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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會學論文范文

時間:2022-06-26 02: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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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會學論文

第1篇

離婚標準問題,是困擾法院工作多年的老問題。對“夫妻感情破裂”標準的討論也已討論多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問題也先后下發了多個司法解釋,不斷明確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不斷使法院對離婚案件的處理更加人性化,使不幸的家庭盡快分離,使走錯圍城的人能夠“迷途知返”。但是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的規定并不夠人性化,還有很多制度阻擋了很多不幸婚姻的解體。

一、關于離婚認識的歷史變遷及立法模式

離婚在中國古代乃至近代一直被認為是不光彩的事情。在古代中國,女同志是沒有離婚自由的,“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千年古訓一直束縛著中國婦女的命運,唐朝“七出、三不去”的規定更體現了中國男權社會的特征。一直到近代,婉容與溥儀皇帝的離婚開了上流社會離婚革命的先河。離婚逐步為人們所接受,體現了社會進步和人性的解放。但是大規模離婚的浪潮還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以后,隨著人民生活條件的改善和對婚姻質量的提高,人們更注重婚姻生活的精神內涵,正如恩格斯所說:“如果說只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是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1]但是長期以來,在我國結婚并不是真正自由的,在古代結婚因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近現代社會,由于男女經濟上的不平等,愛情與婚姻長期存在錯位現象,對經濟基礎的追求超過了愛情本身,也為婚姻的不幸埋下了禍根。正如恩格斯所言:“婚姻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滅了資本主義生產和它所造成的財產關系,從而把今日對選擇配偶還有巨大影響的一切派生的經濟考慮都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實現。到那時候,除了相互愛慕以外,就再也不會有別的動機了。”[2]

回顧歷史我們不難發現,人類的離婚立法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專權離婚和禁止離婚階段。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實行專權離婚制度,法律把離婚的請求權只賦予丈夫,妻子無此權利。同樣歐洲中世紀教會法也主張“婚姻不解除主義”,夫妻關系惡劣不能共同生活的,只能別居,不能離婚。[3]二是限制離婚階段。近代,資產階級提出婚姻自由口號,把婚姻視為民事契約,實行離婚自由。但是資本主義制度在建立之初,法律一方面同意離婚,另一方面又對離婚進行種種限制,如規定只有在一方有重婚、虐待、遺棄等情況下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才能允許。在法定理由之外,夫妻雙方不享有離婚請求權。三是離婚自由階段。自上個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婦女地位的提高和婚姻家庭道德觀念的變化,許多國家相繼進行離婚制度改革,1970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頒行了西方世界第一部自由離婚原則的《離婚法案》,規定“不可調和的矛盾導致婚姻無可挽回的破裂”是裁判離婚的唯一理由。到1989年,美國有49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都不同程度的采納了無過錯離婚的理由。

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例來看,離婚立法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過錯原則模式。指夫妻一方得以對方違背婚姻義務的特定過錯行為作為提出離婚的法律依據,離婚的請求權只屬于無過錯的一方。如南斯拉夫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婚姻法,目前采用這種立法模式的國家較少。二是無過錯原則模式。即夫妻雙方均無過錯,但因一定的客觀事實使婚姻目的無法達到,不愿意共同生活的,一方就可以提出離婚訴訟。客觀存在的事實主要包括:精神病、惡疾、性無能、分居等。如法國民法典第237條、聯邦德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三是破裂原則,又稱自由離婚主義。其根本特點是不問離婚的具體事由如何,只要當事人認為夫妻已難以共同生活,法院確認婚姻關系已破裂到無法挽回的程度,即可判決離婚。

二、對離婚自由的初步分析

自從中國《婚姻法》頒布以來,中國婚姻制度經歷了重大變革。我國的結婚制度、離婚制度也同樣經歷了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拿結婚制度來說,自從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制度實施后,結婚完全成為私事,結婚不再需要出具單位的未婚證明,同時國家也不再強制進行婚前身體情況檢查,結婚實現了由國家審批向國家確認的轉軌,實行注冊婚姻制度,真正實現了結婚是不需要理由的理想。婚姻是感情的產物,是人類區別于動物的一個重要方面,戀愛是感性的,結婚時除了兩情相悅之外,已無須別的理由,父母或他人的意見已無法阻擋歷史前進的車輪,梁山伯與祝英臺式的悲劇在現代社會越來越難以發生。婚姻自由是人類自由幸福的基礎,也是推動社會和諧進步的齒輪。從前面提供的材料看,絕大多數國家都實現了離婚自由,即根據婚姻關系破裂原則來處理離婚問題,給當事人在婚姻人身關系上以最大的自,各國對離婚的干預主要在于對婚姻財產關系上以最大的自,各國對離婚的干預主要在于對婚姻財產關系和子女撫育關系的處理,以避免離婚對家庭和社會帶來的巨大動蕩。我國對離婚自由的限制也是出于對離婚后果的顧慮和社會穩定的因素。但是從人類學和社會學的角度看,結婚不需要理由也注定了離婚是隨時的事情。在民政部門進行協議離婚的,也不需要出具充分的理由,感情不和或性格不和成為離婚的人最一般的陳述,民政部門也不會對此進行審查,更不會做調解工作,體現了離婚自由原則。而在法院,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如該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接著第32條又規定了準予離婚的5個條件,具備其中一條法院就可直接判決離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仍存在裁量權過大的問題,如如何認定感情破裂。感情破裂只有當事人自己清楚,正如莊子所言‘爾非魚,焉知魚之樂’!長期以來法官的主觀判斷決定了當事人之間感情的破裂程度,離婚成為法律授予法官許可的權利,這使很多塵緣已盡的夫妻不得不多次踏入法院的大門,以證明感情破裂的真實性和嚴重性。雖然有多名學者提出以婚姻關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標準,[4]但為了便于群眾理解,新《婚姻法》在修改后仍然采用了感情破裂標準,只不過加入了一些客觀判斷的內容。

對離婚案件不需要理由的另一個判斷來自于法院的實踐,當離婚的一方當事人詢問法官為何判決不準離婚時,法官往往語焉不詳,難以給出有說服力的答案,在離婚案件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上訴的案件中,縱覽改判的案件,筆者還沒有看到一審判決準予離婚,二審判決不準離婚的,而往往是一審判決不準離婚而二審改判準予離婚的,或者對財產侵害及子女撫養進行改判。另外最高院關于離婚案件再審的司法解釋中也明確規定,對離婚案件再審的,不對婚姻關系再審,只對其他方面(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再審,這也證明了筆者的判斷,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判決離婚不存在錯誤問題,離婚是不能用硬性標準來衡量的,因為我今天愛你和你結婚,明天可以不愛你和你離婚,因為人也是動物,有他感性的一面,對夫妻財產侵害和子女撫養問題,因屬于法律技術問題和社會倫理問題,需要加以理性判斷,法律也能夠判斷,而感情問題,法律不能越俎代皰,除非要求離婚的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即當事人沒有能力表達自己的意識和情感。但是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所能提供幫助的是為他選擇合適的人,而不是限制另一方離婚的訴求。

三、法官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因分析

對當事人雙方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法官不會拒絕當事人的離婚請求,判決離婚也在情理之列。但當一方當事人在法院要求離婚,另一方當事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時,法官往往在第一次離婚時判決不準離婚。因為如果感情破裂,為何另一方當事人還愛的死去活來,甚至以各種手段威脅法官,如果判決離婚將如何報復法院和法官。法官是因為害怕當事人報復嗎?實踐證明不是。因為沒有離不掉的婚,法官也不能不辦離婚案件(因為總有法官審理離婚案件),所以對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遲早要判離,威脅起不到多大作用。法官判決不準離婚往往基于如下的考慮:一是法律明文規定在某些條件下不能離婚或不能離婚,如《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一方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在半年內無新的理由不得離婚。在上述情況下,法院是不會受理或判決離婚的。二是傳統法官工作習慣傳承的結果。“勸和不勸分”、“和為貴”是中國人的傳統美德和思維模式,鼓勵當事人離婚的法官很少,而調解或勸說當事人不離婚的占多數,年長的法官往往會將他們審理離婚案件的經驗傳授給年輕的法官,而審理離婚案件社會效果的好壞在于經驗而不在于知識。正如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審理離婚案件的法官尤其需要豐富的社會經驗來處理感情問題。在首次到法院離婚有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往往會判決不準離婚(當然要不存在《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5種情形),一方面由于《婚姻法》授予法官此項權利,另外感情問題需要冷靜處理,夫妻矛盾可能是暫的非根本性的,出于對離婚的慎重,法官養成了首次離婚不判離的傳統,給夫妻雙方留出緩和的空間。另一方面因為首次不判離,可能社會效果較好,矛盾不至于激化,而且案件不會辦錯,法官不至于受錯案追究的困擾。三是由于法官的業務水平問題。(筆者作為法官,在美國訪問期間曾被美國一同行“感佩”:中國的法官水平高,沒結過婚的年輕法官可以辦離婚案子!)離婚案件中,決定離不離婚并不困難,難點在于財產侵害和子女撫養,尤其是財產分割。決定離婚的夫妻,家庭財產并不十分透明,法院有時非常難以查清財產的多少,給分割財產造成困難,尤其是在經濟發達地區財產形式多樣化,股權、債權、物權與婚姻關系的交融加劇了離婚案件處理的難度。為了迫使當事人調解或回避處理該類案件的矛盾,業務水平不高的法官傾向于判決不準離婚,從而回避了財產分割問題,降低了離婚案件處理的難度。通過上述分析,我們不難發現法官判決不準離婚與夫妻感情破裂問題基本無關。

四、限制離婚自由的因素之法理分析

對離婚自由的限制除了受中國傳統思想“從一而終”影響外,還有其他重要的因素,如對不忠誠于婚姻一方進行道德懲罰和出于社會效果考慮。筆者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既不能實現道德上的懲罰,也達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更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1、限制離婚與處罰道德犯罪問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行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物質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時,人們對精神生活的要求與日俱增。同時傳媒的發達和網絡的興起也拓寬了人們的生活視野,異性之間交往的機會越來越多,也帶來了婚姻的危機和離婚的涌現。在法院處理的離婚案件中,第三者插足現象較為普遍,女性往往成為受害者。隨著私家偵探等調查機構的出現(雖然公安機關依然認定其為非法的),夫妻一方獲取對方不忠誠信息的機會較多,成本也不斷降低,使得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面臨幕后“第三者”的尷尬。雖然法律規定在夫妻一方離婚有過錯時,法院可以在財產侵害時向無過錯方傾斜,但實際上法院將給企圖離婚后急于同第三者結婚的一方給以精神上的制裁,滿足離婚另一方的要求即不離婚,法官成為處罰思想犯的執行者。道德水平問題屬于社會輿論調整的范圍,離婚的頻率雖然可能反映了一個人的道德水準,但我們不能用法律來代替道德,否則將會泛道德化,進而限制公民的自由。因為法律的要求只是最基本的道德,最低限度的道德。對于離婚自由我們不能限制,但對于在離婚中有過錯的一方法律可以體現對其的懲戒,即對其家庭財產在侵害時予以減少,讓無過錯方獲得更多的財產權利和精神安慰。同時在一方對家庭不忠誠時,再維持死亡的婚姻對雙方都是不幸的,不管一方是多么愛對方。即使拖延一年半載,想離婚的一方仍然可以到法院離婚,法院也不能再次阻止其離婚請求。與其最后法院還要判決當事人離婚,不如在開始就答應當事人的要求。

2、限制離婚并不能達到好的社會效果。除了個別對離婚有過激反映的當事人以外,大多數當事人都是比較理性的,對離婚暫時接受不了,時間長了人的感情自然會發生變化。離婚對家庭、孩子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但由于離婚時必須對家庭財產及子女撫養作出合理安排,所以也沒有必要有后顧之憂。離婚在帶來一個家庭不幸的同時,會帶來另一個家庭的幸福,夫妻沒有感情而勉強維持的婚姻才是真正不幸福的。離婚多了社會效果不好,只是暫時現象,就像潮起潮落一樣,符合人類社會的規律。很多時候,離婚的社會效果問題是老人對子女牽掛的托詞,是傳統的思維在作祟。隨著人們物質生活保障水平的提高,離婚對個人的影響越來越小,離婚的社會效果不應成為制約自由離婚的主要因素。

3、限制離婚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法院在當事人時判決不準離婚,并不能降低司法成本,相反法院在一定時期后還要受理當事人的再次離婚請求,對同樣的事情進行再次審理,但不能再次得出感情很好或未破裂的結論。因為感情未破裂怎能再次到法院要求離婚?而且婚姻法也規定了感情破裂的法定判斷標準,符合該標準法院也不能阻攔離婚,因此法院實際上用兩次甚至三次的工作量處理的仍是一個離婚問題,當然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五、結語

離婚自由與結婚自由一樣,應屬于可以自由選擇的。只是由于夫妻雙方在戀愛結婚時是雙方合意、兩情相悅的,而在到法院離婚時可能有一方不情愿,“千里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人們在離婚時或許會擔心能否再找到如意的郎君或佳人,對自己的不信任或對另一方的愛恨情仇導致了一方當事人對離婚的畏懼和退縮,或許法院為了給離婚的當事人清醒和思考的機會,牢牢的抓住“不準離婚的韁繩”,但法院頻繁的不準離婚也可能早就不符合當事人的心意,法院保守的感情思維或許到了該反思的時候了,每次檢查案件,發現大量不準離婚的判決,我都覺得不是那么理直氣壯,離婚的破裂主義原則在中國真正實行,才能解放法官的思維,使法官不至于過多的為他人擔憂,從而給更多的人離婚自由。

注釋:

[1]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78-79而。

[2]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78頁。

第2篇

涂爾干的個人與社會關系思考最典型的即為社會決定論。社會決定論也是涂爾干的主要理論之一。為了理清涂爾干眼中的個人與社會,以及以此形成、建構的社會秩序,我們先對社會決定論思想進行梳理。社會決定論的基本觀點包括:

(1)個人依賴社會,社會控制個人,個人與社會是相對應的性質完全不同的實體。

(2)社會現象不僅具有外在于個人的獨立性,還具有對個體的強制性。而涂爾干所強調的,即是這樣一種社會決定論。對于他而言,社會事實不僅是一種作用于行動者個人的外在強制力,它同時也是一個決定著他們的行為傾向的集團性力量體系。這些對于社會與個人關系的思考,在《社會分工論》中僅僅只是一個開端。關于個人與社會的關系,涂爾干在《自殺論》中進行了更為深入的闡述。通過用社會與個人的關系解釋自殺的原因,涂爾干提出:社會的人需要一個高于個人的社會目標;對這個目標所負的義務不至于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欲望應受到社會秩序給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定。這具體的三個命題也完全可以與《社會分工論》中“個人通過各自出讓一小部分利益而獲得彼此的共識”共鳴。由此我們可知:正是因為集體意識,個人才能夠得到集體賦予并承認的身份,即正是因為社會,個人才成為個人。進而,社會并不是人思想觀念所形成的一種意識化存在,相反,個人是由社會分化出來的且不可避免的帶有社會的烙印。從這個角度上說,社會既參與建構了有限個人,個人又是構成社會的一部分,個人與社會最終實現了雙重建構。

二、法律社會學視野下社會秩序建構與整合的手段——法律

涂爾干極力強調社會不是觀念性的,而是一個具體的存在,因此社會秩序是可以通過具體的手段得以表征和考量的。這正是法律與社會學交叉的核心部分——法律是社會秩序建構與整合的重要手段。涂爾干認為:“社會團結屬于社會學研究的領域。我們通過考察它的社會作用,才能全面徹底的了解社會事實。”同時,“要想使團結具有一種可以把握的形式,社會的后果就應該為其提供一種外在的解釋。”“外在的解釋”即社會秩序建構與整合過程中的幾種手段,這些手段同時也是社會秩序的表現形式和考量標準,其中最重要的即為法律。

(一)法律的意義

涂爾干認為,社會的結合是一種道德現象,研究社會不可能從其內部進行,而必須考察他的外部表現,而法律就是社會結合最穩固、最明確的外部表征。社會秩序在本質上具有法律意義的,不可能存在離開法律的社會團結。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對法的本質的研究可以揭示社會的變遷。通過法律來考察社會秩序并以此對社會進行二元劃分是涂爾干創造性的社會思路。“法律的首要性質就是社會性”在他看來,“任何持續存在的社會生活都不可避免地會形成一種限制形式和組織形式。法律就是這些組織中最穩固、最明確的形式。”

(二)法律的劃分

在《社會分工論》中,涂爾干將社會分類與不同的法律形式相對應,從歷史的角度、社會的角度對法律進行了劃分,即壓制性法律和恢復性法律。進而證明了法律隨社會的變遷而變遷,作為一種單獨的社會事實表征著“社會“這個抽象的表達。“由于內在事實是以外在事實為標志的,所以我們能借助后者來研究前者”。內在事實是社會團結、社會秩序,外在事實即是法律等與社會相應的社會秩序調控手段。“盡管社會團結是非物質性的,但它也并非只具有一種純粹的潛在狀態,而是通過一種可感的形式表現出來。”涂爾干顯然將法律等社會秩序調控的手段認作了社會的“可感形式”。在涂爾干的視角下,法律是社會秩序建構的手段,是維護社會團結的工具,也是劃分不同社會形態的標的。綜合《社會分工論》的機械團結、有機團結的章節,我們可以綜述:在機械團結的社會,法律主要以打擊反抗、維護集體感情的壓制性法律為主。而在有機團結的社會,則以恢復社會秩序為目的的恢復性法律為主。“恢復性制裁法既然不包含共同意識,那么它所確定的關系就不會不加區分地針對任何人。這就意味著,它并不是個人與社會的關系,而是某些有限的卻相互發生聯系的特定社會要素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恢復性法律將個人意識維系于社會意識是需要中介的。”在《社會分工論》中,涂爾干將這種有機團結社會中恢復性法律的中介訴諸于法團。法團的行動可以被視為一種對國家和社會間常規互動。

(三)習俗與法律的關系

在維護社會秩序的他律手段中,除了帶有明顯強制性和暴力性的法律以外,習俗也是一種他律手段,只是表達方式相對溫和一些。“一般來說,習俗是不與法律矛盾的;相反,它正是法律存在的基礎。當然,有些時候在這一基礎之上并沒有什么法律存在,有些社會關系也只能根據某些來源于習俗的分散形式得到規定。”但這只是存在于“法律不再于社會的現狀相吻合”的特殊情況。涂爾干說:“如果某種社會團結單純是由習俗表現出來的,那么它肯定是一種次級秩序。反過來說,法律表現出來的社會團結是本質的。”,也就是說,一般習俗與法律是共同發揮作用的,或者說,習俗更多的已經融合進法律里,在每一個法律手段的背后實際都包含著一定的習俗意識、集體意識。而當且僅當在法律的手段進入了無力、空白的領域,習俗便成為公認的他律手段。當然,社會秩序建構和整合的手段還包括道德、宗教等,限于篇幅,在這里不作贅述。綜上,對社會秩序的探討已經有了比較全面的梳理,但理論的價值更在于指導實踐,經典著作在當下的重要性正在于它所提出的問題以及思考方向仍被現代人所接受,仍存在植根的土壤——在當代背景下,產生于西方的百年前的涂爾干社會秩序建構思想是否能為中國現實社會提供理論可能性?

四、當代背景下社會秩序整合的意義

涂爾干思想曾經引起西方世界的廣泛討論,近年中國對涂爾干的討論比西方世界更熱烈。筆者揣測原因一方面是根據客觀情況,中國引進涂爾干思想比較晚;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在現代社會,涂爾干的相關社會學思想在中國有比西方世界更為契合的連接點。我們分別對兩種社會進行探討,從而找到涂爾干思想在中國地域的生命力及現實意義所在。

(一)西方個體主義上的集體發展

文藝復興之后,西方世界個體主義傾向盛行,強調每個人都更關注個體的利益和價值。而個體主義與涂爾干所強調的社會與個人關系理論始終有一種張力——不能完全稱反比關系,但有負相關性。這也是在現代西方世界,涂爾干理論有被邊緣的傾向原因所在。雖然涂爾干在著作中也表明了個體充分發展的有益之處,但其所強調的社會先在、共同意識和集體感情,都更著力于社會的作用,強調了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存在的社會事實的作用。我們不難發現其與個體主義相對盛行的現代西方內化了的沖突。

(二)中國集體主義下的個體發展

第3篇

(一)增強法律意識是促進大學生的個人素養提升

全面發展的需要。健全的法律意識能夠促進大學生個人素養,能從文化上提高大學生的內涵,對于一個法制社會國家來說,能有培養具有法律意識以及深刻內涵的人才,無疑是推動這個法制社會建設與發展的核心力量。提升大學法律意識直接影響著大學生的思想素質,政治素質以及個人對法的理解,影響著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成長。隨著日益發展的社會,法律是如今社會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法律有著重要的思想意識,才能更好的融入法律當中,運用法律,建設法制社會。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并不容樂觀。不能正確的行使法律,以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并不能有效的得到保障,也使得法律意識淡薄的某些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近些年,大學生犯罪的例子也頻頻皆是,對于法律意識的培養是一個重要、緊迫的問題。

(二)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是大學生自我利益得到保障的重要途徑

法律作為調節利益的規范,日常生活中在保護人民權益方面具有基礎性的作用,大學生在步入社會后,其所具備的法律意識對其在社會生活中自身利益的保障與維護有著重要的作用。在社會工作與生活中,大學生需要面對許多在校時并未能面對的問題,有些情況下,需要運用法律的武器才能維護自己利益,而此時法律意識在問題下起著一個基礎的作用。如若在有些法律意識淡薄的大學生眼中,對權益的保護以及維護未能做到最好,從而使其低迷,失去信心,最終做出消極的決定。而社會生活中,法律意識不僅僅只是口頭的空談,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自己來維護,因此,增強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對于大學生來說是將來進入社會必要生存手段也是推動法制建設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是建設法制社會的必要因素

依法治國是當代社會主義建設的核心內容之一,作為當代社會的知識力量重要組成部分的大學生來說,增強其法律意識是使其為法制社會建設及推動依法治國的力量。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增強全體公民守法自覺性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大學生是未來社會的建設主力軍,當代大學生日益成為國家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主體力量,其法律意識的深淺直接影響著對行政以及司法工作的開展,增強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不僅能為行政、司法工作的開展做出重要影響,也能為樹立法律形象,健全、普及法律提供一個良好的精神力量。

(四)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來看,通過法律意識的增強,將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納入和諧社會的視野中,是全社會對大學生所寄予的期望。對于大學生群體來說,通過學習中得到的各種知識,與目前社會折射出的各種矛盾問題,在大學生心中樹立一個正確的法律形象,才能使其對面對的問題做出一個正確的判斷。和諧社會的發展建設中,法律起到了一個平衡的作用,當代大學生若法律意識薄弱,則對社會構建中的不平等問題將會采取消極的態度,而增強其法律意識能引導當代大學生樹立科學的社會主義民主觀念,用辯證的眼光看待面對的那些問題,從而使其能正確的認識與處理,最終達到個人,集體的利益得到最完全的保障。通過法律意識的培養與增強,使大學生能在將來更好的去面對,積極的客服與解決那些在構建和社會中存在的問題,提高自信心,盡快的成熟起來。

二、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途徑

思想是人們行動的先導,樹立科學的思想的引導,才能夠培養人們正確的觀念和科學方法,當代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是通過對法律意識的培養,從而使得思想層面的提升,來做到一個對思想樹立的前提和關鍵。當代大學生需要加強思想建設,學習與研究法律,加強法律意識與法律素養的培養,樹立一個法律形象,從而使其能在今后社會生活中能通過法律意識對其的引導,做出理性的判斷。實際行動也是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途徑之一。對法理的深刻了解,咨詢有關律師,多觀看公開審理的案件,對案件的基本事實以及案件的判罰做出相應的結論,以便在維護自身權利的同時能夠運用所觀察學習的相應的法律法規,以此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需要在學校多開一些法制教育的講座,讓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結合起來,使得大學生自覺養成良好的習慣。而且,大學生入學期間,要多開展普法活動,讓他們不只是學習專業課的知識,更要知法懂法。

三、總結

第4篇

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優良的企業文化和應履行的社會責任都是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中企業層面的控制內容,這三者存在緊密相連的因果關系,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后兩者的基礎和前提,優良的企業文化和應履行的社會責任是結果,而前兩者更是實施好第三者的基礎和前提。本文主要就這三者的構建及其關系展開論述。

一、如何構建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

基本規范中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

1.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股東(大)會決議和企業章程,結合本企業實際,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企業內部各層級機構設置、職責權限、人員編制、工作程序和相關要求的制度安排。

2.企業應當按照科學、精簡、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則,綜合考慮企業性質、發展戰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設置內部職能機構,明確各機構的職責權限,避免職能交叉、缺失或權責過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

3.企業應當通過編制內部管理手冊,使全體員工掌握內部機構設置、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等情況,明確權責分配,正確行使職權。

4.企業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適當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5.企業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工作的獨立性。

如上所述,企業只有建立了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才能造就出優秀的高管團隊和先進的管理制度,依法經營,履行好促進就業、保護員工權益和其他社會責任,高管帶頭垂范作用和員工滿意度的提高才能有助形成優良的企業文化。

二、如何構建優良的企業文化

所謂企業文化,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實踐中逐步形成的、為整體團隊所認同并遵守的價值觀、經營理念和企業精神,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行為規范的總稱。基本規范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加強文化建設,培育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倡導誠實守信、愛崗敬業、開拓創新和團隊協作精神,樹立現代管理理念,強化風險意識。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企業員工應當遵守員工行為守則,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1.企業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積極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業文化,引導和規范員工行為,打造以主業為核心的企業品牌,形成整體團隊的向心力,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2.企業應當培育體現企業特色的發展愿景、積極向上的價值觀、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履行社會責任和開拓創新的企業精神,以及團隊協作和風險防范意識。企業應當重視并購重組后的企業文化建設,平等對待被并購方的員工,促進并購雙方的文化融合。

3.企業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和實際情況,總結優良傳統,挖掘文化底蘊,提煉核心價值,確定文化建設的目標和內容,形成企業文化規范,使其構成員工行為守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4.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優秀品格和腳踏實地的工作作風,帶動影響整個團隊,共同營造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環境。企業應當促進文化建設在內部各層級的有效溝通,加強企業文化的宣傳貫徹,確保全體員工共同遵守。

5.企業文化建設應當融入生產經營全過程,切實做到文化建設與發展戰略的有機結合,增強員工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規范員工行為方式,使員工自身價值在企業發展中得到充分體現。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員工的文化修養和內在素質。

如上所述,企業高管在構建企業文化中起主導和垂范作用,如果沒有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及機構設置,是難以形成優良的企業文化的。而優良的企業文化使企業所有團隊和員工關注到企業的誠信和長遠發展,關注到企業所面臨的各種風險,關注到應履行的社會責任,因此,沒有優良的企業文化是難以保障企業能履行社會責任的。

三、企業如何盡到社會責任

所謂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社會職責和義務,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含服務,下同)、環境保護、資源節約、促進就業、員工權益保護等。

1.企業至少應當關注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的下列風險:

(1)安全生產措施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可能導致企業發生安全事故。

(2)產品質量低劣,侵害消費者利益,可能導致企業巨額賠償、形象受損,甚至破產。

(3)環境保護投入不足,資源耗費大,造成環境污染或資源枯竭,可能導致企業巨額賠償、缺乏發展后勁,甚至停業。

(4)促進就業和員工權益保護不夠,可能導致員工積極性受挫,影響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

如上所述,不能很好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往往都是致命的,企業必須重視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性。

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一個最深刻的教訓。事件回放,從2008年6月28日蘭州醫院收治首個毒奶粉患兒,到2008年12月23日三鹿集團因毒奶粉事件被宣告破產,不到半年時間,三鹿集團遭受滅頂之災,同時事件還造成6名嬰兒死亡,逾30萬名兒童患病的惡果。董事長田文華和另外18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毒奶粉事件,我們發現其內部控制存在很大的缺陷:①從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看,董事長田文華從1987年開始擔任三鹿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到2008年9月17日被刑拘,任職長達21年,導致公司治理結構的制衡機制失效。②從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看,該公司對購進原料奶疏于管理,沒有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③從企業文化方面看,該公司在2007年就接到消費者反映奶粉質量的投訴,直到毒奶粉事件被曝光,沒有遵守誠實守信原則,說明該公司在企業文化環境控制中存在嚴重缺陷……

所以,企業應當重視履行社會責任,切做到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自身發展與社會發展相互協調,實現企業與員工、企業與社會、企業與環境的健康和諧發展。

2.企業如何履行社會責任

(1)加強安全生產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操作規范和應急預案,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做到安全生產。

企業應當重視安全生產投入,在人力、物力、資金、技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檢查監督機制,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不得隨意降低保障標準和要求。

企業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采用多種形式增強員工安全意識,重視崗位培訓,對于特殊崗位實行資格認證制度。企業應當加強生產設備的經常性維護管理,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2)提高產品質量

企業應當規范生產流程,建立嚴格的產品質量控制和檢驗制度,嚴把質量關,禁止缺乏質量保障、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產品流向社會。

企業應當加強產品的售后服務。售后發現存在嚴重質量缺陷、隱患的產品,應當及時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缺陷、隱患產品的社會危害。企業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提出的投訴和建議,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3)努力實現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制度,認真落實節能減排責任,積極開發和使用節能產品,發展循環經濟,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企業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斷提高員工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意識。

(4)促進就業與員工權益保護

企業應當依法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貫徹人力資源政策,保護員工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保持工作崗位相對穩定,積極促進充分就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企業應當避免在正常經營情況下批量辭退員工,增加社會負擔。

如上所述,促進就業與員工權益保護與履行其他社會責任、企業文化建設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員工就業與權益得到保護,員工滿意度提高,會較好地執行企業各項管理制度,較好發揮自身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會促使員工強化履行社會責任的責任感,同時也有利于在企業高管的帶領下形成優良的企業文化。

第5篇

社會學作為一門學科,是用一套自己的方法論體系來描述與解剖社會關系的結構、作用方式與文化樣式。我們一般人對于社會習以為常而往往渾然不覺,生活在社會中卻很少能明白、系統地理解社會,更談不上把握能力。社會學就是為理解與把握社會提供幫助。社會學還可以進一步細化為政治社會學、法律社會學、經濟社會學、文化社會學、組織社會學、勞動社會學、宗教社會學、社會統計學、社會心理學、大眾社會學等等。社會學不僅僅提供理論的框架,還提供大量的認識方法論。中國當前有相當影響的社會學家包括:李強、孫立平、周曉紅、王思斌、周孝正、陸學藝、李沛林等。

我個人認為,社會學在中國是有特殊重要性的。一是和美國這樣的結構穩定的社會相比,在現在的中國這樣一個轉型社會,社會學更有揭示問題與把握轉型機會的價值;二是社會學作為一個基本學科,為類似法律、管理、傳播等領域的訓練提供了基礎的認識論工具;三是在動態程度與復雜程度進一步提高的社會,社會學為多個領域的人提供了改善行動水平的方法論支持。我一直覺得我們的大學不應該在本科就設法學、管理學、傳播學這類學科,如果這些學科的學生上本科時學的是心理學與社會學,上研究生時再學那些應用性的學科,那么他們的基礎理解能力與自覺創造能力絕對有很大的提升,而不會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我早期學的是法學,到今天我還是覺得中國的法學跟社會的基礎相距比較遠,實證研究一直沒有很好發展起來,立法與司法訓練領域的形而上學與搬移效應最明顯。而我自己的興趣則比較接近法律社會學,所以即使在學法學的時候也一直看重社會調查。我還記得我早期公開發表的論文之一,就是《行政訴訟法》在重慶地區的實施狀況的調查分析報告。后來我師從著名社會學家袁方教授,在他老人家去世以后,繼續在組織社會學權威王思斌教授指導下完成博士論文,社會學的知識系統化水平有所提高。而我的專業調查研究工作本身也使我對社會學知識的學習與使用更為密集。在我擔任耶魯世界學者期間,我的學術導師是著名的耶魯社會學教授戴博拉?戴維斯教授,我選的另一門課是社會學家施泰吾教授講授的《現代藝術的社會學理解》,屬于文化社會學范疇。在我平時讀的書中,大眾社會學與社會心理學著作是最愛讀的類別之。我也高興地看到我所熟悉的不少同行朋友與客戶朋友中,有不少也是學社會學出身的同科人才。

第6篇

中國古代軍事法勵士功能綜述

“勵士”的提法由來已久,古代兵家對此早有研究,“勵士”意為振奮軍人(士氣)。古代作戰主要使用冷兵器,所以特別看重戰爭中的精神因素。在古代,“勵士”亦稱作“勵氣”、“厲氣”,兵書里闡釋“勵士”的方法很多,許多兵書都曾論及,比如《六韜》的《勵軍》章,《吳子》的《勵士》章,《將苑》的《厲士》章等等。古代很多兵家結合實踐經驗,都對“勵士”的方法進行了一定的理論總結。現代“勵士”理論研究側重點有所改變,但也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具體分析如下。

一、法律的激勵功能理論方面的研究

西方法律經濟學學科代表人物康芒斯?科斯早前就提出,“對法律經濟學家而言,過去只是一種‘沉沒了的’成本,他們將法律看成是一種影響未來行為的激勵系統。”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有著激勵的功能,諾思認為制度能夠“把個人的經濟努力不斷引向一種社會性活動,使個人的收益率不斷接近社會收益率。”就是說,制度使得個人獲得個人經濟活動的全部收益,當然個人自行承擔個人經濟活動的全部成本;或者說,制度(法律)激勵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在西方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基礎上,國內關于法律激勵功能理論的研究也有了一定的發展。關于法律的激勵功能的內涵及定義,主要有三種觀點:付子堂教授指出,“法律對個體行為的激勵功能,就是通過法律激發個體合法行為的發生,使個體受到鼓勵去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為”。張維迎教授認為,“法律實際上是一種激勵機制,它通過責任的配置和賠償(懲罰)規則的實施,內部化個人行為的外部成本,誘導個人選擇社會最優的行為。”倪正茂教授按照法律的功能劃分出了激勵類法,他認為,“激勵法是對人的特定行為實施激勵的法律”。

關于法律的激勵功能的內在原理,主要有四條研究進路:一是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進路。國內學者運用法律經濟學的分析方法研究法律的激勵功能問題的代表是張維迎教授。他在《信息、信任與法律》一書中運用了法律經濟學的方法,從信息經濟學和激勵理論的分析視角,闡發了法律作為激勵機制的一般原理及其在部門法中的具體實踐。二是社會法學的研究進路。法律社會學就是以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法律現象。法律功能是法律社會學的核心問題。付子堂教授在《法律功能論》一書中從分析法律功能的發生入手,然后主要運用功能理論,從社會學的角度探討了法律功能的內涵、特點、實現等問題。三是激勵法學的進路。激勵法學是由倪正茂教授所創設的。倪教授認為,以法的功能作為標準,可以將法分為組織管理類法、懲戒類法與激勵類法。于是他在《激勵法學要言》等一系列論證中,圍繞“激勵法”的定義、特征、分類、原則、運行等方面系統論證了一套關于“激勵法”的理論框架。四是多學科交叉研究的進路。豐霏博士在其博士論文《法律制度的激勵功能研究》中提出,激勵功能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為解決法律制度激勵功能研究中的理論分散化問題,豐霏博士嘗試綜合運用現有的多門學科關于激勵方面的理論,形成新穎的理論工具和分析方法。

二、古代具體軍事法律制度勵士思想的研究

關于此研究的專著方面比較匱乏,但有專章論述勵士的,主要是里克主編的《治軍史鑒》的第七篇――“勵士篇”,該篇闡述總結古代豐富的勵士思想和諸多勵士的案例,從而總結古代勵士的方法,并具體論述了古代戰場鼓動和軍樂軍舞所具有的勵士功能。

關于此研究的學術論文方面的資料較多。筆者認為其中比較有理論價值的主要有:熊梅教授在《軍功爵制與秦軍戰斗精神的培育》一文中通過例舉春秋時期的秦國實行軍功爵制,從而有效地激發了秦軍的戰斗精神,揭示了法制對激勵軍隊士氣的重要作用,并且具體論證了軍功爵制發揮勵士功能的機制,理論分析比較有深度。陳琛和杜康明的《淺析秦軍事獎懲制度及啟示》、周思佟的《淺談軍功爵制的激勵作用》、李玉平的《略論秦王朝“軍功爵制”的激勵價值》等文章也都是通過歷史分析秦國軍事獎懲制度的概況、特點等內容,從而總結秦國軍功爵制激勵作用,并得出一定的啟示。卜建新在《軍樂的社會功能與本質》一文中通過對軍樂(古代軍法的一種形式)的歷史考察,總結其特點、社會功能和本質,提出軍樂對民族尚武精神有重要的教育培養作用。梁滿倉在《魏晉南北朝軍禮鼓吹芻議》一文中通過論述魏晉南北朝時期制度化的軍禮鼓吹的歷史演變,闡述了軍禮鼓吹制度對于激發將士士氣,提高軍隊戰斗力的作用。張國慶的《遼代激勵機制之特色與社會功能初探》通過歷史分析具有時代、地域及民族特色的遼代激勵機制,從而總結出遼代獎勵制度(主要是軍功獎勵制度)所實現的社會激勵功能。此外,李曉菲的《淺議元代賞功符牌的政治功能》、郭文佳的《論宋代軍人的優撫保障政策及影響》等諸多文章都殊途同歸,通過研究古代不同時代、不同內容的軍事法律制度,總結其具有的勵士功能以及其他功能。

三、軍隊激勵應用機制方面的研究

韓志輝的碩士學位論文《軍人戰斗精神的影響因素及激勵機制研究》實證研究了軍人戰斗精神的影響因素,總結了軍人戰斗精神的激勵機制的七種激勵方法,包括獎懲激勵法、目標激勵法、完善權益保障機制激勵法等。于淵的《構建軍人權益保障制度的法理思考》為我們構建軍人權益保障制度找到了法理依據,并提出完善軍人權益保障法律體系的一些基本舉措。宋陽、馮靜和張鑫的《完善軍隊人才激勵機制的思考》提出,傳統的激勵模式以及與人才激勵制度暴露出很多不足,所以必須運用針對性的激勵制度手段,完善我軍的人才激勵機制。黃儀貞的《完善我國軍人社會保障制度的思考》、楊連波的《完善軍人經濟權益法律保障的幾點思考》、叢文勝、李蔚疆和孫宏武的《關于依法保障軍人待遇的幾點思考》等文章都提出了關于軍人權益保障制度建設方面的思考,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

參考文獻:

[1][美]道格拉斯?諾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M].杭行譯.上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4.

[2]梁宇紅.軍隊士氣評估模型的構建與應用研究[M].北京:出版社,2011.

第7篇

[論文關鍵詞]法律思維;法社會學思維方式;思維方式

何為法律思維?何為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對于這些涉及法律思維和邏輯方面的基本概念,人們知之甚少,學界也是近十幾年才開始關注和研究。這些概念對于普通法科學生而言同樣是比較陌生,況且也無相關課程的開設,即便是《法律邏輯》,講授的多是形式邏輯方面的內容,并沒有著重往法律思維的培養和訓練方面來開展,法科學生在日后的專業課程學習中并沒有清醒地意識到,更談不上主動地運用這種思維方法來解決法律問題。其實,在法科學生的課程學習和討論中已經或多或少用到了這種思維方式,但運用者大多是潛意識的,是與其他普通思維混沌或同步進行的。如何更好地認識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如何在課程學習中更好地運用這種思維來解決問題?這正是課題研究所要達到的目的。為此需要了解廣州高校法科學生的人文素質現狀,需要了解法科學生對法律思維以及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認知和實踐的情況,為完善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在理論法的教學實踐提供充實的數據資料。

一、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實證調查的基本情況

(一)調查對象和調查方法

   限于時間和人力因素,本次調研選取了廣州市大學城十所高校中部分學校的法科學生進行調查。學校方面選擇了廣州大學、華南師范大學、中山大學、廣東工業大學,分別體現了廣州市屬院校、廣東省屬偏文科的綜合性大學、廣東省屬偏理科的綜合性大學的特征。學生方面,主要以法學本科生為主,輔以部分法學碩士研究生、非法律專業輔修法學的本科生和大專生,學生參與調查面的擴大主要考慮到讓調查對象更具基礎性和廣泛性。

調查方法主要包括走訪調研和問卷調研。課題組成員利用課堂教學間隙發放問卷,并發動學生在本校和外校發放問卷,還利用電子網絡發放問卷,收集調查數據。共計發放調查問卷300份,收回300份,因課題調查所涉及的主題內容、調查對象的專業和層次、參與的人數等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此得出的調查數據和結論應該具有較強的真實性和客觀性。

(二)調查提綱

這些提綱側重調查的內容是廣州高校法科學生的人文素養、法科學生對法律思維的認知情況以及在具體教學中的實施情況等:

1.您對法科學生的人文素質了解多少?(沒聽說過;不行;一般;還可以)

2.您對思維方式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詳細;一無所知)

3.您對法律思維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詳細;一無所知)

4.您對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詳細;一無所知)

5.您在法律課程學習中是否運用了法律思維和法社會學思維方式?(沒有;不知道;有一點;有不少)

6.您學過的法學課程中有否提及或強調法社會學思維方式?(沒有;很少;一般;經常)

7.您對目前的法學教學方法如何評價?(一般般;填鴨式無自主性;啟發式很好)

8.哪些課程應該特別強調法律思維和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運用?(理論法;部門法;所有課程;大部分課程)

9.采用法社會學思維方式進行教學的課程效果如何?(沒有明顯效果;一般;很好;效果有待進一步確認)

10.您認為此類思維方式在教學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無所謂;有點用處;很有用處;關鍵是如何在教學中實施)

二、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實證調查的分析

(一)調查數據

通過對調查問卷和走訪調查的數據進行分析比較,發現法科學生對“思維方式”、“法律思維”了解不多,知之甚少,有些甚至覺得對思維方式的了解沒有必要,認為應該將時間和精力花在具體的課程學習上,只有少數同學對“法律思維”和“法學思維”有一定的認知。

調查數據得出的基本結論總結如下:

1.90%的學生認為沒有必要關注此類問題,學好十四門法律核心課程即可。

2.5%的學生認為有必要關注此問題,了解思維方式和法律思維有一些用處。

3.3%的學生認為很有必要關注此類問題,法科學生的思維方式培養非常重要,有助于提高思辨能力和深入理解法律問題。

4.2%的學生認為很重要,問題是如何來培養學生的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如何在課程教學中加以運用和體現。

(二)調查數據的分析

1.對“法律思維”的認知。調查數據表明,少數同學聽過“法律思維”,但要說出其具體含義時就難以表達。其實,“法律思維”是與普通人的思維(Thinking like a person)相分開的一種特殊的思維方式,其概念內涵即便在美國本土的研究也是沒有定論,可從多方面來理解,既可以簡單理解為“法律人的思維”(Thinking like a lawyer),像法律人(包括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那樣地來思考和解決問題,也可寬泛地理解為從法律角度來思考和解決問題的一種思維習慣或潛意識,國內外學者對此研究不少,觀點不一。“像法律人一樣思維”被默認為美國法學院的教育目標,這種思維被美國學者表述為多種術語的組合系統,如“案例方法”、“學會專業范式和法律話語”、“批判性思維”、“洞察法律背后的道德原則”等,中國學者也有自己的觀點,法律思維只是法律人的思維方式中的一種,“法律人的思維方式是以理性思維為基礎、以法律思維為核心,以法學思維為先導的思維習慣或思維定勢,而法律思維就是以法律為坐標和工具,按照法律觀念和邏輯來理性地觀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思維習慣和思維能力” ,還有的側重從法律適用和法律解釋角度來談及,法律思維是“依據法律邏輯,以價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論證,解釋適用法律,包括法的價值層面和方法層面”。還有的認為法律思維包括法律思維方法和法律思維方式兩方面內容,是指“人們對于法律的認識態度,以及從法律的立場出發,人們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還包括這一過程中,人們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

  因此,對普通國人不應有所要求,但對學習法律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而言卻是必須要了解的。即使對“法律思維”的概念說不出所以然來,也應該對此類術語有清醒的認知,意識到它是什么,何時應該運用此種思維,然后才是對其概念內涵的深度理解。或者說,法科學生應該在遇到法律問題時主動自覺地運用法律思維來分析思考,運用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解釋等使法糾紛得以圓滿解決,使法律問題朝著制度化的軌道運行而不是演變為政治問題和道德問題來解決。

2.對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認知。課題實證調查數據反映出法科學生對思維方式和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認知非常有限。思維方式是一種職業群體所特有的標志或特征,并非短期可以學到,而是要靠長期的培養和訓練,法律思維方式正是這樣一種日積月累而成型的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是圍繞著合法與非法來思考判斷一切有爭議的行為、主張、利益和關系”。而作為法律思維方式所屬的“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則是一種觀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獨特的視角、立場與方法,強調從整體性思維角度出發,秉持社會立場,對法與社會的互動關系、對社會中的法律以及具有法律意義的其他社會現象進行經驗研究與法益分析。

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其實借鑒了法社會學的立場和研究方法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強調用一種外在、審視的態度來學習、理解和運用法律,帶著一種社會現實的眼光來看待法律的運行,這種思維方式能夠使學生盡快融入社會現實,提高其應變能力。這種思維方式不是簡單地套用傳統的三段論“歸納-演繹-推理”來推導出常規的審判公式,而是前置式地嵌入法社會學的研究視角,在傳統的法律適用之外,更關注法律的社會實施效果和社會輿論的影響。這種思維方式在理論法課程的教學中尤為重要,要求學生注重理論聯系實際,課堂內容不限于理論講授,而是將問題和案件置于社會現實中,要求學生多角度、多層次來分析看待。

三、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課程教學實踐

(一)實施情況

目前專門和針對性的教學課程還沒有,課題組成員在已經開設的課程中有意識注入此類方法,如《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憲法》、《法理學》和《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等課程。教學中明確告訴學生此類課程中要有意識運用到法律思維或法社會學思維方式,讓學生帶著法律的有色眼鏡去看待生活中的糾紛,運用法言法語來表達觀點,找尋相關的法律條文來分析,在法律、情理和鄉俗之間尋找平衡點,而當不能很好地兼顧情理法時,則要有所取舍,并始終堅持依法處理的標準,而在面對這類難以處理的糾紛時,也會看到現行法律的不足、不夠或不當之處,認識到這一點就是在很好地運用法社會學思維方式來分析處理的結果。

在教學方法上注重探究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培養與學生創新能力的關系,具體要處理好理論法與部門法、實證調研與理論學習、個案討論和綜合討論、演示教學與實踐活動的關系,通過多種教學方法的嘗試,再根據學生的反饋效果和老師的教學感受,以及定期的問卷調查和量化評分,初步取得一定的預期效果,但明顯的效果有待長期的檢驗。

(二)教學實踐的評價

一方面是廣州高校法科學生人文素養的不足,重法學實踐、輕法律理論的現狀;另一方面是尚未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只是滿足于短期的學習效果,缺乏對專業學習的長期規劃和專研法學理論的熱情,這樣培養出的法學人才即便是合格的但并非創新型人才,尤其是缺乏思辨性和發散性的思維能力,對處理社會轉型期多發性和復雜性的案件缺乏足夠的認識力和掌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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