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委托理論,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政府最高審計組織獨立于最高行政部門的思想,能夠降低全體國民和政府各部門形成的關系所產生的第一類成本;最高審計組織隸屬于最高監察組織的思想能夠降低全體國民和監督部門(審計和監察)形成的關系所產生的第二類成本;審計組織內部垂直型的體制且層級較短的思想能夠降低審計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所產生的第三類成本。借鑒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政府審計組織結構思想,可對目前政府審計組織結構改革提供參考建議:一是建立獨立于國務院的審計組織;二是實行監審合一,把審計署劃到國家監察委員會之下;三是建立垂直型的審計組織體制并減少地方審計機構的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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