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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治理的內涵范文

時間:2024-03-25 09: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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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治理的內涵

第1篇

一、社區治理中公共精神的內涵:追根溯源

“社區”一詞最早由德國社會學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提出,在他看來社區就是在人們共同精神上所形成的共同體。因此,他指出“共同體應該是持久和真正的生活,社會只不過是一種暫時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3]。然而,伴隨著工業化的進步和城市化的發展,人們對社區的認識也有了新的理解。如芝加哥學派的代表人物羅伯特·E·帕克(Robert Ezra Park)認為社區其實是“占據在一塊被或多或少明確地限定了的地域上的人群匯集。但是一個社區還不止這些。一個社區不僅僅是人的匯集,也是組織制度的匯集”[4]。我國學術界對“社區”的研究始于20世紀30年代。先生指出“社區是通過社會關系結合起來的群體,在這種人文世界里謀取生活的個人已不是空間的一個點,而是不斷在擴大中的一堆堆集體的成員,就是在幅員可伸可縮的一堆堆集體中游動的分子”[5]。徐永祥教授認為“所謂社區,是指一定數量居民組成的、具有內在互動關系與文化維系力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體;地域、人口、組織結構和文化是社區構成的基本要素”[6]。由此可見,社區作為居民在精神上、物質上以及情感上的共同體,它不僅是我們居民在情感上的認同和心靈上的歸屬,也是實現自治的載體。因此,社區可以理解為,由眾多社會群體聚集在某個領域里所形成的一個生活上相互關聯的大集體,它是宏觀社會的縮影,也是社會的細胞。它包含的要素有:特定的人群、特定的地域、因共同利益所產生的互動關系以及因互動關系所產生的情感認同、道德認同、利益認同以及心理認同。俗話說的好“基礎不牢,地動山搖”,社區作為國家基層治理的根基,其治理的最終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社會的穩定。換言之,有效的社區治理也是實現社會穩定與和諧的一道“安全閥”。

為此,人們也開始思考如何實現社區治理效果的最優化,而對社區中公共精神的重塑使人們看到了希望。關于公共精神的內涵,國外的學術界也有許多不同的闡釋。羅伯特·帕特南(Robert D.Putnam)指出“公共精神就是共同體中的公民對公共事務的積極參與,以及在此過程中表現出來的政治平等。同時,公共精神也包含著民主、平等、自由、法治、秩序、公共利益等眾多基本的價值命題”[7]。喬治·費雷德里克森(H.George Frederickson)則認為公共精神可以分為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國家公共行政人員的公共精神,“前者指公民因公共事務、公共利益而聚集在一起的理念,后者則是指國家公共行政人員或政府工作人員為實現公共利益而積極獲得信息的一種能力”[8]。在國內,也有許多學者對公共精神的內涵進行了闡釋,但總體上來看,基本上是通過以下三個不同的視角。第一,通過政治價值視角進行解釋。這種視角側重于社會公眾對公共事務的關心以及對國家政治理念的態度。因此,有些學者指出“公共精神通常都蘊藏在人類的公共生活之中,這種公共性主要是人們在政治生活中所展現出來的觀念、態度、行為以及理性。它包含著公民獨立的人格、良好的公德意識、較強的社會責任、積極的政治參與,換言之,就是指公眾對社會公共事務、公共利益、公共生活所體現出來的關心、關懷以及積極的參與”[9]。也有學者認為公共精神就是“一個國家中的公民所應當具有的品德,特別是在政治方面的品德。它體現為,公民的愛國奉獻、法治素養、公平正義等公民應當在政治生活中所遵循的道德約束”[10]。第二,以社會生活視角進行解釋。這個視角研究的焦點主要側重于“社會轉型期中公共精神的價值、公共精神對公民社會構建的影響以及在社區治理、城市治理、鄉村治理等方面的作用”[11]。如有學者以社會資本視角進行分析,認為“信任、社會關系的網絡、共同的規范,可以有效的擴大社區中的社會資本存量,而隨著社會資本存量的擴大,社區治理中德性困境的問題將得到有效解決,進而推動社區整體善治的實現”[12]。第三,則是通過倫理精神視角進行闡釋。不少學者認為公共精神就是社會中應當存在的美德或道德約束,主要表現為社會中的個體、群體在公共生活中、公共活動中以及公共交往中所體現出來的擔當、勇敢、公平、正義、理性、德性、法治、獨立、包容,以及對社會公共秩序的一種遵守。有學者認為“公共精神就是公德的價值之維,它對公民公德的養成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更為重要的是,以公共精神為價值內核的公德,也是國家和社會對公民外在他律性的一種道德要求”[13]。

由此可見,至今為止學術界對其內涵的界定依然莫衷一是,其含義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幾乎所有的公共領域。當然,公共精神的內涵雖然極為豐富、抽象,但從學術界眾多研究結果來看,本文認為,總體上可以歸納為兩種學理進路。第一種是從政治學視角進行的解釋,即公共精神在本質上是一種國家精神、政治精神,它是一個社會中的全體成員對公共生活中的各種準則、規范以及制度的普遍認同,而這種認同則主要體現在社會全體成員在客觀行動上對這些準則、規范以及制度的遵從與執行;第二種則是從倫理精神層面進行的分析,即公共精神主要是一種倫理精神,它體現在社會成員對公共事務或公共利益的態度以及在具體實踐中表現出來的行為方式。換言之,這種公共精神就是通常所說的社會公德。盡管上述的兩種視角代表著學術界兩種不同的研究范式,但這兩種視角對于公共精神的闡釋和界說在本質上可以說都是一樣,即公共精神就是在公民社會中,人們對公共事務、公共利益的一種關注、關心,“這種關注、關心在實踐中主要體現為對公共生活的改善以及對公共秩序構建的意愿和努力,從而營造出適于社會發展的倫理規范、政治價值以及社會制度”[14],其最終落腳點是為了維護社會所有成員的尊嚴、權利,進而實現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因此,公共精神的實質就是社會所有成員在公共生活中對公共價值進行維護的品質、意愿,它包括社會公眾獨立自主的人格、積極參與的意愿、理性處事的態度、高尚的公德意識、勇于擔當的社會責任精神等。一句話,公共精神不僅是人們對公共事務、公共利益的關懷,也是公共意識、公共理性、公共德性、公共責任的有機統一。同樣,在社區治理中,公共精神就是指社區中的居民對社區中公共事務的參與熱情和在實踐中的行動意愿與能力,更是社區居民自身參與意識、協作意識、互惠意識、權利意識、奉獻意識以及法治精神等眾多方面的有機結合。

二、社區治理中的公共精神:價值探討

社區治理雖然發生在廣大的基層當中,但“它卻是國家在社會治理中的根基”[15]。因此,有效的社區治理也是實現我國社會管理創新的一個關鍵環節。一方面,在治理的主體上,它要求政社分開以實現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即治理的主體不僅有政府,還包括公民以及各類專業化的社會組織;另一方面,在治理的手段上,它除了政府強制性的管控、法令、政策、規范以外,還包括各類社會組織提供的專業服務以及社區居民的自我管理與自治。這些都離不開公共精神的引領,為此,我們必須深入探討公共精神對社區治理的價值。

(一)促進居民自身理性與德性的提升:實現責任共擔

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社區制”開始成為順應時展的必然要求,社區中的居民也由“單位人”角色向“社區人”角色進行轉變。居民身份的變遷很大程度上喚醒了居民內心的公共精神,居民對社區公共事務參與的欲望變得愈加強烈。然而,由于社區公共事務復雜性,居民往往會因為對自身個人利益的追求、行政強權的擔憂以及自身情緒的影響而做出一些非理性的決策和行動。換言之,社區居民如果僅僅依靠在私人領域中獲得的實踐和經驗對待公共事務,通常會由于個人的各種非理性行為造成社區公共利益的損害。相反,只有通過共同的參與、協商,并在參與的過程不斷的學習和了解,才能夠真正地實現個人的自由與權益。也就是說社區中的公共精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社區居民的行為、心智、思想,從而確保社區居民成為一個有序、理性、自由的個體,并使其成為可以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的理性自由人,進而實現居民公共理性的提升。另一方面,公共精神也有利于提升居民個人的公共德性。社區治理中的公共精神意味著居民在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過程中會通過交流和互動表達自己的想法,就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而這種對自己生活的掌控感以及自我價值的實現感,不僅是實現公民自我發展的內在動力,更是培育居民德性的價值所在。

(二)推動居民參與:實現民主行政

隨著“單位制”解體,人們從傳統制度束縛中解放出來,成為原子化的個體。除此之外,市場經濟發展帶來的職業競爭、社會分工,使人們更愿意選擇到家庭這種私人領域中去尋找安全、庇護與溫暖。而在社區這種公共領域則體現出一種碎片化、分割化的狀態,人們之間表現出來的是一種冷漠、老死不相往來的態度,即人們常常缺乏一種自主的公共精神。換言之,公共精神的存在是實現社區善治的基礎,而居民的積極參與則是公共精神實現的核心。通過居民的廣泛參與,不僅可以有效解決社區中的各種公共事務,而且通過這種參與也增進了居民之間的信任、友愛,進而推動社區治理的有效性。一方面,對社區公共精神的培育,會極大提高居民對社區公共事務的參與熱情。在社區治理中,居民個人的力量通常是微不足道的,但是這些微不足道的個人力量可以凝聚形成強大的集體力量,從而使社區中的各種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和整合。正是這種廣泛而又深遠的參與,使每一位居民都有機會為謀取社區共同利益施展自己的才能、貢獻自己的力量;而且不同群體在參與過程中,通過不斷的互動和博弈最終達成共識,也使社會資源和社會福利在社區中更加公平合理地流動,實現對責任的分擔以及成果的共享,進而推動社區良性、持續的發展。另一方面,社區中的居民通過這種積極的參與,不僅培養了自己的責任意識、法治意識、民主意識、參與意識,而且也增添了社區中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和友愛之情。同時,通過這種方式,也可以有效培育居民對社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而這種認同感和歸屬感正是一種源自于居民靈魂深處的公共精神,這種公共精神也必將促進社區整體凝聚力的提升,推動社區善治的實現。

(三)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市場經濟推動了我國經濟、文化、教育、醫療、軍事、科技等眾多領域的快速發展,但也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人們以往的生活方式。以往單位制時期社會的管理格局以“國家-單位-個人”為主要特征,其社區也是由不同區域、不同職業、不同種族、不同信仰的多元群體組成,這些群體無論是財富上、認識上以及利益的追求上都千差萬別。而且,在廣大基層社區中,許多弱勢群體、特殊群體依然廣泛存在,這些弱勢群體的訴求有時不僅得不到回應,甚至連自身的合法權益通常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進而可能產生被社會冷落、排斥的心理不平衡感,而這又可能引發地方極端事件,嚴重威脅我們基層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如2018年2月11日北京西城區西單大悅城商場內砍人事件、2018年6月28日上海世外小學門口男子持刀砍死小學生事件。這些極端事件的背后,除了施暴者自身心理扭曲、精神墮落之外,還有一個更深層的原因,就是這些人的一些合法權益沒有得到較好保障、自己的訴求得不到及時解決,甚至得不到回應。長此以往,憤怒、戾氣逐漸積累,一旦到達他們忍受的極限,可能就會以報復社會作為自己宣泄憤怒的手段。而公共精神的實質就是“人們在現代公共生活中對公共價值進行澄明、維護和持守所表現出來的人性品格與精神樣態”[16]。換言之,公共精神就是“人們關懷公共事業和利益的思想境界和精神態度,也是公共理念、意識、行為和能力的有機統一體”[17]。由此可見,公共精神作為一種無形的支配力量,會內化于人們的內心,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人們的價值取向、行為習慣以及道德信仰。具有公共精神的居民對待社區中每一件事不會再漠不關心,對待周圍的人也不再冷漠、懷疑。相反,社區中的每一個人將會主動的參與各種公共事務,熱情的幫助每一個需要幫助、需要溫暖的人。人們在處理任何事情時也不再充滿戾氣、充滿懷疑,我們整個社會的基層也必將穩固、和諧。

三、社區治理中公共精神:培育路徑

當前,我們在社區治理的進程中常常會面臨各種問題,如在社區建設中由于居民道德支撐不足帶來的“德性困境”、居民參與機制不健全帶來的“自治困境”等。這些問題都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社區治理的效果。因此,就必須在社區中大力培育公共精神以推動社區善治的實現,具體路徑如下:

(一)實現情感與利益的認同:培育社區居民的公共意識

法國學者托克維爾通過對當時美國社會的觀察發現,美國公眾普遍都具有較強的公共精神,而且幾乎每一個社會公眾都渴望、積極參與到社區公共事務中,無論這些事情是否與自己有關。在美國,“無論是何種職業、無論是何種年齡、無論男女性別,每個人都通過自己的活動參加到社會管理當中,對于本村、本鎮、本市、本州的任何公共事務,就像對待自己的事情一樣關心、熱情”[18]。公共精神是美國社會的一種傳統,這種傳統除受到美國文化、經濟、政治、歷史、輿論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影響之外,更為重要的因素是美國的公眾對自己生活的社區有著很強的情感,將社區視為與自己利益密切相關的場所,進而潛移默化地培養出公眾關心、參與公共事務的公共意識,而這種意識經過長期的積淀逐漸形成了一種精神——即公共精神。與美國相比,我國社區中的居民對于公共事務的態度普遍都是持一種“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冷漠態度。同時,由于“單位制”的消除以及現代社會流動性的增強,生活在同一個社區中的居民彼此往往都不大認識,甚至有時連自己的對門鄰居也互不往來。這種“民至老死不相往來”的人際環境,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居民對社區的情感認同、精神認同。而情感作為社區精神的靈魂,對居民公共精神的培育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即通過增強居民社區情感以及居民的社區利益培育居民的社區公共意識,進而逐漸培養整個社區中的公共精神。因此,當前必須要把提升居民對社區的情感作為公共精神培育的關鍵環節。一方面,社區要廣泛開展諸如“社區一家親,鄰里一家人”這樣的宣傳活動,形成一種互幫互助、鄰里和諧、團結友愛的氛圍,從而打破社區中人與人之間的隔閡,實現居民情感的社區化。另外,要改變以往“宣傳精英”的模式,即改變僅宣傳勞動模范、社區名人的宣傳方式,而是通過集中展示社區居民在生活中的“平凡”之處,如,可組織在社區文化活動室中展示居民的手工作品、書畫作品、收藏的郵票、獎章,開展社區“廚藝比賽”“廚藝交流”等方式來拉近居民之間的距離。這樣不僅把社區居民的情感融為一體,而且也實現了居民主動參與社區事務的渴望,從而使居民可以真正的融入到社區這個大家庭中;另一方面,光靠情感投入是遠遠不夠的,還要設法構建居民與社區之間的利益紐帶。換言之,利益是促使居民自覺參與社區治理以及喚醒公共意識的重要推動力,居民與社區之間是否存在著緊密相連的利益關系,決定著社區中居民的參與熱情、關心程度。當居民感到社區與自己利益息息相關時,自然就會萌生參與、關心社區事務的動機與期望。相反,居民如果覺得自己與社區之間并不存在太大利益相關性時,就會導致關心程度、參與意愿的降低。同時,“社區越發展,社區成員的需求就會越豐富;社區越發展,各種利益沖突也會變得越多,所以,如何找到社區居民共同的利益就成為了關鍵”[19]。當前,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區中的居民群體開始日益分化,在對公共服務的需求方面也日益呈現出多樣化、個性化和層次化特征。社區中存在著眾多公共利益,如何引導居民去關注這些公共利益成為實現居民利益社區化的關鍵。通過垃圾分類、社區環境治理、社區居民寵物糞便清理、寵物狂犬疫苗注射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為契機,將所有社區居民都吸引并參與其中,使居民和社區之間形成一種“唇亡齒寒”的關系,讓居民明白個人利益的實現是建立在社區共同利益得以實現基礎之上的,進而增強居民對社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并以此來培育居民的公共意識。

(二)推進政社分開:實現社區治理主體的多元化

要想有效培育社區居民的公共精神,就必須要盡快轉變以往全能政府的行政理念,逐漸弱化政府對社區的行政控制,特別是要改變以往社區與政府之間的那種被領導與領導的關系,從而做到在社區治理上真正的還權、賦權于社,即實現政社分開。不可否認,實現有效的社會治理、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的確是現代政府的必要職責,但這并不代表政府就是對社會開展管理和提供服務的唯一主體,像各種社會組織、專業的社工、企業、居民都可以是參與社區治理的主體。換言之,“政社分開”并不意味著政府與社會的對立,而是在社區治理的實踐過程中,通過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居民之間的協調、合作、互動來構建一種以參與、合作、服務、分工為主要特征的社區治理模式,進而推動社區的善治。所以,本文認為,“政社分開”是實現社區善治的前提,而社區善治則是社區公共精神重塑后的結果。在居民公共意識日益覺醒以及社區自治程度逐漸提高的今天,政府如果再過多管理社區中的方方面面的事務就會顯得十分不合時宜。為此,“政府應逐步從以往的統治行政向服務行政進行轉變,而且在治理模式上也要由以往的管制模式向治理模式轉變”[20],從而讓社區擁有更多自己管理自己的權力。當前,政府在社區治理過程中,主要有兩個工作重點:一是政府要進一步將自己以往“管不了”“管不好”“不該管”的社會事務、社會服務的相關職能給剝離出來,并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這些職能交給那些具有專業化服務能力的社會組織,以及具有較高社會責任精神的企業,進而實現社區治理主體的多元化;二是政府要摒棄以往在社區治理中自己作為權力中心、行動中心的理念,并將社會組織、企業等治理主體視為公共服務供給、社區治理的“合作伙伴”,更重要的是在社區治理的實踐中,政府、社會組織、企業以及居民要實現共同協商、共同決策、共同擔責,而不能僅僅通過政府自上而下的命令決策。而這種“合作伙伴”式的關系,不僅能有效提升社區治理的最終效果,而且在這種政社分離過程中所形成的合作,也是培育社區公共精神的重要環節。

(三)培育社會組織:為社區公共精神的培育打造現實載體

“社區治理的核心就是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合作、權利與權力的合作,以實現多元主體的共同治理”[21]。當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單位制”的解體,“社區碎片化”的特征日益凸顯,這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是社區層面,由于社區居住空間的隔離化導致的社區類型的多樣化;二是居民個體層面,由于利益結構的碎片化所導致居民生活的個體化”[22],這就必須培育出社區公共精神為社區共同體的實現創造良好的前提條件。而社區公共精神作為公民社會的精神內核,需要公民社會的肥沃土壤進行培育。因此,在社區中就要大力培育和扶持專業化的社會組織。在大多數情況下,公民個人的力量通常都是十分渺小的,這就需要通過一種組織化和集體化的形式提出自己的的訴求。同時,社會組織作為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它不僅能把公民的意見集中在一起,有組織的向政府表達,同時也將政府的回應反饋給公民,從而有效實現政府與社區居民之間的對話與良性互動。更重要的是,由于這些社會組織自身所倡導的志愿性、自治性以及公益性的精神,不僅有助于提升公民的參與意識、民主精神、責任精神、法治精神,也有助于吸引更多的社區居民參與到社區的公共事務當中,而這些都是培育社區居民公共精神的一個重要方式。具體來講,首先,政府要加大對社區中社會組織及社會團體的政策支持和經費補貼。一方面,除法律、法規規定需前置審批外,要逐步探索并擴大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范圍、種類,鼓勵成立一批社區社會組織綜合服務機構;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出臺各類稅收優惠政策,增加稅收優惠種類,設立財政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專項基金。其次,要對社區中的社會組織進行規范管理,加大對各種非法團體以及社會組織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進一步明確各類社會組織的地位和職責,對它們的登記管理、服務標準、監管機制、資產界定等進行規范,并且要引入專門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社區中的社會組織進行評估與督導,避免社會組織的不良行為。再次,“政府要進一步加大職能轉變的力度,向社會組織開放更多的公共空間,來為社區中的社會組織創造發展的條件。因而,政府應當將那些可以由社會組織承擔的職能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服務等市場機制,交給社會組織去承擔”[23],如社區養老、文化教育、就業創業、社會救助等。最后,要加大宣傳力度。社區中各類社會組織的良好發育離不開公民對它們的了解和認識,通過宣傳就是為了讓居民打消對社區中各類社會組織能力的懷疑,使居民逐漸了解社區社會組織的功能、作用以及與自身利益的關系,從而為社區公共精神的培育創造出一個良好的現實載體。

第2篇

關鍵詞:傳統文化;社會治理;功能和作用

開平市地處珠三角西南部,以碉樓而聞名。開平碉樓源于明朝后期,起初主要是為了抵御匪患以及防止自然災害的影響。開平市赤坎鎮三門里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成為廣東省第一批被認定為世界文化遺產的傳統文化。自從2018年江門市第六屆社會治理公益創投項目在開平市赤坎鎮正式落地以來,項目在社會服務和社區治理中緊密結合碉樓文化,積極挖掘碉樓文化的內涵,并且將其與現代社會治理以及社會服務結合在一起,逐漸探索出了以碉樓文化為核心的傳統文化社區治理模式。

一、碉樓文化概述

開平碉樓是開平僑民將西方建筑理念和本土建筑藝術相結合的產物。開平碉樓集合了防衛、居住等多方面的功能。不同建筑藝術風格在開平碉樓表現出了很強的兼容性,成為開平傳統文化中最為主要的部分。開平碉樓具有鮮明的嶺南文化精神和特色。碉樓文化是在充分吸收外來文化的基礎上,經過長期的本土化所形成的傳統文化。碉樓文化是一種原生型、多元性和開放性的地域文化。在長期的發展中所形成的碉樓文化理念可以概括為:以“碉其穩”,“穩”即“自衛防盜、安全穩定”;“碉其精”,“精”即“中西合璧、取其精髓”;“碉其和”,“和”即“以站為家、團結和睦”。

二、碉樓文化與社會治理的關系論述

開平碉樓文化的演進和形成與開平本地社會發展息息相關,雖然傳統文化的形成與社會治理理論的演變處于不相交的時間段和空間中,但是社會治理所體現出來的“過程”“調和”“多元”和“互動”的特征與開平碉樓文化在演變和形成中所體現出的倫理道德、和諧理念、追求穩定以及兼容性等方面均存在高度的暗合現象。首先,社會治理理論的“調和”特征與開平碉樓文化在形成和演變中所表現出來的和諧理念以及追求穩定的社會觀念,均體現出了反對社會矛盾解決中的激勵、暴力和不妥協的態度,追求和諧、穩定是二者共同的特征,主張通過相應的途徑實現和平、和諧。其次,社會治理理論中的“多元”特征與開平碉樓文化中的兼容性之間表現出了高度的契合。開平碉樓文化結合了西方建筑文化和本地建筑文化的特征,因此從碉樓文化中也能夠挖掘出社會治理理論中的“多元”特征。第三,社會治理理論的“過程”特征體現出了在社會治理的過程中具有動態性、發展性和延續性等方面的特點。而碉樓文化作為當地傳統文化,是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演變而來的,碉樓文化在不同時代具有不同的意義,能夠實現對社會關系的不斷調節。最后,社會治理中的協同治理理念與碉樓文化中的合作理念不謀而合。在社會治理中,要求多元主體通過構建協同治理的環境來實現社會治理的目標,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而碉樓文化中“以站為家、團結和睦”體現出了在抵御自然災害和外界干擾中的合作理念。

三、發揮碉樓文化社會治理的實現路徑

開平市赤坎鎮社會治理公益創投項目在服務社區居民的過程中,要加強對碉樓文化內涵的挖掘,結合社區服務和社區治理的要求,將碉樓文化中所蘊含的和諧、團結、多元、互動等理念運用于解決社區問題、調解社區沖突以及社區教育等方面,以充分體現傳統文化的新時代魅力。

(一)建立完善的組織和文化傳承隊伍傳統文化是人的文化,需要依賴于人的創造力進行傳承和發展,因此要確定碉樓文化在赤坎鎮社會治理中的主導性地位,就需要以赤坎鎮社會治理公益創投項目為平臺,強化工作人員對碉樓文化的研究能力,理解文化中所具備的內涵。同時也需要教育工作者、文化工作者等從不同的層面和維度對碉樓文化進行深入的識別、傳播。因此,應以社會治理公益創投項目為平臺,積極發揮平臺作用,整合多元化的主體,為實現碉樓文化在社會治理中功能的發揮奠定基礎。

(二)強化對碉樓文化內涵的識別開平市赤坎鎮社會治理公益創投項目工作人員需加強對碉樓文化內涵的識別和挖掘。例如可通過“赤坎人家口述史計劃”專項活動,形成初步的赤坎口述史,從口述史中得出碉樓文化的內涵,逐漸構筑村民的文化共同體。碉樓文化中的安全穩定、包容、團結、和睦等理念與社會治理的理念相吻合。例如可將安全穩定的理念運用到社區安全建設中,將團結合作的理念融入到社區支持網絡的構建中。

(三)依托碉樓文化建立社區治理體系碉樓文化作為世界文化遺產,其與社區治理的內涵存在多方面的吻合。赤坎鎮社會治理公益創投項目要以碉樓文化為依托,以社區治理的要求為標準,結合社區居民在各方面的需求,建立以碉樓文化傳承和保育為平臺的社區治理體系。以碉樓文化的精神為依托,把社區治理中的安全建設、支持網絡建設、底線民生服務、社區教育等內容納入到社區治理的內容中,構建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社會治理體系。

(四)建立傳統文化治理的反饋機制以碉樓文化為內涵的社會治理體系在實踐的過程中需要進行不斷的優化和完善。這就要求在社會治理的過程中,根據社區問題以及社區需求,不斷對以碉樓文化為核心的社會治理體系進行優化。開平市社會治理公益創投項目在實施的過程中需要建立碉樓文化社會治理反饋機制,結合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不斷積極優化和改善,以社區需求為導向進行動態化的更新和優化,提升碉樓文化與社會治理內涵的契合度,更大地發揮碉樓文化的功能和作用。

第3篇

    管理是指政治統治者的地位保護盒階級壓迫功能逐漸淡化,代之以將行政權力主要運用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福利等方面的政治意志執行過程。政治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而管理則是這一意志的執行。對于什么是治理,許多機構和學者都作出了自己的界定。比較典型的是全球治理協會和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定義。全球治理協會的定義是:治理是個人與機構、官方和私人治理其共同事物的總和,多種多樣互相沖突的利益集團可以借此走到一起,找到合法的辦法。它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既可以是對立的或各異的利益彼此時應,也可以是人們同意或接受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安排。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定義是:治理是運用政治權威管理和控制國家資源,以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具體而言,治理是有許多不具備明確的等級關系的個人和組織進行合作以解決沖突的工作方式,它靈活的反映著多樣活的規章制度甚至個人態度,以上定義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治理理論的主要特征,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自我調節的協作方式。即國家、組織、個人之間通過談判實現自動協調目的的方式。

    2 多樣化的行動者。國家責任范圍逐漸縮小而公民享受更多的責任,包括政府部門、私營部門、第三部門以及廣大公眾都可以參與治理。

    3 互動過程。致力于集體行動的組織依靠互相依賴的權利和資源關系實現互相促進和支持,形成協作性的合伙伙伴關系。

    4 國家的主導角色。國家在制度設計和戰略制定方面具有根本性作用,這是其他機構不能代替的,國家的作用充分體現在其宏觀調控和組織協作上。

    二、善治的內容

    善治是指一種良好的治理。這是治理理念和相關機制建立并運用到實踐中所導致的良好的績效。它應該是社會治理發展的目標。善治只要是指治理能夠收獲到良好的技校,這種績效表現在治理的政治效果、管理效果、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方面。整治效果主要是通過治理達到了公民與公共機構之間的良性互動,公民的責任精神得到提升,公民對公共事務有著廣泛的參與,社區團結性達到非常高的水平。管理效果是通過多元角度的參與和互動,社區和組織的治理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形成了共同治理的機制,提供了最大效率的公共服務。經濟效果主要是指通過治理直線了社區和組織資源最大化的利用,并確定了良好的經濟收益,給社區居民帶來了更好地福利。而社會效果則包括文化觀念、環境保護、社區安全、鄰里照顧等方面都產生良好的小郭,社區成為安全、幸福和文明的居住地。就一個國家而言,職責意味著國家實現有效的制度構建、公民創造力得到激活、政治文明程度高,意味著國家不僅在經濟上去的穩定而快捷的增長,而且在綜合效益上公民生活質量得到了不斷提升,社會和自然都實現了和諧共進的目標。

    三、公共治理的內容

第4篇

管理是指政治統治者的地位保護盒階級壓迫功能逐漸淡化,代之以將行政權力主要運用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福利等方面的政治意志執行過程。政治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而管理則是這一意志的執行。對于什么是治理,許多機構和學者都作出了自己的界定。比較典型的是全球治理協會和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定義。全球治理協會的定義是:治理是個人與機構、官方和私人治理其共同事物的總和,多種多樣互相沖突的利益集團可以借此走到一起,找到合法的辦法。它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既可以是對立的或各異的利益彼此時應,也可以是人們同意或接受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安排。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定義是:治理是運用政治權威管理和控制國家資源,以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具體而言,治理是有許多不具備明確的等級關系的個人和組織進行合作以解決沖突的工作方式,它靈活的反映著多樣活的規章制度甚至個人態度,以上定義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治理理論的主要特征,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自我調節的協作方式。即國家、組織、個人之間通過談判實現自動協調目的的方式。

2 多樣化的行動者。國家責任范圍逐漸縮小而公民享受更多的責任,包括政府部門、私營部門、第三部門以及廣大公眾都可以參與治理。

3 互動過程。致力于集體行動的組織依靠互相依賴的權利和資源關系實現互相促進和支持,形成協作性的合伙伙伴關系。

4 國家的主導角色。國家在制度設計和戰略制定方面具有根本性作用,這是其他機構不能代替的,國家的作用充分體現在其宏觀調控和組織協作上。

二、善治的內容

! 善治是指一種良好的治理。這是治理理念和相關機制建立并運用到實踐中所導致的良好的績效。它應該是社會治理發展的目標。善治只要是指治理能夠收獲到良好的技校,這種績效表現在治理的政治效果、管理效果、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方面。整治效果主要是通過治理達到了公民與公共機構之間的良性互動,公民的責任精神得到提升,公民對公共事務有著廣泛的參與,社區團結性達到非常高的水平。管理效果是通過多元角度的參與和互動,社區和組織的治理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形成了共同治理的機制,提供了最大效率的公共服務。經濟效果主要是指通過治理直線了社區和組織資源最大化的利用,并確定了良好的經濟收益,給社區居民帶來了更好地福利。而社會效果則包括文化觀念、環境保護、社區安全、鄰里照顧等方面都產生良好的小郭,社區成為安全、幸福和文明的居住地。就一個國家而言,職責意味著國家實現有效的制度構建、公民創造力得到激活、政治文明程度高,意味著國家不僅在經濟上去的穩定而快捷的增長,而且在綜合效益上公民生活質量得到了不斷提升,社會和自然都實現了和諧共進的目標。

三、公共治理的內容

第5篇

管理是指政治統治者的地位保護盒階級壓迫功能逐漸淡化,代之以將行政權力主要運用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福利等方面的政治意志執行過程。政治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而管理則是這一意志的執行。對于什么是治理,許多機構和學者都作出了自己的界定。比較典型的是全球治理協會和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定義。全球治理協會的定義是:治理是個人與機構、官方和私人治理其共同事物的總和,多種多樣互相沖突的利益集團可以借此走到一起,找到合法的辦法。它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既可以是對立的或各異的利益彼此時應,也可以是人們同意或接受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安排。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定義是:治理是運用政治權威管理和控制國家資源,以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具體而言,治理是有許多不具備明確的等級關系的個人和組織進行合作以解決沖突的工作方式,它靈活的反映著多樣活的規章制度甚至個人態度,以上定義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治理理論的主要特征,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自我調節的協作方式。即國家、組織、個人之間通過談判實現自動協調目的的方式。

2 多樣化的行動者。國家責任范圍逐漸縮小而公民享受更多的責任,包括政府部門、私營部門、第三部門以及廣大公眾都可以參與治理。

3 互動過程。致力于集體行動的組織依靠互相依賴的權利和資源關系實現互相促進和支持,形成協作性的合伙伙伴關系。

4 國家的主導角色。國家在制度設計和戰略制定方面具有根本性作用,這是其他機構不能代替的,國家的作用充分體現在其宏觀調控和組織協作上。

二、善治的內容

善治是指一種良好的治理。這是治理理念和相關機制建立并運用到實踐中所導致的良好的績效。它應該是社會治理發展的目標。善治只要是指治理能夠收獲到良好的技校,這種績效表現在治理的政治效果、管理效果、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方面。整治效果主要是通過治理達到了公民與公共機構之間的良性互動,公民的責任精神得到提升,公民對公共事務有著廣泛的參與,社區團結性達到非常高的水平。管理效果是通過多元角度的參與和互動,社區和組織的治理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形成了共同治理的機制,提供了最大效率的公共服務。經濟效果主要是指通過治理直線了社區和組織資源最大化的利用,并確定了良好的經濟收益,給社區居民帶來了更好地福利。而社會效果則包括文化觀念、環境保護、社區安全、鄰里照顧等方面都產生良好的小郭,社區成為安全、幸福和文明的居住地。就一個國家而言,職責意味著國家實現有效的制度構建、公民創造力得到激活、政治文明程度高,意味著國家不僅在經濟上去的穩定而快捷的增長,而且在綜合效益上公民生活質量得到了不斷提升,社會和自然都實現了和諧共進的目標。

三、公共治理的內容

第6篇

[關鍵詞] 城市社區 治理模式 創新路徑

一、城市社區治理模式創新內涵

1.社區治理的內涵

社區治理是指以社區地域為基礎,政府與社區組織、社區居民共同管理社區公共事務的活動,它體現為社區范圍內的不同主體依托各自資源而進行的相互作用模式。正如美國政治學學者埃莉諾?奧斯特羅姆所說“社區治理通過借助既不同于國家也不同于市場的制度安排,可以對某些公共資源系統成功地實現適度的開發與調適。它可以彌補國家和市場在調控和協調過程中的某些不足,成為國家和市場手段的補充”。

2.社區治理模式創新的內涵

所謂社區治理模式創新,就是一個改革過程,就是對社區管理公共事務的理念、方式、體制、制度等等進行重新設計和運行的過程。在社區的治理模式框架中,所有的內容發生了變更,都可以稱之為治理模式創新。如果我們結合熊彼特的“創新理論”,來考察社區治理模式創新,則社區治理模式創新可被定義為:引入新的治理因素或對原治理模式進行重構。

二、城市社區治理模式創新框架

城市社區治理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我國城市管理體制、民主政治建設、公共服務的供給與運行及社會穩定與發展,更涉及政府、市場和社會三元結構的關系調整。正如上文所說,社區治理中的任何要素發生了變動,都可以稱之為革新。因此,社區治理模式創新就是一個系統,是多維度的集合,其涵括的內容非常廣泛。根據治理要素的內容,筆者構建了城市社區治理模式創新的框架,認為社區治理模式創新,應該涵括治理目標的創新、治理理念的創新、治理主體的創新、治理結構的創新、治理方式的創新和治理過程的創新等若干層面的創新。

三、城市社區治理模式創新路徑

正如上文所說,城市社區治理模式創新是一個多維的架構,這個多維的架構,為社區治理模式創新提供了選擇路徑。

1.城市社區治理目標創新:構建社區善治的導航目標

社區治理模式創新,需要正確的目標引導。正確的目標,使社區治理模式創新有了方向,有了航標。筆者認為,我國社區治理模式創新的走向,應該是通過創新,實現良好的治理。因此,善治是社區治理模式創新的目標。那么何謂社區善治?所謂社區善治,就是長效的、良好的社區治理的治理。它是使社區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區管理過程,其本質特征就在于它是社區居委會與社區居民對社區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

城市社區善治的目標和測量指標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基本要素:第一,合法性,即社會秩序和權威被自覺認可和服從的性質和狀態。第二,透明性,即社區信息的公開性。第三,責任性,即與某一特定職位和機構相連的職責及相應的義務。第四,法治,即所有人都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五,回應,即公共機構和管理人員要對社區居民的要求做出反應。第六,有效,即管理的效率。善治實際上是政府權力向社會的回歸,善治的過程就是一個還政于民的過程。善治表示政府與社區或者說政府與社區居民之間的合作。善治有賴于社區居民自愿的合作和對權威的自覺認同,沒有社區居民的積極參與和合作,至多只是善政,而不會有善治。城市社區的良好治理涉及社區經濟、環境、資源利用、居民意識、民主管理、生活質量等的綜合平衡發展。

2.城市社區治理理念創新:樹立參與、和諧、服務的治理理念

社區治理模式創新首先要從理念或價值層面上入手,社區治理的核心理念是參與、和諧、服務。也就是說,通過社區成員的積極參與,努力實現共同的發展目標,共同享受創造的成果。社區治理理念是對社區治理活動合規律性和合價值性的認知定勢和認知運行模式的總和,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思維模式,這就決定了它具有與時俱進的理論品質,其創新是社區治理模式創新的先聲和基點。城市社區應以新的治理理念為指導,進行傳統的社區治理模式創新。

(1)社區治理的參與理念

社區治理模式創新的理念之一,是變革傳統的基層管理理念,強調社區成員的治理參與性。所謂社區成員的治理參與性,是指社區各類成員要參與到社區公共事務制定決策中去,以不同身份參與到社區治理活動中,并分別擔任不同的角色,承擔了安排者、生產者、監督者等不同的職能。社區發展的各項規劃、社區建設的實施,以及社區事務的處理等都必須體現社區居民的廣泛參與,與居民的要求相適應。

社區治理參與理念的樹立,需要社區居民公民意識的建立,需要不斷地加強公民意識教育,逐步培育“參與共享、互助共進”的理念,提升參與意識,提高參與行為。因為能否有效地參與社區的公共事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居民是否具有強烈的參與意識和成熟的社區理念。社區公民參與意識和公民精神的培育需要適宜的生長空間和土壤,因而,政府一方面要拋棄管制和包辦的做法;另一方面,要提供更多政府與公民合作、溝通的平臺。

(2)社區治理的和諧理念

正如我們在前文所說,社區治理模式創新的目標是實現社區善治,通過社區善治,使得社區和社區內成員都得到壯大和發展。為此,建設和諧社區是善治目標下的應有之義。所謂和諧社區是指基于法律框架和道德約束,以人為中心的人、自然與社區的協調統一。互相幫助、互相照顧、奉獻愛心是和諧社區的精神理念。也就是說,創新型的社區治理模式下,社區將建設政通人和、經濟繁榮、居民生活幸福、社區功能不斷完善的社區,一個以人為本、注重全面發展、充分實現社會正義的社區,一個人與自然平等發展、和諧統一的社區。

(3)社區治理的服務理念

社區服務是社區建設的永恒主題和生命力所在。社區治理模式無論如何變革,強化社區服務都是核心的理念。社區發展的終極目標是使社區內的所有成員都能得到全面發展,而這種全面發展的實現,則有賴于完善的、良好的社區服務。社區的所有工作都應當圍繞社區居民的需求來開展。因此,我們應當變革原有的“小社區服務”理念,樹立“大社區服務”的理念,看到社區服務已經不僅僅是福利性質的扶貧幫困和志愿服務,它還涉及到社會保障、基層政務、公共服務、社會工作、第三產業、互惠交換等領域,形成多層次、多樣化的綜合服務體系。

3.城市社區治理主體創新:構建多元參與的治理主體

傳統社區治理模式下,社區治理主體單一,這會造成權威統治。而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則使治理過程民主化,使治理決策科學化,治理結果合理化。Hayek說:“我們每個人在做自己要做的事的時候,彼此產生了協調,這種自發式的協調所產生的秩序,足以證明自由有利于這種個人行為,可稱之為自由的行為,因為它不是上司或公共權威所決定的。個人所需服從的,是法治之下的法律,這種法律應是無私的普遍的有效的。” 所以培育社區非營利組織,提高居民的組織化、社區化程度,構建多中心秩序,無疑將是社區治理模式的理想選擇。社區本是多元主體的聚合體,因此社區主體多元化是社區治理發展的必然趨勢,在這個趨勢下,除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組織、企業、社區部門和社區居民都可以成為社區治理的主體。不同主體在對社區事務的管理中發揮各自的特點和優勢,相互合作,共同為社區建設出力。

多元主體治理模式下,所有社區利益相關者都是社區治理的主體,即與社區需求和滿足存在直接或間接利益關聯的個人和組織的總稱,包括政府組織、社區組織、社會中介組織、駐社區單位、居民等。他們通過合作、協商、伙伴關系、確立認同和共同的目標等方式實施對社區公共事務的共同管理。社區參與者之間進行適度分權,不通的社區參與者被授權擁有與其角色相對應的社區決策權、管理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社區多元治理主體之間的自愿平等合作關系被強化,憑借合作網絡實現各個主體間的協調和溝通,實現治理機制與治理理念的轉變。

4.城市社區治理結構創新:構建合作共治的治理結構

所謂社區合作共治,是指社區治理多元主體間以伙伴關系為基礎,在治理中相互關懷、相互協調、相互交換資源并通過合作而達到社區治理目標的治理架構。

在合作共治的治理架構中,各治理主體的“平等性”被強調,治理主體因面對需要解決的社區發展共同問題、社區公共事務這―共同客體而相互需要,由若干個“我”構成為“大我”、“我們”,構成為共同體、共同主體的內容。合作共治其基本的價值取向在于正確處理好互為治理主體的主體間的關系,其核心內容是治理主體間如何相互協調并達成目標的一致性,尋找達成目標一致性的路徑。治理主體間的平等、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礎上的網絡化聯系、價值認同、對資源的相互依賴性、對治理規則的認定是維系多中心治理的基礎。

其次,社區共治是互惠基礎上的合作。社區共治是借助科層制、市場機制、合作機制、組織間網絡、自組織制等混合機制,對社區公共事務的共同管理。這種共同治理的實質在于互惠基礎上合作關系的建立。互惠規范的確立,有利于建立多元主體之間的伙伴關系,才能使合作得以持續發展。

再次,社區共治是權力與權利的結合。社區共治是公共權力的分散化與公民權利的民主化為基礎,實現了權力與權利的結合。社區居民有權參與社區事務的治理,特別是隨著社區居民民利意識的增長,權利的訴求逐漸轉變為一種對社區發展治理權力的追求,要求參與到公共權力體系中,實現對社區事務的治理。

5.城市社區治理方式創新:向自治化、制度化、綜合化治理演進

(1)社區自治是社區治理方式轉變的必然選擇

創新的社區治理模式下,必然要求采取“自治”的治理方式。自治型社區治理方式,需要服務型政府的出現。政府管理理論認為,社區的治理結構取決于政府的主導:一個管理型的政府,其基層管理也必然是管理型的;而一個服務型的政府,其基層管理也將是自治型的。所以在當前社會轉型、經濟轉軌時期,我們要不失時機地推動政治體制改革,發展公共服務型政府,收縮政府管理戰線,避免把社會事務管得過嚴,理得過寬,統得過死,通過各種方法和途徑,積極促進社會力量的壯大,促進公民社會的實現。

(2)制度化的專業治理是社區治理方式轉變的必然要求

傳統的社區治理方式,由于一些制度性的缺陷,使社區日常事務管理,很多主要是依靠經驗進行。這種依靠經驗的非制度化管理,使社區活力受到抑制,難以有更大的發展。隨著新的治理模式的創新出現,必然要求經驗式治理方式向制度化治理方式演進,新型的專業化治理要求應運而生。專業化的發展要求社區治理的技術化、制度化和專門化,特別是在社區服務的提供上,需要專門的技術型、知識型人才,單單依靠社區自身可能滿足不了對這些人才的需求,外聘職業經理人實現對城市社區的專業化治理正逐步成為一些發達地區社區的選擇。

(3)多層次的綜合治理是社區治理方式轉變的必然方向

傳統的社區治理模式下,社區的治理是執政黨一元化的單向治理,社區居民與其管理者之間是服從與被服從的關系,在文化上表現為大眾行為的趨同性和意識形態教條化。隨著社會經濟體制的改革,社區各類問題(流動人口問題、老齡化問題、就業問題、環境問題、康樂問題等等)的產生,催生著城市社區治理向多層次、綜合化的方向發展。在居民自治的基層民主治理試驗之外,社區多種多樣的中介組織、自治組織、營利組織和非營利組織等等都在城市社區治理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們關心公共事務、參加公益活動、參與決策、對社區建設進行監督評估等,使社區治理向多層次的綜合治理演變。

6.城市社區治理過程創新:由行政控制向民主協商演變

在我國城市社區治理中,政府擔任著重要的角色。在傳統的“兩級政府,三級控制”的治理模式下,社區治理過程通常表現為行政控制,公安、民政、疾病預防、消防、交通、計劃生育等政府部門對社區治理進行滲透,它們根據自己的權力、職責在社區建設中找到參與的切入點和落腳點。而創新的社區治理方式,要求治理過程向民主協商演變。這是同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和治理架構的共治性向吻合的。社區共治架構下,多元的治理主體間既不可能是行政命令機制,也不可能是市場交換機制,而應該是多方協商機制,并通過制度使協商機制規范化、定期化和有效化。治理的一個重要基礎是有關各方達成共識,而達成共識,必須依賴于良好的溝通與協調。一方面,參與治理的各個主體之間需要進行溝通協調;另一面,在治理主體與各利益相關者之間也要進行有效分的溝通協商。社區事務的多方協商,可以通過多種形式來實現,比如通過定期召開聽證會、協調會、評議會、咨詢會和議事會等形式,對涉及具有社會性、公益性、群眾性的社區事務進行議事協商、協調聯絡、監督評議,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匯聚民力,規范社區成員參與共同治理的議事規則、工作制度,逐步形成合法、合適的社區民主組織形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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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公共事務的治理之道[M].上海:上海三聯出版社,2000

[3]斯蒂格利茨: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M].北京:中國物質出版社,1998

[4](美)理查德?博克斯.公民治理[M].孫柏瑛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5]俞可平:治理與善治[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6)

[6]郭 強 陳井安 李 良:我國城市社區可持續發展機制分析[J].社會科學研究,2005(6)

[7]F?A?Hayek.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

[8]翟桂萍:社區共治:合作主義視野下的社區治理[J].上海行政學院學報,2008

第7篇

關鍵詞:社區治理;社區自治;居民參與;社區服務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A

社區治理內涵與我國社區發展的三個階段

內涵

社區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社區治理成效如何將直接關系著一個社會的穩定程度。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社區治理的實效性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作為城市治理的微觀體現,城市社會管理體制的創新首先應當從社區治理開始。

“治理”與“統治”相對而言,社會治理理論興起于上世紀90年代,是社會管理領域的一個重要理論,對我國的社區建設有著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借鑒意義。它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政府不是唯一的治理主體。治理是一個社會層面上所有行動者參與的結果。在這種模式下,政府以及各種社會機構或私人機構都不是獨自解決復雜、動態和多樣的社會問題。因為他們不可能各自擁有解決問題的所有資源。因此,只要在這個社會層面上得到公眾的認可,他們都有可能成為治理主體。第二,多元治理主體之間有一定的互動。治理理論認為社會問題的解決過程中,多元主體之間存在著界限的模糊性,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治理主體的參與結構往往具有多樣性,可以是一種契約性合作,也可以是政府讓渡部分管理權限給其他的社會組織,不再堅持政府職能的排他性和專屬性,而是更加強調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互動與合作。第三,強調參與的主動性。按照治理理論進行社會管理時,強調參與者的自愿主動,而不是強制的被動行為。治理理論期望達到的最佳狀態是在整個治理系統內部形成一個自組織網絡,加強系統內部的主動性和自主性。第四,注重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創新。強調社會問題的解決不再囿于傳統政府社會治理模式的束縛,主張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和技術,以提高社會管理的績效。

單位體制、單位人作為中國的重要政治社會遺產,上世紀40年代開始萌芽,50年代逐漸形成,六七十年代得到進一步的強化鞏固,改革開放以后才開始弱化。在這個過程當中,社區中的街道職能慢慢的被強化,形成了多元化利益主體、動態化的資源配置結構。根據西方理論視野下的治理觀點和我國目前的城市治理實際,我們可以把社區治理定義為:以社區為基礎,政府與社會組織、社區居民共同管理社區公共事務的活動;在管理過程中,具體表現為不用的治理主體依托各自資源而進行的相互作用模式。

社區發展的三個階段

社區治理作為社區發展的一個目標,其治理模式也是隨著社區發展的不同階段而有所調整變化。目前看來,我國社區發展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可以概括為三種類型:行政型社區、合作型社區和自治型社區。

1.行政型社區。主要是政府主導,政府實際上處于社區治理的核心地位。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居委會是居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是實際操作當中,都是把居委會納入到政府管理體系當中,與街道辦一樣變成政府的派出機構。而居委會作為最底層的一級,直接聽命于其所在轄區的街道辦,平時辦公經費來源以及工作內容的決定都要根據街道辦的安排,因此,時常受到政府下派的各種行政事務的困擾,其最主要的功能,即自治功能難以得到充分的發揮。

在這種治理模式下,不僅僅是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居委會功能發揮受到限制,社區居民和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活動和建設的積極性無疑都會大打折扣。行政型社區是目前社會管理格局中最活躍的一種存在模式,它的形成受我國政治社會發展中人治思想的影響深厚。究其根源,單位制作為上世紀我國計劃經濟的重要特征,在當時環境下,對社會資源配置、滿足社會成員需求以及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產生了巨大的促進作用,在當時的城市管理制度下,發揮了巨大的功能。然而,隨著改革開放以來,街道職能的不斷強化,人民權利意識的不斷覺醒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這種單位制的治理格局已不能適應當下的社會治理需求,其功能和地位必定不斷弱化,最終退出歷史舞臺。就當代中國社會整體轉型變遷的進程而言,“單位社會的終結實際上是中國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程中不可逆轉的必然趨勢。”

2.合作型社區。政府通過授權,把原來由政府承擔的部分社會管理職能權限轉交給社會組織來承擔。實際上是政府放權,通過找有資質的社會組織,利用其自身豐富的資源,達到更好的社會管理效果。

在這種治理模式下,對社區的資源投入仍然是以政府部門為主,政府的職能轉變和社會組織的職能加強同步進行。這種模式是在上世紀我國改革開放以后,單位制逐漸弱化的背景下逐漸形成的。這種“非單位制”型的社會格局改變了我國傳統的政府管理的微觀基礎,政府無法再通過對其直接控制的單位將社會成員納入到整個社會管理體系當中,所以政府需要整合社會資源,通過調動社會組織,借助社會組織的力量將自主但分散的社會成員重新組織起來,進行社區治理。對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來說,這其實是一種雙贏的過程。至此,我國的社區治理應當說取得了巨大的進展,然而,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這種模式必然會遇到其發展瓶頸期,居委會,業委會,社會組織,和街道,政府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這種多元社區治理主體的博弈勢必會影響到社區治理的長期效果。

3.自治型社區。由社區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對社區的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和決策,政府從法律上、制度上為這些組織提供的發展提供保障,并進行監督。根據目前學術界圍繞社區自治的各種觀點來看,主要有兩種取向,一是居民自治取向的自治,二是地方取向的自治。不論哪一種取向,對社區自治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政府與社區之間的簡單割裂,也不能理解為社區完全自組織的自我治理,而是與社區治理相關的各方利益相關者通過社區內的決策中心對社區的公共事務進行共同治理,盡管實現這種真正意義上的“社區自治”還有很長的路,但它是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發展的最終歸宿。

二、社區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法律缺位

進行社區治理并最終實現社區自治離不開法律法規的支持和保障。然而,我國的《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雖然對居委會的地位、性質、任務、工作制度等作了規定,但是明顯過于原則化,實際操作性不強,像對社區的界定,社區自治的性質,管理運行方式等都處在無法可依的狀態,給居委會的工作內容帶來了很大的模糊性,也為各級政府把居委會當做一些行政事務的落實層和最終操作層留下了空間。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作為居民自治依據的唯一一部法律,已經有20多年的時間,其內容已經不適應當前社區建設的新形勢,存在明顯的滯后性。比如,第六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則,一般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范圍內設立。 而在許多大城市,像上海,武漢等地,一些住宅小區規模明顯擴大,這項規定明顯已不符合現實情況。這些問題都迫切需要從立法層面予以解決。

居民參與度不高

首先,居民對社區事務的參與熱情不高,從觀念層面上分析,舊有的“單位參與意識”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居民參與社區事務的積極性,阻礙了社區居民社區自治參與意識的形成與塑造。其次,參與社區事務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由于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對社會生活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目前還大量存在,社區居民某種程度上也習慣并認同了政府行為,被動接受安排的多,主動參與管理的少。即便參與到社區事務中,大部分情況下也是參與具體實施過程,民主決策等方面的參與則普遍不多。另外,社區志愿者和社會組織的發育不夠成熟,沒有形成全社會都來參與社區建設的氛圍和環境,影響了社區管理工作的深入展開。

公共配套不完善

目前一些城市社區功能主要體現在社區服務上,如在上海,主要是為老年人、殘疾人、少兒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為居民提供家務勞動、文體活動等便民利民服務,服務對象相對固定,服務內容比較單一。另外,從總體上看,發展社區服務,完善公共配套設施的主要困難是資金不足,缺乏資金保障的長效機制

職能異位

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承擔著越來越多的政府工作職能,而這些街道承擔的行政事務,其中大部分又攤派給了下面的居委會來承擔。目前,居委會的成員組成中,年齡多在40歲以上,以中老年群體為主,每天疲于應付街道交派的各項任務,本應面向社區居民服務的居委會,在大多數時間卻為政府和社區其他職能部門做許多份外的或與社區居民聯系不大的工作,使得居委會的工作內容和服務對象都發生了異位,居委會服務基層群眾自治的功能難以發揮。

三、進一步完善社區治理的幾點建議

實現社區治理形態從政府主導到公民自治的變革,其實質就是實現國家權力向社會的回歸。盡管目前,實現完全的居民自治困境很多,但仍可以從理論層面進行一些可行性的探討。

加強法制建設,確保有法可依

修訂完善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社區治理有法可依。隨著城市進程的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了不少的新問題新情況,流動人口的遷移、人口老齡化、動拆遷的轉移安置等問題,使居委會在管理上力不從心。因此要通過立法或對現有法律的修訂,廓清居委會的職能,權限以及與各方面的關系,從而使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社區依法自治,社區治理有法律的保障。

培育社區居民自治參與意識,完善參與機制

社區治理理論的核心是參與、自治、共享。通過社區居民的積極參與,實現共同的發展目標。居民能否有效參與社區事務,一方面取決于居民是否有成熟的社區理念;另一方面取決于是否有完善的參與機制。因此,一是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社區活動,為不同背景的居民提供交流場所,塑造共同的社區價值。二是以人為本,堅持社區需求,用共同需求來調動居民的積極性。三是完善居民參與機制,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相關規章,形成一套健全的參與機制,以保證居民參與的積極性和有效性。

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增強服務意識

在社區建設的同時,要完善社區服務功能,推進配套設施建設。一是通過搭建自治平臺,充分發揮社區居民的自治作用。發展志愿者隊伍,推動社區志愿服務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實現社區居民的自治服務與管理。二是優化社區軟環境,打造特色服務,開展特色活動。三是利用電商打造社區服務平臺,實現從對物的管理轉向對人的服務。目前中國服務業產值僅占GDP的30%,而挖掘社區服務的商業潛力,在我國亦大有可為。

對政府職能進行科學定位,拓展社區自治空間

合理界定政府管理與社區自治的邊界,進一步明確政府、街道和居委會的各自職責,政府職責有專門的部門來履行,不隨意向居委會攤派。確需居委會協助的行政事務,要有明確的經費和人員,以減輕社區工作負擔,創造必要的自治條件,使居委會真正的回歸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定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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