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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國際法學研究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張志兵
“傾銷”(DUNMPING)一詞,實際上是經濟學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場的波動導致了該市場上其他競爭者的銷售困難,并以掠奪性的價格消滅進口國的競爭對手,進而圖謀壟斷進口國市場。作為法律上的名詞,《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這樣定義傾銷的:傾銷是以低于國內市場的價格在海外市場大量銷售商品的行為。經濟學家根據維納(VINER)的理論將傾銷分成三類:偶然性傾銷、掠奪性傾銷和連續性傾銷。對于第一種,不必介意。對于第二種,各國是一致反對。因為這是超貿易保護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應予懲罰。對于第三種持續性的傾銷,有人認為該傾銷行為對進口國工業的損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沖擊抑或被迫轉產,而進口國消費者從中卻可以長期獲利,此消彼長,無須抵制。有一部分專家卻認為,在現代國際貿易中,由于各國都采取以出口帶動經濟發展的戰略,使其生產能力大大超過了國內需求。過剩的生產能力在全球各國已經比較普遍,因此生產商為了擴大或保持生產規模,在維持國內高價水平的情況下,也常常在國外市場進行長期性的傾銷。這種傾銷會造成全球資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誤導,從而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據反傾銷專家帕米特(PALMETER)統計,1980—1986年,澳大利亞、加拿大、歐共體和美國所發起的767起反傾銷訴訟案中,沒有一起是掠奪性傾銷,而絕大部分為長期或連續性傾銷。①因此,我們下面討論的反傾銷指的就是反長期或連續性傾銷。
一、反傾銷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傾銷規則的形成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一些歐洲國家就制訂了反傾銷協議。當時以英國、荷蘭為首的歐洲國家不滿來自其他國家的食糖傾銷,于1920年簽定了關于反傾銷的國際條約。并先后有10個歐洲國家加入,首開反傾銷先河。美國反傾銷法是世界上較為完備的反傾銷法。以該法為藍本,產生了1948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的規定,把各國反傾銷法納入國際統一化軌道,為各國制訂反傾銷法設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稱:傾銷行為應當受到譴責,各締約國均享有對傾銷的單方抵制權。但是,關貿總協定的反傾銷條款仍是一個總原則,缺乏具體內容和操作性。各國都從本國利益出發對反傾銷條款加以解釋。因此,反傾銷條款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改變這種狀況,關貿總協定成員國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內瓦討論通過第一個《反傾銷協議》,該協議是對關貿總協定第六款的解釋和具體化。1979年在“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該協議又被進一步修訂和補充,形成了《實施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議》)。但是,80年代以來,反傾銷法的適用愈來愈走向極端,反傾銷措施也成為一種新的貿易壁壘。“烏拉圭回合”談判再次將修改反傾銷協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議在烏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傾銷內容的是韓國。當時,韓國出口增長最快的“現代汽車”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傾銷調查,因此韓國政府談判代表決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議修改反傾銷協議。1990年6月6日以關貿總協定副總干事Carlisle為組長的一個非正式起草小組拿出了反傾銷協議第一個草案《CarlisleI草案》。該草案做了很多的規定來迎合歐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反對。此后,盡管關貿總協定作了很多的努力來協調發達和發展中國家的沖突,直到《鄧克爾文本》的出現,仍無法達成一致。《鄧克爾文本》充分考慮到了美國和歐盟這兩個最大成員方的要求,但該文本也未完全采納歐美的提議,特別是美國要求對第三國組裝產品進行規避的情況做出規定和要求建立特WTO規則與我國反傾銷法的完善
■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張志兵
“傾銷”(DUNMPING)一詞,實際上是經濟學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場的波動導致了該市場上其他競爭者的銷售困難,并以掠奪性的價格消滅進口國的競爭對手,進而圖謀壟斷進口國市場。作為法律上的名詞,《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這樣定義傾銷的:傾銷是以低于國內市場的價格在海外市場大量銷售商品的行為。經濟學家根據維納(VINER)的理論將傾銷分成三類:偶然性傾銷、掠奪性傾銷和連續性傾銷。對于第一種,不必介意。對于第二種,各國是一致反對。因為這是超貿易保護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應予懲罰。對于第三種持續性的傾銷,有人認為該傾銷行為對進口國工業的損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沖擊抑或被迫轉產,而進口國消費者從中卻可以長期獲利,此消彼長,無須抵制。有一部分專家卻認為,在現代國際貿易中,由于各國都采取以出口帶動經濟發展的戰略,使其生產能力大大超過了國內需求。過剩的生產能力在全球各國已經比較普遍,因此生產商為了擴大或保持生產規模,在維持國內高價水平的情況下,也常常在國外市場進行長期性的傾銷。這種傾銷會造成全球資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誤導,從而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據反傾銷專家帕米特(PALMETER)統計,1980—1986年,澳大利亞、加拿大、歐共體和美國所發起的767起反傾銷訴訟案中,沒有一起是掠奪性傾銷,而絕大部分為長期或連續性傾銷。①因此,我們下面討論的反傾銷指的就是反長期或連續性傾銷。
一、反傾銷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傾銷規則的形成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一些歐洲國家就制訂了反傾銷協議。當時以英國、荷蘭為首的歐洲國家不滿來自其他國家的食糖傾銷,于1920年簽定了關于反傾銷的國際條約。并先后有10個歐洲國家加入,首開反傾銷先河。美國反傾銷法是世界上較為完備的反傾銷法。以該法為藍本,產生了1948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的規定,把各國反傾銷法納入國際統一化軌道,為各國制訂反傾銷法設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稱:傾銷行為應當受到譴責,各締約國均享有對傾銷的單方抵制權。但是,關貿總協定的反傾銷條款仍是一個總原則,缺乏具體內容和操作性。各國都從本國利益出發對反傾銷條款加以解釋。因此,反傾銷條款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改變這種狀況,關貿總協定成員國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內瓦討論通過第一個《反傾銷協議》,該協議是對關貿總協定第六款的解釋和具體化。1979年在“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該協議又被進一步修訂和補充,形成了《實施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議》)。但是,80年代以來,反傾銷法的適用愈來愈走向極端,反傾銷措施也成為一種新的貿易壁壘。“烏拉圭回合”談判再次將修改反傾銷協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議在烏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傾銷內容的是韓國。當時,韓國出口增長最快的“現代汽車”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傾銷調查,因此韓國政府談判代表決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議修改反傾銷協議。1990年6月6日以關貿總協定副總干事Carlisle為組長的一個非正式起草小組拿出了反傾銷協議第一個草案《CarlisleI草案》。該草案做了很多的規定來迎合歐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反對。此后,盡管關貿總協定作了很多的努力來協調發達和發展中國家的沖突,直到《鄧克爾文本》的出現,仍無法達成一致。《鄧克爾文本》充分考慮到了美國和歐盟這兩個最大成員方的要求,但該文本也未完全采納歐美的提議,特別是美國要求對第三國組裝產品進行規避的情況做出規定和要求建立特別爭端解決機制這兩方面沒有得到滿足。②因此在該文本的基礎上,1994年,“烏拉圭回合”順利結束并達成了《關于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該協議為WTO現行的反傾銷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關稅壁壘的多邊協定中的一部分,為WTO的各成員國制訂了一個總的框架。同時,它也進一步放寬了反傾銷措施適用的條件,擴大了反傾銷法適用的范圍,增強了國際反傾銷的透明度、預見性和可操作性。更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東京回合達成的反傾銷協定只對簽約國產生效力,它是作為WTO眾多多邊協定中的一個而存在的,對WTO全體成員國都有約束力。其影響力要比以前的反傾銷協議大得多。顯而易見,《1994年的反傾銷協議》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國反傾銷立法概況
自199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實施生效以來,我國已初步建立了反傾銷法律制度。該法第30條明文規定了中國的反傾銷規則,即“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對國內已建成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其第32條規定:“當發生上述情況時,國務院規定了有關部門依法做出調查,并做出處理。”上述規定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規定幾乎一樣。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該條例將反傾銷實體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對于從申請、立案開始到終裁,征收反傾銷稅為止的每一個具體環節,均作了相應的規定,為我國的企業針對外國產品的傾銷提起反傾銷訴訟,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法律依據。此外,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產業損害裁定聽證規則》,該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的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在反傾銷和反補貼程序中組織的產業損害裁定聽證。它較全面、系統的規定了產業損害裁定聽證的原則及當事人、聽證主持人、回避以及聽證程序等問題。③但這些法規與WTO的有關基本原則仍然有不盡符合之處,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國又頒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廢除了97年《條例》中的有關反傾銷的規定。該法律是參考國外發達國家和世界貿易組織比較完善的法律規定而出臺的,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其還有許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護我國工業的發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傾銷協議》的簽訂,對世界各國的反傾銷立法都起了推動作用。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間,又才邁進WTO大門,如何運用WTO法和與WTO接軌直接關系到我國在日益激烈的國際貿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時,我國正承受著傾銷和反傾銷的嚴峻現狀,這些都對我國反傾銷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必須適應于總的經濟狀況,必然是它的反映。在國際社會的經濟生活中,其主體的活動和關系總是要涉及到各個方面和各種法律體系,在客觀上形成種種相互交錯的關系,引起各種跨國性的法律問題,絕對會沿著法學家人為的分科界限去發展。這些跨越國境而發現的種種法律關系,廣泛涉及到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的各個部門,作為綜合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而形成有機聯系的統一法律體制,有其本身的獨立性和特點,正是跨國經濟關系多樣性、復雜性的客觀反映,不是人為的揉合,從而以國際經濟法為主要研究對象的國際經濟法學也具有其自身特點和獨立性。它既不同于僅以研究國家(及國防組織)間關系為對象的國際法學,也不同于以研究涉外民事關系中沖突規范為對象的國際私法學,有其本學科固有的科學規定性,不是出于法學家人為的設計。如果忽視這點,拘泥傳統觀點,把國際經濟法納入國際法或國內法某一法學分科,是無異把本來屬于統一的國際經濟關系,人為地加以割裂,必將導致理論上的混亂和法律適用上的困難。因而,作為一門獨立的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對象和方法,首先要問的是,客觀現實的“問題是什么?”而不是“法是什么?”“法從何所出?”只有立足于這一基點,運用綜合的方式,著重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相互聯系,去探索錯綜復雜的國際經濟關系中的法律問題,才能擺脫傳統觀念的拘束,面對現實,解放思想,擴大視野,在廣度和深度上開拓這一新興法學研究領域及研究方法。
再證之科學發展的歷史,幾種相關學科交叉而綜合發展成為一門新興學科,或稱邊緣學科,或稱交叉學科甚至稱為綜合學科者,其例并非鮮見。在自然科學中,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對自然現象的研究也不斷出現新的突破,終至形成各種跨學科的新興學科者,有物理化學、仿生學、生物化學、生態學、生物物理學等等。在法學中也不乏先例,如國際海商法學又是在長期實踐中,隨著海商事業的發展,綜合國際海商和條約及各國海慣例商法而形成一支獨立的法學分科。所以,國際經濟綜合國際法和國內法兩種規范發展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分科,又是科學發展的必然趨勢。
國際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的范圍,廣泛包括國際有關商品與資本流通的各種法規、法制及有關的法律問題,還可細分為關于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貨幣、國際技術轉讓、國際稅收、國際勞務協作乃至國際經濟組織等的法規及法制的問題。但作為一門獨立的綜合的法學學科,在研究方法上有幾點值得注意:
第一,理論聯系實際。這是研究一切問題最根本的方法。國際經濟法是法學領域中一門實用學科。國際經濟交往中要涉及到各國政策和利益,而由于各國利益不一致,諸多矛盾,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及社會主義國家之間,其情況尤為嚴重,因而,使國際經濟關系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極為復雜,難于解決。研究國際經濟法,必須避免就法論法,或流于純法理的探討,要面對現實,從實際出發,堅持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原則精神,運用科學方法,去發現矛盾,分析矛盾,找出主要矛盾之所在、問題的實質所在,并聯系國內外司法、立法實踐,用國際經濟的基本理論,去解決矛盾,解決問題。特別是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發展國際經濟關系,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研究國際經濟法,應立足本國,聯系我國涉外經濟司法實踐及我國在對外經濟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探討,使研究工作為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參加國際經濟大循環及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關鍵詞: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學;范式
作為一個“稚氣未脫”的年輕學科,國際刑法學急需通過一種全局性的視角一覽概貌,從而在有限的共識中去重新審視和理解國際刑法學。對于這種“總體性檢視”而言,范式理論無疑是最行之有效的分析工具。本文中,我們有意跳出學界關于范式形態的爭論,而將重點置于彰顯范式獨特的邏輯格調,突出其對于認識和檢視國際刑法研究的學術價值。進而以范式理論為施力點,廓清國際刑法學的價值設定、問題場域、知識架構、方法徑路,以確定國際刑法學的獨立品格,并在整合與梳理的基礎上,反思并針砭國際刑法研究,以期以研究范式的思考撬動國際刑法研究的勃興。
一、“范式”的學術功能與國際刑法學
“范式”一詞自時興以來,由于其常常被不經界定地使用,新的使用伴隨而來的是千秋各異的概念形態,“范式”連同其伴生詞“范式轉換”已經令人尷尬地隨處可見,說是“范式濫觴”也不為過,連庫恩本人都不得不承認“范式”這個詞已經失控了[1]。因此,要想運用“范式”重新審視國際刑法學,必須拋開那些眼花繚亂的范式概念,正本清源,回歸庫恩。我們認為,范式是指學術共同體的世界觀,以及在觀念價值指引下劃定的論域范圍,構建的知識框架和適用的研究方式,是一個以價值信念為內核,統籌研究范圍、體系架構、分析進路的學科范疇;同樣,范式也是一個集范式確立、范式內部完善、范式轉換一系列過程的靈動的學科分析思路。應當承認,庫恩在科學巨變,學科更迭、橫斷、交融大背景下,富有創造性地提出范式理論,這對于研究邊緣學科、新興學科的演進和發展尤為重要,對于國際刑法學更是如此。因為,范式理論不管是在實然方面分析國際刑法學的學科體系,考量學科發展程度,還是從應然出發洞見國際刑法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優化調整學科走向上,都頗具啟發性。一方面,范式理論具有強大的整合力與規范力。當前國際刑法學的研究可謂是國際法學者和刑法學者自成一家、分庭抗禮、爭論不休,亟待歸攏與厘清。但國際刑法學觀點眾多、理論繁雜,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面面俱到地進行梳理與整理,而范式思考則提供了整合國際刑法學的契機。范式作為一種分析理論,一種邏輯連貫的研究思路,不但整體性地、鋪開性地對整個國際刑法的研究作以宏大敘事,更重點突出、層次分明地選取國際刑法學的立場、視野、邏輯及方法這四個層面進行細致思考,對國際刑法的價值信念、問題界域的劃定、學科體系的構造及研究方法與論證徑路選取進行生動反映。不僅如此,國際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還為國際刑法的學術研究與學術評判提供共同章法,避免學術研究處于雜亂無章、混沌無序的狀態,并且能夠凝聚學術群體,搭建學術平臺,構筑學術合力。重要的是范式本身還表征著一種學術傳統和學術品格(學術形象),標志著一門學科成為獨立學科的“必要條件”和“成熟標志”[2]。換言之,國際刑法研究范式的確立也是國際刑法獨立學科的確立。另一方面,范式理論還是學科自我完善的手段和工具,為學科的發展和革命提供動力。對國際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應當是持續的、不間斷的,這樣才能在梳理整個國際刑法研究的過程中發現問題。有的缺陷是局部的、細節性的,只需加強關注、適當調整,便能使國際刑法的研究范式日趨成熟,而有的卻是整體性的范式危機,必須要通過范式轉換來實現學科的突破。作為起步較晚的交叉學科,國際刑法學急需通過范式理論了解國際刑法研究的實然狀態,并借助范式理論流動的、發展的眼光明確國際刑法研究的應然形態,運用范式理論進行學科定位,整合學科資源,透視學科體系,進而完善國際刑法研究的本體論與方法論。
二、范式理論檢視下的國際刑法學
1.價值目標以國際與國家兩級刑事法治為價值統領法律總是在作著價值選擇,一個法律學科也很難有一個既定的或是唯一的價值取向,尤其對于國際刑法學這樣復雜的學科而言。保障人權、維護、維護世界秩序、實現刑事司法正義等,都是國際刑法需要考量的價值因素,而這些價值之間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矛盾與沖突,這與國際社會的文化與社會價值分歧及利益牽扯不清有關。對于國際刑法的研究者而言,微觀地抽出多元價值中的單個進行分析并非難事,但要宏觀地系統地平衡和統籌這些多元價值確是不易的。為此,我們主張藉用陳興良教授提出的“刑事法治”一詞來統攝國際刑法的價值目標。原因在于:多年來,各國和國際社會一直致力于法治建設。聯合國已將促進國家和國際兩級法治作為其使命的核心,更是將國際刑法作為法治發展的重要議題。另一方面,在國際刑事法庭和國際刑事法院的文件中也頻繁出現“法治”的身影①。可以說,國際社會對法治精神的推崇,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對法治價值的迫切追求,無不反映法治作為一種共同的價值觀已經由國家層面滲透到國際層面。然而,法治作為共同的價值信念,所有法律學科將其價值目標歸結為法治都無可指摘,那是否意味著用法治對國際刑法的價值進行描述是“真理性的廢話”呢?確實,國際刑法的價值只是法治價值的一部分。因此,我們主張借用“刑事法治”來表征著刑事法領域的法治狀態,從而將國際刑法的價值限縮在刑事領域,體現刑事領域的良法之治與善法之治。追溯歷史,20世紀前半葉,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使全世界人民飽受戰爭摧殘,國際社會開始擱置爭議,把目光重新投射到個體的“人”,國際法也因此重拾人本主義。這種人本主義轉向,要求國際社會通過運用國際刑法以實現國際刑事法治。反過來,國際刑事法治作為國際刑法的價值設定,一方面要求國際刑事立法蘊含人權和人道的價值,且刑事法規范的制定從程序上是符合商談理性的①;另一方面強調國際刑法應當得到國家的普遍崇尚與尊重,彌補國際刑法在執行上的不足。毫不夸張地說,國際刑法正因為體現國際刑事法治這種價值,才得以立足于國際社會,真正發揮其效用。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國際刑法只追求國際刑事法治這一層價值,國際刑法也旨在推動國家刑事法治的發展。追溯國際刑法的歷史,貫穿國際刑法發展的主線就是“懲治國際犯罪”,在多個國家無法單向地遏制一項嚴重犯罪后,這些國家便尋求多邊的力量打擊犯罪,逐漸形成一個以懲治國際犯罪為核心功能的規范體系,即國際刑法。這意味著國際刑法必須有助于改善國家刑事法治,并能有效防止和懲治國際犯罪。換言之,國際刑法的出發點是國家的刑事法治,落腳點也是國家的刑事法治。因此,國際刑法不僅追求國際刑事法治,也以推進國家刑事法治的發展和完善為目的,是以國際與國家兩級刑事法治為價值追求的。2.論域張力以國際犯罪之懲治為論域范圍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于知識背景不同,學術立場與研究視角各異,國際刑法的研究者對國際刑法研究客體的范圍界限及其本質屬性具有不同的觀點。加之至今并沒有具有規范效力的國際刑法概念,因此學者們實際上是根據已有的思考模式和研究經驗將一系列范疇組合在一起構造出一個國際刑法,其整合的基礎是一個目的上的或者功能上的牽引力,而這個牽引力就是國際刑法的核心目標“懲治國際犯罪”。這是毋庸置疑的,國際刑法研究的就是國際犯罪是什么及如何預防和懲治的問題。研究者應當從該功能出發,發現并確定國際刑法研究的具體客體。當然這里需要先界定什么是“國際犯罪”,我們承認一些學者的觀點,即必須先存在國際社會,國際犯罪才能稱其為國際犯罪[3],但并不能因此認為國際刑法是國際法對國際犯罪進行規制的規范。事實上,國際犯罪并不是只能運用國際法規制,用以實現打擊國際犯罪的目的規范包括國內刑事法。從功能層面上講,將國際刑法稱之為國際犯罪防治法也未嘗不可。換言之,國際刑法研究的問題場域不能跳出打擊國際犯罪的功能目標設定。如果將國際和國家兩級刑事法治的核心價值作為中心,那么打擊國際犯罪就是半徑,它們畫出了整個國際刑法的研究場域。而打擊國際犯罪的這個目的是國際法或國內刑事法單方面發力所不能達到的,由此驅動了國際法的刑事化和刑事法的國際化并產生了一個獨特的國際刑法[4]。因此,懲治國際犯罪的功能目的設定,為國際刑法研究范式在論域張力上提供了一種獨特的面向。這里我們并沒給出國際刑法研究的確切內容,國際刑法是一個開放的領域,即使是此時已有定數,也并不代表國際刑法研究疆域在將來的某一時刻不會改變,或許難以預期的事件會像過去那樣影響國際刑法的發展。然而可以肯定的是,以打擊國際犯罪作為目標設定,便意味著哪里需要刑事法去規制國際犯罪,國際刑法的觸角就會延伸到哪里。3.體系架構實體與程序的雙線展開“具備共識性的較為完善的體系的確立,是一門學科成熟的標志,也是該學科升華出自己的研究范式的必要條件。”[5]就法學學科而言,其研究體系多源于法典的體系構造,但國際刑法尚未形成規范效力的法典,且國際刑法產生于懲治國際犯罪的實踐中,這些實踐多是權宜之計,因此本質上國際刑法并未產生于任何體系[6]2。國際刑法體系本身的凌亂為國際刑法學體系的構建出了難題。但國際刑法的體系并非真的無章可循,國際刑法很大一部分產生于國際刑事司法機構,這部分內容是完整的、成體系的,也具有極強工具性,蘊含一種實踐邏輯。具體而言,當一個事實落入國際刑法的視野中時,首先分析其是否涉及國際犯罪,如若涉及國際犯罪其該承擔責任如何,再論具體刑罰。而程序部分,就如國內刑事訴訟一樣,更是實踐導向的、邏輯連貫的系統。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規范體系既是刑法與訴訟法的集合體,又具有國際法屬性,有其特殊性,也具有參照性。但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規范體系過于實用主義,實體和程序并沒明確界分而是冗雜在一起的,且以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工作為展開順序,其并不是一個開放性的、包容性的體系架構。因此,國際刑法學體系的架構必須借助國內刑法學和訴訟法學的體系,來整合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規范體系。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國際刑法學體系中包含的內容局限于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規范,而是說在排列內容時是可以參照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實然的規范體系。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為范本,借助國內刑法與訴訟法,從實體與程序兩部分加以展開國際刑法學體系,具體包括實體部分和程序部分。實體部分包括國際刑法的概念、犯罪構成、具體國際犯罪、責任、刑罰,尤其是國際犯罪的構成,《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附件的《犯罪要件》已經提供了一個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分析范本,這種既存的構成要件分析模式是需要重視的,而不是僅在英美、大陸法系及四要件的犯罪構成中徘徊。程序部分包括管轄、程序與證據、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國際法以實體和程序的兩條線平行推進的體系構建,既不同于國際法的平面式的展開,也不同于刑法的總分的發散式的體系構造,也不完全是實踐導向的訴訟法模式,可以說,國際刑法在形式上是“國際法”,在觀念中是“刑事實體法”,在實施時是“刑事程序法”,國際刑法是集平面式、發散式、實踐導向三位一體并自成一家的綜合體系構造模式。4.方法進路審判實踐之實證分析每個學科的方法論都是這個學科對本身進行的情況、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認識手段之反省。每個學科都會發展出一些思考方式,以及用以確定其素材及確證其陳述的程序[7]。研究方法從來不是哪個學科所專有的,而是一種思考角度、分析工具,但方法論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一種范式,繼而反映了一個學科的獨立性。就法學研究方法而言,當今西方法學世界,盡管流派紛呈,但真正能主導法學者的,仍然是自然法學方法、社會法學方法、實證法學方法[8],國際刑法的研究也未能另辟蹊徑。(1)從三種進路出發的國際刑法研究自然法學方法,以國際刑法文本或裁判實踐之外的倫理準則、理性原則為價值標尺,評價現有的規范之優劣,指明其發展趨向。這是一種應然的、超驗主義的方法,一種價值形態的研究,表達著法律的合法與非法問題,體現著國際刑法的價值之維。這種方法在國際刑法的研究中多見于對某一國際犯罪的研究。例如研究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國際刑法規制,在分析現狀之后都會提出相應的立法、司法、執法建議。社會學方法,注重把國際刑法放到社會的整體語境下進行分析和解讀,關注國際刑法對國際社會的調整與效果問題,是一種對事實狀態的研究,是國際刑法研究的事實之維。值得注意的是,使得社會學方法垂范久遠的實證研究,強調“技術中立”,即運用量化分析與統計歸納研究法律運行的實然情況,發現其客觀規律。經過我們的查找分析,國際刑法的社會學方法研究可謂為數寥寥,鮮見于對國際刑事司法機構運行情況的研究,或是在分析某一國際刑事法律規范在實踐中的適用狀況(一般是弊端分析)中有所涉及,但都是零星的。而作為社會學方法之精華的實證研究在國際刑法的研究中卻是未有所見,這種方法主要存在于犯罪學有關國際犯罪研究的著作中。實證法方法①,從國際刑法的文本或裁判實踐出發分析問題,即以法律規范、司法判決等法律文件為基礎,或以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實踐為基礎,“分析法律術語、探究法律命題在邏輯上的相互關系”[9],并在此基礎上比較或推演出基本取向或原則,多表現為概念分析與類型建構,是實然的、經驗主義的方法,一種規范形式的研究,因此可以把它視為國際刑法研究中的技術之維。可以說,實證法方法是整個法學研究的主流方法,尤其體現在國內刑法學中的規范刑法學研究(也稱法教義學研究)中,陳興良教授將這種研究形象地描述為“戴著腳鐐跳舞”[10]。同樣,國際法的研究也是以實證為主的①。作為“由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國際公法學交叉、融合后發展形成的”[11]學科,國際刑法學受到國內刑法學和國際法學兩種范式的影響較大②,且囿于國際刑法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規范性梳理程度不高,因此,國際刑法的研究普遍依賴于以文本和裁判實踐為基礎的闡釋及邏輯分析。國際刑法所有介紹性的、描述性的論文著作,有關規約公約的評釋等都采用的是實證法方法,而這些也是國際刑法相關研究的主體。當然這三種方法并非截然對立、水火不容的,法律是種復雜現象,將價值因素、事實因素和形式因素彼此孤立起來的企圖是不現實的。國際刑法的研究也并非單純地使用某一種思路方法,兩種或三種方法相互補充、結合使用的也并非沒有,只是未成主流。(2)以司法實踐為基礎的實證分析以實證分析為主要進路的國際刑法研究方法并非沒有其獨特性,可以說沒有哪個學科的研究像國際刑法這樣依賴于審判實踐的實證分析,這與國際刑法發展的實踐導向密不可分。從國際刑法發展的歷史脈絡來看,國際刑法真正開始系統地演進是隨著國際刑事司法的興起而展開的,而國際刑事司法則是在“二戰”后紐倫堡審判與東京審判中才初現端倪,由于兩大國際法庭審判的是軍事戰犯,國際刑法研究尚寄居在人道法領域中。伴隨著國際犯罪的大量出現,國際上有關懲處和防止各種國際犯罪的公約訂立,國際刑法開始日益豐富。從20世紀90年代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及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對違反國際人道和大規模屠殺平民的行為進行審判,到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與運行,國際刑法也漸臻成熟。這個過程中國際刑法的每一次大的發展都是受歷史事件的影響,學術研究并非完全沒有助益但也聊勝于無,換言之,國際刑法是基于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實踐才得以發展,并非學術推進的結果[6]2。由于實踐的強大推動力,國際刑法的研究不可避免需要采取一種經驗性的實證法方法,分析各個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文本和司法實踐。但由于文本的規定過于抽象,司法實踐起到了法律解釋的功能,尤其是司法裁判所闡釋的法律原則和規則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淵源③,這意味著不管是法官裁判還是國際刑法的研究,都需要側重于司法實踐的研究。
三、國際刑法學研究范式的反思
通過前文的論述可知,國際刑法學已經建立了自己的研究范式,只是過于稚嫩,需要運用范式理論的成熟經驗,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研究,以幫助其走向真正成熟。1.增強價值關懷價值是一個學科的理想與信仰,是思想統領、評價標桿和方向指引,是學科的內在氣質之所在。因此,不論是在點上對法律進行規范研究,還是就面上對學科加以系統考量,都不應越過對價值的探尋。我國學者關于國際刑法學價值的探討雖不能說是付諸闕如,但也是小心翼翼、進展緩慢的。價值論探尋以人權與國際刑法為突破口,開風氣之先,富有深意④。但這樣思考卻未能再次展開,僅僅限于人權這一隅。值得慶幸的是,近來有學者開始從國際刑法哲學入手,彌補價值探討的空缺[12],但也未能形成百花齊放之態。而國際刑法研究者價值論自覺意識的匱乏,已實際阻礙了國際刑法研究的展開。一方面,宏觀價值研究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使得國際刑法研究逐漸迷失在浩繁的事實與規范之中,失去根基,開始六神無主,四處游蕩。又由于缺乏價值牽引,國際刑法學的體系構建存在邏輯混亂、功能割裂,缺乏連貫性。另一方面,每一部分微觀價值研究的匱乏,使得研究者理論挖掘只能浮于表面,且難以從價值入手發展理論,就更別提為現實的完善提供合理建議。因此,不厘清國際刑法的價值,就會有更多的問題紛至沓來。實際上,對價值的思考并不是讓研究者于此糾纏,陷入價值泥潭,價值論的思索并非燙手山芋,也從來不是基礎性研究的羈絆,研究者不僅沒有回避價值問題的余地也沒有繞道而行的必要。只有撥開價值這層濃霧,國際刑法才有可能疾趨前行。首先,價值的探討應該融貫于整個國際刑法研究中,在整個國際刑法的發展歷史中去尋求價值,宏觀地把握國際刑法學的價值;在文本的字里行間中去分析,在個案中去探尋隱含在裁判中那些正義思想與目的考量,不放過微觀的價值目標設定。其次,價值的探討必須作為思考問題的前提,在進行文本解釋、裁判分析、理論建構、實踐指引之前必須要立定價值基點。最后,國際刑法的研究還應在價值比較中尋找自身獨特的價值設定。國際刑法與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是何關系,如何區分,其價值追求有何不同,這些都是國際刑法的研究者需要予以關注的問題。總之,多一些價值關懷并堅定價值信念,國際刑法的研究才不會顧此失彼、誤入歧途。2.主動瞄向實踐如馬克思所言:“全部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實踐是法律發展的源動力,即“想要有一個新制度新規則成功,非先從造成一個新的事實著手不可”[13]。這點在國際刑法學發展上表現得更為透徹。由于國際刑法發展的獨特性,我國的國際刑法研究相比其他學科而言,更加重視對實踐的研究,但與國外相比我國學者對實踐的研究還是過于狹隘。一方面,我國國際刑法的研究仍處于自說自話階段,對國際刑法學最新動態關注不夠。又由于資料收集途徑狹窄,歷時性材料匱乏,導致研究滯后。另一方面,學者整體的實踐意識淡薄,大多數學者僅僅局限于對實踐的簡單描述(這種描述往往是片斷化的),疏于對實踐意義的深入挖掘,空洞說教的多,基于自身的分析對實踐的發展給出獨到見解的少。我國國際刑法研究的實踐疏離對于學術的長期發展而言可謂是致命的。作為一門實踐學科的國際刑法,只有真正把握住實踐才能在更廣闊的天地翱翔。當前,國際刑法研究的首要任務就是關注實踐前沿并持續跟進。對實踐前沿的動態把握不是趕時髦、追時尚,跟風附議,而是需要研究者思維發散,眼光犀利。事實上,實踐中有很多問題等著我們去發現,比如全球范圍的信息盜取是否屬于國際犯罪,國際刑事法院從法律上是否能夠介入巴以沖突等問題都有待學者們進一步論證。不僅如此,學者還需要對一些實踐問題進行長期跟蹤,像國際刑事法院的案件從提交刑事受理案件到案件審結歷時數年,這樣要求研究者不能圖一時新鮮,而后就不了了之。此外,國際刑法的研究應當盡量避免實踐截取的片段化,不能就事論事,需要在一個整體的大環境下去考量。最關鍵的一點,國際刑法的研究需要跨越理論與實踐的鴻溝。就像有學者曾批評的那樣:“社會科學研究的‘供應者’提供的產品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潛在‘使用者’的需求之間,長期以來一直存在一條鴻溝。”[14]因此,國際刑法的研究不能成為置復雜紛亂的日常問題于不顧的孤芳自賞,不僅要從事實中抽出問題,還要回到實踐,到實踐中去錘煉思想,在社會場域中去考量理論設計是否可行。這就要求研究者能夠帶著本國立場去思考問題,為決策者提供理論支持,同時要“保持理論的批判狀態,以指導實踐的提升和發展”[15]。總之,實踐不僅是整個國際刑法學思考的起點也是其思考的終點,我國國際刑法研究只有向著實踐邁進,才能真正擺脫枷鎖,大步前行。3.提升方法自覺法學研究方法的局限與不足被稱之為“法律幼稚病”,致使整個法學研究處于疲軟狀態,國際刑法研究也未能擺脫在此窠臼中掙扎的宿命。如上文所述,國際刑法的研究以實證法進路為主,零星有自然法進路的和社會實證研究的,多進行規范解釋、裁判分析、理論闡釋,這種規范維度的研究也往往是表層的、零散的與粗線條的,與國際刑法本身的實踐性格格不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國際刑法研究要想不落俗套并非不能,完全可以利用其交叉學科的性質大做文章,做到多維選擇、多管齊下、多向對比、多條道路。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多維選擇,即方法多元、視角多重。法律的研究從來都不只是規范分析一種套路,法經濟學分析、社會實證分析、后現代解構分析、系譜學方法都大有用武之地。從另一方面來看,多維選擇還意味著可以進行立法性思考與司法性思考、問題性思考與體系性思考、類型性思考與個別性思考[16]。對于一個多學科融合的國際刑法學而言,體系性思考尤為重要。許多學者批評國際刑法學體系聯系不緊密,那我們完全可以對國際刑法學各部分,以功能為引導進行兩兩分析,再逐漸統合。第二,多管齊下,即多方法同時使用。方法只是實現目的的工具而已,多方法也意味著多視角全方位的觀察。如批判現實主義,即以現實為基礎、以批判的視角為杠桿,撬動現實的變革與完善[17]。批判現實主義并非新方法,而是將三種主流的法學研究方法相互結合來進行研究。這種方法雖不算新奇,卻頗為實用。第三,多向對比,即歷史的對比、理論體系的對比、淵源學科的對比等。歷史的對比,使“古為今用”更加準確;理論體系的對比,廓清國際刑法的概念與理論;淵源學科的對比,顯示國際刑法的獨特品質。可以說比較的方法是國際刑法基本屬性對研究所提出的要求。第四,多條道路,這里借用了陳瑞華教授提出的“第三條道路的法學研究”,即從經驗到理論的法學研究[18]。國際刑法學的研究不能只進行籠統的、淺表的研究,學者需要形成將具體問題抽象化、框架化的理論自覺。4.形成學術聚力范式與“科學共同體”相伴而生,我國國際刑法研究的學術共同體伴隨國際刑法的發展而初具規模。但相較于一些成熟范式的學術共同體而言,我國國際刑法的學術共同體可謂是處境尷尬。不僅內部矛盾重重,且在外在的學術壓力下呈現萎縮之勢。從內部來看,組成國際刑法研究隊伍的國際法學者、刑法學者及少部分刑事訴訟法學者對一些基礎性問題尚未達成共識。來自不同學科的學者深陷前學科的知識話語結構中難以自拔,常常將國際刑法的知識削足適履地塞進淵源學科的范疇中去研究,鮮有融合的、系統的研究。從外部來看,外界對國際刑法放之任之、不冷不熱,致使一些學者迫于壓力放棄研究。長此以往,只能造成國際刑法研究的集體潰敗。國際刑法的發展歷程就是一個“求同”的過程,雖然每一個“異”都是國際刑法研究的推進器,但其目的都是為了“求同”。在這個共同目的的指引下,每個研究者都應當做好自己,豐富相關學科的知識,擺脫思維惰性與路徑依賴。加強學術對話與交流,避免各循其道,自說自話,真正平衡學科派系的力量達至融合。只有國際刑法內部形成合力,才能以一個鮮明的形象爭取外界的認可。同時,當前國際刑法學者應當注意國際刑法研究后續人才的儲備,通過研究生體制為國際刑法學科培養優秀的后備力量。總之,只有研究隊伍發展壯大了,國際刑法的研究才能欣欣向榮。
作者:李海瀅 劉潔 單位:吉林大學 重慶中欽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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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中國國際法學界的一面旗幟,王鐵崖代表了一個時代。他的“學術血脈”撐起了中國國際法學界的大半江山,“王鐵崖”三個字早已深深地烙印在我國的國際法學界。這種學術與精神的傳承,堪稱佳話。
2003年1月12日下午2時20分,我國著名的國際法學家王鐵崖走完了90年人生歷程、長達72年的國際法工作歷程,不幸去世。
人們清晰地記得,1997年5月20日,84歲高齡的王鐵崖在位于美國紐約的聯合國總部當選為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大法官,任期為4年。同年11月11日,年屆耄耋的王鐵崖赴海牙任職。與多年前在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學習國際法時一樣,他的勤奮和專業素養令同行們欽佩不已。
受父影響走上學法救國路
1913年7月,王鐵崖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其父王壽昌曾留學法國學習法律。1882年,王壽昌學成回國后,曾向友人、著名翻譯家林紓盛贊法國小說,并與林紓合作翻譯了小仲馬的《巴黎茶花女遺事》。此后,王壽昌出任外交部駐福建省交涉特派員。但因體弱多病,王壽昌英年早逝,沒能留下更多的著作。王鐵崖自幼生活在書香門第,在家中私塾誦讀四書五經,后入教會學校——英華中學(后改名福州第一中學)學習洋文西學。
父親對王鐵崖的影響顯而易見。16歲那年,他負笈上海人復旦大學,效仿父親,就讀于西語系。幼年時,他目睹父親在辦公室中和日本領事激烈爭執的場景,令他對國際局勢有了直觀的印象。他的堂兄出使比利時,擔任公使,歸國后與父親討論國際常設法院有關中比不平等條約的案件,成為王鐵崖對于國際法的初蒙。
17歲的王鐵崖對國際法產生濃厚興趣,從此一生沒有離開這個領域。1931年,王鐵崖考入清華大學法學院政治系。兩年后,他以優異成績升入研究生院,主攻國際法學。1936年,王鐵崖以論述租借地問題的論文通過答辯。這篇論文以條約為依據,從國際法和國際關系結合的角度研究中國不平等條約體系中的一個具體環節——租借地。這篇論文是中國研究此類重大課題的早期佳作之一。同年,他在上海《民族》雜志發表《民族主義的國際法觀》一文,可謂初試啼聲。
1936年,王鐵崖通過了中美庚款留學考試。次年,他赴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繼續攻讀國際學,師從著名的國際法學者勞特派特教授。
第一次拜訪勞特派特教授,王鐵崖仍記憶猶新。勞特派特教授大惑不解地問:“為什么這么多的中國留學生希望搞條約研究?”24歲的王鐵崖從容答道:“中國多年來受不平等條約的壓迫,要求廢除不平等條約已成為中國人民的共同呼聲。中國青年學者研究條約問題,就是為了更好地完成這一歷史使命。”勞特派特教授大為動容。
兩年留英期間,王鐵崖選修了詹寧斯的《國際法概論》、拉斯基的《政治社會理論》等課程,受益匪淺。1939年夏季,滿懷報國熱忱的他忍痛放棄學位返國。回國后,在戰亂中他品嘗了失業的滋味,勉強謀得一個刊物的編輯職位。后因編輯部遭日本飛機轟炸,他重陷困境。幸運的是,暫設在四川樂山的武漢大學邀請王鐵崖去任教。從此,他開始了自己國際法的講學生涯。這一年,他年僅27歲。
王鐵崖在武漢大學開設國際法、中國外交史、歐洲外交史三門課程,講授國際法案例專題。他的學生、后來擔任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端木正回憶說:“我記得王鐵崖老師在1941年住在樂山一間自租的舊式房子里,一個房間集臥室、書房、會客室于一身,同學來多了,只能有坐、有站,但他照樣講學論道。”后來,王鐵崖轉赴設在重慶的中央大學任教。
1942年,結婚后的王鐵崖依舊經濟窘困。但他卻在艱難中堅持著述,完成了《新約研究》和《戰爭與條約》兩部著作,并分別于1943年和1944年出版。在當時國際法著作稀少的情況下,這兩部書籍的出版堪稱珍貴。
撐起我國國際法學界大半江山
1946年秋天,王鐵崖應邀到北京大學任教。50余年來,他扎根北京大學這片沃土,耕耘不懈,以卓絕的毅力和膽識使國際法學在北京大學深深地扎根發芽,北京大學成為中國首屈一指的國際法學教學與科研基地。
王鐵崖到北京大學后,先任政治系主任,后到法律系任教。1952年,因院系調整,王鐵崖在歷史系任國際關系教研室主任,講授國際關系史,并完成了一部重要的編著《中外舊約章匯編》,收集了自1689年《尼布楚條約》到1949年間中國同外國所簽訂的1182個條約。該書直到今天仍是研究我國歷史、外交史和對外關系的必備參考書籍之一。
1954年,北京大學恢復法律系。王鐵崖重返法律系,任國際法教研室主任。在那段特殊的歲月中,滿腔熱忱的他被安排在圖書館整理資料。雖然身處逆境,但他仍心懷對國際法的熱愛,編輯了《海洋法資料匯編》,翻譯了凱爾森的《國際法原理》,并與福州籍著名國際法學者陳體強等人合譯了《海上國際法》和堪稱經典的國際法世界名著《奧本海國際法》(第八版)。
1978年,法學教育得以恢復,國際法學開始顯現生機。王鐵崖不顧自己年事漸高,不遺余力地為中國國際法事業奔走操勞。在短短數年間,王鐵崖在北京大學法律學系首創了本科國際法專業,并在全國率先招收碩士研究生。1980年,他參與創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國際法學會,創辦中國第一份國際法學術刊物《中國國際法年刊》,并親自負責其編輯和出版工作。
王鐵崖的不懈努力令國際法學在中國得到普及與發展,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國際法在國家發展和國際社會關系中的重要作用。王鐵崖的學術造詣獲得了國際學界的承認與尊敬。1989年,他被海牙國際法學院聘為客座教授,于1989年為該院夏季講習班講課,演講題目是“國際法與中國:歷史與和當代”。這份講稿被收錄至當年出版的《海牙國際法講演集卜國際法領域最具權威的
參考文獻中。王鐵崖是獲此殊榮的第一位中國國際法學者。
1993年,為祝賀王鐵崖80歲壽辰,加拿大國際法教授麥克唐納主編出版《王鐵崖紀念論文集》,收錄了24個國家和地區的59位國際法學界一流學者的英文紀念論文,由海牙知名法律出版社出版。這是國際法學界第一次給予中國學者的特殊禮遇。“它不僅是我的光榮,更是北京大學乃至中國的光榮。”對此,王鐵崖感慨道:“這是我最寶貴、最崇高的榮譽。”
在160多個國家代表參加的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第二屆大法官選舉大會上,王鐵崖以123票名列第一,這是對他在國際法領域辛勤耕耘60載所付出心血的回報。
1997年,在就職儀式上,84歲高齡的王鐵崖鶴發童顏、神采奕奕,格外引人注目。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研究生課程;課程設置
作者簡介:李英(1965-),女,北京人,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戴萍萍(1987-),女,山東煙臺人,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碩士研究生。(北京?102206)
中圖分類號:G64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0079(2012)29-0066-02
一、目前我國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的現狀
從各院校法學院國際經濟法研究生的培養計劃中可以看出,大多數的研究生教育課程體系結構與本科基本一樣,總學分為30多學分,由必修課、選修課和公共課程組成,必修課和選修課中的專業課幾乎各占其一半以上的學分,必修課和選修課的學分各占總學分的大約六分之一,而公共課所占比例都高于必修課和選修課所占學分的比例。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北京大學法學院為例,國際經濟法研究生課程設置大體與上述統計一致,設置了體現學院特色的“國際法專題研究”、“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專題研究”、“國際知識產權與技術轉讓專題研究”、“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原著研讀”、“國際貨物運輸法律與實務”、“國際投資與技術貿易法律規則與實務”、“公司財務與法律”和“ 國際商事仲裁法”等相關課程;北京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專業的課程設置則將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包含在國際法當中,沒做細小的劃分。華北電力大學國際經濟法專業的課程設置表由學位課、必修環節和選修課三大部分構成,其中學位課包括公共課、學科基礎課、學科專業課。從課程分布來看,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開設了“國際貿易法專題”、“國際投資與金融法專題”、“國際法專題”和“國際經濟爭端解決研究”,下學期開設了“法律實務專題”、“專題課程”和“法學經典文獻選讀”等相關課程。二年級幾乎不設任何的專業課程,主要由學生自己支配,撰寫個人的畢業論文。
從以上各院校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課程設置來看,大體存在以下特點:各院校基本上是按照教學大綱上的教學要求來進行課程設置;對國際經濟法細小專業的劃分涉及不深;某些院校在學生研一階段的課程設置密集,實踐課設置稀疏等。
二、國際經濟法研究生課程設置存在的主要問題
任何學科的課程設置都是為實現教學目的服務的,國際經濟法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國的國際經濟法專業的研究生課程設置與當前的社會發展需要存在嚴重的脫節,這一點從研究生畢業時的就業狀況就可以看出。本專業學生就業時為何屢遭閉門羹,經過高層次的研究生教育階段學到的知識為何到了社會上卻慘遇死穴·以下從多方面探討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課程設置存在的問題。
1.國際經濟法課程體系不合理
國際經濟法法學研究生課程一般分為公共必修課程、專業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總學分為30多分。其中英語、政治等公共課課時較多,都超過了專業課所占學時,這樣學生就把大量的時間花在了與本專業無關的理論知識的學習上。公共課與專業課設置比例失調是該專業課程體系的明顯缺陷,公共課上學生哈欠連連,甚至逃課也是經常出現的現象,長此以往這種潛在的厭學情緒會影響到學生們對專業課的學習。培養單位為了按時完成培養計劃,普遍采用減少專業課程門數和內容等方式,導致專業課程數量不足,學分要求相對偏低,不利于研究生寬廣深厚專業基礎的形成。[1]
以華北電力大學研究生院課程設置為例,包括國際經濟法在內,所有的法學課程都必須在研一階段全部修完,這樣就大大增加了在研一階段法學研究生的課程壓力,學生就會為了修滿學分而上課,日甚一日的學習疲憊狀態影響了學生們的學習質量。其他很多兩年制院校的研究生一年級的教學大綱上排滿了學生的課程,二年級幾乎不設任何課程;三年制的很多院校也是如此,研究生一年級的課程很多,任務很重,二年級大量遞減,三年級的課程幾乎為零。這樣的課程設置安排似乎是留出充足的時間為國際經濟法研究生將來的就業做好準備,但從整體看來這樣的課程安排其實是值得商榷的。
2.國際經濟法課程內容沿襲本科階段
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生階段的某些課程沿襲本科階段的課程設置,課程的難易程度沒有做明顯的區分。以華北電力大學為例,國際經濟法專業的研究生在研一上學期選過一門“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但這門課程幾乎所有法學專業的學生在本科階段都已學過,此課程也并沒有對本科階段學到的知識做深層次的挖掘,知識水平并沒有得到提高。正如謝安邦教授所說,“研究生教育部分課程內容的高深層級性只是體現在對本科生課程內容在橫向層面上作平面式的擴展上,而并沒有凸顯研究生教育在課程內容上的要求和特色”。[2]
3.國際經濟法專業課程劃分不夠細致
一所院校中專業同為國際經濟法的研究生有很多,但是從各院校為其設定的培養方案來看,他們的選定課程幾乎是一樣的。雖然同為此專業的學生,但在國際經濟法具體領域當中每個學生對其關注度和興趣是不一樣的,有的喜歡國際金融,有的偏愛國際貿易,通過學習每位學生應該都有一個所擅長和熱衷的細小領域。但有些培養單位卻硬性地為同一專業的學生設置相同的課程,忽視學生的個體性和創造性,培養方案沒有因地制宜、因人而異,主要表現為課程設置體系中學生的任選課程嚴重不足,對其進行學分限制。“任選”即意味著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選擇自己喜歡的課程,這些任選課程的設置是與學生的專業相聯系的,雖然是同一專業,但是更應該關注學生個性特征的培養。
論文摘要:國際經濟法研究生教育質量的提高是一項系統工程,其中課程設置是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首要環節,要合理設置課程,構建科學的研究生課程體系。目前我國國際經濟法研究生課程設置結構不合理,學期分布不平衡,沒有針對性,公共課與專業課比例失衡,忽視學生科研和實踐能力的培養。針對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革我國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課程設置的幾點建議。
一、目前我國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的現狀
從各院校法學院國際經濟法研究生的培養計劃中可以看出,大多數的研究生教育課程體系結構與本科基本一樣,總學分為30多學分,由必修課、選修課和公共課程組成,必修課和選修課中的專業課幾乎各占其一半以上的學分,必修課和選修課的學分各占總學分的大約六分之一,而公共課所占比例都高于必修課和選修課所占學分的比例。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北京大學法學院為例,國際經濟法研究生課程設置大體與上述統計一致,設置了體現學院特色的“國際法專題研究”、“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專題研究”、“國際知識產權與技術轉讓專題研究”、“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原著研讀”、“國際貨物運輸法律與實務”、“國際投資與技術貿易法律規則與實務”、“公司財務與法律”和“ 國際商事仲裁法”等相關課程;北京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專業的課程設置則將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包含在國際法當中,沒做細小的劃分。華北電力大學國際經濟法專業的課程設置表由學位課、必修環節和選修課三大部分構成,其中學位課包括公共課、學科基礎課、學科專業課。從課程分布來看,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開設了“國際貿易法專題”、“國際投資與金融法專題”、“國際法專題”和“國際經濟爭端解決研究”,下學期開設了“法律實務專題”、“專題課程”和“法學經典文獻選讀”等相關課程。二年級幾乎不設任何的專業課程,主要由學生自己支配,撰寫個人的畢業論文。
從以上各院校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課程設置來看,大體存在以下特點:各院校基本上是按照教學大綱上的教學要求來進行課程設置;對國際經濟法細小專業的劃分涉及不深;某些院校在學生研一階段的課程設置密集,實踐課設置稀疏等。
二、國際經濟法研究生課程設置存在的主要問題
任何學科的課程設置都是為實現教學目的服務的,國際經濟法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國的國際經濟法專業的研究生課程設置與當前的社會發展需要存在嚴重的脫節,這一點從研究生畢業時的就業狀況就可以看出。本專業學生就業時為何屢遭閉門羹,經過高層次的研究生教育階段學到的知識為何到了社會上卻慘遇死穴·以下從多方面探討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課程設置存在的問題。
1.國際經濟法課程體系不合理
國際經濟法法學研究生課程一般分為公共必修課程、專業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總學分為30多分。其中英語、政治等公共課課時較多,都超過了專業課所占學時,這樣學生就把大量的時間花在了與本專業無關的理論知識的學習上。公共課與專業課設置比例失調是該專業課程體系的明顯缺陷,公共課上學生哈欠連連,甚至逃課也是經常出現的現象,長此以往這種潛在的厭學情緒會影響到學生們對專業課的學習。培養單位為了按時完成培養計劃,普遍采用減少專業課程門數和內容等方式,導致專業課程數量不足,學分要求相對偏低,不利于研究生寬廣深厚專業基礎的形成。[1]
以華北電力大學研究生院課程設置為例,包括國際經濟法在內,所有的法學課程都必須在研一階段全部修完,這樣就大大增加了在研一階段法學研究生的課程壓力,學生就會為了修滿學分而上課,日甚一日的學習疲憊狀態影響了學生們的學習質量。其他很多兩年制院校的研究生一年級的教學大綱上排滿了學生的課程,二年級幾乎不設任何課程;三年制的很多院校也是如此,研究生一年級的課程很多,任務很重,二年級大量遞減,三年級的課程幾乎為零。這樣的課程設置安排似乎是留出充足的時間為國際經濟法研究生將來的就業做好準備,但從整體看來這樣的課程安排其實是值得商榷的。
2.國際經濟法課程內容沿襲本科階段
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生階段的某些課程沿襲本科階段的課程設置,課程的難易程度沒有做明顯的區分。以華北電力大學為例,國際經濟法專業的研究生在研一上學期選過一門“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但這門課程幾乎所有法學專業的學生在本科階段都已學過,此課程也并沒有對本科階段學到的知識做深層次的挖掘,知識水平并沒有得到提高。正如謝安邦教授所說,“研究生教育部分課程內容的高深層級性只是體現在對本科生課程內容在橫向層面上作平面式的擴展上,而并沒有凸顯研究生教育在課程內容上的要求和特色”。[2]
3.國際經濟法專業課程劃分不夠細致
一所院校中專業同為國際經濟法的研究生有很多,但是從各院校為其設定的培養方案來看,他們的選定課程幾乎是一樣的。雖然同為此專業的學生,但在國際經濟法具體領域當中每個學生對其關注度和興趣是不一樣的,有的喜歡國際金融,有的偏愛國際貿易,通過學習每位學生應該都有一個所擅長和熱衷的細小領域。但有些培養單位卻硬性地為同一專業的學生設置相同的課程,忽視學生的個體性和創造性,培養方案沒有因地制宜、因人而異,主要表現為課程設置體系中學生的任選課程嚴重不足,對其進行學分限制。“任選”即意味著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選擇自己喜歡的課程,這些任選課程的設置是與學生的專業相聯系的,雖然是同一專業,但是更應該關注學生個性特征的培養。
4.實踐性課程太少,忽視學生實務能力培養
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除了涵蓋基本的法學理論知識以外,對實務性問題的研究要求也很高。以國際貿易為例,跟單信用證是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通過教學要讓學生知道如何草擬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以及熟悉跟單信用證的結算流程等相關問題,當然,這對教師的要求很高。如果教師沒有該方面的實踐經驗,課堂教學就會流為純理論教學,如此這般學生上課就會覺得空乏無味,不會將知識學以致用。造成此問題的根源在于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課程設置存在弊端,除此之外師資力量不足也是重要影響因素之一。實踐性課程在學生必修課和選修課當中都有涉及,相對而言在選修課中占的比重較高一些。實際上實踐教學應該貫穿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的始終,案例教學就是很好的一個例子,該專業的學生都知道國際經濟法相關課程的案例大都來自于專門的國際仲裁機構和wto爭端解決機構等貿易實務領域,這些案例牽扯到的背景知識有很多,難度很大,有時候把一個案例搞清楚,進行透徹分析都要花耗很多的課時。于是學生為了簡單獲得相應的學分再加上培養單位、老師的關注度不夠,將實踐環節進行壓縮,模擬仲裁機構、國際法院、爭端解決機構等進行案例分析。雙方辯論的實踐課程與專題研討更成為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課程設置的奢望。
三、國際經濟法課程科學設置的建議
設置科學合理的國際經濟法課程是一項系統工程,圍繞以上存在的問題,本文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加以完善。
1.強化科學設置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思想意識
任何問題的解決都要從思想意識上加以重視,只有從思想上提高警惕,才能將有效的行動付諸于實踐。良好的課程設置是學生習得本學科知識,掌握知識要領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對研究生的課程設置來說,科學的課程規劃能將學生學到的知識從縱向上加以延伸,對于提高教學質量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科學合理的課程設置在研究生整個培養方案體系中具有基礎性和綱領性的地位,是實現高層次教學目的關鍵環節。因此,必須強化思想意識,制定科學合理的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課程內容,將本專業課程改革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開展。
2.制定科學的學習教材
從根本上設置一套科學合理的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學習教材,為國際經濟法研究生開設關注時代前沿的課程,教材編寫組應該由本領域內有影響力的資深專家、教授和學者組成。各院校要建立科學的激勵機制和針對性的獎勵措施,將編寫教材的質量優良作為老師評優評先的考核標準之一。另外實務性專家人士也應該參與進來,如國際貿易、金融、投資等具有較高學習難度領域,在一些案例的編寫上應該由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門人士來完成,從而制定科學的學習教材。
3.全方位統籌課程設置,體現課程設置整體
培養單位應學習先進國家在此方面有效的實踐經驗,如日本的京都大學就是很好的效仿對象。該校研究生階段的國際經濟法課程與本科階段的課程設置之間有明顯的難易梯度,研究生階段課程安排重在開闊學生思維,拓寬學生知識面,給予其較大的自主空間;加大對專業英語的重視程度,英語課程設置應做到與國際經濟法相關領域密切掛鉤。
在師資建設上,加大教授和副教授的聘任力度,此領域專家不但應具有深厚的國際經濟法理論基礎,對相關實務問題要有豐富的經驗,熱點問題也應有自己獨到的見解;改變填鴨式的教學方式,做到案例教學和雙語教學雙管齊下。國際經濟法案例相比其他的法學學科的案例來說難度更大,而且相對來說獲取權威、經典案例的途徑不是很多,如此一來對上課教師的要求就特別高,因此授課教師就必須利用課下時間收集可利用性強的案例,歸納總結,從而不斷積累經驗;國際經濟法專業對外語水平要求很高,在國際貿易領域,使用眾多國際貿易術語和大量商務英語詞匯,因此教師應努力提升自己的外語水平,爭取各種可以到國外作訪問學者的機會,將國外的前沿知識帶到國內課堂上來。此過程中也應注意學生對知識的接受程度,難度不應太大,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逐步推進。另外意大利在國際經濟法方面“演講式”教學模式也是值得借鑒的不錯選擇,教師應充分開發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提倡學生們走上講臺。
從學生自身來講,首先應定期參加國際經濟法相關領域的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國際學術交流會議等,活躍學術氣氛;其次進一步提升自己的外語水平和能力,不管是課上還是課下都要有針對性去學習。
4.優化知識結構,注重因材施教
首先,針對各校具體情況,部分院校應該將不同年級的研究生課程安排做一下協調,松弛有度,合理布局研究生階段的課程內容,分散研究生在研一階段課程過多的壓力,刪減與本科國際經濟法課程重復的研究生課程的學時,課程的科學設置要做到對知識結構的優化。其次,充分利用現代化教學手段,可采取網絡媒體教學,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定期聘請國外的專家、教授進行視頻講學和面對面講學,此過程中要重視國際經濟法研究生的自我參與意識。再次,培養研究生的自學能力。學生應仔細閱讀國內外本領域最新的文獻、專著,關注國際社會熱點問題,課上按專題或者小組的形式進行講解,把課堂表現作為對學生進行考評的參考標準之一,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最后,對國際經濟法專業再進行細致劃分,針對每個學生不同的興趣愛好與擅長領域深度細分課程,培養單位要因材施教,體現專業特色與學生特長。
5.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
研究生階段與本科階段應該是兩個完全不同能力水平層次,研究生階段學生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應該更勝一籌,實踐性應該更強一些。但絕大多數院校提供研究生實習的機會很少,國際經濟法專業的學生到國際法院、仲裁機構、爭端解決機構獲得實習的機會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并不能因此忽視本專業研究生科研實踐能力的培養,培養單位應竭盡全力為學生著想,如可以安排學生在固定時段到一些證券機構或國內比較有名的涉外仲裁、法院等律師事務所進行實習。以上是讓學生“走出去”的模式,還可以采用“引進來”的模式,即課堂教學應模擬法庭辯論,將與辨析案例有關的專家、教授、涉外律師以及實務性人士、學者等請到課堂上來,對學生出現的問題進行現場指導。通過這種“走出去”與“引進來”的戰略,將學生所學課堂知識與將來的就業緊密聯系起來,增強學生的實務能力和實踐經驗,力爭為學生將來走向社會,走向工作崗位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關鍵詞: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協同創新;培養目標;培養模式
中圖分類號:G726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國內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的試點在22所法科院校“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逐步展開。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國際化的培養依托具體行業,結合行業特色的辦學優勢,圍@著行業對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特殊需求,與法科院校在國際化法科研究生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方面,實現錯位發展、協同布局。
一、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學科國際競爭力有限
目前國內法科學科定位明確、優勢較為顯著的行業特色型大學主要有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上海海事大學、中國海洋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西安交通大學等高校,學科的國際競爭力不足成為多數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的普遍障礙。行業特色型大學法學學科不具有面向行業優勢學科的先天優勢,在學科發展的戰略規劃上缺少頂層設計的明確定位,沒有全面深入思考本校法學學科發展的優勢、劣勢、所面臨的現實挑戰和機遇,容易陷入傳統學科同質化的盲目發展困境,影響了與行業需求的有效對接、特色科研成果的國際認可度、師資隊伍國際化的建設、學科積淀等,進而制約了法學學科國際化辦學能力的有效提升。
(二)培養目標單一
目前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的學術型培養模式注重單一的學術素養訓練,輕面向具體行業法律實踐需求的技能訓練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在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的兩類法科研究生培養體系中,沒有明確的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差異,導致學術型人才科研能力的下降,難以滿足特殊行業用人單位的人才市場需求,最終引起法學研究生整體教育質量的下滑。在中國面臨參與國際經濟新秩序倒逼的全球化背景下,沒有從“一帶一路”戰略、環太平洋亞太經濟合作等國際區域經濟合作戰略視野出發,透過行業領域中的國際法律風險外部表象,培養法科研究生融入到特定國家地域文化探求可被理解的規則制定的文化背景和多元制約因素的洞察力和執行力。
(三)培養模式模糊
國際化法科研究生培養模式的科學清晰程度直接影響高層次復合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而國內行業特色型大學現有的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模式沒有將協同創新的培養理念融貫到培養全過程的各個環節,培養過程沒有有效整合各個方面的資源,尤其是缺少利用包括企業、社會團體在內社會資源開展國際化法科研究生培養的現實路徑。沒有建立起科學合理的、與國際接軌的課程體系和內容,培養課程設置不能充分體現行業特色和涉外跨文化比較需求,課程形式多為講授式的單一模式,師資的國際化程度不高,教學形式和教學方法不適應高層次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市場需求,這些都亟待通過構建行業特色型大學國際化法科研究生培養評價指標體系來統一評價行業需求的社會適用度和人才培養質量。
二、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單一精英式的資源傾斜性投入,影響了法科的國際競爭力
行業特色型大學依托行業發展形成的傳統優勢學科長期以來得到了學校持續性的重點支持,在國際化辦學方面很大程度上借助于本科優秀生源的規模優勢、校企產學研的協同優勢以及外部強勢的政府資源,獲得了精英式的資源持續傾斜性投入。法學學科建設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處于優勢學科卓越攀登的輔助地位,學校和社會對其人才培養的期待也遠遜于優勢學科。法學學科的發展更多的是依靠自身科研團隊和教學團隊的單打獨斗,缺少立足本校特色、利用優質社會資源、政府資源跨越式發展的多方資源,難以在國際化辦學方面有所建樹。
(二)行業特色型大學的差異性發展戰略選擇,影響了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目標模式定位
行業特色型大學的差異化發展戰略選擇受到學校自身辦學基礎、學科結構、外部社會需求、內部領導決策機構的適時決策等因素的制約。傳統的差異化發展戰略選擇過于偏重學校的辦學條件、學科結構的現有差異性,開放辦學、國際化辦學所帶來的外部環境變化,對學校學科發展布局調整帶來的影響,缺少足夠的洞察力。學校內部領導層在對差異性發展戰略作出符合特色法學學科發展規律的戰略調整,往往滯后于行業國際化發展的社會需求,進而影響了對學校法學學科發展方向和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目標模式的有效調整。
(三)辦學資源內部整合利用度的不足和外部發展的協同創新度有限,影響了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模式的績效
辦學資源的內部跨學科協同整合與外部校際之間、校企之間、國際之間的協同發展資源共享成為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模式改革的關鍵抓手。內部法學學科與行業特色優勢學科之間的資源整合缺少促使各方主體整合資源的動力機制、利益分享機制和保障機制,使得校內法學與其他學科資源之間的整合利用度不足。對外進行行業辦學資源爭奪的法科研究生培養在與政法院校、綜合性大學、地方性大學等院校法科研究生培養的競爭中,并不具有面向行業得天獨厚的優勢,難以通過行業資源的反哺形成優質的科研成果,吸引行業提供優質社會資源,進而導致法科研究生培養的特色不突出,不能適應行業對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限制了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的辦學空間。
三、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的對策
(一)依托行業特色,建設國際一流的特色優勢法學學科
內修外聯,多措并舉,拓展辦學空間,提高校內外的資源整合利用度和發展協同度,建設國際化的特色優勢法學學科。一方面,以法學學科帶頭人和教學科研團隊建設為龍頭,把握法學學科前沿發展的時代脈搏,形成扎實全面的法學基礎學科體系,練好內功,夯實學科基礎,增加學科積淀;另一方面,以國內外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為依托形成高認可度的法學科研方向,圍繞傳統優勢學科,確定校內法學跨學科的協同創新方向,通過協同創新渠道,優先發展具有國際行業發展需求的特色優勢法學學科,利用差異化的產品與服務產出在國際行業法律人才市場的資源爭奪中積累資本,以國家推進國際化辦學的政策為契機,通過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培養國際高校聯盟、項目制的合作辦學、短期研修等形式交流經驗,集中建設科研平臺,以優秀的科研成果吸引社會資源參與國際化研究生培養的協同創新。
(二)確定面向行業和區域的國際法務市場需求型人才培養目標
引導法科研究生獲取必要的行業、技術知識,運用法律思維,具有國際法律知識和實務、金融、貿易等法律外的技能。確立國際法務市場需求型人才的培B目標,旨在從行業和區域出發,圍繞著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構建,探索如何參與構建起一套和國際接軌的公平、規范和透明的新制度體系。因此,行業特色型大學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的目標應定位為培養“中國立場、國際視野、特色鮮明、專業典范、協同創新”的國際法務市場需求型人才。中國立場,指理解中國參與國際法律事務的國家戰略,維護國際政治經濟交往的中國國家利益,公平地參與國際經濟秩序的構建;國際視野,指善于跨文化的溝通與交流,形成讓別人理解的智識;特色鮮明,指培育法科與優勢特色學科的交叉生長點,著力培養有行業特色和工程技術特色的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專業典范,指著力培養有堅實法學基礎理論和知識的專業化人才,培養創新思維、批判思維和先進的法學研究方法、技巧的研究型人才;協同創新,指引入與境外高校、科研院所、跨國企業、涉外法律實務部門等多元社會主體參與協同創新培養研究生的教育理念,著力培養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和糾紛處理能力。
(三)構建“六位一體”的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協同創新培養模式
1.應堅持統籌兼顧的培養理念
應變原有的“單打獨斗式” 的國際法律人才培養理念為“社會資源協同創新式”的國際法律人才培養理念。結合學校行業特色優勢,多措并舉促使法學學科和校內其他優勢學科的協同創新、校際間的協同創新、學校與法律實務部門的協同創新以及國際間的產學研協同創新。將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的改革與發展放在世界經濟發展的全球化背景中進行考察。在學科發展和組織管理方面,樹立文理兼顧的平衡發展理念,促使法科研究生教育發展與行業特色型大學整體國際化發展戰略協調一致。
2.培養方案應統籌學科基礎和行業特色
考慮到國內法科研究生培養的專門性和培養的連續性,應建立本碩連讀、碩博連讀和中外合作培養等多層次、立體、交叉的復合型培養方案。全面重視國際法律人才的能力培養,廓清涉外法律人才的培養規格,包括運用外語從事法律服務的能力、對國際法或外國法知識的理解和運用能力、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以及獨特的跨文化溝通交流的邏輯思維能力。根據培養規格和目標,設置國際法課程模塊體系。在此基礎上,突出行業特色和學校優勢,增加與特色法學學科相關的交叉課程。此外,靈活設置課程的學時,便于海外教授學者來校從事短期的學術交流授課。
3.師資國際化建設應堅持優化存量與增量
一是加強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力度,實行三軌制,即雙院長制、雙系主任制、雙導師制。申言之,有條件的實行校內外、海內外的院長制、系主任制、雙導師制。校內或海外的院長、系主任、導師負責研究生日常的教育管理、學業指導,校外或海外的院長、系主任、導師屬于名譽院長、系主任、導師。二是助推年輕教師海外經歷化。通過海外訪學、短期培訓等方式,開拓教師的國際視野。鼓勵支持部分教師開設雙語課程,并為教師開展雙語課程教學提供教學發展機會。三是面向全球公開招聘課程教師。海外學者來校授課按照規范的教學流程展開,從選題、教學大綱、教學素材、目的設置、教學考評等環節讓國際學者直接參與到研究生的課程教學中。
4.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的多元化
以課程為單位引進國際上最新教材及參考資料,選擇適合教學實際需求的外文原版教材,注重跨文化交流溝通和實務技能的培養。傳統專業課程融入比較法、外國法的前沿知識和論點。根據循序漸進的原則,探索多樣化的教學模式。通過授課與研討相結合、中外研究生合班授課、國內外教授聯合授課等多種教學模式,有效培養研究生的英文思維習慣。加強國際法模擬法庭、國際商事仲裁、法律診所為代表的實驗教學,運用案例教學法,訓練文書寫作能力、語言表達能力。
5.培養對象的國際化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
在行業型大學與政法院校之間、大學與企業之間、大學與科研機構之間合作搭建大學聯盟平臺。聯盟形式可以采取:合作辦學、共建實習基地、相互接收短期實習留學研究生、實現教學科研資源的共享、學分互換互認等。一是招收海外留學生。通過特色法學學科與優勢學科的協同形成高質量的科研成果,吸引海外留學生來校留學。二是派遣本國學生到國外留學。通過行業型大學聯盟的平臺,為研究生創造出國出境學習的機會,大力推進與國外高校聯合開辦學位課程,探索開展學位和雙學位課程合作項目,積極開展師生交換、聯合辦學、學術合作等。
6.培養質量評估保障應堅持標準化和動態化相結合
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目前國內尚未有統一的教育質量評估標準體系。應當針對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的特殊要求,設計專門的評估體系和評估標準,定期進行質量評估,以便日后調整培養方案。在宏觀的法學學科所在的二級學院的教育管理層面,可以選擇師資隊伍、雙語教學、教材圖書、學生活動、專業方向、畢業去向等領域,建立內部標準化的法科研究生國際化培養模式的教育管理體系。在微觀的人才培養層面,評估標準的制定應由涉外法律實務專家和國家政府涉外部門的負責人來參與,在與學科點評估硬指標相對接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培養單位的辦學優勢、學科積淀、科研成果、行業特色,力求評估標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具體評估的流程可以采取由培養單位自行確立評估標準進行自評估,將評估結果上報教育主管部門。由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業內專家進行評估。培養單位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優化整改。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