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地《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基礎上,對村民委員會選舉選民資格爭議的救濟途徑作了變通,由此出現各省救濟方式不同的局面。現有村民委員會選舉選民資格糾紛解決機制在實踐運行中出現三重矛盾,即立法差異與法制統一之矛盾、司法需求、司法能動與法律規范之矛盾、村民自治能力與糾紛解決之矛盾。為此,村民委員會選舉選民資格爭議的救濟機制應在統一立法、貫徹村民自治的基礎上,融合內部自決與外部司法力量。簡言之,通過提升村選舉委員會公信力、將爭議納入《民事訴訟法》選民資格爭議并限縮適格當事人主體、設置換屆選舉選民臨時巡回法庭的方式,向當事人提供合理、高效、公正的糾紛解決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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