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的出口信用保險糾紛案件多涉及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出口商(被保險人)與融資銀行三方主體之間的爭議。通過分析相關案例和域外法律,可以明確以下三個方面問題:在出口信用保險機構與出口商之間,定損核賠程序應當適用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約定的'仲裁/訴訟前置條款';在出口商與融資銀行之間,融資銀行僅在有書面索賠權轉讓協議時享有訴訟主體資格;在出口信用保險機構與融資銀行之間,雙方皆只對基礎交易負有形式審查責任,但各自都應當盡職審查,以避免損失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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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苑雜志, 半年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熱點觀察”、“專論”、“銀行實務與法律”、“公司與證券法制”、“財會 與法律”、“保險與法律”、“互聯網金融與法律”、“WTO 與金融”、“金融刑法”、“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金融法庭”、“海外傳真”等欄目等。于1998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