)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協議;

(五)其它規定需要提交的資料。

人防主管部門自收齊資料七個工作日內,對手續齊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驗收備案認可文件。

第二十八條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的,規劃、建設、房產等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備案與房產發證等相關手續。

人防工程檔案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移交人防主管部門。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九條國家投資(包括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人防經費和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向社會籌集的資金)建設的人防工程,所有權屬于國家。

建設單位或個人依法按規定比例結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權屬于國家。

除上述規定以外建設的各類人防工程,所有權屬于投資者。

所有權人對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可以行使轉讓、拍賣、申請抵押貸款等權利。

第三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平時開發利用除重要的指揮、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時人防工程由政府統一調度,安排使用。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堅持依法登記、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有關部門應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和許可證。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等要求,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人防工程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須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

依法結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或者變相出售。

第三十一條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平時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單位須提出申請,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核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依法結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開發利用,使用單位須與人防主管部門簽訂《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協議》后,方可申請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使用單位申領《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使用申請登記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證件;

(三)人防工程登記文書(竣工驗收備案認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護、安全和維護管理責任書;

(五)租賃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賃合同;

(六)其他規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的單位和個人,才有權使用人防工程。禁止無證使用人防工程或轉讓《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人防工程使用人變更時,須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換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改變平時使用用途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批準手續。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應當在該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條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特殊情況下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三十三條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基金,實行專戶儲存,政府監管,專項用于人防工程維護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資金從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費中列支。各級人防指揮工程的維護管理資金由本級財政列入人防部門年度預算。

單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工程隸屬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資金由本單位財務列支。

住宅小區依法結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維護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單位從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費中提取,具體標準按照省、市有關文件執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所屬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資金由本單位財務列支。

第三十四條人防工程隸屬關系發生變動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工程檔案資料等同時移交,并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工程隸屬關系變動后,其維護管理責任隨之轉移。

第三十五條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規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狀態和防護能力。人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明確維護管理的任務和內容,定期組織對人防工程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

(一)向人防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與人防工程無關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修建地面工程設施;

(三)擅自占用和毀壞人防工程;

(四)擅自損壞、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內部的設備設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確需拆除的,應當按管理權限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積、等級補建人防工程或者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補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級,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積,不得沖抵按照配建標準的應建人防工程面積。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級的現行重置價標準繳納。

第三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權限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廢:

(一)工程質量低劣,直接威脅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工程滲、漏水嚴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由于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經批準報廢的人防工程,由報請人予以回填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規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主體工程完工無法補建的,應當繳納易地建設費,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人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當事人逾期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或者拒不補償的;

(四)人防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經人防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不當,影響防護效能的。

第四十一條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人防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從事相關活動的,由建設、人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減少應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積或者批準減免易地建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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