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對自然生態系統的保護修復和監管進行了部門劃分,但由于生態系統結構、過程和功能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在涉及生態保護修復具體工作時,依然面臨著生態監管的職能邊界不清晰、制度體系不健全等問題.以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借助于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服務科學-政策平臺(IPBES)概念框架,明晰了新時期生態環境部門生態監管職能的內涵,即從維護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的角度,通過監測、評估、監督、執法和考核等手段,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所開展的生態保護修復工作進行行政監督和執法.解析了生態環境部門與自然資源部門(包括國家林草部門)在生態保護修復領域的職責關系,主要包括三方面:①二者分別通過間接與直接途徑實現促進生態系統服務和產品供給提升的目標.②二者定位分別是外部“專職”監管和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的內部監督.③二者監督對象分別是督政與督事.針對新時期生態監管制度體系的構建,建議健全生態保護防控制度、建立“1+ N ”生態監測制度、構建生態評估及預警制度、健全生態保護執法制度、完善考核督察問責制度、健全公眾參與監督制度和構建生態監管保障制度等,以進一步提升生態監管效能,推動生態保護修復成效提升,從而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更好的生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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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科學研究雜志, 月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水環境、大氣環境、土壤環境、生態環境、污染治理技術與工程等。于1988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