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維護農民基本權益的基礎上,重構農村集體產權的權利結構,打破村社封閉性,增強對外開放性,消除土地等鄉村資源流向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體制障礙,是提高土地等鄉村資源配置效率、促進城鄉融合發展的關鍵。在理論層面,對是否應該擴大農村集體產權結構的開放性、允許更多的權能向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單位和個人流轉,存在著截然對立的兩種觀點?;庹J識紛爭,深入推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相關改革部署,必須對集體所有制是否必然要求集體產權結構處于封閉狀態、“鄉政村治”的治理體制是否必然要求以集體經濟組織支撐村社共同體、城鎮化進程中的人口流動是否必然為從鄉村到城市的單向流動等重大問題作出明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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