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過互聯網傳播作品不應構成“出版”。首先,通過互聯網傳播屬于“向公眾傳播”行為,且還被解釋為屬于《伯爾尼公約》中的“有線傳播”。而《伯爾尼公約》將有線傳播和(無線)廣播這類“向公眾傳播”行為排除出了“出版”的范圍。其次,把通過互聯網傳播作品定為在全世界同時“出版”,會使非《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國民的作品通過上傳作品而輕易受到保護,從而削弱非成員國加入《伯爾尼公約》的動力。同時還會使保護期最短的成員國成為作品的“起源國”,導致作品的保護水平降低。最后,以存儲作品的網絡服務器所在地或網絡公司所在地作為“出版地”因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預見性,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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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雜志, 雙月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學術關注_人工智能與人類社會、馬克思主義研究_勞動與人的全面發展、文學研究、藝術與傳媒_美學本體論專題、教育學研究、城市與社會、史學研究等。于1958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