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FDA致力于通過確保藥品的質量、安全和有效來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因此,當涉及新的安全問題時,FDA有權要求對藥品標識進行變更。實際上,在2007午的《食品藥品管理法修正案》(FDAAA)通過之前,FDA的權利還僅限于請求標識變更。隨著FDAAA的通過,F19A有權在某些情況下要求安全標識變更。FDAAA有關藥品安全標識的規定被加入到了《聯邦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案》的505(o)(4)條款中,FDA于2013年7月公布了實施該條款的行業指南。本文翻譯了該指南的主要內容,以期對我們了解美國的相關政策并加以借鑒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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