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傳統的自由主義法治國家刑法究竟能否有效應對新的環境風險,已然成為當前環境刑法中刑法政策和刑事政策上的核心問題。而這一問題的解決,首當其沖的是關于實質意義上的環境犯罪,即環境犯罪的保護法益為何的理解。應當認為,環境法益或生態法益始終與人密切相關聯,是人與環境之間共存性的概念。然而,由于新的環境風險的特殊性,刑法的應對措施更加偏重抽象的危險犯、團體責任、未來指向性的預防措施等,這也導致環境刑法的責任歸屬原理不同于傳統刑法。即便如此,為應對環境新風險,投入現代性刑法手段,也要盡可能遵守法治國家刑法的人權保障政策。因此,環境刑法的行政從屬性問題,確切地說,不應是行政行為的從屬性問題,而應該是行政法的從屬性問題,只有如此才能夠實現環境刑法的安定性與信賴性。環境刑法的刑事政策也應從過去指向性犯罪鎮壓模式轉向未來指向性犯罪預防模式,普遍法益的擴張、抽象危險犯的擴大適用、刑法的前置化、刑法的最優先手段等措施的運用必須具有必要的、合理的根據。韓國盡管構建了龐雜的環境法律體系,針對環境犯罪也引入了最新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但在環境風險意識上還有待提高和引起足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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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雜志, 雙月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馬克思主義基礎理論研究、東北亞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邊疆考古與華夏文明、數量經濟理論及應用等等。于1955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