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25 1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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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是迄今為止人類擁有的最有效的資源配置工具,因為市場機制能夠用最快的速度,最低廉的費用和最簡單的形式將資源和信息傳遞給相關的決策者。因此,凡是市場能夠調節好的經濟活動,政府就沒有必要干涉。但是,市場經濟制度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其本身是無法解決的,多年的市場經濟證明,市場經濟不僅有促進商品發展的激勵作用,也有阻礙商品發展的負作用。在市場經濟中,可能隨時發生現實和可能的市場失靈,這就需要政府部門的宏觀調控,彌補市場經濟功能的不足。
二、政策性擔保法律制度類型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
在我國,中小型企業對于促進就業,擴大出口,技術創新等具有不可忽略的作用。然而,由于中小型企業自身實力弱,難以提供銀行所提供的擔保和貸款,因此面臨著相當大的融資環境。中小型企業的擔保制度對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境有著相當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說可以讓企業起死回生。國外的中小型企業信用擔保制度,對于我國的中小型企業信用擔保制度建設有著啟蒙和借鑒的作用。當前,我國的中小型企業信用擔保制度還有很多的額不合理之處,如風險分散機制不完善,缺乏財政補償機制。為此,需要通過大力發展和贊助擔保機構,建立良好的擔保體系,針對非盈利性擔保機建立起構財政有限補償與激勵補償等方式對其進行完善。
(二)中低收入者住房貸款政策性擔保制度
就我國目前而言,購房是我們的主要消費。很多人工作一生都不能買一套房子,而大多數也只能勉強剛需,貸款買一套房子。在我國,不僅房價高,房子的首付也不低,期限短。這就使得很多人在買房的時候要將自己的房子做抵押,由于這些較高的門檻,使得廣大的中低消費者很難通過銀行貸款解決自己和家庭的購房問題。這些方面需要政府部門的工作,做好良好的擔保工作,使得中低收入者貸款有良好的保障。政府對中低收入者的住房貸款的做法是國際上通用的,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都設立了擔保機構,對購房者的購房進行抵押嗲款提供。為此,建議我國政府和相關部門用政府信用作為統一后盾來擔保住房體系,同時注意完善住房公積金聯保或公積金質押擔保方式。
(三)農業貸款政策性擔保制度
農業經濟在我國的經濟中占有較重的比例和較為重要的地位,但在農業經濟領域中有著一系列的問題等待相關部門去解決,如農業資金的不足和農業資金充當非農業資金的使用。為了解決這一系列的額問題,政府部門應當通過擔保手段根據不同農戶的需求提供對應的擔保來解決這一現狀。政府農業部門也可以發放農業補貼和農戶小額貸款,促使農戶生產的正常進行。也可以引領大型企業或公司帶動農戶實行合作,各取所需,實現共同富裕。如:農戶可以抵押土地供給公司使用,以收取一部分費用,改善自身狀況。
三、政策性擔保法律制度優化建議
(一)政府發揮擔保的作用
我國的農業資金匱乏是由多方面因素導致的,涉及面廣,是一個很難解決的問題。要想徹底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從減少農業資金外流和增加對農業資金的投入。倘若我們解決好這兩個問題,農業資金匱乏的的問題應當會得到解決,農業經濟會得到穩定的發展。這就需要政府在增加投入的基礎上,減少農村負擔。同時,減少農村信貸資金的外流,引導農村金融機構將更多的資金投向農村。在政府財政收入有限的情況下,最重要的是引導金融機構的資金流向。在政府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引導資金的流向,將其用在有需求的地方,更好的發展當地的經濟和將資金和資源最大效益化,促使經濟更好更穩定的發展。
(二)公積金貸款的發展與完善
對于公積金質押貸款或公積金聯保貸款,國家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做法也各部相同。就這兩種方式而言,不存在什么絕對性的優勢。我們廣泛的認為,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認可這兩種貸款方式,至于選擇哪一種方式應當歸屬當事人自己選擇。當然公積金貸款的發展,除了創新擔保方式之外,還依賴眾多相關制度的建設與完善。首先是公積金制度本身的完善,比如擴大公積金的覆蓋面,加強對公積金的管理等等。完善這一系的制度,不僅可以方便企業或個人的選擇,避免不必要的風險,也降低了資金的流向不合理之處,穩定和維持市場經濟的穩定。
(三)大力發展中小型企業互助擔保機構
我國中小型企業就業面廣,政府資金有限,靠政府的擔保基金難以滿足廣大中小型企業的需求。作為政府推動資本和扶持中小型企業信用的擔保體系,其主要作用是引導社會資本特別是銀行向中小型企業流動,引導企業互助擔保機構為中小型企業服務。但是,一些地方在建立中小型信用擔保機構的過程中,沒有充分的利用市場和市場需求,只是單純的使用政府權力,由政府擔保和審核貸款基金,指定部門行使信用擔保只能。這樣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銀行的金融風險,但在無形中卻大大的增加了政府的財政負擔。因為一方面,目前市場中小型企業狀況不容樂觀,隨時面臨著倒閉的風險,投入的資金極有可能有去無回,加重了政府的負擔。從另一方面來看,因為是政府行為擔保,企業相對市場缺乏機制約束,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業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感,資金更難收回。給中小型企業貸款,應當盡可能的調動明間資產,發展企業互助擔保業。
(四)完善基礎設施收益權質押擔保制度
基礎設施收益權質押擔保制度的構建,是為了創新我國的投資融資的體制,充分的發擔保制度的經濟激勵功能,促進基礎設施產業的迅速發展,為我國的社會主義道路的建設增加新的一筆。因此,我們應當針對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切身實際的改善和解決,完善基礎設施收益權質押的擔保制度。綜上所述,基礎設施收益權質押擔保作為解決基礎設施資金困難問題的融資方式,其一方面體現了政府明顯的政策導向性,這一制度充分的發揮了擔保制度的經濟激勵功能,通過運用政府的權利,發揮政策性的作用;另一方面,這一制度建立在傳統的擔保制度上,體現了明顯的民法與經濟法的雙重特點。因此,合理的利用這一制度對我國的擔保制度有相當大的作用。
四、結語
1.1對公民出行的重要意義。人民群眾的出行利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這主要是因為高速路本來就是一個具有公共性質的區域,而不是國家專屬或者集體專屬的私有物品。所以作為國家機構重要組成部分的公民才是高速公路的主體。根據公共經濟學概念的花粉,社會物品大體上可以分為4種:第一種,純公共產品具有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的特點;第二種,純私人產品具有競爭性,排他性的特點;第三種公共資源具有競爭性,排他性的特點;第四種準公共產品具有非競爭性,排他性的特點。這四種類型的花粉是根據市場的競爭性和供應貨物的排他性劃分的。目前,我國的道速公路是屬于第四種的準公共產品,它處于一個封閉式的收費環境,因此高速公路是屬于全民共享性公共產品。
1.2對保證國有資產安全的重要作用。我國公路是國家投資出錢建設,所以在這一點上來說我國公路的所有權是屬于國家的。我國在引進外來投資時,明確表示所有權隸屬國家。從債券,物權兩個方面我們認識到對于公路的建設問題,無論它是以任何形式,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出現的。政府都是公路的主人,所以政府應該盡可能的發揮其公共職能,讓高速路更好的運行,服務于人民大眾。
2.高速公路經濟管理的合理化建議
2.1出臺相關法律政策,加大執行力度。中國是一個法治化的國家,縱觀中國發展的方方面面,不難看出法治在其中的體現。比如一些城市會建設法治廣場,舉辦一些相關的法律宣傳活動或法律知識競賽。這都從側面體現出來法治的重要性和在公民心目中的地位。一些發達國家比如美國,我們不難的發現美國的法制觀念也是貫穿高速路發展的始終。因此,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政策,并做到有法可依加大執法力度,對于高速路的發展的作用是不可小覷的。現在的執法體系所暴露出來的弊端太多,相關政策的不健全,讓很多人鉆了法律的空子,對社會的發展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危害。一些執法人員法律觀念意識過于淡薄,暴力執法現象常有發生,這不僅不利于我國高速路的建設,對我國國家整體形象的建設也是非常不好的。
2.2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并存。總管目前的形勢,在市場經濟不斷深化這個大背景下,社會經濟的發展還說不是相對很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引進競爭機制多多少少總令人有些擔憂。因此,政府需要發揮看得見的手的宏觀調控能力,仔細分析研究市場特點,結合自身需要選定一家符合市場發展要求的企業實行壟斷手段。雖然這樣有一定的好處,但是弊病也不是不存在的。企業的壟斷對公共資源是一種浪費,與此同時也損害了人民大眾作為消費者的利益。根據高速公路的特點,建設需要很長一段時間,并且初步投入的資金數額都比較大,而且就有不可估量的風險,這使得很多企業都不愿意承擔此項工作。因此政府此時的干預就是非常有必要的,它應該盡可能的建立一些激勵機制和保障,讓壟斷企業放心大膽的承擔此項艱巨的任務。
2.3加強高速路建設管理,監督控制施工項目(1)對于高速公路的建設成本必須請相關的專業人員進行成本費用的初步估計,制定出一套可行性比較強的計劃。這樣在建設高速公路的過程中,就會減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對指定的此套計劃中,應該初步估計成本費用、需要的工人數量,成本控制,定期的目標考核。每一個工人,每一次施工,都應該經過精確精準的計算,減少因為不必要的失誤造成時間、金錢、精力的浪費。對于建造公路所用的建筑材料,應該從正當渠道購買,嚴格把握質量關。禁止豆腐渣工程、,面子工程的出現這不僅是對政府職能的考驗也是對施工團隊技術的考察。嚴格按照計劃施工,在把握質量關的基礎上,節約能節約的每一分錢爭取做到用最少的錢辦最好的事。(2)在實施工程的同時,及時更新和核算每天的施工進度和材料所用的成本費用是否與計劃相一致。我們應該認真執行施工前所指定的計劃。這樣才可以盡量的減少不必要的費用。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在購買材料時應做到,如果某種材料在某段時間的市場供給量比較少,我們就應該隨時用完隨時購買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材料的供應而且減少了資金的占用。(3)每天的施工結束之后,我們都應該對今天的進度和所支付的費用進行合理的計算。這樣我們就可以適度的調整施工前制訂計劃中與市場行情不相適應的部分。我們做到定時的數據更新,這樣才能保證施工進度的發展,也可以降低費用成本。
2.4法律層面上的建議。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政策和依照相關法律政策加大執法力度是高速路在法律建設上比較重要的兩方面。從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政策而言,高速路的立法對高速路發展的整個大環境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也對其科學的管理高速路起到了指導性作用。目前,我們應該從已有的法律制度入手,遵守相關的已出臺法律政策建立適合公路管理的一些政策。從而根據這些政策對高速路的管理進行制約與監督。這也使人民群眾在使用交通公路的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從而減少因為矛盾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3.結束語
論文關鍵詞:非營利科技機構;法律;政策;建議
作為科技創新服務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科技中介機構,尤其是非營利科技機構,其發展與壯大對于我國順利實施產業結構優化與調整,提高抗擊國際金融風險等能力,由經濟大國變為經濟強國,由中國制造變為中國創造,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在中國,非營利科技機構跟它的上層概念“非營利組織”一樣,目前還沒有相應法律法規來規范、支持它的發展,只是2000年由科技部、中編辦、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制定的并由國務院轉發的《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有所涉及。根據意見中“非營利性科研機構以推進科技進步為宗旨,以營利為目的,主要從事社會公益為主的學科研究、技術咨詢與服務活動”“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自主管理”“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出資者的約定,制定章程,明確機構宗旨、業務領域、組織結構、決策監督程序、內部管理制度”等捕述(不是定義),對這類機構有了一些抽象概念。
1.非營利科技機構的法律定位
在國內,由于非營利科技機構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實際存在形式有的是事業單位,有的是非企業法人、有的是實質上的財團法人(我國沒有明確提出此概念),形式多樣。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進一步完善,非營利科技機構也在逐步發展壯大。與之相適應,國家也出臺了一些與非營利組織和非營利科技機構相關的不成體系的“補丁式”文件。但始終沒有涉及到法律定位這一根本問題。為達到既要保持穩定又要加快發展的目的,在參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經驗的基礎上,筆者建議對“民法通則”關于法人的章節盡快做出修改,并同時修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相應的條款,存事業單位沒有完全退出;我國法律框架之前,新增非營利科技機構法人作為過渡。
從圖1可以看出,社團法人可根據科教文衛等不同目標,建立相應的非營利機構。
2.非營利科技機構的認定與管理
迄今為止,我國尚未制定非營利科技機構的認定與管理的正式法律。2000年民政部頒布了《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這是我國唯一涉及科技類非營利機構認定的部門規章,其中只涉及了民政部登記和科技部負責審查,缺乏實際運行和管理的條款,實際操作較困難。另外,雖然在《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中有“科研機構按非營利機構運行和管理的認定條件、規章制度和配套政策等,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中編辦、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的規定,但到日前為止,這“另行制定”的政策毫無蹤影,因此近10年來科技類非營利機構沒有得到大的促進和發展。建議我國應盡快制定“科技類非營利機構條例”,指導各地方政府制定非營利科技組織認定與管職實施細則,從而健全非營利科技機構法律體系。
由于非營利科技機構實際仔存形式很多,此建議新制定的條例和符地的實施細則中應涉及以下幾方面內容。
(1)財務與會計。
改革現行的事業單位會汁制度,創建非營利科技機構的會汁模式和統一規范的會計準則體系,構建起我舊政府會計、非營利科技機構會計和業會計大會計體系的新模式。
一是非營利科技機構會汁準則?涉及的內容與事業單位會汁準則基本相同,其日的、意義及作用存此不作闡述,縣就具體內容提出建議。①會計基本前提。與事業單位一致,為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記帳本位幣。但對會計主體再新確定,對于非營利科技組織來說,應引進“項目”概念,進行項只管理,以確立新的會計主體②會計要素、建議增加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現金流人、現金支、現金凈流量)。
二是非營利科技機構財務與基金管理。涉及這方面的規定很多,在此只做框架描述①制定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如盈余分配約束、支出比例、行政方而開支比例、財務公開制度等。②制定投資活動有關規定、如投資的基本原則、理事會責任追究制、專業咨詢和投資經理制、投資類的限制等。③制定財務督制度。如非營利性的約束、受贈財產支出比例約束等。④有關財務控制的艦定如支出權限的流轉、預算的調整等.⑤基金管理規定如基金投資原則、基金投資策略與注意事項等。
(2)桶利與保險
結合我同發展現狀,就非營利科技機構從業人員的編利需求提出建議。
①津貼:非營利科技機構的從業人員少應留目前事業單位所享有的保健、誤餐、交通等各項津貼;津貼汁人員工個人所得;津貼標準的制定及變更由非營利科技機構理事會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標準議定。
②假期非營利科技機構的從業人員除享受國家法定節假H和其他假期之外,還可享受特別休假(取代公休假),可參照的標準:非營利科技機構從業人員自服務于本機構滿一年起享受特別休假:服務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服務3年以上5年未滿者lO日;服務5年以上10年末滿者14日;服務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1日,加至30日為止。:
③培訓。非營利科技機構的從業人員依照組織規定之程序可享受培訓福利;組織為此項福利所列支經費不計人員工個人所得,可按組織運行成本處置;非營利科技機構年度培訓經費需由理事會審議批準。
④社會統籌保險:非營利科技機構從業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失業、醫療等各類社會統籌保險。
⑤個人帳戶養老保險。非營利科技機構需為其從業人員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由國家、非營利科技機構、員個人分攤保險費用,且員工個人分攤不超過50%。其中組織承擔部分不計人員工個人所得,而是納入運行成本。
⑥附加體保險。非營利科技機構可為其從業人員投保團體保險,具體險種、范用、保額及保費分攤標準南組織理事會確定。其中組織承擔部分計人員工個人所得,可納入運行成本。
(3)審計。
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汁法實施條例》和有關非營利科技機構的認定和管理辦法制汀具體的(可參照行業性)《非營利科技機構負責人離任審計實施細則》《非營利科技組織年度審計實施細則》和《非營利科技機構內部審計實施細則》等法規,從而讓非營利科技機構的公益性、道德感和使命感得到充分體現和保障。
3.非營利科技機構的稅收政策
目前我國對非營利機構規定了名日繁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基本上涵蓋了向非營利組織征收的各個稅種,如所得稅、營業稅、增值說、消費稅、關稅、房產稅、土地稅和車輛購置稅等。在此僅討論所得稅、營業稅。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公益事業捐贈法》《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關于非營干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等法規、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非營利科技的稅收優惠,但由于政策的不配套,非營利科技機構無法享受這些優惠。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所得稅法》的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就讓人無法理解和操作。另外《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是一項有針對性的政策,但由于配套的認定管理辦法未出臺而令眾多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可望而不可即。此,建議政府盡快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業所得稅法》,明確關于非營利科技機構的有天免稅政策;盡快出臺《關于非營利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的具體執行辦法,讓非營利科技機構十年的期待得到落實。我國非營利機構情況復雜,制定統一的稅收政策難度較大,建議先選擇一些非營利機構發展成熟的行業,如科技領域進行實踐,盡快出臺《非營利科技機構稅收管理條例》,指導、規范相應的稅收工作。
關鍵詞:產業政策產業政策體系產業政策法
一、產業政策的含義和基本
(一)產業政策的定義
有的認為”產業政策是國家或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經濟、社會目的對產業實施的經濟干預,這種干預包括對產業的規劃、調整、保護、扶持、限制等”。[1]有的認為”產業政策一般以各個產業為直接對象,保護和扶植某些產業,調整和整頓產業組織,其目的是改善資源配置,實現經濟穩定與增長,增強國際競爭力,改善與保護生態環境等。政府對每個產業和企業的生產活動,交易活動進行積極或消極的干預,直接或間接地介入市場的形成和市場機制”。有的日本學者將其定義為”產業政策是指為了促進國家經濟福利的發展,政府部門干預而實施的對于一個國家的整個產業或特定的產業部門的有關政策。具體地說,為了扶持或培育將來的國家主導產業,政府實行稅收優惠待遇,以改善信息不對稱狀態為目的進行信息提供,對市場機制失靈狀態的產業實施一些規則等”。還有的學者認為產業政策是指”以建立比較理想的國家產業活動為目的的有關產業活動的政府干預”。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學者們大都主張產業政策是國家為產業的發展,以產業為對象所采取的一系列干預措施。我認為,在當今的社會,整個產業的正常發展的確需要政府部門的主導,但是過多的干預不一定有利于產業的發展,甚至會造成產業發展的障礙,所以在有些情況下,政府不干預發展也十分的重要。政策包括政府對某些事情的態度及對其采取的具體行為,而不干預也體現了政府對某些事情的態度和意志,因此我認為政府對某些產業的不干預態度也是一種產業政策。因此得出:產業政策是一個國家為實現其經濟發展目標、促進與限制某些產業、規范產業組織、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產業技術等制定的政策體系,它要求政府對某些產業或企業進行干預,而這些干預包括消除在某些產業之問或產業中已經存在的某些政府部門的過多干預的行為。
(二)產業政策的基本構成
關于產業政策的體系問題,國內學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產業政策可分為產業結構政策、產業組織政策、產業技術政策、產業區域政策及產業國際競爭力政策;[4]另有學者認為,產業政策主要內容應該包括:產業結構政策、產業組織政策、產業技術政策、產業布局政策、產業環境保護政策和產業國際競爭力政策等具體政策;還有學者認為,產業政策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產業組織政策;二是產業結構政策。[6]在中國的教科書中產業政策的分類大都采用國務院1994年的{90年代國家產業政策綱要》中的分類。《綱要》指出”產業政策包括產業結構政策、產業組織政策、產業技術政策和產業布置政策,以及其他對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政策和法規”,因此學者通常認為,產業政策由產業結構政策、產業組織政策、產業技術政策和產業布置政策四個部分組成。我們認為產業政策的體系不是靜態的、封閉的,而是動態的、開放的,這里所謂”其他對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政策和法規”正是體現了動態、開放的要求,產業政策應隨著產業結構等的變化而變化。當今世界的產業經濟的趨向是經濟的國際化和經濟的循環化。因此我們可以認為中國的產業化政策還包括產業國際化政策和產業循環化政策。總之,我們可以認為現在的產業政策應該是針對產業結構、產業組織、產業技術、產業布置、產業國際化和產業循環化的政策。
二、產業政策法的的基本內涵和制度體系
(一)產業政策法的的基本內涵
產業政策是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補充市場機制的法律”,是經濟法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關于產業政策法的定義也是眾說紛紜。有人基于法理學上關于法與政策的嚴格區別而對產業政策法的提法提出質疑,認為法與政策不能兼容。他們認為,法與政策在傳統稱謂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有其特定的邏輯結構,能給人們提供具體的行為準則,穩定性較強;政策則多系原則性的,具有靈活易變的特點。因此,政策與法是不能兼容的,反對產業政策法乃至經濟政策法的提法。實際上,任何事物都在發生變化,在諸部門法中,經濟法具有明顯的政策性特點,其中,又以宏觀調控法最為突出。國家宏觀調控的目標、任務和所采取的措施,需要根據不同時期、不同的國內和國際經濟、政治、社會形勢加以確定和產業調整,國家計劃、經濟政策和調節手段的運用不能一成不變。受其影響,宏觀調控法的許多內容和規定具有較大變動性。另外,政策化的宏觀調控法相對于傳統的民法、刑法等部門法,法律規則體系也并不十分嚴密,法律規則不可能周全和處處明確具體。這樣,在宏觀調控法領域,法律與政策的界限已趨于模糊,政策與法有著密切的聯系。產業政策法是一種宏觀調控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產業政策法的提法并無不當之處。
王先林教授認為,”產業政策法是調整產業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單地說,產業政策法就是規范和保障產業政策的法。它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方面可歸為宏觀調控法的范疇”。王教授認為產業政策法與產業法或產業經濟法不同。與產業政策法相比,產業法的范圍更廣,產業法除了產業政策法之外,還包括了非由產業政策調整的但由法律直接調整的產業經濟學中所包括的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布局、產業技術、產業發展等經濟內容。
我認為,產業政策法就是產業政策的法律化,產業政策是產業政策法的內容,產業政策法是產業政策的法律表現形式,兩者互為表里。
(二)產業政策法的制度體系
關于產業政策法的制度體系,通說認為產業政策法由產業結構法、產業組織法、產業技術法、產業布局法四部分組成。此種觀點的立法基礎實際上是源于對產業政策的理解,即產業政策由產業結構政策、產業組織政策、產業技術政策和產業布置政策所組成。我們認為,與前述產業政策主要由產業結構政策、產業組織政策,產業技術政策、產業布置政策、產業國際化政策和產業循環化政策所構成相一致,產業政策法的基本制度體系也主要由產業結構政策法律制度、產業組織政策法律制度、產業技術政策法律制度、產業布局政策法律制度、產業國際化政策法律制度和產業循環化政策法律制度所構成。其中,產業結構政策法律制度和產業組織政策法律制度是產業政策法基本制度體系中兩個最主要、最基本的方面。
產業結構政策是指政府依據本國的產業結構演化趨勢,為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而制定的產業政策,是以產業間的資源配置為對象,導致產業結構變化的政策。它包括主導產業選擇和支持政策、弱小產業扶植政策和衰退產業調整政策、促進基礎產業制度、保護和扶植主導產業制度和促進產業合理化制度等。
產業組織政策是指政府為了獲得理想的市場績效而制定的干預產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行為的政策,包括競爭政策,直接規制政策和中小企業政策。
產業技術政策是政府制定的促進產業技術進步的政策,主要內容包括產業技術發展的目標、主攻方向、重點領域、實現目標的策略和措施等保障產業技術有效發展的重要手段。
產業布局政策是指政府為實現產業空問分布和組合合理化而制定的政策,主要包括區域產業扶持政策、區域產業調整政策和區域產業保護政策等內容。
產業國際化政策是指政府為促進某一產業向國際化發展而制定的政策,目的是要提高產業的核心競爭力,提高產業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
產業循環化政策是指政府以抑制廢棄物的產生,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合理處理廢棄物,抑制天然資源的消費,減輕環境的負擔等為目標制定的符合產業變化趨勢的~系列政策,目的在于保護環境和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
產業政策法律制度就是對這些方面的產業政策進行法律調整麗形成的。
三、目前我國產業政策法存在的問題和完善
(一)產業政策法律化程度不夠
目前,很多重要方面的產業政策僅表現為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的法規或規章,有些甚至連規章的形式都末采取,只是以某種規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純粹的政策,這導致現實中出現諸多弊端,產業政策在具體實施中出現諸多變數,達不到預期的效果。最典型的是《汽車工業產業政策》,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汽車工業產業政策》本身并不是_-部法規,其內容只有指導性作用,不具有強制力,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制度作保障,對各地的約束力不大。就我國2002年通過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來說,它是我國產業政策法中少有的高層次立法,其基本內容也是較為合理與有效的。但是,它也有一個明顯的不足,那就是缺少法律責任的規定,盡管這類促進型的法律不像那些直接規范市場行為的法律具有非常具體的法律責任制度,但也不至于連一個條款都沒有,甚至能夠體現經濟法特色的獎勵條款也沒有。這樣的法律也很難起到對政府行為的約束和控制作用。
(二)已有的產業政策法效力層次太低
中國現有的產業政策法主要是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相比而言,國外的產業政策法基本上是議會制定的,以法律為表現形式,這無疑加大了產業政策的執行力度和效果。
(三)產業組織政策法十分稀缺
上述產業政策及其法律主要集中于產業結構方面,產業組織方面的規定鳳毛麟角,實際上,產業組織問題在中國是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必須加大力度制定相關的法律這~狀況才能得到改善。
(四)產業政策涉及面太廣
以江蘇私營企業2001-2012年相關數據為對象進行分析,可見,私營企業總體發展指標在金融危機后與進出口相關性降低(表1和表2),與出口相關度的變化為戶數0.975到0.948,注冊資金0.986到0.967,固定資產投資額0.979到0.964;與進口相關度的變化為戶數0.988到0.952,注冊資金0.995到0.977,只有固定資產投資反向微增從0.968到0.972,可見,趨勢上中小企業正逐漸擺脫外貿依存制約自主發展。
二、金融危機前后江蘇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政策環境變化分析
本文將江蘇私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政策環境分為國家層面和江蘇層面因素,前者主要包括黨和政府政策、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政策、其他扶助措施四個層次,后者主要包括地方法規規章和地方政府扶持兩個層次。比較金融危機前后法律政策環境因素,PearsonCorrelations分析結果(表3)顯示2001-2006年間江蘇層面政策因素和江蘇地方法規規章與總體政策合計顯著強相關(0.920**和0.973**),表明危機前江蘇私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政策環境主要是地方層面因素,又以地方性法規規章為主。2007-2012年間數據(表4)則顯示國家層面政策因素與總體政策合計顯著強相關(0.982**),但各分類因素非顯著相關,而江蘇層面政策因素稍有弱化,相關系數為0.904*,表明國家法律政策支持力度增強,江蘇地方法律政策作用弱減,仍以地方性法規規章支持為主。
三、金融危機前后法律政策環境因素影響效果分析
選取江蘇統計年鑒私營企業發展指標與法律政策環境因素做Pearsoncorrelation分析,結果顯示危機爆發前2001-2006年,私企戶數、注冊資金規模、固定資產投資和進出口與各項法律政策環境因素非顯著相關,表明這一階段法律政策環境對中小企業的支持性發展不明顯,具有被動型特征,因此是中小企業發展的必要條件,中小企業在不斷減少限制的法律政策環境下自主發展。危機后2007-2012年數據顯示,私營企業規模發展指標均與國家層面法律政策顯著相關,表明這一階段國家法律政策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有成效,變被動為主動,積極推動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企業所得稅繳納額與法律政策環境因素非顯著相關,表明中小企業盈利能力并未受益于法律政策環境的改變。
四、結論
論文關鍵詞: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善意第三人
一、選題理由及研究意義
(一)信用證欺詐的廣泛存在
1995年中國銀行給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的一份報告中指出:“近年來,國內及國外法院以凍結令、止付令方式組織開證行在信用證項下正常付款的情形越來越多。……問題主要表現在:(1)凍結頻繁、涉及面廣,嚴重影響了銀行正常業務的開展;(2)國內法院以受益人莊_國際貿易交易中存在欺詐為由凍結信用證項下款項或已承兌遠期匯票項下的布道凍結總數的三分之一;(3)法院僅憑開證人一方申請即辦法凍結令,往往使銀行利益得不到正當的保障。……上訴情形嚴重影響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及銀行在國際銀行業的聲譽。……影響面之廣、程度之深,令人擔憂。”
(二)信用證欺詐的救濟一欺詐例外原則
我國法院在信用證欺詐例外方面的司法判例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第一,對善意第三人法律救濟不夠。當法院適用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裁決信朋證欺詐成立并撒銷開證行信用證項下款義務,一不小心會無視信用證的善意第三人一議付行的合法權益,使得議付行所付的款項無法向開證人追索,議付行成了欺詐例外原則的犧牲品。
第二,信用證欺詐的界定缺乏規范的標準,易受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國內法院有關信用證欺詐的判例往往疏忽了信用證欺詐例外的適用是直接與信用證的根本原則一獨立性原則相沖突的基本邏輯,因此在適用欺詐例外時,通常容易從一般民事欺詐的原理來理解,而沒有嚴格控制適用的條件,尤其是對何為信用證欺詐的理解缺乏較為一致的、符合國際上通行做法的認識。
第三,在程序上沒有估計有關信用證當事人權利的維護。從國內進來裁決信用證欺詐成立并凍結或撤銷信用證項下付款義務的各判例來看,大多有一個通病一沒有把信用證的開證人追加為訴訟當事人(被告或者第三人)。
第四,法院對信用證和信用證項下匯票之間的關系沒有給予適當關注。國內法院在裁決信用證欺詐案時,通常都是撤銷信用證,而沒有考慮到信用證項下匯票的相對獨立性。返使得信用證撤消后,匯票項目的義務缺乏明確的撤銷依據。
二、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在我國的法律適用及相應法律救濟
在我目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不少設計信用證欺詐問題的判例,但是在2005年11月l4日以前,直沒有權威性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傘圍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涉及信用證欺詐問題中強調:信用證交易和買賣合同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在一般情況下不要因為涉外買賣合同發生糾紛,輕易凍結巾國銀行所開信J4j證項卜的貸款,否則會影響中國銀行的聲譽。
2005年11月14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我國法院審理信用證糾紛的有關問題做出了規定,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規定了信用證欺詐的認定與救濟程序。如果中國當事人,包括開證行、申請人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發現受益人存在欺詐均可根據該《規定》采取救濟措施,維護自身利益,因此了解《規定》的內容對銀行與企業均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規定首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中確立的民事欺詐構成的法律原則,在參考其他國家判例對信用證欺詐構成條件描述的基礎上,對我國法院認定的信用證欺詐行為進行了列舉,即“凡有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一)受益人偽造單據或者提交記載內容虛假的單據;(二)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無價值;(三)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竄逃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是的基礎交易;(四)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
由于我國法律沒有“禁令”或“止付令”的用語,在存在信用證欺詐的情況下法院提出申請,通過法院裁決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獲得適當救濟。但這種申請應帶符合一定條件,《規定》第9條對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仃關條件做出了規定,即“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有本規定第八條的情形,并認為將會給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中止自恢復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在發現外方受益人存在欺乍井將給中方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情況下,開證行、申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均有權向右管轄權人的人民法院提出止付申請,該申請既可以再訴訟前提出,也可以再訴訟中提出。這是信用證當事人在欺詐情況下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救濟措施。
三、我的觀點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
諸多案例表明,我國法院缺乏認定“實質性欺‘的標準。在立法中不僅要明確界定”信用證欺詐“以區分”一般欺詐“和”實質性欺詐“,還應嚴格該原則的適用條件,以防止濫用。更為關鍵的是要對支付申請人及原告的舉證責任加以明確和細化,并規定嚴格的舉證標準,如提供哪些證據、該證據能否足以證明實質性欺詐、沒有法院的救濟是否會給申請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等。
(二)借鑒英美法系規定
另外,肓必要借鑒英美法,構建信用證欺詐禁令制度。現在我國司法解釋中有關下達凍結令的規定并非卜分準確,因為凍結令與止付令存本質上的差異。因此有必要構建禁令制度并從條件、種類等角度詳細規定。條件至少應包括:“是被申請人的行為構成實質性欺詐,對是否存在實質性欺詐的審查與確認應該遵循欺詐行為使基礎合同一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并受到重大損失的原則;二是申請人請求采取該措施的緊迫性,如損失的不可挽剛等;=三是采取該措施給予被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影響;四是其他救濟方式的局限性,如果申請人能獲得其他方式的充分救濟時,法院應當給予禁令等等。”種類方面,美尉分為臨時禁令、預備禁令和長期禁令,我罔呵以借鑒。
[關鍵詞] 綠色貿易壁壘;非正當性;發展中國家
Abstract:The green trade barrieris the strict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Thisbarrier with strong elusiveness, low transparency and unpredictability has become the very big barrier for developing nations’ foreign trade, particularly for China’s foreign trade. This article has and analyzed the invalidity of the green trade barrier form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roposed countermeasures according to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 Key words: green trade barrier;invalidity;developing countries
隨著WTO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越來越大,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的使用遭到越來越多的限制,綠色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它成為發達國家限制發展中國家產品市場準入的常用和有效手段,而中國作為一個貿易大國,也成為遭受綠色貿易壁壘最嚴重的國家之一。面對綠色貿易壁壘,思考如何理性和辯證地看待,探尋積極利用的方式來完善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法律制度,具有現實意義。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概念 綠色貿易壁壘(Green Trade Barrier),又稱“環境貿易壁壘”,是在國際貿易中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甚至威脅到人類生存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一個概念。到目前為止,國內外學者由于立場不同,對綠色貿易壁壘的含義有不同的觀點,有關國際公約或條約也未對其作出官方的界定。
總結起來有以下幾種: 環境名義說:綠色貿易壁壘是進口國以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人類和動植物健康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環境貿易措施,禁止或限制外國產品進口,從而達到保護本國產品和市場的目的[1]。
嚴格標準說:綠色貿易壁壘是作為一個市場準入的障礙,進口國政府通過制定一系列嚴格的環保技術標準、復雜的衛生檢驗檢疫制度或采取綠色環境標志、綠色包裝制度等,對外國產品或服務加以阻止或限制的貿易保護主義新措施[2]。
綜合說:綠色貿易壁壘是指一國以保護有限的自然資源、環境和人類健康為由,通過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環保標準,對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產品、服務直接或間接加以限制的貿易手段和環境措施[3]。
本人趨同于第三種觀點。對于綠色貿易壁壘應該全面、客觀地加以界定,不能僅僅因為綠色貿易壁壘目前給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帶來了種種不利影響而一味強調其消極性,全盤否認它。從實施的結果上看,無論進口國真正目的是保護環境還是保護本國產品和市場,或者兩者都有,在客觀上提高外國產品或服務的市場準入門檻,構成了貿易壁壘,形成一種新的非關稅壁壘,從而逐步成為國際貿易政策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4]。
但是不能否認的是客觀上也都采取環境保護措施,從而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人類的健康和動植物的安全。因此綠色貿易壁壘具有諸多不合理性和合理性,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客觀而全面地作出分析和判斷。
二、綠色貿易壁壘的特征
綠色貿易壁壘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保護方式和環境保護措施,具有很明顯的雙重性。和傳統的貿易保護方式相比,有以下突出的特征:
1.名義的合理性 全球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全球環境的惡化,直接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環境保護的呼聲越來越高。人們關注生態環境,追求綠色消費,迫使各國通過 立法滿足國民的綠色需求。尤其是發達國家紛紛制定相關的法律和政策,在貿易政策上采取綠色貿易壁壘。這種做法不可否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保護國民的利益,順應時展的潮流。
2.形式的合法性 綠色貿易壁壘一般是以國際條約、多邊協議和國內立法為依據,特別是充分援引了“一般例外條款”,通過制定行政程序立法的方式加以規定和實施。各國綠色貿易壁壘制度是建立在國家行使對內最高權的國際法主權原則上,是行使國家主權的表現,因而其具有合法的外衣和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3.支持的民眾性 隨著人類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人們對產品品質的環保要求與日俱增。尤其是近年來,有關產品安全問題不斷顯現,直接威脅到人類的健康。綠色貿易壁壘的實施不僅正好迎合人們的綠色消費心理,而且通過制定強制標準來保障安全,得到了民眾的廣泛支持。
4.應用的廣泛性 綠色貿易壁壘涉及的內容和保護的范圍廣。從產品來看,無論是整個產品周期的哪個環節,都要受到綠色貿易壁壘的影響。從領域來看,綠色貿易壁壘不僅涉及產品領域,而且涉及服務領域和技術領域,還呈現擴大的趨勢。從國家來看,各國都紛紛采用綠色貿易壁壘措施,來保護本國的產品和服務,而且還不斷地效仿他國。
5.實行的靈活性 對綠色貿易壁壘的實行,國際上沒有統一的標準和明確的規定,而且是一國行使主權的表現,各國政府可以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和環保要求,設置與之相應的綠色貿易壁壘措施。而且各國的綠色貿易壁壘措施由不同位階的行政法規、政府規章構成,這樣不僅修改程序簡單,制定也迅速,各國政府還能隨時根據具體情況來選擇最合適的貿易措施,凸現其靈活性。
6.方式的隱蔽性 綠色貿易壁壘是一國根據本國的環境保護標準和科技發展水平而設置的,以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為依據,以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人類和動植物健康為名,將貿易保護的目的巧妙地隱藏在具體的操作和實施過程中,很難被明確地辨別和有力地反對。 7.技術的歧視性 綠色貿易壁壘在外在的表現上應該是非歧視性的,許多貿易措施一視同仁,然而各國的經濟實力和科技發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異,對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設置同樣的市場準入條件,實質是帶有客觀的歧視性。 三、綠色貿易壁壘非正當性的法律分析 綠色貿易壁壘在保護生態環境、人類的健康和動植物的安全起了積極的作用,國際條約、多邊協議有關環境和貿易立法也為其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其正當性的一面。但是由于一部分國際規則規定模糊抽象,缺乏法律約束力,被新貿易保護主義者濫用,設置綠色貿易壁壘,變相貿易保護,對國際貿易法律體系和國際法基本原則帶來了沖擊和挑戰,具有非正當性。非正當性具體分析如下:
1.綠色貿易壁壘對WTO基本原則的挑戰
(1)綠色貿易壁壘對非歧視原則的挑戰。非歧視原則是WTO法律制度中最為重要的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礎和核心,是指WTO各成員之間應在無歧視的基礎上進行貿易,相互的貿易關系中不應存在差別待遇。它通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等條款體現出來[5]。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用不同生產或加工方法生產出的相同產品盡管最終用途和物理特性一樣,對環境的影響卻可能大相徑庭。很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名,根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對采用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生產方法生產的產品或生產過程中嚴重損害環境的產品制定一定的環境標準,來限制或禁止國外產品的進口。由于在世貿組織成員之間,基于各成員方的經濟技術實力不同,實施的環境標準、環境標志、工藝和生產方法等也存在差異,這種辦法無疑是有悖于非歧視原則的,構成了對相同產品的差別待遇。
(2)綠色貿易壁壘對WTO透明度原則的挑戰。透明度原則是實現WTO總體目標的重要保證,也是維護各成員方正當權益,避免貿易爭端,確保貿易公平、開放、無扭曲地競爭。WTO在《GATT1994》第10條、《SPS協議》第2條、《TBT協議》第7條和附件B中規定各成員方應迅速通知其相關措施的改變,并公布現行的或將施行的有關進口貿易的政策、法令、條例,以及簽訂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協定,以使有利益的成員方對其知悉。然而WTO各協議對一些貿易措施是否應受WTO透明度機制約束尚有爭議,而且對透明度的程度有不同要求,這增加了透明度管理的難度。WTO各協議都規定了事前公布和通 知,建立國內咨詢點對其他成員所提出的相關問題作答復等形式多樣實施方式,但是許多國家以環境保護為名,在不事先通知出口商所應遵循的具體要求的情況下,采取各種綠色壁壘措施,要求進口產品遵守國內的環保技術以及衛生檢疫措施等方面的法令條例,從而為國外產品進入本國市場設置貿易障礙,顯然是違背了透明度原則。
(3)消極環境補貼及污染產業轉移對公平貿易原則的挑戰。公平貿易原則要求成員方和出口經營者不應采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國際貿易競爭或扭曲國際貿易競爭。為創立維護公平競爭的國際貿易環境,WTO特別強調各成員不應實行補貼的貿易戰略,出口商不得以傾銷的方式在他國銷售其商品。有些國家制定和實施相對寬松的環境標準,并對企業及其產品提供消極的環境補貼, 本應由企業承擔的環境成本轉嫁給全社會,違背污染者付費原則,從而使本國生產產品無法反映產品的環境成本,而獲得國際競爭優勢,有悖公平貿易原則。一些發達國家企業利用發展中國家的低環境標準,通過對外直接投資的方式,將一批污染嚴重,能耗過高的夕陽產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從而在獲得產品市場競爭優勢的同時,既大量消耗東道國的資源,又對其環境保護造成極大的損害,不公正地剝奪了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機會,更有悖于公平貿易原則。
(4)綠色貿易壁壘對發展中國家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的挑戰。WTO基本原則中的“鼓勵發展與經濟改革”原則無疑體現了給予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的含義。因此,特殊和差別待遇可被視為處理發展中國家問題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
對此,WTO除了在《GATT》第36條和第37條作了核心規定之外,還在《TBT協議》序言和第11、12條、《SPS協議》第9、10條、《農產品協定》等專門協定中加以明確,并把該項待遇不僅涉及國際貨物貿易領域,而且擴大到了服務貿易領域和與貿易有關的其他領域。可是在實踐中,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只不過是協議制訂者當初的美好愿望而已,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無法實現。WTO要求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采用國際環境標準,提高環保力度。這種沒考慮到不同成員之間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而導致不同的環境保護水平的客觀要求,簡單地實行“一刀切”的做法,勢必影響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和水平,進而制約發展中國家環保水平的提高,形成一種惡性循環。而且許多發達國家根本不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憑借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先進的技術優勢,對進口產品不分國別一律規定非常嚴格苛刻和復雜的環境標準,形成一道道無法逾越的綠色屏障。
2.綠色貿易壁壘對國家主權原則的挑戰 國家主權原則是國際法中的最基本的原則。國家主權是指國家有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內外事務的權力。雖然自近代以來,對主權有不同的理論解釋,但各國在實踐上都十分重視自己的主權,并特別強調主權平等的重要性[6]。一國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的,依據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而采取綠色貿易壁壘措施,對他國主權的最大挑戰主要表現在其國內環境標準或措施的域外管轄權問題上。如果承認了國內綠色貿易壁壘措施的域外效力的合法性,必然會導致對其他成員國國內事務的粗涉,違反了國際法上的國家主權原則。最早涉及環境標準域外效力問題的案例是1991年墨西哥等國與美國之間的金槍魚——海豚案①。繼金槍魚案后,印度等四國訴美國禁止蝦及蝦制品進口案也同樣涉及了國內環境措施的域外適用問題②。WTO爭端解決機構總體上傾向否定了一國國內綠色貿易壁壘措施的域外效力。不過讓人擔憂的是,雖然美國以敗訴告終,但是上述機構最終確認了美國法律的合法性,只是因其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武斷和歧視,無法滿足《GATT1994》第20條序言的要求,而判決美國敗訴。這樣的判決無疑為利用以保護環境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的綠色貿易壁壘提供了先例,是對國家主權原則的巨大挑戰。 ① 根據美國的《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案》的規定,如商業性捕魚技術導致了對海洋哺乳動物的伴隨性殺害,或伴隨性嚴重傷害超過了美國標準,則禁止那些與該捕魚技術有關的商用魚類或者魚類制品的進口。這一規定為那些在太平洋該地帶進行黃鰭金槍魚捕撈的國家設定了海豚保護標準。 ② 為了保護珍稀動物海龜,美國國務院于1996年4月19日修正并頒布了新版《瀕危物種法》的第609條款實施指導細則,禁止從在捕蝦時不使用名為TED的海龜隔離器國家進口海蝦及蝦制品,并將第609條款延伸適用到境外所有國家和地區。1996年5月,印度、巴基斯坦、馬來西亞和泰國請求WTO成立專家組審理此案。
四、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對策 面對綠色貿易壁壘變相貿易保護的不正當性,我們應該充分利用國際公約、法規,援引WTO中的貿易與環境條款從國際和國內層面上找出我國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主要法律對策,以此突破綠色貿易壁壘,保護我國的環境和對外貿易,最終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1.國際層面的對策
(1)加強同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合作,積極參加國際談判。我國必須與廣大發展中國家同舟共濟,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國際立法合作,積極參與國際環保公約、條約的談判和國際環保標準、法規的制定,通過各種談判機制加強與發達國家的對話磋商,謀求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訴求,在切實保證發展中成員方依照WTO各協定享有特殊和差別待遇的前提下,最終制定真正顧及包括我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現狀與合理要求的公平的多邊環境貿易規則,堅決反對發達國家濫用環保借口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企圖,建立公平有序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2)根據透明度原則的要求,建立“綠色貿易信息網”。因綠色貿易壁壘而導致的貿易摩擦,有很多是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因此,我國應該根據透明度原則的要求,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建立一個加速綠色貿易壁壘有關信息傳遞的“綠色貿易信息網”,提供快捷而且全面的信息咨詢,包括各國綠色貿易壁壘有關的法規、典型案例、環境標準、環境標志、衛生檢疫、綠色產品、綠色包裝、綠色消費等信息,尤其是針對我國主要的或大宗的出口產品,及時而全面本國的該類信息,達到溝通的目的,以此減少綠色貿易壁壘的發生概率,認真履行WTO的透明度義務。
(3)認真研究有關綠色貿易壁壘的經典案例,善于靈活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是解決綠色貿易壁壘糾紛的一種非常好的方法。首先應認真、深入研究有關綠色貿易壁壘的經典案例,不斷地總結別國的經驗教訓,利用談判機制,主動申請磋商、斡旋、調解和調停程序,盡量把涉及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爭端控制在磋商階段解決。其次要善于靈活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建立投訴和應訴的快速反應機制。再次,要針對所訴的問題進行自我審查,若我國確實存在違反協定的政策或措施,應及時修改或撤銷。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上,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使對方在專家組報告通過前撤訴。最后,必須培養熟悉WTO實體規則和爭端解決機制且辯術高超的專業律師隊伍,配合政府參與爭端解決程序,以維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合法權益。
(4)加強綠色貿易壁壘有關政策和法規的研究,建立綠色貿易壁壘跟蹤預警機制。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的前提是享有完整而準確的有關國際貿易的信息,因此,我國應建立綠色貿易壁壘跟蹤預警機制。我國可以利用世貿組織成員按WTO透明度原則設立的國家級咨詢點,及時收集與綠色貿易壁壘有關的公約、法規、技術標準的信息按照行業或產品分類研究,對大型出口創匯的重點企業實行服務跟蹤機制。同時,建立網上在線實時咨詢平臺,及時依據不同影響程度而設置的不同級別的預警信息,及時地將相關信息有針對性地反饋給相關部門和企業。最后,綠色專家咨詢委員會,就國外的政策、法規對我國的影響,提供咨詢意見和相應對策。
2.國內層面的法律對策
我國與綠色貿易壁壘相關的法律法規仍然存在空白,已有的法律法規明顯地存在立法落后、可操作性差、保護力度弱、多頭立法、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和重復等問題。我國應根據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多邊貿易協定,盡快完善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制度[7]。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完善我國《對外貿易法》中的環保例外法規。2011年4月6日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是我國對外貿易的基本法,也是我國首次較為系統地將一般例外和特殊例外以國內法的形式確定下來。《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2、4項規定以及第二十六條第2項的規定,相當于《GATT》第20條項下的環保例外條款,但其中也有些不太妥善的地方,與《GATT》的環保例外條款不相符。首先,違反了非歧視原則。
該法第十六條第4款“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中不符合《GATT》第二十六條g款的“同限制國內生產與消費一道實施”這一要求,造成了內外差別待遇,違反了非歧視原則。建議在該條第4款中增加g款的內容,防止該項環保例外權被濫用,以更好地遵循WTO的非歧視原則。其次,法律用語不嚴謹。該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前言的用語都是“可以”,屬于授權性規定,而不是強制性規定。各國政府為 保護環境而采取貿易措施,這既是該國的權利,同時也是該國的義務,顯然應將“應當”來代替“可以”。最后,缺乏《GATT》環境例外規則的客觀要件,容易造成權利濫用。該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前言中沒有規定采取貿易措施的客觀要件,建議應當加上《GATT》環境例外規則中的客觀要件,即增加“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防止權利濫用,才能使執法機構謹慎運用。
(2)完善我國的環境標志制度。目前,我國的環境標志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實施過程中也發現我國的環境標志制度尚存在諸多不足的地方。本人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著手進行完善:首先,盡快通過立法建立環境標志法律法規,并盡快出臺環境標志制度實施細則和管理條例;其次,加速更新環境標志產品的技術指標,盡量與國際接軌。再次,建立國家級的統一認證機構,對產品進行最高級別的統一環境標志認證。同時開展與國際權威認證機構的合作,相互承認對方制定的環境標志,并積極參與國際環境標志會議,以便從制度上消除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的消極影響;最后,將環境標志制度中的“自愿申請”原則改為“自愿和強制相結合”原則。對于那些綠色含量極低并直接危害人類健康的產品,應該采取強制認證的方式。對于綠色含量一般的產品,可以采用自愿認證的原則。
(3)建立健全綠色包裝制度。目前,我國制定了一些有關包裝和標簽的法律、法規。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七條對包裝物的使用、強制回收、不履行包裝強制回收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做了規定。但是,我國沒有獨立的有關綠色包裝制度。對我國制定綠色包裝法規提出幾點建議:首先,應明確限期禁止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包裝材料、包裝技術和設備;其次,制定減少使用包裝物的措施;再次,明確責任,實施“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推行回收再生標志。在實施中包裝物的強制回收制度可結合押金制度來實現強制回收;最后,制定優惠措施和懲罰機制相結合制度,對采用新技術生產綠色包裝材料的企業、在包裝材料上使用可再生資源、使用可重復使用包裝的企業給予稅收方面的優惠;對違反包裝物使用、處置等強制性規定的行為應制定嚴厲的懲罰機制。
(4)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綠色稅收和綠色關稅制度。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對環境問題的調節作用,應在稅法中增加綠色稅收和綠色關稅制度。雖然實施綠色稅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加產品成本,使產品失去國際競爭力,但從長遠角度來看,綠色稅收體制將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促進貿易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本人認為應從以下兩大方面著手: 建立健全綠色稅收制度。首先,增加綠色稅種。我國應“清費立稅”,開征污染物排放稅、污染產品稅等稅種,以更好地發揮稅收對企業環保行為的調節作用和資源配置的優化作用;其次,明確納稅主體。涉及污染行為的市場主體(法人、非法人與自然人)都應納入環境稅收的納稅主體范圍;再次,稅款專款專用。國家應將征收的環境稅收全部用于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開發、示范和應用于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最后,采取稅收優惠政策,推動環保節能產業發展。我國應在稅法中體現對實行清潔生產、生產綠色產品等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構建綠色關稅制度。當前,我國的進口關稅結構存在著缺陷,應實施環境關稅制度,實現關稅綠化[8]。
具體措施有:首先,我國可以對進口的相同產品征收同類環境稅收。如環境關稅、環境附加稅等。同時對國內資源型產品,包括原材料、初級產品和半成品征收出口關稅。其次,實行綠色稅率。對于會給消費或生產帶來污染的產品和容易產生污染的加工生產設備應提高進口關稅,而對于資源型產品、環保產品和先進環保生產設備應大幅度降低甚至是取消進口關稅。這樣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嚴重污染環境的產品和設備進口,又可以推動國內環保節能產業發展。最后,所征收的綠色關稅必須符合非歧視性原則。應對進口產品和國內相同產品征收相當的稅費,不搞差別待遇。 (5)完善我國的綠色檢驗檢疫制度。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關系的法律法規,我國已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動植物檢驗檢疫法律制度體制,并制定了具體實施規章。我國的檢驗檢疫行政執法機構體系已實現“三檢”合一(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主管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以及商品檢驗)和“兩局”合一(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然而作為執法基礎的法律法規卻仍然陳舊落后,沒有及時做出相應的調整和修正。
有關檢 驗檢疫的法律及其實施細則存在著十分明顯的交叉和沖突,導致各部門職能存在著大量的交叉和重疊,在“法規競合”的情況下享有過大自由裁量權,缺乏行之有效的責任和制約機制。新修訂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2005年)作為出入境檢驗檢疫的一項基本行政法規,在質檢法律體系“三法分立”的框架范圍以內進行了最大限度的調和,但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建議應當徹底拋棄“三法分立”與修修補補的立法現狀,改為采用統一立法的模式,即將調整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商品檢驗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集中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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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呂黃生,張亦盟.中國企業如何面對國際綠色貿易壁壘[J].環境保護,2001,(6):28.
[2] 朱曉勤.WTO與綠色壁壘:若干法律問題分析[J].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科版),2001,(4):194-199.
[3] 鐘莜紅,張志勛,徐 芳.綠色貿易壁壘法律問題及其對策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33.
[4] 黃立新.環境與國際貿易的內在沖突與融合[J].外向經濟,2000,(1):136.
[5] 曾建明,陳治東.國際經濟法專論(1)[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00.
[6] 梁 西.國際法[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