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頒布以后,第13條將“明知請托”與“事后受賄”新增為“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形。對“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解讀,經(jīng)歷了“從無到有”的立法變遷,以及“從窄到寬”的理論變遷。《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第13條從規(guī)范的角度理解“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要行為人接受賄賂的行為在一般人的角度來看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表征,或者與事后的行為結合來看可以規(guī)范評價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就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該解釋頒布以后進一步擴大了受賄罪的犯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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