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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法規 課程 教學改革
1 建設法規課程概況及知識架構
建設法規課程是土木工程專業的一門專業選修課。通過本課程的教學,使學生了解工程建設領域方面的法律知識—建設法規,了解工程建設相關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程序,了解工程建設法規的執行與守法;使學生受到基本的專業的法律法規知識訓練,熟悉、掌握土木工程專業人員執業應具備的法律法規知識,以增強工作中的法律適應意識,樹立法制觀點,從而培養學生今后進行相關專業工作過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運用手段的能力。
整門課程的知識單元、知識點及學時分配如表1所示[1]。
2 建設法規課程教學的基本要求及知識重點
本課程是研究工程建設程序各階段中基本法律內容的制訂、法律制定的原則、法律要件的構成、法律適應的條件、法律的效力、法律的執法與守法。主要學習內容有建設法規的體系構成;工程建設程序法規;工程建設執業資格法規;城市及村鎮建設法規;工程發包與承包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規等建設過程中的主要法規。通過課堂教學,習題、課堂討論、社會調查,要使學生達到下列基本要求[1]:
①掌握建設法規的基本概念,建設法規的體系、立法的基本原則及其實施辦法,并了解建設法規整個法律體系中所處的地位;
②了解我國工程建設階段和環節的劃分,了解和掌握我國工程建設程序的概念及工程建設前期階段、準備階段、實施階段的工作內容;
③了解我國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制度的基本情況;了解和掌握我國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制度的概念、有關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關鍵崗位執業資格管理的內容;
④了解城市規劃及村鎮規劃的概念及我國城市規劃的立法概況、城市規劃編制的方針和原則、審批制度等,熟悉保證城市規劃實施的法律規定;
⑤了解建設工程承、發包的方式和相關法律規定,了解并掌握建設工程承、發包的概念,建設工程承、發包中關于招、投標人的資格及各個階段的法律規定;
⑥了解我國現行的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法律規定,掌握工程勘察設計標準的概念、標準的制定與實施及設計文件編制的要求;
⑦了解工程監理的作用、工作程序及內容,理解并掌握工程監理的概念及監理工作中業主、監理單位、承包商各方的法律地位和各自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⑧了解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內容、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職能,熟悉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各項教育、保證、處理制度;
⑨理解建設工程質量的概念,了解工程建設質量體系的認證工作及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相關制度,熟悉工程建設過程中各建設行為主體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
⑩理解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合同索賠的概念,了解建設工程合同的約束力、合同簽定和履行的原則及合同主要內容,掌握建設工程合同索賠的原因與依據,熟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及合同的保全制度。
此外,根據課程內容以及實際工作中所常遇的問題,同時做好學生的知識與能力的培養,建設法規課程教學的重點應放在以下內容上:
①工程建設的基本程序與內容;
②工程建設執業資格的認可與管理;
③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執行與監督;
④工程建設監理的內容與監理工作的開展;
⑤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法規的內容與執行;
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的內容與執行;
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規的內容與履行;
⑧城市規劃內容與實施的法律規定。
3 建設法規課程教學改革探索
本課程內容多,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法律法規制度不斷健全完善,為達到大綱規定的要求,必須精選內容,研究教學方法,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2]。在教學方式方法上宜采用課堂講授、專家講座、社會調查、工程實例分析、課堂討論等方式互相配合進行。總結以往的教學經驗,為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宜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教學方法的改革[3~5]:
3.1 教學上要更加注重理論聯系實際
緊密聯系近年建筑市場上所存在的法律熱點問題展開教學。比如在工程中常見的業主對承包商的質量索賠、由于工程變更引起的索賠、物價上漲引起的費用索賠、工程延期引起的工期及費用索賠、承包商對業主拖欠支付工程款的索賠等等熱點問題,這類問題在學生今后從事專業工作中都很有可能遇到,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建設法規課程教學過程中就讓學生接受到這方面的充分學習與訓練,這樣才能收到十分良好的教學效果。
3.2 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學手段
隨著立法的不斷完善,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不斷拓寬,而課時數量非常有限,因此充分運用多媒體手段進行教學,對擴大課堂教學的信息量、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多媒體課件制作上可采取文字表述與圖片相結合,對于案例分析可將分析案情思路制作程流程圖表,使教學內容活潑生動,可以給學生傳授解惑更多的建設法規知識,讓學生在輕松的環境中學習到所要求的知識內容,從而達到提高教學效率的目的。
3.3 采用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相結合的方式
傳統教學以教師灌輸知識為主,學生只是被動地接受知識,這樣的教學效果很不理想。在建設法規教學中,案例教學是一種很好的教學方式。案例教學可以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性,學生參與的主動性,使理論講授變得生動活潑,有利于學生盡快掌握抽象的建設法規知識原理,并能靈活運用,達到理想的教學效果。但案例教學首先得充分掌握有關案例材料,這是案例教學要解決的難題。這可以從以下兩個途徑獲得有關材料。一是依靠互聯網,網絡的發展大大方便了案例的收集,網上的內容豐富而繁雜,需要教師認真甄別選用。二是全國注冊造價師、建造師等考試都有《案例分析》科目,在案例分析科目中涉及法規的章節,其案例非常典型,這些案例我們可以直接引入教學。
4 結語
提升建設法規課程的教學質量需要任課教師自身在教學實踐中不斷地反思,總結出好的教學方法,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教學效果。根據該課程實踐性強的特點,在講授時應注意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多途徑獲取知識的能力。而要達到上述目標只有將教學內容、教學手段不斷改革,培養知識型和應用型合一的復合型人才,使學生畢業后能盡快適應實際工作環境。
參考文獻:
[1]左恒忠.建設法規教學大綱.長沙理工大學,2011.
[2]朱宏亮.建設法規.武漢工業大學出版社,2006.
[3]張靜.工程管理專業《建設法規》課程教學方法探討.中國科教創新導刊,2010,(35):224-224.
[4]李小娟,梁學杰.建設法規課程教學改革探索.經濟研究導刊,2010,(12):227+259.
[5]潘可芳.《工程建設法規》的案例教學.職業教育研究,2006,(12):76-77.
關鍵詞: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程監理
一、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一)涵義
英國特許建造學會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這樣定義的:從項目的開始到項目的完成,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的計劃、協調和控制。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建設單位的要求,在給定的費用和所要求的質量標準下,按時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經濟實用性的項目。
建設部2003年了《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文件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涵義作了明確的定義,即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在工程項目決策階段為建設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可行性分析和項目策劃;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為建設單位提供招標、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和試運行(竣工驗收)等服務,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無論國外或是國內,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這一概念的定義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認為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工作內容包括計劃、協調、控制和管理等。
(二)業務范圍
按照建設部2004年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業務范圍包括:
1.協助建設單位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2.協助建設單位辦理土地征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3.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并進行投資控制;
4.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5. 協助建設單位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并監督實施;
6.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建設單位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7.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后評估;
8.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從以上業務范圍來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必須能夠代表建設單位統籌資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種拆零細分的專業服務(前期策劃、造價控制、設計過程管理、招標、監理、審圖)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為整”進行綜合管理。因此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
(三)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目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還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斷完善。目前相應的政策規章主要有:
1.《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文);
2.《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文)等。
二、建設工程監理
(一)涵義
建設工程監理是我國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發展的產物,國外沒有與建設工程監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于1995年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指出: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二)業務范圍
1995年,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聯合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三章第九條明確指出,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司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因此,建設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可以歸納為“三控、兩管、一協調”。
Abstract:It’s found that site instruction has been regarded as a rapid compensation mechanism widely used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for adjustment in contract sum and an important control point in the process of engineering cost control. However, no relevant terms relating to site instruction were formulated in current versions of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and no clear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in question promulgated in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is study, the legal effects of site instruction in diffe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were analyze by prudently interpreting relevant terms. The founding indicates that site instruction has the legal effect to be considered as a foundation of final account.
關鍵詞:現場簽證合同價款調整法律效力
現場簽證是國內建筑業中為解決施工過程中現場發生的臨時責任事件的責任認定而衍生出來的概念,在國際工程合同中從來只有索賠,沒有簽證概念。國際工程中都是通過索賠解決問題。由于現場簽證起源于中國計劃體制定額環境,在中國社會經濟的大環境下發展,但由于現場簽證發展還并未成熟,法律法規中對現場簽證的相關定義也并不統一。
1 現場簽證的概念界定
1.1 清單體系下對現場簽證的概念界定
隨著建筑業的蓬勃發展,對建設工程招投標和工程量清單的運用也逐漸增多,現場簽證的地位就顯得十分重要。以《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為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B50500-2003)(以下簡稱03版《清單計價規范》)中提出了預留金的概念――招標人為可能發生的工程量變更而預留的金額。在施工過程中,規定屬于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的依據。此時已初步形成現場簽證的形式,但是03《清單計價規范》沒有給出現場簽證的具體定義。到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以下簡稱08版《清單計價規范》)首次提出現場簽證的概念。隨著現場簽證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廣泛使用,現場簽證的范圍也在逐步擴大。現場簽證從最早的“狹義簽證”演變為“廣義簽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B50500-2013)(以下簡稱13版《清單計價規范》)將現場簽證定義為“發包人現場代表(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設計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可見,現場簽證是工程價款結算的關鍵文件。
與其他狀態補償機制相比,現場簽證是應對合同狀態變化的簡化機制,已成為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解決合同狀態補償問題的綠色通道。
1.2國內文獻中對現場簽證的概念界定
許多學者雖然給出了不同的關于現場簽證的定義,但是他們的結論都側面的驗證了現場簽證對于合同狀態變化時的處理方法。陳暉指出現場簽證是在施工現場由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負責人共同簽署的用以證實施工活動中某些特殊情況的一種書面手續[1];湯蓮斌認為現場簽證是指除施工圖及施工圖預算以外,在施工過程中因工程實際需要而必須發生的各項工程及其耗用的工料和其他費用的證明文件[2];涂予波將現場簽證定義為承包商就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所確定的工程內容以外,預算中未包含而施工現場又實際發生費用的施工內容所辦理的簽證[3];周幫榮認為施工現場簽證是指經發包人現場代表或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承包人施工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4];嚴小麗認為現場簽證是施工企業就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所確定的工程內容以外,施工圖預算或預算定額取費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實際發生費用的施工內容所辦理簽證[5];學者顧廣平認為現場簽證是業主與施工單位雙方履行施工承包合同過程中,對施工中發生的各種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所確定工程內容以外的各種費用、工期順延、經濟索賠等所達成的意見表示一致的補充依據[6]。
從大量的文獻可以看出,現場簽證法律效力主要基于在現場簽證在法律上有依據,有相關合同約定、規范及相關標準規定上,才能體現出現場簽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結合13版《清單計價規范》中關于簽證的定義及學者的定義可以發現,現場簽證是指發包人現場代表(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
2 合同體系下現場簽證的法律效力研究
2.1基于合同的不完備性,現場簽證是合同狀態發生變化后的平衡點
無論是56號令還是99版或13版《示范文本》在我國現行合同條款中并未涉及到關于現場簽證的條款,由于合同的不完備性,已有很多學者提出了現行合同范本的改進意見,并應增加并細化關于現場簽證的條款:《示范文本》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第一,關于工程造價結算和追索工程款的條款操作性不強,尚需細化;第二,工程造價的最終確定方式、簽證、索賠和審價的專業管理和責任落實約定不夠詳細。合同的不完備性是引起合同爭端的主要原因,拖欠因履約過程中的工程變更等原因由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證款就是引起爭端事件的一種。合同的不完備性在于”不可描述性”,即難以在事前制定詳盡無遺的規則,且由于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自然屬性,不可避免的出現合同外的事項,而現場簽證改善了傳統合同補償確認流程及確認資料填寫的復雜性,降低了合同狀態補償過程中的交易成本。
2.2基于合理工程量的形成,現場簽證是竣工結算的模糊影響因素之一
從竣工結算編制的依據可以看出,現場簽證單作為竣工結算編制的重要依據。工程竣工結算雖然是工程項目的最后一階段,但是竣工結算面對的是一個復雜的系統,竣工結算受到幾十甚至上百的因素影響,而不是單一因素的控制,竣工結算編制依據及原始資料的積累決定了工程竣工結算編制的質量。工程竣工結算的編制依據很多,主要依據是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因此只要能視為工程合同組成部分的全部資料都是竣工結算的重要依據。如果工程變更比較小,例如增加場地平整的工作內容、改變了施工順序和施工方法、工程量的計算誤差。這樣的工程變更并不涉及對工程實體內容的改變,所以無需變更設計,對于這樣的工程變更,我國普遍的做法是由工程師簽現場施工簽證并經業主認可,施工簽證的效用實質上等同于FIDIC合同條款中的變更令。
3法律、法規及法釋中現場簽證法律效力的體現
在《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法律解釋的規定下,現場簽證具有法律效力。13版《清單計價規范》規定的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之一是“雙方確認的現場簽證”(11.2.1、11.2.4),2004年《369號文》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約定現場簽證是對合同約定的價款進行協商、調整的重要依據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19條提到了簽證一詞,該司法解釋中提及到簽證文件,但未對現場簽證的含義作出解釋,該條款中的簽證只是指簽證的工程量,并非完整意義上的現場簽證概念。因此,現場簽證是工程結算時重要的法律文件。在法律法規和法律解釋的約束下,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頒布的《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編審規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操作指導規程》等文件對實際工程施工中需進行現場簽證的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現場簽證的法律效力如圖1所示。
圖1現場簽證的法律效力
4 結語
通過清單體系、合同體系、法律法規以及文獻研究可以得出,現場簽證的作用在于對合同狀態的補償。雖然在國外的合同文本中不存在現場簽證的概念,但是通過對ICE合同和《新紅皮書》中有關變更、索賠的相關條文的學習,可以發現現場簽證的內容依舊存在于其中。同時,我國的《合同法》雖然屬于大陸法系,但13版《合同示范文本》是參照《新紅皮書》而編寫的,所以在示范文本中也無現場簽證的概念。合同具有的不完備性在于“不可描述性”,即難以在事前制定詳盡無遺的規則,且由于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自然屬性,不可避免的出現合同外的事項,而現場簽證改善了傳統合同補償確認流程及確認資料填寫的復雜性,降低了合同狀態補償過程中的交易成本。
由于建設項目的特殊性,現場簽證往往不可避免,而其引起的合同價款的調整也經常成為投資失控的重要原因,而由于對于現場簽證的研究不夠深入,概念尚不統一,因此現場簽證引起合同價款調整的法律效力不明確,經常引起發承包雙方的爭議。因此通過清單體系、合同體系、法律法規以及文獻中現場簽證的效力研究,為今后更好地研究現場簽證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問題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陳暉.做好現場簽證與工程價款結算[J]中國招標,2012(39):27-28.
[2]湯蓮斌.做好現場簽證管理工作是控制工程造價的有效措施[J].水利水電工程造價,2012(2):42-44.
[3]涂予波.求真務實是現場簽證管理的重點[J]山西建筑,2010(28):201-202.
[4]周幫榮.清單計價模式下如何加強施工現場的簽證管理[J].建設監理,2007(04):50-51+55.
[5]嚴小麗,葉楓.業主、承包商加強現場簽證管理的措施[J].重慶建筑大學學報,2005(4):106-109.
[6]顧廣平.淺析如何加強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管理[J.]山西建筑,2009(07):259-260.
[7]朱文斌.工程量清單模式的合同管理研究[D].西南交通大學,2005.
[8]耿忠.對施工合同計價條款的缺陷分析[J].時代金融,2011(5):230-231.
[9]呂振勇,涂梅英.合同的缺陷及防范[J].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11(1):51-52.
【關鍵詞】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程監理
一、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一)涵義
英國特許建造學會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這樣定義的:從項目的開始到項目的完成,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的計劃、協調和控制。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建設單位的要求,在給定的費用和所要求的質量標準下,按時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經濟實用性的項目。
建設部2003年了《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文件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涵義作了明確的定義,即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在工程項目決策階段為建設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可行性分析和項目策劃;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為建設單位提供招標、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和試運行(竣工驗收)等服務,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無論國外或是國內,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這一概念的定義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認為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工作內容包括計劃、協調、控制和管理等。
(二)業務范圍
按照建設部2004年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業務范圍包括:
1.協助建設單位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2.協助建設單位辦理土地征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3.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并進行投資控制;
4.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5.協助建設單位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并監督實施;
6.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建設單位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7.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后評估;
8.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從以上業務范圍來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必須能夠代表建設單位統籌資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種拆零細分的專業服務(前期策劃、造價控制、設計過程管理、招標、監理、審圖)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為整”進行綜合管理。因此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
(三)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目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還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斷完善。目前相應的政策規章主要有:
1.《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文);
2.《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文)等。
二、建設工程監理
(一)涵義
建設工程監理是我國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發展的產物,國外沒有與建設工程監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于1995年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指出: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二)業務范圍
1995年,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聯合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三章第九條明確指出,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司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因此,建設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可以歸納為“三控、兩管、一協調”。
(三)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
從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到現在,建設工程監理不但覆蓋面擴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也逐漸完善。這些法律法規明確了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地位、權利、職責和義務,同時也從制度上約束工程監理的行為,確保了工程監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學化、標準化方向發展,使建設工程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發揮了越來越顯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5.“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6.“工程建設監理規定”;7.“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
(四)發展回顧
建設部于1988年的《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實行建設監理制。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發展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1.1988~1993年,是監理的試點階段。1989年建設監理制首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寧波、沈陽、哈爾濱、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電與公路系統試點。隨后,試點工作發展到全國28個省市(自治區)和20個工業交通部門;
2.1993~1995年,全國地級以上城市穩步開展了工程監理工作;
3.1995年召開的全國第六次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從1996年開始,在建設領域全面推行工程監理制度。1996~2000年,在《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139—2000)頒布前,是我國建設監理制的發展期,自1996年起在全國大、中型建設項目、國家投資工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外資和中外合資工程等實行建設監理制。此間監理企業的迅速發展,使工程項目的建設質量、進度和費用都得到了有效控制,成效顯著。
我國建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最初構想是對工程建設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理。即從項目決策階段的可行性研究開始,到設計階段、招投標階段、施工階段和工程保修階段都實行監理;在施工階段對工程質量、進度、費用都要進行控制。但由于監理的產生和發展基礎,首先從施工階段質量、進度、費用等內容以實施監督為主,人員的配備、工作內容等方面都較強地體現了施工階段的監理,加之當時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過渡期間,人們的思想認識要有一個過程,以及政府部門的條塊分割,建設監理的理論研究不到位,使對監理的概念、定位、作用和職責的理解有反復,導致目前監理單位在工程項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設計階段開展監理工作較少,建設監理主要集中于施工階段,而且多側重于工程質量監理。
目前絕大部分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從事的是施工階段的監理,如對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16省市172156個監理工程的調查統計,從事施工階段質量、進度和投資控制的有148192個,占86.08%,而從事前期咨詢、勘察設計、招標、設備采購與建造等階段咨詢服務的僅占13.92%。
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與建設工程監理的比較分析
通過以上闡述,我們可以從服務對象及提供者、業務范圍、法律責任、行業準入等方面對兩者進行比較分析,以便進一步搞清兩者之間的關系及區別。
(一)服務對象及提供者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范圍較大。它不單純是施工企業的項目管理,在建筑業中,項目參與各方都需要項目管理,如建設單位方項目管理、設計方項目管理、施工方項目管理、供貨方項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項目生產過程的總集成者和總組織者,因此建設單位方的項目管理是一個項目的項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項目管理經驗,可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沒有或者缺乏項目管理經驗的施工單位或者設計單位,也可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為其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此外項目參與各方,若其有足夠的項目管理經驗,也可以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的提供者。
建設工程監理則不同。根據《建筑法》第三十二條,將建設工程監理定位為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所以,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就是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實施監理。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監理的唯一服務對象。
(二)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作內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和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中對此已作了明確界定,在某種程度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而工程監理是對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從業務范圍上講,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項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項目管理與工程監理的另一大區別在于:前者可包括設計過程的項目管理(某些情況下還可以承擔相應的設計工作),甚至包括項目前期策劃,而建設工程監理一般不包括設計和設計過程管理,更不涉及項目前期策劃。
(三)法律責任
由于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起步階段,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同時項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勵的一種管理方式,根據項目規模、性質不同其實施的靈活性較大,一般情況下項目管理的內容及深度要求可在與業主簽訂的合同中約定,明確責任。
建設監理制從產生至今發展已有18年的歷史,國家有一套較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規系統與之相配套,對工程監理工作的地位、權利、職責、義務和法律責任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適用于監理的標準合同文本。
(四)行業準入
國家對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只有符合條件的監理單位才能進入本行業;監理工程師已經成為一種專業人士,必須通過考試發證注冊登記才能執業。
根據建設部2004年頒布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可以看出,國家沒有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市場設定新的準入制度,而是對與建筑業相關的具備資質的企業開放,鼓勵其積極參與到工程項目管理中去,同時對從業人員也沒有設定新的準入制度。這符合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本質和要求,也將有利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發展。
四、小結
關鍵詞:教學改革;建設工程;法規;獨立學院
作者簡介:陳春鳴(1987-),男,湖南雙峰人,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城市與環境科學系,助教;孫成訪(1970-),女,吉林德惠人,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城市與環境科學系,教授。(廣東 東莞 523419)
基金項目:本文系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2013-2014年度高等教育教學改革項目的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4)14-0108-02
隨著中國國民經濟飛速發展,中國房地產行業日新月異,土木工程專業為社會輸送了大批優秀人才,為房地產行業良好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作為獨立學院的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于2013年新增土木工程專業,旨在為廣東地方建設培育應用型本科人才,同時建設工程法規課程作為土木工程專業學生必修課之一,結合課程特點和本院學生情況,該課程開展教學改革勢在必行。
一、獨立學院辦學定位及土木專業建設需求
獨立學院是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出資舉辦的本科學歷教育高等學校。2008年教育部出臺了關于《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旨在對獨立學院辦學起到指導和規范作用,政策出臺后獨立學院發展狀態更加有序。獨立學院的應用型本科培養目標和學生的素質基礎與公辦高校有許多差異,如果完全照搬其教學體系、教學內容、教學模式與教學方法,就會影響獨立學院培養目標的實現。[1]獨立學院辦學定位基本立足于培養應用型本科人才,服務于地方經濟,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也為廣東地方建設培育了大批急需的應用型人才。
土木工程專業是實踐性很強的工科專業,結合獨立學院的辦學定位,凸顯“實用”是獨立學院土木工程專業開展應用型教育的關鍵與核心原則。建設工程法規課程內容涵蓋面很廣,基礎知識相對枯燥乏味,對于工科學生學習起來相對缺乏興趣。若不結合學院辦學定位、學生特點、課程要求進行教學改革,教學效果難以保證,提高學生實踐應用能力的目標較難實現。同時,建設法規也是學生畢業后從事建設相關工作必須掌握的專業知識。無論學生就業于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還是監理單位,懂法守法是必備素質。因此,獨立學院土木工程專業中,開展建設工程法規課程教學改革十分有意義。
二、課程特點
建設工程法規課程是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土木工程專業學生的必修課之一,針對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應用型人才培養定位,理論知識傳授基礎上應更注重學生實踐能力和職業技能的培養。課程特點主要有三個大的方面:一是課程的重要性。我國工程類執業資格考試如一級注冊建造師、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巖土工程師、建筑員(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標準員、材料員、機械員、勞務員、資料員)等,建設工程法規課程是其必測的一門課程。工程實踐中如此重視此方面能力,足以說明本課程在土木工程專業學習中的重要性和實用性。二是理論生澀、法律條款枯燥。基礎知識相對晦澀難懂、缺乏趣味性,通過教學改革提高學習興趣,增強學習效果。三是課程涵蓋內容多。建設工程法規課程內容主要包括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知識,其涵蓋內容廣而散,傳統教學方式難以形成知識體系。
三、課程教學存在問題
通過查閱相關文獻,[2,3]并根據近幾年來教學過程經驗總結及學生學習過程的反饋意見,該課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問題在教學需要特別注意。
1.教學內容
建設工程法規課程教學內容存在主要問題有:第一,教材陳舊落后。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會不定期修訂與更新,使之更能適應社會的需求,很多教材未能及時修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適應。第二,內容繁多,知識交叉。建設工程是一項在多方的共同參與下完成的復雜的建設活動,涉及的方面較廣,且有一定的融合性,需要教師在授課過程中對教學內容進行統籌安排,并理清彼此之間的聯系。第三,案例教學存在不足。法規課程內容存在文理結合的特點,既有眾多基本理論和基本概念需要識記和辨析,也有結合工程實際的專業性,目前也缺乏適合高等專科院校層次獨立本科院校培養應用型學生使用的既有理論深度又有實際案例的教材。[4]
2.教學方法和手段
傳統的教學方法主要表現為填鴨式和灌輸式教學法。學習課堂中教師是主體,學生被動接受知識的教授,授課過程教師可能過多地闡釋法條,忽視理論聯系實際,[5]導致未能充分調動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大幅降低了教師的導學功能,課堂氣氛單調沉悶,學生學習興趣不夠濃厚。
實踐教學環節缺乏。法規的具體表現方式存在差異性,也存在合理與否性,教師將不合法的情形和規定解釋得很透徹明了,學生學完后可能印象很淺,如在招投標法規章節中,教師若詳細列舉出廢標的各種情形并做出解釋,學生當時也許容易理解,但掌握不夠牢固,若增加實踐教學環節教學效果會大相徑庭。
3.考核辦法
目前內容單一、形式刻板的閉卷考試無法較全面地考查學生對所學知識的實際運用能力,也無法反映學生運用法律分析解決實際工程問題的能力。
四、課程改革措施
針對前述存在問題,改革現有的建設工程法規課程的教育方法,尋求一種更科學、更有效的教育方法十分有必要。結合當前社會發展需求、專業培養目標和本學院實際情況,本課程的教學改革主要方面如下。
1.教學內容與時俱進,教輔材料與教材緊密結合
由于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會不定期修訂,為做到教學內容要與時俱進,符合社會的實際需求,應不斷修訂教學大綱并遴選最新版本教材,并對我國工程建設管理中影響較大的突出的實際問題開展專題講解。本課程敘述性較強,理論知識較為分散和繁雜,并有知識點交叉的現象,要求授課教師在夯實理論基礎,理清知識點間聯系,同時分配較多的時間供學生自學和討論,開展實踐教學。
該課程涉及知識面較寬,信息容量大,將學好本課程基礎知識并能融會貫通的希望全部寄托在短暫的課堂上是不現實的,要求學生在緊密結合教材前提下,多搜集相關的輔導書籍、參考文獻和工程案例,避免出現知識點支離破碎的情況,建立起知識整體框架,學會融會貫通。
2.改變傳統教學方法,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情景模擬相結合
為提高學習興趣和效果,進行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情景模擬等相結合是十分必要。由于課程理論知識淺顯但過于分散,因此理論教學時間盡量縮短,在此基礎上進行案例教學,案例學習過程中能生動地將理論知識彼此貫通并深化理解,學生學習興趣大增,課堂氣氛更加融洽,教學效果得到很好的改善。針對個別章節可適當地引入情景案例模擬,增強實踐能力,如在學習招投標法規章節時,布置學生設計招投標會,將企業在招投標過程中的合法行為方式參與性的開展演練,同時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能行為予以展示,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得到充分體現。
除此之外,課堂上也可適當引入辯論式、研討式、講演式等多種方式,引導學生運用法學理論去分析問題,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和創新能力。
3.考核方式采用閉卷考試與平時成績、課程報告相結合
以考促學,考試對提高教學質量有積極的意義,其目的主要是檢測學生的學習情況,同時促進學生鞏固所學知識。建設工程法規兼具文理特點,基本理論和和基本概念較多,同時應用性也很強。對于建設工程法規僅根據閉卷考試無法真實反映學生對課程的掌握情況,尤其是對實際工程問題的分析和解決能力方面。學生的平時成績包括課堂參與討論、回答問題等情況,在課程結束后布置綜合案例,以課程報告形式來考核學生對綜合工程案例的分析和解決能力。
4.加重實踐教學比重,多媒體案例法與走出去、引進來相結合
通過筆者多年教學實踐發現,多媒體案例教學是理論聯系實際的最直接手段,但未必是最有效的。在建設工程法規課中加重實踐教學比重,課堂上要改變以教師為主體的授課方式,嘗試將多媒體案例教學與走出去、引進來相結合。關于走出去,主要是在教學安排中適時穿插幾次社會實踐活動,組織學生進入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招投標公司或工程設計企業等,相關企業可通過系實踐辦建立的實習基地中選擇。關于引進來主要是邀請同行業的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或建設工程企業從事工程法規相關工作的負責人走進課堂,為學生講解經典案例和答疑解惑,開闊學生視野和增長實踐經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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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項目;造價控制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當前,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建設工程與時俱進,這就要求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并進行有效的造價管理。這也是擺在建設工程面前的一重大難題。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能否順利實施,關系企業發展,是實現經濟快速發展的保障,然而實際中我們發現,因為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周期長、建筑規模較大,從而受到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很大。因此,在建設工程項目每一步驟中要謹慎嚴格。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貫穿于工程始終。一定程度上來講,項目的造價控制合理并有效了,就等于有效控制了整個建設工程。所以,本文有必要針對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概念、特點、重要性、存在問題和最終的解決對策進行深入探討,為提高造價控制有效性提供參考借鑒。
2.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相關概念界定
2.1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
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定義分為兩種:一種是指在工程項目的建設當中,完成某項工程所花的所有費用。另外一種定義的工程項目造價指工程的完工建造所有的花費,包括工程項目的預計勞務市場、設備市場費用等。這兩種不同的定義從兩種角度對工程項目的造價進行明確界定。對于企業來說,工程項目的造價其實是購買某一項工程項目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對于承包商來講,工程項目的造價指項目的承包商通過市場提供給業主,出售建設的成品及勞務價格總和。
2.2 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特點
首先,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存在差異性。意思就是每個不同的項目或者具體工程都具有其自身特點、用途及功能。建設工程項目的實體表現形態也千差萬別。因為不同地區的項目價格不同,從而造成建筑工程項目的造價具有一定差異性。
其次,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具有高花費性特點。一項具體的建設工程除了其具有很大的實體規模之外,花的費用也相對較高,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不等。如此大規模的建設項目,所需的費用會對企業、社會產生較大影響。為此,建設工程項目涉及到很多因素,牽扯到多方利益,需做出謹慎處理和安排。并且建設工程項目關系整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這些都決定了建設工程的造價控制具有重要意義。
再次,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具有層次分明特性。一般說來,一項具體的建設工程項目應該由建設項目名稱、單項工程、單位工程三個層次構成。例如在某項建設工程中,要建造的是一個大型的工廠,那么這個工程又分為很多單項工程,例如這些單項工程是辦公樓、宿舍樓等等,而每一個單項工程又分為許多更小的單位工程組成。可能是土建、管道安裝等。因此,建設工程具有多層次特性。這也就決定了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具有三個方面的層次:項目總體造價、單項工程造價、單位工程造價。
最后,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具有靈活多變特性。哲學上所說的萬事萬物處于發展變化中,對于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也不例外。造價的費用一直處于不斷浮動的市場變化中。一項具體工程自立項直至工程的竣工驗收交付使用都經歷一個漫長周期,在這段時期內會出現很多不確定因素,從而影響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費用。如工作人員的工資支付標準、意外事故發生賠償和損失、材料及設備價格變化,還要考慮外界環境變化等,這些對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產生非常大的影響。
3. 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重要性體現
筆者根據多年的企業實踐經驗,認為在承接某項具體的工程,企業最終的目的是獲取最大經濟效益,項目的開展進行是為了企業可持續發展。因此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和經濟效益息息相關。當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三超現象嚴重,概算費用大大超出估算數據,預算又超過概算,決算又超出了預算的數額。這些問題嚴重干擾建設工程項目后期的實施和管理。因此要加強建設項目工程的造價控制,保證合理的控制價格。實現資源合理分配及最大效率的使用。同時也促進企業長遠發展。隨著我國社會經濟飛速前進,建設項目工程的造價控制和管理引起企業界的高度關注,針對工程項目造價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新現象如何正確認識,出現的新問題如何解決,保證工程項目造價控制及管理走入規范化、法治化、系統化道路,這是值得企業各界深刻思考的問題。
4.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存在的問題分析
4.1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雖然我國已制定出工程項目的相關造價文件,但由于在實際的操作中受多種因素的影響,現出臺的法規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漏洞,而且在現實運行過程中,很多項目的執行并沒有嚴格按法律規范,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這些將影響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和管理,為此,要健全造價控制法律法規,保證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具有統一的執行標準,從而有助于做好工程項目的造價監管工作,保證工程項目造價法規的正確執行。
4.2 建設項目造價分析中,側重施工分析而忽視工程設計
當前,我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存在較多的問題是抓施工,忽視前期計劃工作,由于前期計劃沒有安排好,項目各方面的組織協調工作還有待妥善安排,導致項目后期施工中出現諸多問題,影響項目施工進程。采取先建設后算賬這一做法不符合實際情況,經常出現投資超標現象。為此,我們應努力借鑒和學習外國經驗,重視工程項目前期的計劃安排,做好事前控制和預測工作,保證事后有限管理,才能保證項目施工按照計劃進行,才能確保造價按照實際完成。
4.3 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相關咨詢機構運行不規范
隨著建設工程項目蓬勃發展,多種工程項目的造價咨詢機構興起,出現諸多工程造價管理咨詢公司,但由于我國發展水平制約,咨詢機構自身實力虛弱,能力參差不齊,機構工作人員的技能及綜合素養較低,服務的專業水平不夠。還有部分機構不能依照規章辦事,責任心缺失,無法公正公平對待工程造價。在競標投標中采用不規范甚至是非法手段,這些都影響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環境。因此要創建良好的咨詢環境,健全法律,通過多種手段規范咨詢機構的行為,為建設工程項目順利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建設工程造價控制及管理貫穿于工程項目始終,從前期準備開始到后期的施工及完工,每一步驟都應該謹慎,爭取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減少資金額外流失,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值。
5. 完善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對策及建議
5.1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建立健全的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規范建設工程制度環境,保證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按照一定的標準嚴格執行,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并且能針對不同區域及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例如項目招標法、投標法和質量監管法。在市場經濟下政府要把握好宏觀調控,正確引導企業規范運行,杜絕鉆法律空子的各種投機取巧行為。法律法規完善不是一紙空文,要貫徹落實,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便于執行。從法律層面對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給予明文規定,保證工程造價的法律地位,規范化的市場利于建設工程項目造價控制的良好運行。
5.2制定合理的建設工程項目造價體系
建設工程項目的價格制定,要根據市場動態實時調整,以市場為導向,根據市場發展需求合理控制工程造價。同時結合項目自身特點及復雜性、多層次性,在項目的不同階段制定不同造價,分階段有序進行,避免盲目和混亂。
5.3構建有效的市場監督體系
以市場為導向也不是允許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存在放任自流態度,而是在政府管理下允許一定程度發揮,維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發揮市場監督體系的調解作用,創造良好的市場監督氛圍,體現公平競爭。
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對于工程建設起著重要作用。每一環節都要把好質量關,合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價,保證企業建設項目達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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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監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筑業伴隨著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的飛速發展,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運行質量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未來國民經濟整體的發展速度和質量。而工程質量水平是建筑業發展的重要標志之一,工程質量直接影響國家經濟發展速度和內在質量。二十多年來,全國廣大質量監理和監督工作者遵循 “公正、求實、 科學”的原則開展工作,使得受監工程質量覆蓋面不斷擴大,力度也逐步增強。一些大中型或重點工程項目在行之有效的監理和監督管理下,工程質量有了非常顯著的提高,近年來,全國已經涌現出一批批國家級和省、部級的優質樣板工程,贏得了良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但是, 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的工程監理和監督管理工作還并不完善,因為有的地區監理公司剛剛建立,很多地區的質量監理和監督工作還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有的還尚未制訂地方性法規,有的地方工程建設監理和監督基本還是一個空白。
1 工程質量監督和工程監理的概念及內容
1.1 工程質量監督的概念和內容
工程質量監督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統稱監督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政執法行為。
在具體監督過程中,監督方式及內容的設置應自始至終貫穿事前監督(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對工程項目的工程質量監督注冊資料審查;二是對施工現場參與工程建設各行為主體 的質保體系進行審查。)事中監督(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施工作業面的抽查;二是工程實體抽查。)、事后監督(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一是主要分部驗收的監督,二是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的監督。)的控制與監督相結合的思想,把質量投入要素、質量轉化過程、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的監督相結合,以轉化過程監督為重點,把好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交驗的監督關。
1.2 工程監理的概念和內容
建設工程監理即指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其特性主要表現為監理的服務性、科學性、獨立性和公正性。
從目前監理制度發展的過程和發展方向上看,工程監理的主要工作可概括為:三控制(包括:投資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三管理(包括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風險管理)、一協調(主要指的是施工階段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協調工作。)。
2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與工程監理單位的性質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政府為了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而設立的專門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根據有關法規和技術標準,對本地區的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其性質就是代表政府行使質量監督管理權的行政執法機構。監督工作是集國家法律、法規、行政于一體的一門科學,它具有外在性、平等性 、獨立性、強制性、權威性等基本特征;監督的主體是獨立的,而不是依附和服從于被監督者的。因此,監督關系決不是以被臨督者自愿為基礎建立的,不管被監督者是否愿意,監督機構與施工企業之問都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督機構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威,對施工企業有行政處罰權,對于建設單位、企業等與工程有關的各方面,質量臨督是強制性的,不是委托監督關系,而是必須接受政府監督,因此質量監督是政府行為。
建設監理單位是由政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經營型監理企業,具有企業法人地位,是受建設單位 (業主)委托 ,或通過招標投標獲得經營業務,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代表業主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活動。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之間依據經濟合同建立的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在現階段 ,建設監理是建筑市場的三大主體之一 ,遵循的原則是 “公正、獨立 、 自主 ”,其性質是企業行為,監理單位可以推動建設工程質量的健康發展。
3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與工程監理的職責與權限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代表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門機構 ,任務明確 ,覆蓋面廣,對所在范圍大小工程建設項目依據國家法規、規章和行政管理文件規定的職責和權限依法行政,監督工程質量 ,確保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安全 ,同時也維護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不僅對影響工程質量的各種因素進行行政干預,而且可以根據政府授權行使行政處理和處罰權,對實施建設監理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督,對建設監理單位的違章行為提請建設監理主管部門進行查處。監督機構應負的責任,是依據行政法規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督管理的責任 。
建設監理單位是代表建設單位 (業主)對建設工程實施管理的企業,依據與業主所簽合同進行監理活動。監理的任務是協助業主實現項目目標,監理的內容是 “三控一管一協調”。監理的深度和廣度不盡相同,有對項目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招標 、工程施工等各階段的監理,也有對其中某個階段的監理 。當前,一般是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盡管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同屬企業,但是,建設監理企業有其特殊地位,一方面是由于它受業主委托,代表業主實施對施工過程的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對建設工程實行建設監理制,賦予了監理企業與施工企業不同的職責,即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企業行使管理、監督、 檢驗和認可權,但并未改變其企業的屬性,因而監理企業與施工企業又是平等的主體。建設監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行政法規和施工合同條款有關規定,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4 結論
通過以上簡單的對比分析得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與工程監理的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雖然它們從其內容、性質、職權和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著本質得區別,但是如果兩者能夠很好地相互協調、相互扶持、共同發展,全方位把好建設質量關,一定能將我國的建設事業推向新的高度,造福億萬人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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