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13岁女生发关系要赔偿吗,解开老师裙子猛烈进入动漫,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久久久红粉,麻花豆传媒国产剧mv免费软件

期刊大全 雜志訂閱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數字貨幣研究分析范文

時間:2023-08-06 10:45:45

序論:在您撰寫數字貨幣研究分析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數字貨幣研究分析

第1篇

本文梳理了分布式賬戶(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和區塊鏈(Blockchain)、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y)、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ICO)等主要概念、分類與發展現狀,分析比較了主要國家或地區的監管原則和監管方式,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了思考和建議。

二、主要概念與發展現狀(一)分布式賬戶

目前,分布式賬戶尚無統一權威定義。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將分布式賬戶定義為一種技術模式方案,在網絡中實現對參與者交易活動的同步記載(FCA,2017)。數據記載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唯一性,交易與記錄一一對應;二是記錄連續不間斷;三是記錄格式標準統一;四是加密不可篡改。這些數據同步分發給網絡中所有參與者進行存儲、調取和比對。目前的主要應用領域為交易簿記、資產確權和身份驗證等。與此相比,傳統的“中心化”模式由單一的中央機構或系統,如央行支付系統、證券交易所等完成相關交易及其記載。需要指出的是,分布式賬戶并不是一項全新技術,而是隨著共享數據庫、加密技術、點對點傳輸網絡等技術發展,進一步形成的多類技術組合方案(見圖1)。

(二)區塊鏈

區塊鏈是分布式賬戶最主要也最具代表性的技術,具體為:網絡中的所有參與者同步記錄某一交易活動信息,并互相驗證信息真實性,防范信息被篡改。在區塊鏈模式下(見圖 2),網絡中的每一個參與者(即節點 Nodes)都擁有一個分布式賬戶,用以記錄交易數據。當交易發生后,交易雙方可以向網絡提交信息,交易信息經加密后即不可篡改,并以命名為區塊(Block)的數據包形式存在。每一個區塊都要同時發送給網絡中的其他參與者,與其分布式賬戶中的歷史記錄同步比對驗證,只有網絡中絕大多數(如需超過 51%)參與者均認可所載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這一區塊才能存入網絡中的各個分布式賬戶,并與已在賬本中存檔的區塊相鏈接(Chain),形成區塊鏈(李文紅和蔣則沈,2017)。

圖 1:“中心化”記賬模式示意圖

圖 2:區塊鏈等“去中心化”記賬模式示意圖

區塊鏈最早應用于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生成、存儲和交易,目前正探索向支付清算、會計、審計、證券交易、風險管理等領域擴展。業界普遍認為,支付行業可能會首先成為其應用的重點領域。例如,2015 年底,納斯達克市場推出了基于區塊鏈技術的交易平臺,用以實現部分非流通股票的交易和結算。瑞銀集團在倫敦成立了區塊鏈研發實驗室,探索區塊鏈在支付結算等方面的運用。中國銀聯與 IBM 合作,在 2016 年嘗試推出了基于區塊鏈技術的跨行積分兌換系統。

國際上總體認為,分布式賬戶、區塊鏈技術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只在限定區域或機構內實施了小范圍研發和應用,其效果還有待實踐檢驗。主要原因為:

一是運行效率尚不及傳統的“中心化”模式。由于信息同步記入網絡中所有參與者的賬戶,需要進行大量重復運算。二是運行成本較高。需大量消耗硬件設備、網絡和電力能源等,且隨著網絡擴展和參與者增加,成本還會同步增長。因此,目前僅適用于少數場景:一是缺乏所有成員共同信任的權威機構;二是無需實時或高效地記錄交易和存取數據;三是獲取的收益可以覆蓋高額的設備投入和資源消耗成本。分布式賬戶、區塊鏈技術能否突破這些制約因素,實現大規模推廣并產生變革性影響,還有待觀察。

同時,分布式賬戶、區塊鏈技術也可能對金融穩定產生影響。例如,此項技術具有“多邊互信”“去中心化”等特征,交易活動脫離中央清算機制,可能會增加交易各方之間的風險敞口,增大風險監測和管控難度;同時,也可能降低用戶對銀行等傳統金融中介和交易所的依賴,影響現有金融機構的競爭力。一些科技企業在未受監管的情況下涉足金融業務,容易造成不公平競爭。在系統層面,還可能增加機構之間的關聯性和金融體系的復雜性,強化羊群效應和市場共振,增強風險波動和順周期性,影響金融穩定。

(三)比特幣等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又稱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或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按照發行主體劃分,數字貨幣可分為法定數字貨幣和私人數字貨幣兩類。法定數字貨幣是指由中央銀行依法發行,具備無限法償性,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價值貯藏等功能的數字化形式貨幣。私人數字貨幣理論上不應稱為“貨幣”,其本質是市場機構或個人自行設計發行,并約定應用規則的數字化符號,性質上類似于在一定范圍內可流通的商品。

比特幣為一種典型的私人數字貨幣,是區塊鏈技術在全球的首個實際應用案例。比特幣由參與者通過計算機,按照非常復雜的運算規則,以解出所設定數學算題的方式生成。比特幣本質上是按照規定算法生成的具有唯一性的數字信息,記載于所有比特幣參與者組成的全球開放網絡中。在每個參與者的服務器上,均可按照區塊鏈的約定規則,同步記錄并更新比特幣的生成、存儲、交易信息。根據其算法,比特幣預計在 2040 年左右達到 2100 萬個的生成上限,從而形成所謂的“發行量恒定”。

比特幣及其理論興起的背景為,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后,主要發達國家先后實施非常規貨幣政策,出現流動性快速增加、貨幣貶值等問題,引發市場對中央銀行貨幣發行機制的質疑。比特幣提出的“發行量恒定”“去中心化”“全體參與者共同約定”等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公眾對改進貨幣發行機制的訴求,獲得了一定的嘗試和發展空間。

由于比特幣僅為數字符號,缺乏內在價值和衡量標準,其價格主要由供需決定。近年來,隨著后續投資者快速增長和入場資金大幅增加,以及多數持幣者囤積居奇,比特幣的供需失衡不斷加劇,價格總體呈現大漲大落趨勢,并出現較為明顯的投機炒作現象。根據數字貨幣的主要服務提供商(CoinMarketCap)綜合多個交易平臺數據生成的價格,自 2009 年問世至今,比特幣價格由 0 美元漲至2017 年底的 1.3 萬美元,最高價位為 2017 年 12 月 19 日的 1.9 萬美元,之后一路走跌。截至 2018 年 3 月底,比特幣價格為 6883 美元,較最高點下跌逾六成。

此外,依托比特幣概念,市場出現了 ICO 等融資活動。ICO 是企業或個人在網絡上公布創業項目方案(白皮書),以自行定義的代幣(Token)公開募集比特幣或其他具有一定流通性的私人數字貨幣,進而換取資金支持創業項目的行為。由于缺乏監管約束、行業自律和透明度等原因,在部分地區出現了欺詐和偽造項目,形成規避監管的非法證券發行或非法集資渠道。

三、國際組織與相關國家/地區的監管方式(一)關于分布式賬戶、區塊鏈技術

近年來,國際組織和各國監管機構普遍對分布式賬戶、區塊鏈等新技術在金融業的應用與潛在風險予以密切關注,并加強跟蹤研究。金融科技雖然發展較快,但尚未產生新的金融模式,仍未超越存款、貸款、支付、證券發行、投資咨詢、資產管理等金融業務范疇。因此,各國監管機構普遍遵循“技術中立”原則,按照金融本質而不是技術形式實施監管。對屬于金融領域的業務活動實施“穿透定性”,相應納入現行金融監管體系。在新技術、新模式還未成熟穩定的情況下,尚未有監管機構另行建立監管制度安排。

在國際組織層面,2016 年 2 月,金融穩定理事會在紐約聯儲舉行會議,專門討論區塊鏈的發展和潛在影響。參會者達成初步共識:應更積極地關注、監測區塊鏈的發展應用情況,與業界保持充分溝通,但現階段暫不需要制定專門的法規制度(FSB,2016)。2017 年 2 月,國際清算銀行下設的支付與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研究認為,分布式賬戶可能會深刻改變資產持有形式、交易合約履行和風險管理等實踐,但還處于發展過程中,現階段尚未獲取充分證據,表明在短期內可以得到廣泛應用(CPMI,2017)。

在國家/地區層面,美國證監會認為,在證券活動中應用區塊鏈,只是用“分布式賬戶”記賬方式代替傳統的中央記賬方法,改變了交易形式,但并未改變交易本質,因此仍需嚴格遵守證券活動的法律法規并接受監管(SEC,2017)。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表示,將始終堅持“技術中立”原則,不按照技術類型或具體形式,而是針對金融活動及機構實施監管。就分布式賬戶而言,現階段暫無必要改變現有監管體系和方式(FCA,2017)。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也表示,“技術中立”是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也是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任何違反監管規定的行為,無論基于何種技術,都要接受監管機構的調查和懲處(FINMA,2016)。

與此同時,各國監管機構也普遍加強了對新技術的關注研究。美國證監會于2017年成立由 75 名成員組成的分布式賬戶工作組開展應用研究和風險識別,同時加強內外協調溝通。瑞士政府建立了由財政部、司法部、金融市場監管局等組成的聯合工作組,以加強對區塊鏈和 ICO 活動的跟蹤研究。新加坡金管局于 2016年 11 月啟動了分布式賬戶技術試驗項目,與銀行業協會、商業銀行、技術公司共同探索在跨行支付結算領域的應用,并與香港金管局簽署合作備忘錄,加強分布式賬戶應用于跨境貿易融資的雙邊合作。

(二)關于私人數字貨幣

1. 關于私人數字貨幣的性質認定

各國普遍表示,比特幣等私人數字貨幣不是法定貨幣,并不斷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各國央行和監管機構普遍表示,私人數字貨幣不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和法償性,本質上不是貨幣。同時,鑒于與美元等主權貨幣的兌換比率波動劇烈,其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可能會影響消費者權益、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中國、美國、歐洲、加拿大、俄羅斯、新加坡、香港地區等監管機構均了風險提示,提醒數字貨幣參與者關注投資風險、技術風險和法律風險,并防范黑客攻擊、反洗錢、反恐怖融資、依法納稅等方面的潛在風險。例如,2018 年 1 月,日本大型數字貨幣交易所 Coincheck 遭網上黑客技術攻擊,失竊約 5.2 億個數字貨幣,市價約為 5.23 億美元。

目前,各國對私人數字貨幣是否為金融工具意見不一,其性質需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判定。如德國財政部認為數字貨幣是一種金融工具,歐洲銀行業監管局和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則表示,數字貨幣本身不是銀行存款或金融工具。美聯儲認為,數字貨幣缺乏內在價值,沒有安全資產支持,也不是任何機構的負債,難以簡單對其進行定性(美聯儲,2017)。與此同時,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認為,對于符合《商品交易法案》所定義“商品”特征的數字貨幣,應作為大宗商品進行監管(CFTC,2015);美國證監會認為,目前難以證明所有數字貨幣均不符合“證券”特征,對于符合“證券”特征的數字貨幣,應納入證券發行框架進行監管(SEC,2017)。

2. 關于私人數字貨幣的監管方式

各國對比特幣等私人數字貨幣的監管方式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對與私人數字貨幣相關的金融業務進行限制甚至禁止,二是將與私人數字貨幣相關的金融業務納入現行監管框架。

(1)對與數字貨幣相關的金融業務實施嚴格限制或禁止。2013 年,我國明確禁止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參與比特幣交易活動。人民銀行等部門于2013 年 12 月《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相關服務包括:結算、法幣兌換、托管、抵押、發行金融產品,將比特幣為信托、基金的投資標的等(人民銀行等,2013)。2017 年,我國對集中數字貨幣交易活動進行了整治。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于 2017 年 9 月《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禁止網絡平臺開展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定價、信息中介等業務(人民銀行等,2017)。隨后,要求各地政府綜合采取電價、土地、稅收和環保等措施,引導轄內從事比特幣生產(俗稱“挖礦”)的企業有序退出。部分地方政府要求電力系統停止對比特幣生產活動供電,并取消其他相關優惠政策。2017 年底以來,一些境內人士轉向境外(以日本、香港為主)網站平臺進行交易。2018 年初,又進一步要求地方政府對于在當地注冊的集中數字貨幣交易場所,包括采用“出海”形式繼續為國內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平臺,持續加強清理整頓。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也進一步強化風險提示,提醒投資者關注境內外政策風險,遠離非法金融活動,并強調境外平臺同樣存在系統安全、市場操縱和洗錢等風險隱患(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2018)。

在其他國家,如俄羅斯政府認為比特幣的推廣及匿名支付,會對本國法定貨幣產生替代效應,影響公眾對法幣的信心,故予以禁止。泰國央行禁止銀行參與任何數字貨幣交易活動,包括自身投資或交易數字貨幣、設立交易平臺、為交易提供信用卡等支付或融資工具、提供投資咨詢等。韓國政府于 2017 年底組建跨部門數字貨幣對策小組防范數字貨幣過度投機行為。此后,禁止未成年人和非居民開設數字貨幣賬戶,禁止金融機構為數字貨幣購買、投資或相關抵押擔?;顒犹峁┓?,要求數字貨幣交易平臺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暫停開立新的賬戶。目前,韓國政府正在研究對數字貨幣交易實施實名身份認證,禁止匿名交易。歐洲銀行業監管局和意大利監管機構也表示,不鼓勵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持有數字貨幣或參與交易。

(2)將與比特幣等私人數字貨幣相關的金融活動,按照業務屬性納入現行

監管框架。雖然各國對私人數字貨幣是否為金融工具意見不一,因而暫未將商戶或個人單純購買、持有、出售或開發私人數字貨幣的行為納入金融監管,但對于與數字貨幣相關的金融活動,則普遍認為應至少根據其業務屬性納入相應的監管框架。需要納入監管的業務活動主要有三類:一是以數字貨幣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品交易,如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等。二是為數字貨幣交易提供的支付服務。如法國審慎監管局表示,任何使用法定貨幣為比特幣買賣提供資金劃轉服務的行為均屬于支付業務,需持有支付服務機構牌照。瑞典認為比特幣交易屬于貨幣兌換業務,或涉及資金支付業務,提供交易服務的機構應按照法律規定接受監管。日本于 2017 年 4 月修訂《支付服務法案》,明確將數字貨幣涉及的支付業務納入監管范疇。三是私人數字貨幣交易平臺。多數國家要求將其視同交易場所,按照法定程序申領牌照并接受持續監管。如日本金融監督廳于2017 年 9 月同意注冊 11 家數字貨幣交易平臺,并提出了信息披露、系統安全、資產隔離、內控檢查等監管要求,還要求遵守反洗錢、打擊犯罪活動、可疑資金報告等法律規定。對于難以定性的業務,監管機構通常要求從業機構事前主動進行合規評估,由監管機構分析定性后明確適用的監管框架,或納入監管沙盒觀察測試(如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

在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局于 2015 年《數字貨幣監管法案》,對“數字貨幣業務活動”進行了界定,即支付、兌換、托管、代客買賣數字貨幣以及控制、管理或發行數字貨幣。凡是在紐約州從事上述一項或多項業務,均需事先從紐約州金融服務局申領牌照,并遵守資本要求、資產托管、消費者保護、信息披露、反洗錢等相關規定。銀行機構開展上述業務,也需事先獲得批準并遵守相關規定。

(三)關于首次代幣發行

目前,各國普遍認定 ICO 活動本質上為一種公開融資活動,多數國家將其界定為證券發行行為。與數字貨幣做法類似,各國也主要有兩種監管方式。

一是對 ICO 活動予以禁止。在我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于 2017 年 9 月聯合《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將 ICO 定性為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禁止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同時,禁止各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人民銀行等,2017)。2017 年9 月,韓國金融監督院宣布將禁止所有形式的首次代幣發行融資,無論其采取什么技術,使用什么名義。

二是納入證券監管范疇。美國證監會明確表示:第一,ICO 本質是企業從投資者募集資金,并按預先約定分配收益。按照聯邦法律,任何證券活動,無論使用何種技術和術語,其性質認定均取決于業務本質?!癐CO 代幣”符合證券的法定特征,須納入《證券法》實施監管。第二,如果網絡平臺開展代幣推介銷售,必須按照《證券法》事先在證監會進行注冊,否則屬于違法行為(SEC,2017)。第三,證監會與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在 2018 年《關于對數字貨幣采取措施的聯合聲明》,明確表示,不論是以數字貨幣、代幣還是其他名義開展的違法違規行為,都要進行穿透分析,判定其業務實質并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此外,兩家監管機構還多次向投資者警示公告,提示市場操縱和欺詐風險(SEC 和CFTC,2018)。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也于 2017 年 9 月風險警示,指出 ICO代幣價值波動性較大,大多數 ICO 公司設立在海外或不受監管,投資具有高風險和高投機性,提示消費者謹慎投資(FCA,2017)。香港證監會于 2017 年 9 月《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聲明》,表示雖然一般 ICO 發行或銷售的數碼代幣被視為“虛擬商品”,但若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證券”特征,則需接受香港證券法規監管。第一,若該代幣代表對發行企業擁有的股權或所有權權利,則應視為“股份”;第二,若發行人可于指定日期向持有人償還本金和利息,則應視為“債券”;第三,若 ICO 項目管理者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并投資于不同項目,代幣持有人有權分享相關投資回報,則應視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上述活動及與之相關的交易、咨詢、推介、投資管理行為均屬于受監管的證券活動,無論經營主體是否在香港境內,只要以香港公眾為服務對象,就必須事先獲得相應牌照并受證監會監管(SFC,2017)。新加坡金管局于 2017 年 8 月聲明:第一,任何數字代幣如果涉及發行股權、債權憑證以及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證券期貨法》監管的行為,發行前必須向金管局注冊并提交相關文件;第二,任何發行機構和交易服務機構必須依照《金融顧問法》規定,取得法定牌照;第三,任何提供數字代幣二級市場交易服務的機構,均需向金管局申領交易所或市場運營商牌照;第四,嚴格遵守反洗錢、反恐融資等相關規定(MAS,2017)。2018 年 5 月24 日,新加坡金管局向境內 8 家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發出正式警告,所有平臺未經金管局批準,不得交易任何具有證券或期貨合約屬性的產品,正在開展的交易業務必須立即停止。同時,金管局還叫停了一起具有股權發行性質的 ICO 活動,責令發行方終止發行行為、回收代幣并向投資者退還資金。

(四)關于法定數字貨幣

近年來,各國普遍加強了對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究,部分國家開始探索數字法幣發行、流通的技術研發和制度安排,但多數國家尚未提出實質性的具體發行計劃。美聯儲表示,面向公眾發行法定數字貨幣涉及法律、技術可靠性、網絡安全、洗錢、個人隱私等諸多問題,需要嚴謹論證,避免對已經較為成熟的支付體系和金融穩定產生不利影響(美聯儲,2017)。歐央行提出,歐元區的法定數字貨幣尚處于研究論證階段。數字法幣設計必須充分考慮能否實現維護物價穩定目標,并基于技術安全性、中立性、使用效率和公眾支付的自由選擇權等四項基本原則,綜合衡量必要性(ECB,2012,2015 和 2017)。

法定數字貨幣可分為兩種發行模式:一是中央銀行單層投放模式,又稱為零售發行模式。即中央銀行不通過商業銀行,而是直接面向社會發行、管理、回收法定數字貨幣。單層投放模式在理論上有利于提升發行效率、降低流通成本,但同時也具有許多不確定性:第一,對貨幣政策框架和金融穩定形成挑戰。法定數字貨幣在銀行存款之外,為公眾提供了新的無風險資產選擇,對貨幣供應量 M0、M1、M2 和貨幣政策傳導渠道均會產生影響。資金存放形式從銀行存款轉變為數字法幣,也會影響商業銀行體系的存款創造和貸款發放功能,進而影響金融穩定。第二,可能存在技術安全問題。法定數字貨幣由央行集中管理,有可能受到網絡攻擊,成為洗錢等犯罪活動載體,央行必須有能力長期確保數字貨幣的安全性。第三,匿名性問題。央行是否應集中保存公眾隱私信息,仍存在爭議。由于單層投放模式將從根本上改變現行貨幣發行體制,多數國家持謹慎態度。英格蘭銀行表示,當前還沒有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具體計劃。美聯儲認為,現階段不宜采用單層投放模式,其當前的優先考慮也不是發行數字法幣,而是以現有銀行體系和支付系統為基礎,充分利用新技術提高銀行和支付系統的運行效率,并密切跟蹤分布式賬戶、區塊鏈等新技術的發展應用。

二是中央銀行—商業銀行雙層投放模式,又稱批發發行模式。雙層投放模式是指沿用現行紙幣流通模式,由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發行數字貨幣,再委托商業銀行向公眾提供法定數字貨幣存取等服務。在實施效果上,該模式僅是對 M0 的替代或補充,不會因央行信用優勢而形成對 M1、M2 的替代擠出,有助于保持現行貨幣發行流通體系的連續性,也防止技術風險過度集中于央行。目前,各國普遍傾向于采用這一模式,已有部分國家啟動了試驗項目。如加拿大央行、新加坡金管局基于分布式賬戶技術,參照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大額支付系統,在模擬環境下探索數字貨幣實時投放。人民銀行于 2014 年成立法定數字貨幣研究小組,2017 年正式成立數字貨幣研究所,已經開始研發試驗工作,并側重于研究雙層投放發行模式。

四、思考與建議(一)遵循“技術中立”原則,按照金融業務本質實施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技術創新有助于擴大金融服務渠道、提高經營效率,但代替不了金融的基本功能,也沒有改變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和突發性。無論是科技企業還是金融機構,只要從事同類金融業務,都應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接受相應的市場準入和持續監管,遵循同等的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要求,以維護公平競爭,防止監管套利,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二)及時“穿透定性”,防止冒用“技術”名義違法違規開展金融業務

按照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關于強化金融監管、將所有金融業務納入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梳理我國現存的金融科技/互聯網金融業務,透過其名稱、形式和渠道,分析業務實質、法律關系和風險特征,明確哪些業務需要持牌經營及其所適用的監管規則(李文紅,2017)。目前,與分布式賬戶、區塊鏈、數字貨幣相關的資金交易結算、衍生產品交易、運營交易場所等活動均為法定金融業務,須納入相應的金融監管框架,在許可范圍內合規審慎經營。

(三)加強對金融機構與科技企業合作的監管

在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運用分布式賬戶、區塊鏈、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同時,應加強對其與科技企業合作的監管,要求其強化對信息科技風險、外包風險和其他操作風險的管控,尤其應確保在業務外包時仍要承擔風險管控主體責任,對科技企業等外包服務機構建立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和持續監測制度,不能因業務外包而降低風險管控標準。

第2篇

【關鍵詞】數字貨幣;傳統貨幣;實名制

近幾年來,隨著計算機技術在經濟管理中的應用,數字貨幣技術已在經濟領域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在現有的經濟體系中,圍繞以電子商務為核心,在儲存、支付、清算、匯兌等一系列的交易中,數字貨幣成為了越來越重要的支付方式。與此同時,數字貨幣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本文以數字貨幣為研究對象,旨在研究數字貨幣在在現實生活中的意義,以及對其存在問題的提供有效的解決方法。

本文從數字貨幣的概念界定及特征出發,以數字貨幣與傳統的紙幣相對比,研究其在信息時代的所具有的各種優勢。采用理論分析的方法,通過閱讀大量的相關的文獻和專著,對數字貨幣的特征進行了深刻的把握,并研究其存在的問題。本文的資料來源于國內外的專業文獻和專著,以及專業的研究論文。

一、數字貨幣及其特征

(一)數字貨幣的定義

數字貨幣是指對貨幣進行數字化。是貨幣的一種電子形式,它的承載物為既不是紙幣也不是金屬物。是一種支付手段,也是一種程序。數字貨幣本身的特征將其與其他貨幣區別開來。

(二)數字貨幣的特征

1.網絡性

網絡性:數字貨幣是在電子信息技術(IT)和網絡技術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因此,數字貨幣的特征與信息技術和網絡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梢哉f數字貨幣是從貨幣中分離出來的、同時也是從信息中分離出來的一種特殊的貨幣和特殊的信息。隨著電子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和普及,數字貨幣將會得到廣泛應用和發展,當人類進入一個高度發達的網絡經濟時代之后,數字貨幣將會完全取代傳統貨幣(紙幣)。網絡是數字貨幣實現其貨幣職能的基礎,是數字貨幣體系的基礎,中央銀行可以利用信息技術和網絡實現全方位貨幣管理,傳統貨幣管理中的現金發行方式、傳統金庫制度、假幣問題和傳統銀行將不復存在。

2.數字性

數字性:數字貨幣實際上是存儲于各網絡銀行賬戶上的一組數字。這組數字象征著擁有其所有權者擁有這組數字(數字貨幣)所代表的一定量的財富或價值,運用這組數字(數字貨幣)的全部或部分進行網上投資、網上交易。

3.高效性

高效性:數字貨幣的產生使得貨幣履行其職能的效率幾乎達到了一個十分完美的境界:從現金的發行與管理方面看,貨幣管理當局從發行現金到回籠現金都不必要采用傳統的設計、印刷和運輸工具進行,而是直接在網絡上實現現金的發行和回籠。這樣可以完全避免在紙幣本位制度下存在的諸如高成本問題、假幣問題、安全問題和現金供應量難以確定的問題。

數字貨幣支付的便利性,使得其發展前景比傳統的貨幣要優越。

(三)數字貨幣與傳統貨幣的比較

與數字貨幣相比,紙幣和硬幣則愈發顯示出奢侈性。在美國,每年搬運有形貨幣的費用高達60億美元;在英國,需要2億英鎊。世界銀行體系之間的貨幣結算和搬運費用占到其全部管理費的5%。

對于防止偽造,紙幣在當前日益發達的仿真和復印技術面前顯得無能為力。在不久以前,造假者還需千方百計地尋找一位技術高超的刻畫師來制作一系列的模子以印刷紙幣;而今天只要有一位熱衷于繪畫的美術學生,再配以完備的技術設施就能做到這一點。數字貨幣系統具有多層加密措施,偽造一組隨機產生的密碼要比偽造現金、偽造簽名難得多,而且使用數字貨幣有據可查、有蹤可尋。

傳統貨幣有較大的存儲風險,昂貴的運輸費用,在安全保衛及防偽造等方面投資較大。數字化貨幣與信用卡和電子支票也不同,它是層次更高、技術含量更多的電子貨幣,不需要連接銀行網絡就可以使用,很方便顧客,并具有不可跟蹤性。

數字貨幣有如此多的優點是在貨幣的不斷發展與完善中所產生的,沒有貨幣的生活是寸步難行的,貨幣的產生與不斷發展致使我們的生活越來越方便,由此我們更要了解貨幣的發展史,從而不斷展望貨幣的未來。

二、貨幣發展歷程與數字貨幣的產生

(一)貨幣的演化史及數字貨幣的出現

第3篇

【關鍵詞】數字貨幣 商業銀行 區塊鏈

2016年1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討會在北京召開,中國人民銀行宣布我國將爭取早日推出數字貨幣。會議就數字貨幣發行的總體框架、貨幣演進中的數字貨幣、國家發行的加密貨幣等專題進行了研討和交流,此后,數字貨幣以及與數字貨幣關系密切的區塊鏈技術引起國內外社會的廣泛關注。

一、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準備推出數字貨幣

(一)我國數字貨幣的定義

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司長王永紅給出定義如下,數字貨幣是指由貨幣當局發行、存儲于電子設備、具有現金特性、并能夠逐步替代現金和銀行賬戶相關聯的記賬式貨幣的價值載體,即“法定電子現金”。我國央行研發的數字貨幣將具備可流通性、可存儲性、可離線交易性、可控匿名性、不可偽造性、不可重復交易性、不可抵賴性七大特征。

(二)中國人民銀行推出數字貨幣的目的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司長盛松成的觀點,中國人民銀行推出數字貨幣主要有兩大原因,一是在國內構建全新的金融基礎設施,完善我國支付體系,提升支付結算效率。二是央行數字貨幣系統可以構建一個大數據系統,提升經濟交易活動的便利性和透明度,減少洗錢、逃稅漏稅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我國數字貨幣發行框架

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副司長兼數字貨幣研究所籌備組組長姚前提出,作為法定數字貨幣由國家保障,由央行主導,在保持實物現金發行的同時發行以加密算法為基礎的數字貨幣,數字貨幣是M0的一部分。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和回籠基于“中央銀行――商業銀行”二元體系完成,中央銀行負責數字貨幣的發行與驗證監測,商業銀行從中央銀行申請到數字貨幣后,負責面向社會提供數字貨幣流通服務與應用生態體系構建服務。

二、央行發行數字貨幣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數字貨幣的發行將基于新技術,以央行數字貨幣為主的金融創新可能引發商業銀行內外部營運模式和行業規則的全面重大變革,目前央行提倡商業銀行早日加入我國數字貨幣的探索研究和發展推動工作。

(一)商業銀行現金存儲方式變化

現金存儲方式變化是數字貨幣發行后必然發生和最直觀的改變。雖然以信用卡為代表的電子貨幣成為目前社會的主流貨幣形式,截至2016年11月央行發行的6.49萬億?q?流通中貨幣(M0)是以傳統紙幣形式發行的,物理存儲空間巨大。數字貨幣發行以后,人民銀行在其數字貨幣私有云存放央行數字貨幣發行基金的數據庫,商業銀行存放數字貨幣可以存放在央行的數字貨幣私有云上或者存放在商業銀行本地。

(二)現行基礎信息系統需要重新構建并不斷完善

央行發行數字貨幣將會建設一套全新的金融基礎設施,雖然央行尚未給出發行數字貨幣的具體時間表,但是央行表態會加快推出數字貨幣,數字貨幣發行初期將出現實物貨幣與數字貨幣并行流通階段,屆時商業銀行的信息系統為滿足實物貨幣和數字貨幣的流通要求,需要在央行數字貨幣系統的基礎上重新構建。商業銀行為滿足數字貨幣存儲需要在央行私有云的基礎上建設銀行私有云和數字貨幣數據庫,實現實物貨幣與數字貨幣系統的并網運行。

(三)對商業銀行系統安全和操作規范提出更高要求

商業銀行現行信息系統是以滿足以紙幣貨幣為基礎貨幣的交易和流通為目的,現金交易過程沒有數據痕跡可追蹤,央行發行數字貨幣以后,貨幣初始形態變為數字模式,從發行到交易流通全程使用數字化模式,在數字貨幣流通過程中引發的數據傳輸過程中,如何確保數據和交易安全性,對商業銀行的系統安全性和操作規范提出前所未有的高要求。

(四)商業銀行業務運營模式巨變

數字貨幣的認證中心和登記中心由央行統一管理,央行對央行數字貨幣機構以及用戶身份信息進行集中管理,央行發行數字貨幣以后,商業銀行通過申請獲得數字貨幣,向用戶提供服務,資產負債表變化、貨幣流入流出等客戶服務方式會發生巨大變化,大量柜臺業務工作人員可能會被電子自助終端取代。

(五)法律法規、金融監管政策的變化與調整

數字貨幣與紙質貨幣在形態、存儲、流通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變化,央行在紙幣基礎上制定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需要做出修改和調整,商業銀行需要在新的監管政策下進行正常業務營運。

三、商業銀行需要做的舉措

人民銀行提出要發行數字貨幣以后,各商業銀行應該關注央行政策導向,盡快開展數字貨幣影響研究,提前規劃布局數字貨幣運營體系,全力做好數字貨幣的發行流通研究工作。

一是央行發行數字貨幣將對商業銀行內外部經營環境產生深遠影響,商業銀行應該加快啟動數字貨幣發行的影響評估工作。由于發行數字貨幣的具體操作尚未公布,數字貨幣發行將對我國的貨幣體系、金融體系和經濟體系造成全面影響,商業銀行應該積極關注央行公開的信息,加快數字貨幣基礎理論和實踐研究。

二是商業銀行加快數字貨幣使用相關技術的研究,與發行數字貨幣相關、發展相對成熟并且應用前景廣泛的區塊鏈技術、加密算法技術、云技術、大數據等相關技術應該被商業銀行盡快納入系統建設的基礎性技術研究和實踐范疇。商業銀行在研究初期應該加強與同業和科技公司的合作,積極組建或參與國內外相關技術聯盟,爭取制定行業應用標準的主動權,降低研發成本并實現研究成果共享。

三是產品和服務模式的重新構畫。數字貨幣發行初期,將出現數字貨幣和紙質貨幣并行流通階段,隨著數字貨幣接受度的提升,傳統紙幣使用頻度可能會越來越低,商業銀行要密切關注客戶交易習慣的變化,根據客戶行為習慣的變化構建靈活的服務模式,這對商業銀行分析、應變和服務能力提出新挑戰。

四是商業銀行重構大數據技術應用。由于數字貨幣發行采取“前臺自愿、后臺實名”的原則,央行發行數字貨幣將構建央行大數據體系,商業銀行有機會借助央行大數據體系打破信息孤島,利用大數據和云技術提高服務效率,增強數據實時分析和應用能力,構建全新的應用場景,實現金融創新。

注釋

?q?數據來自于中國人民銀行網站http:///diaochatongjisi/resource/cms/2016/12/2016121615160267237.pdf 。

參考文獻

[1]王永紅.《數字貨幣技術實現框架構想》[J].中國金融,2016(8):14-16.

[2]盛松成,蔣一樂.《央行數字貨幣才是真正貨幣》[J].中國金融,2016(14):12-14.

[3]姚前.《中國法定數字貨幣原型構想》[J].中國金融,2016(17:)13-15.

[4]王永紅.《數字貨幣技術實現框架》[J].中國金融,2016(17):15-17.

第4篇

【關鍵詞】區塊鏈 比特幣 數字貨幣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正在對全球金融體系產生重要影響,一些經濟學家預測,數字貨幣有可能成為二十一世紀主要的金融支付工具。2016年1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在北京召開數字貨幣研討會,周小川行長指出需要密切關注區塊鏈等技術發展對金融Ю吹撓跋臁S紗耍支撐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研發的關鍵技術――區塊鏈(blockchain)技術引發多方關注,各方對區塊鏈的關注程度甚至不亞于對數字貨幣本身。目前,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已經從數字貨幣領域逐漸進到金融、公共服務等領域,在國內外正掀起一股研究和探索區塊鏈技術應用的熱潮。

一、區塊鏈和數字貨幣的內涵

作為支撐比特幣的重要技術,區塊鏈的概念最早由比特幣創始人中本聰提出。以比特幣應用為例,區塊鏈是指一串使用密碼方法相關聯產生的數據結構,每一個數據塊中包含了過去十分鐘內所有比特幣交易的信息,以密碼學方式保證信息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并生成下一個區塊。

有學者(秦誼,2016)認為,區塊鏈可以被理解為一個基于計算機程序的公開的總賬數據庫。它的特點是數據庫可以記錄區塊鏈上發生的所有交易信息,區塊鏈中的每個節點都可以將其記錄的交易信息更新至網絡并保存,每個參與維護的節點都能復制獲得一份按照時間順序記錄的完整數據庫儲存,這就構成了一個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的分布式數據庫,這種數據庫能夠在無須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實現信息的直接交互,即人與人之間點對點式的交易和互動。

也有研究(穆啟國,2016)認為,區塊鏈是指通過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共同維護一個可靠數據庫的技術方案。這種數據庫方案以涉及系統中的任意多個節點,把一段時期內系統包含的全部信息交流的相關數據,通過特殊的算法和密碼方法計算并記錄到一個數據區塊(block)中,同時產生該數據區塊的防偽識別碼用于鏈接(chain)下個數據塊及校驗,系統的所有相關節點來共同驗證交易信息記錄是否為真,生成的數據區塊不可篡改。實際上,區塊鏈技術是一種類似于TCP/IP協議的互聯網底層技術的分布式數據庫技術,它的出現有望實現互聯網從信息傳遞向價值傳遞的突破。區塊鏈技術最大的顛覆性在于信用的自我建立,數據存儲、傳輸和證明的去中心化,采用分布式儲存的數據區塊替代目前的中心服務器,使全部數據信息都被記錄并儲存在云系統之上,無須第三方驗證即可實現數據的自我證明,使得信用的建立成本大幅降低。比特幣就是基于區塊鏈技術創造的一種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因此無須基于信用來實現貨幣的發行和交易。

對于數字貨幣的認識,有學者認為(王永紅,2016),數字貨幣是“法定電子現金”,即由貨幣當局發行、存儲于電子設備、具有現金特性的價值載體。數字貨幣區別于與銀行賬戶相關聯的電子貨幣,與價值完全由市場決定虛擬貨幣不同。同時,從數字貨幣體系建設的需求的角度來看,數字貨幣要成為一種廣泛使用的支付手段,必須具備區別于電子貨幣、虛擬貨幣的顯著特點,包括安全性、可控匿名性、周期性、不可重復性、系統無關性,并且要在開放互聯環境中達到很高的交易性能。謝平和石午光(2015)認為數字貨幣是基于密碼學和網絡點對點(Peer to Peer)技術,由計算機程序產生并在互聯網上發行和流通的一種貨幣。

二、區塊鏈應用于數字貨幣的優勢

新貨幣經濟學認為,貨幣價值尺度與流通手段的職能可以分離,比特幣的應用可以被視為此觀點的一次嘗試。該理論提出,所有的經濟活動在沒有中央銀行和法定貨幣的情形下一樣存在,基礎貨幣的記賬和交換職能可以同時使用兩種不同的媒介,前者僅為衡量價值的標準化的記賬單位,可以同所有的經濟交易之間建立起映射關系,而后者則是內生的,可以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實現交換。從更為長遠的角度來看,比特幣或許只是貨幣職能分離的一次大膽的實踐,離誕生真正意義上能廣泛流通的數字貨幣還有十分遙遠。但是無論如何,基于數字貨幣的比較優勢,創建一種成熟、穩定、可靠的數字貨幣體系是未來世界貨幣體系的發展方向。無疑,區塊鏈技術為創立穩定可靠數字貨幣提供了技術基礎,受到了各國央行的關注。

利用區塊鏈技術發展數字貨幣具有明顯的優勢。有學者(蔡釗,2016)認為,區塊鏈技術可以實現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信用和方便快捷地交易,使得其具有較高交易流通價值,并能夠通過開發對沖性金融衍生品作為準超貨幣,從而保持相對穩定的價格。數字貨幣建立了貨幣背書下的數字貨幣交易信用,交易量越大,交易越頻繁,數字貨幣交易信用就基礎越發牢固。一旦在全球范圍實現了區塊鏈信用體系,數字貨幣自然會成為類黃金的全球通用支付信用,并可借此推動人民幣國際化。

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使得貨幣變得十分安全。目前的中心化的金融系統容易遭受電腦黑客的攻擊,安全成本高且難以防御。但是基于區塊鏈技術創立數字貨幣,它去中心化的特點能夠實現全網絡記賬,有效預防故障與攻擊。另外,區塊鏈信息的時序記錄、不可追溯和難以篡改的特點,使得貨幣防偽變得十分簡單。這一防偽特性在與數字貨幣相關的票據、憑證應用上有更為廣闊的前景,這使得金融詐騙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鄧迪,2016)。

有學者從人民幣國際化的角度分析了基于區塊鏈的數字貨幣的優勢(肖風,2016),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通過聯盟鏈發行數字貨幣,這種聯盟鏈是由幾個中心化機構共同發起建立,兼具部分去中心化功能的同時讓分布式網絡節點得到控制的區塊鏈。在這種區塊鏈中,讓所有參與金融機構的數據中心共同構建聯盟鏈的分布式網絡,單中心變成多中心,從而實現安全穩定運行。另外,零知識證明技術和共識機制能夠保證所有參與者的信息保密,鏈條各節點網絡通過賬本網絡共享機制確保達到高效率和高可靠性的結合。這種設想一旦實現將十分有利于人民幣有序、可控地實現國際化。同時,人民銀行可以通過外接端口將認可的全球金融機構接盟鏈,可實時監控人民幣流動,并且可以節省人民幣印刷和儲存成本。最重要的是根據區塊鏈技術實現信息流與資金流的統一,實時結算、逐筆交割與無間斷運行,初步構建一個科學高效的全球化人民幣登記結算與支付清算網絡,這將極大提高人民幣結算、支付清算的效率,有效推進人民幣國際化。

在反洗錢領域,區塊鏈技術的作用突出。秦誼(2016)認為,借用區塊鏈技術,通過各金融機構的交易都必須有客戶提供電子身份信息(私鑰)同銀行掌握的公鑰共同驗證,并且與用戶地址進行匹配,確保每筆交易都有完整的記錄。在這種模式下,交易信息在各金融機構間實現透明共享,交易的所有環節都無法脫離監管機構的視線,黑錢將無法洗白。

但是,也有學者對區塊鏈應用于貨幣創新有不同的看法。姜奇平(2016)從貨幣價值的角度分析,認為區塊鏈在貨幣方面的應用只能是被設計為一般等價物的分布式系統,但如果未來貨幣的發展不再是一般等價物,那么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與貨幣發展從貝殼到黃金再到紙幣一樣,只是貨幣在形式上的創新。而未來貨幣的流動性將必須在利用、使用、服務應用中體現價值,表現在更為具體的價值體現。而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在比特幣上,相當于設計了信息量機制,卻沒有設計信息流速機制。吳曉靈(2014)認為算法貨幣目前只是解決了貨幣信用問題,但尚無法適應社會經濟需求的調節需要。在當前的情形下,其最重要的價值體現在能夠通過互聯網實現低成本高效率的價值傳遞。

三、區塊鏈技術應用于貨幣創新的實踐:比特幣

區塊鏈技術最廣泛也最為成功的應用是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從中本聰開發出第一個創世區塊開始,到比特幣區塊的誕生,再到比特幣作為投資工具價格飛漲,比特幣和區塊鏈技術廣受追捧,凸顯了區塊鏈技術及應用的廣闊前景。英格蘭銀行的研究認為中央銀行未來可以考慮發行流通基于區塊鏈的數字貨幣,操作得當可以增強金融的穩定性。

對于比特幣是否為數字貨幣的判斷,Yermack(2013)的研究結論比較具有代表性。作者認為,比特幣在履行貨幣的價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職能方面仍然面臨重大挑戰。在流通手段方面,比特幣的流通范圍??;從價值尺度看,比特幣價格波動十分劇烈,因而尚不能視為具有穩定的價值尺度;從支付手段來看,比特幣仍未被廣泛接受。Forian et al.(2014)分析了比特幣的貨幣和資產屬性,認為持有者更多視比特幣為一種投資和資產。因此,比特幣從根本上來說仍不是貨幣。

不少學者肯定了比特幣對于創新貨幣形式的重要作用,張春霞(2016)認為去中心化、非國家化是未來貨幣的發展方向之一。貨幣去中心化是指一種貨幣不通過中央銀行等中心機構發行流通,交易過程不依賴銀行或中央清算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的協助。類比特幣的非國家化能有效避免中心機構造成的貨幣多發,以及信用風險和人為因素導致的貨幣危機,從而根本上保證了幣值的穩定與流通的自由。比特幣去中心化、數量有限、完全匿名和交易便捷的特征,是目前區塊鏈技術最為成功的應用。姜立文等(2013)認為比特幣有效解決了在經濟全球化下如何降低信息成本與交易費用的問題。交易可以實現全球同步,極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

有學者(閔敏和柳永明,2014)從貨幣價值與職能的角度分析認為,比特幣本身不能度量商品的價值,在當前的比特幣的交易中,衡量商品價值的因素依然是法定貨幣。現實中絕大多數可以使用比特幣交易的實體店都同時使用法幣和比特幣標價,實際上是法幣提供價值尺度,而比特幣充當流通手段。從這個方面講,比特幣實現了價值尺度與流通手段的分離。而貨幣價值尺度與流通手段分離,則價值尺度退化為記賬單位,商品的價格就能充分反映商品的相對價格,從而避免受到貨幣價值波動的影響。

許多外國學者從比特幣的交易特征分析得出了一些有用的結論。Ron et al.(2013)通過跟蹤分析比特幣持有者的數量、賬戶變動、交易和儲蓄特征,發現大多數的比特幣從產生到現在,并沒有參與流通,大多數的比特幣被少數人集中。Smith(2014)對比特幣的價格波動進行了分析,發現比特幣同直接貨幣市場之間存在套利行為,同時比特幣與其他貨幣的直接匯率波動更加明顯。這些現象表明受比特幣數量的稀缺性、升值預期和流通限制影響,比特幣的持有者愿意選擇持有而不是交易,價格波動也更為劇烈。

四、區塊鏈技術創新發展貨幣面臨的挑戰

區塊鏈技術應用于數字貨幣創新具有安全性、匿名性、方便交易的天然優勢。盡管如此,應用區塊鏈技術創立一種廣泛流通的數字貨幣仍然面臨諸多挑戰。

安全性仍是區塊鏈面臨的最重要的問題。到目前為止,比特幣遭黑客攻擊失竊和被盜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區塊鏈技術應用于數字貨幣在技術面上尚未成熟。袁勇和王飛躍(2016)認為,雖然實際系統中為掌握全網51%算力所需的成本投入遠超成功實施攻擊后的收益,但受攻擊的安全性威脅始終存在。另外,區塊鏈的非對稱加密機制也將隨著數學、密碼學和計算技術的發展而變的越來越脆弱,隱私保護也不是絕對的安全。

從法律上看,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數字貨幣受現有的國家制度的制約。益言(2016)認為,一方面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和自治性淡化了國家和監管的概念,對現有的貨幣制度造成很大沖擊。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對國家的貨幣發行權威構成嚴峻挑戰,而且影響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和效果。監管部門對區塊鏈技術缺乏充分的認識和預期,與區塊鏈技術及其應用缺乏相關法規的保護,增加了市場主體的風險。

從監管上講,區塊鏈的去中心化讓中心化的政府對數字貨幣的監管變得非常困難。孫建鋼(2016)認為,虛擬貨幣數字化的價值代表屬性決定了其很難確定監管主體,去中心化的屬性使原中心化的傳統監管模式不再適合,跨國界市場參與及交易的屬性更是增加了監管的復雜性,從而給各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提出了新的挑戰。

另外,陳一?。?016)的觀點比較獨特。文章認為,區塊鏈技術存在與傳統貨幣銀行學中相類似的“三元悖論”,即無法同時達到高效低能、去中心化和安全的三個要求,最多只能同時滿足兩個目標,而放棄另外一個目標。同時,文章提出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區塊鏈技術從本質上來說不是去中心,而是換中心或是多中心。

隨著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的強勢崛起,新興的區塊鏈技術逐漸成為學術界和產業界的熱點研究課題。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信用、不可篡改和可編程等特點,使其在數字貨幣的應用上具有廣闊的前景。目前,對區塊鏈技術應用于數字貨幣的研究仍停留在初級階段,尚未形成系統的理論。多數研究集中分析了區塊鏈技術對于數字貨幣創新的重要意義,與傳統貨幣的比較優勢,以及未來面臨的安全、法律認可、政府監管的挑戰,但都沒有提出系統的解決方案。同時,對于未來數字貨幣如何實現一般貨幣職能,構建數字貨幣與現有貨幣體系相融合的框架,以及如何實現數字貨幣廣泛流通的分析和討論不夠充分。本文對有關區塊鏈技術用于數字貨幣的創新做了粗淺的歸納,以期為未來研究提供有益的啟發與借鑒。

參考文獻

[1]穆啟國.區塊鏈技術調研報告之一:具有顛覆所有行業的可能性――區塊鏈技術解析和應用場景暢想[J].川財研究,2016,1.

[2]謝平,石午光.數字加密貨幣研究:一個文獻綜述[J].金融研究,2015,01:1-15.

[3]鄧迪.數字貨幣的前奏[J].金融博[,2016,03:9-10.

[4]姜奇平.區塊鏈與貨幣哲學的發展[J].互聯網周刊,2016,04:70-71.

[5]陳一稀.區塊鏈技術的“不可能三角”及需要注意的問題研究[J].浙江金融,2016,02:17-20+66.

[6]肖風.從公有鏈到私有鏈:區塊鏈回歸現實[J].當代金融家,2016,Z1:35-37.

[7]秦誼.區塊鏈沖擊全球金融業[J].當代金融家,2016,Z1:43-46.

[8]王永紅.數字貨幣技術實現框架構想[J].中國金融,2016,08:14-16.

[9]姜立文,胡h.比特幣對傳統貨幣理念的挑戰[J].南方金融,2013,10:31-35+92.

[10] 吳曉靈.從信息網絡到價值網絡――信息技術在金融業的應用[J].三亞?財經國際論壇,2014.

[11]Forian G.,Z.Kai,H.Martin and W.M.(2014).Christian.Bitcoin-asset or currency? Revealing users’ hidden intentions.The Twenty Second European 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System.

[12]Ron D.and A.Shamir.(2013).Quantitative Analysis of the Full Bitcoin transaction Graph.Financial Cryptography and Data Security:Lecture Notes in Computer Science,6-24.

[13]Smith J.(2014).An Analysis of Bitcoin Exchange Rates.SSRN Working Paper,No.2493797.

第5篇

數字貨幣是一種由技術創新帶來的新型貨幣形式,因其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性,在交易過程中能夠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因此受到了人們的追捧。數字貨幣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顛覆了人們對貨幣的認識,改變了人們傳統的支付方式,同時也克服了傳統貨幣的諸多缺陷,比如高交易成本、國際流通受限制、不能匿名支付、支付效率低、不可追溯、易造偽、易篡改等。正是由于這些特點,數字貨幣交易備受廣大投資者關注,其影響在全球范圍內不斷擴大。根據區塊鏈公司鏈塔智庫的數據顯示,2018年第一季度末數字貨幣的種類有1200余種,其市場單日交易額約1600億元。截至2019年4月9日,數字貨幣種類達到2100多種,單日交易額超過3500多億元??梢姡瑪底重泿攀袌稣w發展迅猛,數字貨幣仍然受到諸多投資者的青睞。

然而,目前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不完善、廣大民眾對其認識不夠清晰和全面,隨著數字貨幣快速發展,其蘊含的諸多風險也逐漸凸顯出來,比如數字貨幣被盜、敲詐、洗錢、偷稅漏稅、非法交易等。這些風險給投資者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也給社會增添了諸多不穩定性因素。為了克服數字貨幣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和挑戰,促使數字貨幣市場更規范和健康發展,減少市場上的不確定性因素,各國政府實施了各種手段來對數字貨幣進行監管。比如美國將數字貨幣納入反洗錢監管范圍;英國則使用法律法規對數字貨幣交易的相關主體進行監管;日本和韓國對交易機構通過數字貨幣獲得的資本收益進行征稅;俄羅斯禁止私人數字貨幣交易;中國則出臺規范文件來對數字貨幣風險進行監管;等等。但各國政府對數字貨幣的監管無先例可循,這些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措施仍然處于初級和探索階段,其是否能取得既定的效果仍然不確定。

因此,本研究擬在界定數字貨幣的概念和特點介紹的基礎上,進一步梳理現階段數字貨幣發展現狀,分析數字貨幣發展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以及各國政府針對數字貨幣的風險已實施的監管措施,發現其中存在的缺陷,再根據這些缺陷提出相應的改善舉措。本研究在一個整合的框架內對數字貨幣現狀、風險問題、監管舉措等進行系統的分析,并有針對性地提出政策建議,希冀研究結論能夠幫助類似數字貨幣的金融創新減少不確定性,促進其更健康和穩健地發展,進而充分發揮其在經濟增長中的積極作用,同時為后續類似數字貨幣的金融創新相關研究提供借鑒,以及為監管政策制定的政府部門提供一些參考。

一、數字貨幣的概念及特點

目前,學術界關于數字貨幣的定義尚未統一。盛松成和張璇從貨幣的來源視角出發,認為數字貨幣是一種虛擬數據表示的非真實的貨幣,是互聯網技術不斷開發和發展的衍生物。國際清算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均從貨幣的職能視角指出數字貨幣是價值的數字表現形式,通過數據交換的方式來實現其功能,比如交易、流通、記賬以及儲存等;同樣歐洲銀行管理局也從該視角將數字貨幣定義為是價值的數字化,可以進行支付、轉移、儲存或交易,但是不同于法定貨幣。麻世珺從貨幣形態的角度對數字貨幣進行定義,認為數字貨幣是不同于實物貨幣,不以物理介質為載體、不存在于現實世界的貨幣形式。簡而言之,本文認為數字貨幣是一種新型貨幣形式,在互聯網上進行發行和流通,經過信息交換來發揮貨幣的基本功能,如媒介作用、賬本記錄和貯藏等。數字貨幣發展至今,其種類數以千計,主要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以太幣和瑞波幣等,其中比特幣是最為出名的一種數字貨幣類型。

數字貨幣主要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安全性、交易成本低且便捷、通縮性等特點。

(1)去中心化:數字貨幣具有去中心化特點主要是因為數字貨幣交易是依托具有去中心化特點的區塊鏈技術,這種去中心化特點可以讓交易主體進行點對點交易、全球支付、無地域阻礙,也無需任何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同時,這種特點也能提高交易效率,相比于有銀行等金融機構參與的傳統交易,大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2)匿名性:數字貨幣交易過程中保持完全匿名方式進行交易,這種方式增加了用戶隱私的保護強度,減少了信息泄露,有效地阻止其他個體或者團體獲取可以揭示數字貨幣用戶身份的其他信息。

(3)安全性:分布式總賬模式是數字貨幣交易的模式,這種交易模式是加密機制采用的算法,無法被破解,這使得任何人在交易過程中都無法偽造或者篡改貨幣,不可能存在數字假鈔或者虛假交易。因此數字貨幣避免了傳統貨幣容易出現假幣的缺陷,從而使得數字貨幣交易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4)交易成本低且便捷:數字貨幣的生產成本較低,在其交易傳輸過程中費用低且便捷。這主要是因為數字貨幣是非實物流通,其交易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能快速有效地實現低成本且便捷的資金轉移。相比于傳統貨幣交易的需要通過銀行機構輔助完成一系列復雜的跨境轉匯手續,并且交易過程耗時長、需要支付手續費高,數字貨幣交易則具有明顯的優勢,跨境轉匯只需要知道對方的賬戶地址,便可實現資金點對點轉移,整個交易過程耗時短、手續費低。

(5)通縮性:數字貨幣總量設置不變,不會增發,其供應速度會隨著時間逐漸減慢。與傳統的法定貨幣相比,國家有權利增發貨幣,從而可能導致貨幣貶值,發生通貨膨脹的危機,而數字貨幣永不增發使得其天然地具備了通縮性特點,不會發生通貨膨脹。

二、數字貨幣發展現狀

目前,全球數字貨幣增長趨勢呈現出低增長趨勢。從2013—2019年數據可知,全球數字貨幣總市值和日交易量波動較大。具體地,2013—2017年期間,全球數字貨幣的市值增長較小,保持在5億美元左右。數字貨幣市值增長高峰期出現在2018年上半年,最高超過了813億美元,日交易量高達75億美元。到2018年下半年年底,全球數字貨幣市值表現出負增長態勢,但2019年初,全球數字貨幣市值呈緩慢增長形勢,其日交易量仍然較高,日前最高超過82億美元。截至2019年4月9日,全球數字貨幣的種類達到了2157種,其交易市場數有17414個,總市值超過180億美元,日交易量超過54億美元。其中,全球前十大數字貨幣的市值之和為149.27億美元,約占總數字貨幣市值的82.6%。比特幣的市值排名第一,占總數字貨幣市值的50.9%,以太幣和瑞波幣的市值與比特幣相差甚遠,占比分別為10.42%和8.15%。但是這些數字貨幣中,超過一半的數字貨幣價格變動為負。

三、數字貨幣發展存在的風險

(一)數字貨幣去中心點特點引發安全風險

數字貨幣去中心化特點引發較大的安全風險。雖然數字貨幣采用較嚴格的密碼學系統,不容易被攻破或者篡改,能夠為數字貨幣交易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但是,由于數字貨幣發展時間短,存在交易平臺不嚴密、運營設施不完善或者技術漏洞等問題,交易網站很容易出現賬戶被盜等事件。消費者的數字貨幣被盜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比如Mt.Gox和Coincheck是日本兩大數字貨幣交易所,曾遭受黑客攻擊,導致其損失的數字貨幣近千億日元。更重要的是,消費者還無法追回這種損失。因為數字貨幣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黑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盜取用戶的數字貨幣,比如木馬程序、操作系統或者交易平臺漏洞等,這使得警方即使能夠發現被盜數字貨幣的動向,但也無法鎖定使用者,很難對其發起訴訟。而且判定這種訴訟也存在挑戰,因為黑客已經擁有了私鑰,原數字貨幣持有者很難對其所有權進行證實。這種案件如果涉及人數多、金額較大,則會對社會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

(二)數字貨幣通縮特點引發投機風險

數字貨幣幣值波動較大,容易引發投機行為。這種投機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投資者的預期,二是投機分子操縱。前者主要是因為數字貨幣算法較嚴密,在具體時段產生的數字貨幣有限,在某個時刻數字貨幣供給總規模不變的情況下,投資者預期未來數字貨幣的價值會增加,就會儲藏更多的數字貨幣,導致市場上用于交易的數字貨幣減少,價值則上升。隨著數字貨幣價值上升,投資者更傾向儲藏更多的數字貨幣,從而造成數字貨幣儲藏的惡性循環,導致通縮,最后可能造成其退出市場,給投資者帶來巨大損失。比如,第一筆交易的比特幣幣值僅為0.0025美元,但是截至2019年4月9日,1比特幣的價格為35094.38美元。這主要是因為數字貨幣的價格受諸多不確定性因素影響,波動劇烈,容易被投機分子操縱。數字貨幣價格波動原因來源于其發展時間短、法律界定模糊、認可度和透明度不高、應用范圍有限,但是關注度高、參與者多。投機分子正是利用這些特點,對數字貨幣進行惡意炒作,人為干預操縱其價格。

(三)數字貨幣匿名性引發法律風險

數字貨幣的匿名性特點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數字貨幣的交易具有高保密性,交易方式是點對點交易,而且不受時間和地域限制。數字貨幣的這種優勢在給用戶帶來便利性的同時也吸引了犯罪分子。因為當犯罪分子進行洗錢、交易、賭博、逃稅等犯罪活動時,交易匿名性能夠助其逃過監管當局的監控。而且匿名性又使執法機構無法對其真實身份進行追查,從而增加了執法機構追蹤犯罪分子活動和行為的難度。全球最大黑市交易網站AlphaBay就是個典型的例子,在兩年時間里,不法分子在這個網站上進行市值超過了10億美元的、武器、黑客等數字貨幣交易。為了控制犯罪分子的活動,美國和英國不得不聯合關掉AlphaBay數字貨幣交易網站。

(四)數字貨幣無信用擔保引發信用風險

數字貨幣缺少法定機構和國家政府政策支持,容易出現信用風險問題。傳統的貨幣有固定機構和單位來進行貨幣發行,有國家信用作為擔保,貨幣價值具有穩定性。然而,數字貨幣的獲得過程中沒有任何發行機構參與,因此數字貨幣沒有國家信用作擔保,貨幣價值易波動。在整個數字貨幣交易過程中,各主體只有依靠交易雙方、第三方交易平臺、技術的信用來完成數字貨幣交易,一旦交易任何一方或第三方或技術不支持,交易則會受到阻礙。

(五)數字貨幣無國際限制引發世界貨幣風險

圖1 數字貨幣現存的風險

數字貨幣的交易和流通是世界性的,沒有國際限制。在數字貨幣獲取的過程中需要消耗大量電力,世界各國發展不均衡,發達國家有先進的硬件設備和電力,可獲得大量的數字貨幣,而發展中國家國力則相對較弱,獲得的數字貨幣有限,因此大量財富聚集在少部分發達國家,它們可以控制全球數字貨幣的價值。如果發達國家發生影響數字貨幣價值的事件,就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比如日本最大的數字貨幣交易平臺Mt.Gox倒閉時,導致了很多發展中國家的數字貨幣貶值。除此之外,數字貨幣在全球流通,也加劇了犯罪分子洗錢、逃稅等犯罪活動。由數字貨幣本身特性引發的交易過程中的安全風險、投機風險、法律風險、信用風險和世界貨幣風險(如圖1所示),不僅給直接參與交易活動的投資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也給各個國家增添諸多不確定性因素,有觀點指出ISIS會借助數字貨幣展開籌資活動。

四、數字貨幣現有的風險監管措施

針對數字貨幣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各國政府均紛紛實施監管舉措,以期完善數字貨幣交易系統,減少風險和不確定性??偨Y歸納多個國家在數字貨幣監管方面的舉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將數字貨幣發展為法定貨幣

數字貨幣出現之后,引起各個國家的關注,各國央行也在考慮是否要把數字貨幣發展為法定貨幣。特別是美國,在將非數字貨幣發展為法定數字貨幣方面保持著積極的態度。雖然俄羅斯在2014年禁止在國內進行數字貨幣相關交易,并且將多家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網站和社區關停,但是隨著數字貨幣的發展,其在國家經濟增長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俄羅斯政府在2017年后也積極地轉變了對數字貨幣的態度。面對發行法定數字貨幣,我國政府的態度也比較積極。早在2014年,我國就為論證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可行性成立了專門的研究小組,后續針對數字貨幣的關鍵技術、數字貨幣的運行框架等課題展開了研究,并取得了階段性成果。2016年我國將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作為戰略目標,并就數字貨幣多場景應用問題展開深入研究和探討。2017年,為了探討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運行框架、關鍵技術等問題,我國央行專門成立了數字貨幣研究院,同時也展開了對數字貨幣相關領域的研究。

(二)規避數字貨幣交易的投機行為

為了規避數字貨幣帶來的投機行為,部分國家在一定范圍和一段時間內采取禁用措施對數字貨幣進行監管。2014年,俄羅斯央行發表聲明,指出數字貨幣交易沒有國家實體支持,是一種虛擬交易,在交易過程中存在較強的投機性和較高的風險性;在其監管范圍內,任何人不得使用數字貨幣,禁止相關的金融活動和服務,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主體進行刑事處罰。2015年俄羅斯財政部指出對從事數字貨幣相關交易和活動的人予以刑事處罰,因為數字貨幣相關交易被列為非法活動。2016年,俄羅斯禁止所有私人在該國從事數字貨幣相關的交易和活動。2017年,我國首次全面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公告,隨后限制甚至要求完全停止數字貨幣的交易活動。近期,國家發改委公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征求意見稿)》中,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入淘汰類產業。

(三)規范數值貨幣交易平臺和機構

規范數字貨幣交易平臺和開立相關賬戶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國家主要有日本、美國和韓國,監管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向提供數字貨幣服務的機構頒布經營許可證,以及對通過數字貨幣獲取的資本收益征收課稅。日本主要是通過實行牌照式管理對數字貨幣的交易所進行監管,到目前為止,日本已經有16家數字貨幣交易所持有金融服務管理局所頒發的營業執照。日本國家稅務局裁定,交易所通過數字貨幣獲得資本收益,需要進行課稅,其稅率在15%~55%之間。美國部分自治州,比如紐約州等,要求數字貨幣交易所在州內運營期間要申請經營許可證。美國的稅務局也表示,數字貨幣屬于一種資產,通過數字貨幣取得長期資本收益要進行課稅。韓國政府也對交易所提供的賬戶服務進行監管,為了規范數字貨幣交易和提高其透明度,韓國還要求數字貨幣實行實名制管理。此外,韓國也向交易所通過數字貨幣交易獲得的資本收益征收24.2%的稅費。

(四)明確和完善數字貨幣法律地位

各個國家逐漸對數字貨幣交易制定規則。比如美國國家稅務局專門針對數字貨幣出臺了相關指導意見,將其視為一種特殊資產,需要向聯邦政府繳納聯邦稅。在2013年,美國將數字貨幣監管納入《銀行保密法》,重點打擊和監管洗錢等金融犯罪活動;紐約州金融服務局以監管金融機構的方式對提供數字貨幣服務進行監管,并在2014—2015年期間通過了《虛擬貨幣條例草案》和《虛擬貨幣監管法案》。日本在2017年實施了《資金結算法》,明確數字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法律地位,但它也有別于法定貨幣,被視為一種資產。法國在2018年制定了數字貨幣監管的法律法規,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數字貨幣進行逃稅、洗錢等犯罪活動,除此之外,法國金融市場監管局對數字貨幣及其衍生品進行監管。我國在2016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規定網絡虛擬財產等的民事權利,但在2013年和2017年央行先后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規范數字貨幣交易。

(五)加強各國政府監管合作和協調

由于數字貨幣交易無國別限制,多個國家表示各個政府之間要加強合作和協調,共同克服數字貨幣監管困難和挑戰。特別是在2018年的G20峰會上,二十國集團表示,就數字貨幣風險問題,各個國家政府應該具有國際合作意識和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制定全球統一的國家監管規則;按照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標準來管理數字貨幣,希望FATF制定審查標準。在FATF的呼吁下,提高全球各個國家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意識,并在全球實施該標準。FATF也強調,在類似數字貨幣金融資產未來的發展中,要重點考慮如何促進各國采取更加一致措施來共同降低它們潛在的風險,減少犯罪活動,同時又能夠支持和發展此類金融創新。

可見,針對數字貨幣交易中存在的風險問題,各個國家紛紛采取監管措施,在監管對象和內容上來看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從數字貨幣本身屬性出發,政府出臺政策,盡量明確其法律地位,支持其發展為法定貨幣。二是從提供數字貨幣服務的機構出發,政府頒發營業許可證,并對通過數字貨幣取得的收益征稅。三是從實施監管者出發,各個國家加強合作協調,或者直接禁用數字貨幣,從而達到規避數字貨幣潛在風險的目的。但是這些數字貨幣監管舉措仍然存在不足,不能全面地克服數字貨幣潛在的風險和挑戰。監管不是直接禁止民眾使用數字貨幣來規避其風險,也不是讓數字貨幣從市場上消失,而是要揚長避短。對于類似數字貨幣的金融創新,對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國政府更應該積極引導,促進其健康發展并為社會經濟增長做出相應的貢獻。

五、完善數字貨幣現有風險監管的舉措

本文認為,為了更好地規范和發展數字貨幣交易市場,降低其發展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以及引導投資者進行理性投資、減少盲目性和投機性行為,除了上述已經實施的監管舉措之外,各國政府還需要從支撐數字貨幣發展技術、投資者以及政府和市場方面對現有的監管舉措進行完善,具體如下:

(一)提升對新技術利用和監管的能力

數字貨幣是網絡科技不斷發展的產物,尤其是區塊鏈技術對數字貨幣的形成起著決定性作用。區塊鏈技術采用的分布式賬本技術為加密數字貨幣的交易提供了一定的科技保障,這種分布式賬本技術可以根據時間秩序來公開數字貨幣所有交易清單,因此有效地利用分布式賬本技術可以減少市場參與者、交易機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不確定性,實現交易信息共享,使市場參與者能夠更好地利用數據做投資決策,使監管機構基于數據有效地減少洗錢、逃稅等犯罪活動。因此,進一步完善區塊鏈技術,為數字貨幣運行的區塊提供穩健性平臺,以及創造良好的條件來保障數字貨幣從發行到流通的過程尤為重要。和其他新興技術結合也能最大限制發揮區塊鏈技術的優勢,比如結合密碼技術、生物識別技術和人工智能等,共同加強數字貨幣的安全性,以及幫助投資者和監管機構識別藏有欺騙性的交易,從而能夠快速采取相應的行動。除此之外,區塊鏈技術還可以有效地和傳統的加密科技結合起來,借助彼此共同的技術特征來完成數字貨幣的發行、存儲和流通等,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二)加強宣傳教育以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

雖然部分國家出臺了相關文件來規范數字貨幣市場,提醒投資者要注意防范數字貨幣交易中的風險和存在的騙局,但對大部分投資者,特別是盲目跟風的投資者來說,數字貨幣仍然是一個新概念。比如我國央行在2013—2017年先后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提醒廣大民眾有關數字貨幣投資中的風險并要加強防范。政府除了出臺這種規范性文件外,還應利用海報、宣傳片、公眾平臺如微信、QQ、微博等進行廣泛宣傳,向廣大投資者解釋數字貨幣是什么、怎么產生的及其運作原理,提高投資者對數字貨幣的認知。同時,政府還應采用案例分析等方式告知在投資過程中會遇到哪些風險和存在什么樣的騙局,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意識。通過這些措施,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減少投機行為等,從而減少盲目跟風投資帶來的經濟損失。

第6篇

關鍵詞:DCEP;第三方支付;數字貨幣;數字經濟;金融

1引言

在數字化浪潮席卷全球、產業信息化持續深入發展的背景下,采用數字貨幣是大勢所趨??朔O管障礙后,加密貨幣終將取代現金,并成為推進數字經濟發展的核心力量。我國人民銀行早在2014年就已啟動數字貨幣的專項研究,于2019年開始5個試點測試地區的內部試點工作……這絕不僅是一場貨幣形式的變革,更是一次大國間爭奪構建數字金融體系主動權的博弈。2020年,我國數字人民幣試點范圍繼續擴大,應用場景主要覆蓋零售、餐飲服務、交通出行、工資發放等多個領域。數字人民幣落地后毫無疑問將對現有行業造成嚴重沖擊,首當其沖的便是第三方支付行業。由于我國法定數字貨幣目前的定位是不付息、僅替代M0,而第三方支付工具早已取代了大部分現金支付,這一現象更是加劇了法定數字貨幣和第三方支付在支付體驗上的競爭。到底央行數字貨幣會不會取代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在政府不干涉的情況下,有多少民眾會放棄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而選擇采用DCEP進行交易?針對這些問題,本文將從理論基礎、支付流程和存款流程三個方面對法定數字貨幣和第三方支付進行比較。

2文獻綜述

關于法定數字貨幣的發展脈絡。姚前(2018)提出數字貨幣思想由來是因早期密碼學家思索手里的現金能不能像加密和簽名的郵件一樣,從一端轉移至另一端而產生的[1]。隨著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數字貨幣應運而生,以比特幣、狗狗幣為代表的私人數字貨幣擺脫了有形貨幣的形態,但發展至今,它們更像是一種數字化的證券資產。吳金旺(2021)從辯證角度提出非數字貨幣火熱的背后,既是民眾對現有紙幣和第三方支付的高期待,又含有對中心化形式帶來壟斷局面的擔憂[2]。關于法定數字貨幣的特征與運行機制,從特征上來看,季曉南、陳珊(2021)指出法定數字貨幣具有發行管理中心化與技術架構去中心化并存、可控性與匿名性有機結合、幣值穩定等特性[3]。此外,劉川等(2021)也提出“以信用作為信用背書使得法定數字貨幣天然性地兼具便捷高效與幣值穩定兩個特征”[4]。從運行機制上來看,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流通體系是一國金融體系的關鍵組成部分[5],理論上有兩種架構模式:一是“中央銀行—公眾”的一元發行模式,公眾直接在央行開立賬戶,央行不通過商業銀行而直接面向公眾發行數字貨幣并全權負責法定數字貨幣的運行;二是采用“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公眾”的二元模式,中央銀行面向商業銀行進行貨幣發行和回籠,商業銀行受央行委托向公眾提供法定數字貨幣存取等服務,并與中央銀行一起維護法定數字貨幣發行、流通體系的正常運行[6]。我國數字人民幣采用的發行與流通機制便是二元模式,與傳統的現鈔發行流程基本一致,仍然保留了商業銀行的基礎設施,最大限度降低法定數字貨幣體系對商業銀行現有體系的沖擊。此外,巴曙松等人(2020)還提出我國法定數字貨幣具有三個特點:一是采用“一幣、兩庫、三中心”架構,二是采用“前臺自愿,后臺實名”監管,三是通過智能合約聚焦傳統貨幣政策失靈[7]。法定數字貨幣可以彌補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不足及兩者存在的差異。張筱晨(2019)提出“法定數字貨幣有利于提高清算效率”,目前互聯網線上交易的完成涉及央行、商業銀行及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多個主體,且各自都擁有獨立的系統和數據庫,一筆交易的背后涉及多層清算與結算,消耗了大量的社會資源,而基于點對點交易的法定數字貨幣可以將中間環節省略[8]。穆杰(2020)認為,盡管第三方支付平臺使互聯網交易漸漸脫離了傳統金融,但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發行銀行存款貨幣并以1∶1的比例與法定貨幣兌換會增加金融體系的風險以及貨幣體系的不穩定性,而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可以滿足人們對支付安全、便捷的需求,還能減少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依賴[9]。此外,郭艷等(2020)提出,法定數字貨幣作為貨幣履行交易媒介的功能區別于現有第三方支付工具,它具有無限法償和支付全場景覆蓋[10]。吳婷婷、王俊鵬(2020)通過比較央行DCEP與支付寶、財付通在法律效力、安全性、結算模式、隱私保護、離線支付等方面的差異,得出法定數字貨幣對第三方支付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支付業務、銷售業務、征信業務[11]的結論。

3法定數字貨幣和第三方支付的比較分析

3.1法定數字貨幣和第三方支付的理論基礎比較

法定數字貨幣是人民幣的數字化,僅替代流通中的現金,具有無限法償性,屬于M0的范疇。而第三方支付則是一種由信譽佳、實力強的獨立機構擔任中介,為解決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促進交易正常進行的網絡支付模式。公眾因日常充值、提現、支付的需求而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資金被稱為客戶備付金,其本質是第三方支付機構收到的預收代付的貨幣資金,屬于M1的范疇。隨著第三方支付用戶量和交易量的迅猛攀升,客戶備付金存儲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中形成了一筆數額巨大的沉淀資金,為緩解大規模沉淀資金帶來的壓力與風險,余額寶、零錢通等貨幣基金應運而生,該資金屬于M2的范疇。因此第三方支付的貨幣屬性歸屬于M1和M2級別。

3.2法定數字貨幣和第三方支付的支付流程比較

支付是離現金最近的窗口。線下使用第三方支付時,用戶間的交易只需通過掃描二維碼來完成資金的調撥,平臺的清算系統和財務系統會實時處理每一筆支付業務。這正是第三方支付行業發展平臺經濟的核心競爭力,而平臺經濟的網絡外部性又在不斷吸引新用戶進入,以微信、支付寶為代表的現象級產品的出現更是掀起了移動支付的浪潮。2020年8月,建設銀行針對試點地區的普通用戶短暫開放了法定數字貨幣DCEP賬戶。開通賬戶需要從建行App的“數字貨幣”界面進入,提供姓名、身份證、手機號、銀行卡號等基本信息,成功后可以看見付款、收款、轉賬、掃碼等基本功能。從中不難看出,數字人民幣的支付業務與第三方支付存在重合,主要集中在零售端、小額度、高并發的應用場景,并且在安全性、便捷性、服務費用等方面較第三方支付存在比較優勢。(1)非離線支付。在充當中介角色方面,法定數字貨幣側重依賴商業銀行數字貨幣系統,法定數字貨幣系統只負責二次校驗、更改信息的兜底工作,這種有國家信用背書的二元支付體系更加安全、可靠。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整個支付流程更依賴于自身的資金處理平臺、財務系統、支付清算系統、核算中心等。一方面,在這種平臺模式下資金會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臺,加劇平臺本身的信用風險;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臺充當信用中介為交易雙方提供擔保,卻忽視了企業信用本身就存在安全性風險。(2)離線支付。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離線支付是非離線支付的演變,它要求收款方必須在線,同時還需要借助其他設備,如智能手表、刷臉支付自助販賣機等,前者在非離線支付流程添加了一個提前綁定設備的步驟,后者則是把流程中的出示付款碼換成了識別人臉。不論是哪種形式都對交易場景有所限制,而法定數字貨幣則很好地規避了此類問題。首先,它支持收付款雙方都處在離線狀態下完成支付,付款方憑借個人密鑰對交易信息進行加密,再通過NFC近場通信將加密信息傳送給收款方,由于交易信息已經使用密鑰簽名,因此無需擔心收款方虛報交易,只需等待收款方聯網后法定數字貨幣系統對交易信息進行處理即可。其次,它不需要付款方提前準備并綁定離線支付時的額外設備或要求收款方更新收款方式,只需要交易雙方的電子設備相互靠近即可完成交互。可見,法定數字貨幣豐富了支付場景,符合公眾對支付安全、有效、匿名、便捷的期待。(3)雙花預防。第三方支付作為唯一的中介機構會實時記錄每一筆賬款,并對數據進行中心化管理;法定數字貨幣在已公布的專利技術中并未說明解決方案,但很有可能會參考區塊鏈的成熟技術,如UTXO模式(UnspentTransactionOutput)、時間戳等技術,或者通過健全法律制度、加強金融監管來有效規避惡意操作。(4)余額支付限額。第三方支付是基于用戶日常支付金額和支付場景自動計算額度,年累計支付限額最高達20萬元;法定數字貨幣則將數字錢包分為四類,用戶開通賬戶后即可獲得30萬的年累計支付限額,可根據個人需要去柜臺辦理一類錢包,提高額度上限能更好地滿足用戶個性化多元化的支付需求。

3.3法定數字貨幣和第三方支付的存款流程比較

對于第三方支付而言,存款意味著提現,當支付指令發送給平臺的清算系統后,平臺會自動扣取提現金額的0.1%作為提現費用。提現費率一直以來都是公眾爭議的話題,為了緩和爭議,支付寶和微信都推出了“支付換取積分,積分兌換免費提現額度”的活動。而數字人民幣具有非盈利性,追求的是社會效益和社會福利最大化,央行會建立免費的數字人民幣價值轉移體系和金融基礎設施,不向發行層收取兌換流通服務費用,商業銀行也不向個人客戶收取數字人民幣的兌出、兌回服務費[12]。在節約交易成本上,法定數字貨幣具有無可比擬的天然優勢。從貨幣的最終去向來看,資金都流入了存款賬戶對應的商業銀行。從資金劃撥的性質來看,第三方支付的提現是通過網聯、銀聯等銀行接入方式把滯留在平臺的資金轉移至商業銀行的個人賬戶,是兩個商業主體間的轉移;法定數字貨幣的提現是個人數字貨幣錢包余額存入數字貨幣存款賬戶對應的商業銀行,更類似于商業銀行傳統的存取款業務。從整體來看,法定數字貨幣的存款不需要授信于第三方支付平臺,而是直接與商業銀行進行業務往來。在交易流程中繞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可以降低個人信息和消費偏好等隱私被盜用和竊取的可能。

4比較分析的結果

基于法定數字貨幣和第三方支付在支付流程、存款流程等方面的比較,不難發現,法定數字貨幣在以下兩個方面優于第三方支付:

4.1安全性

首先,法定數字貨幣基于國家信用,第三方支付依靠平臺的商業信用。其次,雖然由于高并發性是目前區塊鏈技術難以克服的難題,但法定數字貨幣在密鑰保密、防范雙花等方面的設計上會采用區塊鏈的非對稱加密算法、UTXO、時間戳等技術,確保用戶數據信息僅由央行獲取并不對外泄露。而第三方支付則依托于銀行的賬戶體系,采取“賬戶緊耦合”和中央賬本的模式,交易的匿名性差。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在法律允許和用戶授權下可以收集與使用用戶數據,平臺利用用戶歷史數據在其應用場景和“支付+行業生態圈”進行大數據殺熟的情形屢見不鮮。

4.2便捷性

從支付的應用場景來看,小額度、零售端、高并發的支付場景是移動支付的主要應用場景,涵蓋了零售、餐飲、交通、醫療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這也是法定數字貨幣和第三方支付競爭的主要戰場。首先,“雙離線支付”功能、本位幣的法償性和個人客戶無服務費使得法定數字貨幣在傳統的線下交易場景中更具有優勢。其次,第三方支付結算主要通過網聯、銀聯等商業銀行的接入方式進行,而法定數字貨幣的支付可以省略其中間環節,“支付即結算”,提高了支付效率。因此,基于上述結論可以預測:法定數字貨幣對第三方支付會產生替代和擠出效應。

參考文獻

[1]姚前.數字貨幣的前世與今生[J].中國法律評論,2018(6):169-176.

[2]吳金旺,申睿,馬利華.中國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價值及路徑探析[J].浙江學刊,2021(2):111-119.

[3]季曉南,陳珊.法定數字貨幣影響人民幣國際化的機制與對策探討[J].理論探討,2021(1):94-98.

[4]劉川,張慶君,桂楊.貨幣演進視角下的法定數字貨幣再認識[J].西南金融,2021(4):75-84.

[5]封思賢,楊靖.法定數字貨幣運行的國際實踐及啟示[J].改革,2020(5):68-79.

[6]田慧芳.法定數字貨幣還有多遠[J].中國金融,2019(4):72-73.

[7]巴曙松,張岱晁,朱元倩.全球數字貨幣的發展現狀和趨勢[J].金融發展研究,2020(11):3-9.

[8]張筱晨.我國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可行性研究[J].中國商論,2019(7):55-56.

[9]穆杰.央行推行法定數字貨幣DCEP的機遇、挑戰及展望[J].經濟學家,2020(3):95-105.

[10]郭艷,王立榮,張琴.中央銀行法定數字貨幣:結構與功能[J].經濟研究參考,2020(1):46-57+69.

[11]吳婷婷,王俊鵬.我國央行發行數字貨幣:影響、問題及對策[J].西南金融,2020(7):25-37.

第7篇

關鍵詞:數字貨幣;金融監管;法律問題

圍繞數字貨幣的法律概念和監管,學界存在諸多爭議,至今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知和得出理性的結論。因此,關于數字貨幣立法方面的進展更是舉步維艱。然而,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在實務中又不得不對數字貨幣的定性、歸屬、糾紛等予以回應。數字貨幣的理論研究跟不上實踐發展的需要,更何談用理論來指導實踐?相較于傳統的支付手段和交易形式,數字貨幣有其獨特的優勢———較為明顯的是使銀行業的經營成本明顯減少,助力共享金融的發展。數字貨幣借助區塊鏈技術,可以大大提升支付的便捷性,改變傳統法律規則下執行效率低下的弊端。但同時需要注意,數字貨幣也存在諸多的隱患,比如:沒有穩定的幣值、價格容易受到波動,尤其是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更給金融監管機構增加了監管壓力。

一、數字貨幣的界定

目前,學界對數字貨幣(DigitalCurrency)的定義沒有統一的標準,總體上對數字貨幣的本質內涵不明晰。本文試圖通過與電子貨幣、虛擬貨幣的比較和分析,總結出數字貨幣最一般的共性與個性,以期對數字貨幣做一個清楚明確的界定。實踐中數字貨幣、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的概念容易使人產生混淆,使數字貨幣法律體系的建構和安全監管陷入僵局?;诖?,只有對數字貨幣的法律概念界定清楚,方能為數字貨幣的立法和金融監管奠定理論基礎。傳統意義上,因為電子貨幣被大眾廣泛使用,學界對電子貨幣都有比較清楚明晰的了解。有學者將電子貨幣(E-lectronicCurrency)的定義解釋得很明確,即電子貨幣是一種在網絡電子信用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貨幣形式,是以電子脈沖進行資金傳輸和存儲的信用貨幣。〔1〕電子貨幣在本質上屬于一種支付手段,是法定貨幣的一種。比如,常見的借記卡和信用卡,還有現如今常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寶等都是電子貨幣的一種?!?〕電子貨幣不具備可視性、可觸摸性,不需要借助實物為載體。虛擬貨幣是以電磁符號形式存在、僅在一定范圍內流通的私人貨幣,如Q幣、U幣等各類游戲幣。〔3〕這種傳統的虛擬貨幣仍然需要借助互聯網等技術。而網絡企業發行的法幣預付充值型網絡虛擬貨幣不是交易媒介,在性質上不是真正的貨幣,只是局部性單向支付工具?!?〕它需要依托虛擬社區,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成為雙向支付的工具。數字貨幣從本質意義上來說,也屬于虛擬貨幣的一種,但是區別于虛擬貨幣,數字貨幣需要借助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故而應用范圍非常廣泛。電子貨幣、虛擬貨幣、數字貨幣存在諸多不同,具體如表1所示。從表1可以看出,數字貨幣和電子貨幣、虛擬貨幣相較,區別還是明顯而突出的。數字貨幣的優勢在于較為安全穩定,付出的成本較低,更加契合市場的發展需求。因此,人們對數字貨幣的投資熱情與日俱增,使得數字貨幣逐漸成為金融市場的投資“潮流”。數字貨幣和電子貨幣、虛擬貨幣一樣,以網絡信息技術的“形象”展現在大眾面前。但數字貨幣也有其獨有的特征,不僅交易成本較低,而且安全可靠,存在很大的市場空間。本質上,數字貨幣介于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之間,既有共性特征,也有其獨特之處。然而,目前關于數字貨幣的界定還處于爭議階段,尚未形成一致的認識。數字貨幣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發行主體包括國家和私人主體,技術支持上依賴區塊鏈。因發行主體的不同,數字貨幣又被劃分為法定貨幣和非法定貨幣。而狹義上的數字貨幣主要是指非法定貨幣,更加凸顯數字貨幣去中心化的特征。筆者認為數字貨幣是一種依托區塊鏈技術,兼具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并且不需借助物理載體的新型貨幣支付手段。

二、數字貨幣的現狀和困境

數字貨幣借助區塊鏈技術,呈現去中心化、隱蔽性強、安全便捷的優勢,但有利也有弊。數字貨幣因為缺少中心管理者,極易被市場所操縱。過度泛濫地推廣使用的數字貨幣,容易引發普遍的刑事、民事責任風險,如利用數字貨幣進行洗錢活動、逃稅避稅等。故而,金融監管部門既要加強對數字貨幣的監管,也要發揮數字貨幣的優勢———創新金融市場??傊瑪底重泿攀且话选半p刃劍”。

(一)數字貨幣缺少法律依據

數字貨幣需要進入市場進行大規模的流通,解決其法理依據問題成為最關鍵的前提條件。而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數字貨幣的法律定位并不能和電子貨幣、虛擬貨幣一樣被具體明確。首先,目前我國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中,不包括數字貨幣。這意味著數字貨幣在我國市場上缺乏國家的支持。其次,《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也只明確規定了硬幣和紙幣,沒有對數字貨幣進行規定,導致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如果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數字貨幣不進行明確規定,那么實踐中就容易出現執法和司法方面使用的混亂。在科技創新不斷驅動金融發展的今天,雖然金融立法相比于其他領域立法要顯得更加“不穩定”,但是立法的更新變化不意味著立法的被動,我們應該使相關立法更具前瞻性與大局視野?!?〕另一方面,關于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問題也有諸多的爭論。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曾聯合下發了一份文件,將比特幣定義為特定的虛擬商品,不歸屬于法定貨幣的范圍,并且還禁止相關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利用比特幣提供服務。虛擬商品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現有《民法典》中只有虛擬財產的概念,因此上述五部門的文件是否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財產尚有疑問。而且就算官方文件將數字貨幣認定為虛擬財產,很多學者卻對此并不贊同,更傾向于將其定性為貨幣。比如,有學者指出虛擬商品的定義并不能涵蓋數字貨幣的真實情況。以特定的虛擬商品給比特幣定性,并不是一個清晰的界定,反而是以一個模糊的概念去界定另一個模糊的概念?!?〕從大眾對比特幣的使用情況來看,也不是完全將其作為虛擬商品。同時,上述認定也沒有體現出數字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對應關系,而且違背國家賦予數字貨幣與實體貨幣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的意旨。當下以比特幣為主的數字貨幣正在不斷興起、發展,對于激發市場活力有帶動作用,所以不宜全盤否定數字貨幣的運用。然而,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能為數字貨幣推廣使用提供法律依據,進而導致實踐中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難以依法而行。

(二)數字貨幣加大金融監管力度

數字貨幣極大地沖擊了現有的金融監管機制,因為數字貨幣借助區塊鏈技術得以實現無中心管理者監管。當任何人都可以成為數字貨幣的發行者時,若缺乏中心管理者,金融市場監管勢必更加困難。在一般的監管法規中,監管機構的作用較為突顯,主要就是對中心管理機構提出合規性要求,而中心機構依據合規要求開展業務活動?!?〕而以比特幣為主的數字貨幣因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這導致傳統的監管法規不能全面約束和規范數字貨幣。其次,在數字貨幣領域內,發行主體不是單一化的,既可能是處于數字貨幣網絡節點的“礦工”,也可能是一些實體企業。〔8〕以比特幣為例,它不像傳統的貨幣種類,不需要借助一個中心管理者,不管是國家,還是私人主體都可以自由發行。在這樣的情況下,利用數字貨幣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情形逐漸增多,監管部門對這種新型貨幣進行實時監控的難度加大。而且,相比于傳統貨幣,數字貨幣不需要依賴賬戶系統證明資產的歸屬,只需利用公開密鑰技術以及能夠隨意生成的私鑰的途徑便可完成交易,〔9〕這更加便利了犯罪分子利用數字貨幣進行洗錢、詐騙等犯罪活動。另外,數字貨幣除了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還有一個較為明顯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強,不會輕易被察覺,這種特征也是一體兩面的,既可以提高保護隱私的力度,也可能加大對其進行管控的難度。以比特幣為主的數字貨幣之所以具有該特征,主要是借助區塊鏈技術中的加密算法。借助區塊鏈技術進行交易,身份信息不會像傳統貨幣一樣容易泄露,因此,數字貨幣的保密程度高。數字貨幣交易的匿名性〔10〕雖能保障交易雙方隱私信息不被泄露,但是無疑也助長了金融犯罪活動的肆虐。而且監管部門還沒有完全認識和了解數字貨幣這一新事物的情況下,實際上也難以開展監管調查。這種明顯的漏洞,如果出現黑客攻擊的情況下,由于交易信息的匿名性以及不可逆性,讓很多受害者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追回自己的損失。

(三)數字貨幣的廣泛應用影響金融秩序的穩定

相較于傳統的貨幣,發行數字貨幣不需要借助中心管理機構,這似乎打破了銀行發行貨幣的“壟斷權”、沖擊了銀行的專有職責。數字貨幣發行者可以隨意決定發行的數量多少,會導致貨幣的供應量不穩定。最為嚴重和麻煩的是,數字貨幣的發行與流通越過監管部門,因缺乏監測,就不能實時了解經濟運行的實際情況,這給政策制定者帶來了困擾,同時削弱了政策傳導和執行的有效性?!?1〕基于此,如果數字貨幣以后被廣泛運用且被賦予貨幣的職能,那么勢必會影響貨幣政策的穩定,甚至沖擊金融市場的秩序。而且,隨著數字貨幣被廣泛應用和推廣,數字貨幣的交易平臺建設也方興未艾,但這些數字貨幣交易平臺還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進行規制,導致國內交易平臺的標準和監管混亂。以比特幣為例,比特幣交易平臺開展的一系列衍生性金融業務已經違反了金融監管制度的相關規定,隨著業務量的增大,最終可能會影響金融秩序的穩定?!?2〕如果不對數字貨幣交易平臺進行規制,提高數字貨幣的準入門檻和完善數字貨幣的監管機制,將導致數字貨幣完全淪為普通的投機炒作商品。綜上,以上的問題都需要立法者和監管者予以關注,創新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同時,還需認真處理科技、法律、金融三者之間的關系,確保數字貨幣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

三、對策與建議

數字貨幣雖然存在很多法律問題,也給金融監管造成一定的麻煩,但不可否認的是,數字貨幣具有不同于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的優勢,一味地否認數字貨幣的合法地位,甚至嚴禁商家運用數字貨幣的做法并不符合當下時展的趨勢。在一定意義上來說,針對數字貨幣現有的問題,采取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金融監管等對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數字貨幣在不影響金融秩序的條件下發行、交易和推廣。

(一)完善數字貨幣方面的法律法規

西方國家對待數字貨幣大都是采取比較開放的態度,同時也在不斷加大對數字貨幣的監管力度。不同的監管機構對待數字貨幣態度也不大一樣,但總體上是較為樂觀的。美國在明確數字貨幣法律地位的基礎上,完善數字貨幣監管法規,針對利用數字貨幣進行洗錢、恐怖融資、非法交易以及損害交易安全和投資者利益等方面的違法犯罪活動,監管部門會重點關注并打擊。德國賦予了數字貨幣合法性地位,并專門對數字貨幣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規范,同時也明確了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即將其劃歸私人貨幣。日本對數字貨幣的態度非常積極,并打算利用數字貨幣作為重振國家經濟的工具。面對數字貨幣本身存在的風險,日本也不斷完善和創新數字貨幣方面的法律法規。比如,日本將數字貨幣的相關內容添加到《資金結算法》中,并詳細規定了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監管體制等?!?3〕綜上所述,我國監管部門對私人數字貨幣的認識和態度沒有西方國家積極、樂觀。以比特幣為例,以中央銀行為主的監管部門沒有賦予比特幣合法性地位,甚至嚴禁相關運營商在交易中運用數字貨幣。正是因為相關部門沒有對數字貨幣的法理依據進行明確,才導致在實踐中數字貨幣運用的混亂。然而,在數字貨幣日益發展壯大的背景下,我國作為其中一員,無法杜絕數字貨幣,相關部門應主動采取積極措施,將數字貨幣盡早納入法治的軌道。筆者認為在全球金融背景的環境下,國家應不斷完善數字貨幣方面的法律法規,使數字貨幣在發行和流通領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具體而言,國家應當修訂和完善《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監管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數字貨幣的運用真正實現有法可依。只有如此,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才能采取相對應的措施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二)構建數字貨幣的金融監管機制

如前所述,數字貨幣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程度高等特征,也會加大金融監管難度。基于此,筆者認為應當從數字貨幣本身來加強監管。首先,針對數字貨幣沒有中心管理機構問題,最好的做法就是不斷創新科技,推進科技監管。具體做法就是在底層區塊鏈中將監管部門設置為“特權節點”,由分開化監管走向合作化監管。監管部門以中間人的身份對區塊鏈治理中的糾紛做出仲裁或者調解,以及對重要的程序實施進行公證。〔14〕其次,針對數字貨幣匿名性強的特征,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證數字貨幣交易活動公開、公正、公平。最后,應該加強監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對數字貨幣的管理力度。筆者認為應建立由有關監管部門監管為主,中國人民銀行主管下的行業協會監管為輔的監督機制。只有在有關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共同監管的情況下,數字貨幣的運行和流通才會更加規范化、制度化。而且,因為數字貨幣本身就具有自我完善、自我約束的機制,以及去中心化的設計理念這使得對其的監管只能是以引導為主、管制為輔。

(三)確保數字貨幣在法治的軌道上廣泛應用

數字貨幣的發行者通常都是不受監管的第三方,如果對數字貨幣不加以規范的話,勢必會影響貨幣政策的穩定,最終危及金融秩序。而這種情況的出現完全是因為數字貨幣沒有一個中心管理者,導致任何私人主體都可以成為貨幣的發行者。我國為了金融秩序的穩定和安全,明確規定私人主體嚴禁利用數字貨幣投機炒作?;诖?,筆者認為私人數字貨幣不被認可的前提下,應保證國家作為發行主體的法定數字貨幣更加規范化。中國人民銀行要積極主動推動法定數字貨幣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比如,可以在一些地區對數字貨幣進行試點工作,加快數字貨幣的發行與流通。針對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亂象,首先,要對現有交易平臺的運營狀況、資金狀況進行全面篩查,嚴格提高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準入門檻?!?6〕加強監管部門與交易平臺的溝通和對接,實現相關信息和數據的實時共享。其次,為了避免數字貨幣完全淪為投機炒作的商品,要取消現有的交易平臺的做空機制,暫停數字貨幣的一切交易?,F有交易平臺必須整改轉型,向數字貨幣有償存儲平臺和支付平臺的方向轉變。〔17〕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規范力度,改變現有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不規范運作。最后,監管部門應當引導各交易平臺公平競爭,建立完善的平臺管理運營機制。

參考文獻

〔1〕馬思萍.電子支付的法律問題及其規制〔J〕.金融與經濟,2006(2):90-91.

〔2〕〔9〕〔13〕〔16〕孟冠宇.數字貨幣法律問題的研究〔D〕.北京:北京郵電大學,2019.

〔3〕柯達.論我國法定數字貨幣的法律屬性〔J〕.科技與法律,2019(9):57-65.

〔4〕孫寶文,王智慧,趙胤钘.電子貨幣與虛擬貨幣比較研究〔J〕.北京: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8(10):28-32.

〔5〕張建.風險管理視角下的數字貨幣監管———以比特幣為例〔D〕.湖北:華中科技大學,2017.

〔6〕〔12〕〔17〕樊云慧,栗耀鑫.以比特幣為例探討數字貨幣的法律監管〔J〕.法律適用,2014(7):48-52.

〔7〕謝平,石午光.數字加密貨幣研究:一個文獻綜述〔J〕.金融研究,2015(1):1-15.

〔8〕〔14〕柯達.數字貨幣監管路徑的反思與重構〔J〕.商業研究,2019(10):133-142.

〔10〕阿爾文德·納拉亞南.區塊鏈:技術驅動金融〔M〕.林華,等,譯.北京:中信出版集團,2016:38-39,229,183.

主站蜘蛛池模板: 即墨市| 马尔康县| 灵寿县| 茶陵县| 汕头市| 安福县| 门头沟区| 秦安县| 辽源市| 云阳县| 伊春市| 潼南县| 辽阳市| 饶平县| 河西区| 徐州市| 雅安市| 怀来县| 庆阳市| 兰西县| 龙山县| 民乐县| 扶风县| 博野县| 曲阳县| 西宁市| 承德市| 板桥市| 高阳县| 苏尼特右旗| 南投县| 田东县| 巢湖市| 通辽市| 阿图什市| 齐齐哈尔市| 鱼台县| 博客| 承德市| 砚山县| 遵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