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現行房地關系遵循“房地一致”原則。“房地一致”原則在一定時期對房地關系的穩定確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該原則開始無法適應日益多樣化的市場交易模式,其不足之處也逐漸顯現。比較法上大多在房、地之間引入其他權利作為溝通橋梁,如地上權、土地租賃權等。因此,文章提出在建設用地使用權之上再設一租賃權,來勾連房與地的關系,以期能為有效克服我國房地關系的不足提供一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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