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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保險范文

時間:2022-09-09 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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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保險

第1篇

中國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每年達1200億元,絕大部分損失最終由受害者、國家和社會來承擔――這種殘酷、不合理的現實或將很快成為歷史。2月18日,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向新聞界通報,國家環保總局和中國保監會近日聯合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正式確立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路線圖。兩部門將于今年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和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特別是近年來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和行業開展試點工作。

綠色保險,作為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而應當承擔的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是環保總局繼2007年“綠色信貸”后推出的第二項環境經濟政策(本刊曾于2007年11期發表《環境經濟政策催生“綠色上市公司”》),是促進“綠色中國”進程的重要一步。對企業而言,它的環境污染風險可以得到轉移;對政府而言,以往的“義務”埋單將結束;對民眾而言,他們遭受企業環境污染的索賠將順利起來。綠色保險,作為綠色中國保駕護航之險,勢必會為科學發展、社會和諧做出巨大貢獻。

環保總局的“綠色算盤”

環保總局的綠色保險政策或可謂逼上梁山。潘岳表示,目前我國已經進入環境污染事故高發期。7555個大型重化工業項目中,81%布設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45%為重大風險源,相應的防范機制卻存在缺陷,導致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2007年國家環保總局接報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達到108起,平均每兩個工作日一起。而由于善后處理沒有機制保障,往往是企業污染政府埋單,受害者索賠無門,這樣的事情時有發生。2006年6月12日,在山西省繁峙縣,一輛油罐車在運輸過程中泄露,當地政府擔心污染飲用水源地,不得不拿出6000萬元來處理污染。2005年,僅政府因重大環境污染事件而支付的賠償金額就高達118億元。民間的環境污染訴訟更是多不勝數,而受害者因受制于缺少法律支持,索賠難度很大。

對形勢有了這樣一個基本了解,我們才能明白環保總局綠色保險算盤的良苦用心。潘岳介紹,環保部門將會同保監會在“十一五”期間,初步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在重點行業和區域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點行業基于環境風險程度投保企業或設施目錄以及污染損害賠償標準。到2015年,基本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基本健全風險評估、損失評估、責任認定、事故處理、資金賠付等各項機制。

在操作層面,環境污染責任險將按照以下四個步驟實施:確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地位;明確現階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標的以突發、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直接損失為主;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三方面各司其職;環保部門與保險監管部門將建立環境事故勘查與責任認定機制、規范的理賠程序和信息公開制度。

我們看到了環保總局的巨大決心,推進綠色保險,實現環境和經濟的雙贏。

中國企業的“綠色尷尬”

在總體上看,中國企業還遠沒達到主動承擔環境污染責任的程度。2007年4月,國家環保總局與中國保監會調研組赴吉林、浙江省就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調研,發現:“大部分企業支持推行環境污染責任險,但對該保險能否滿足環境風險保障需求存在疑慮”。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代表擔心國內保險公司不具有承保一些大額污染責任的能力。對此,保監會財險部副主任董波笑稱:“保險業有一句話,沒有賠不起的保險,只有買不起的保險。”

用綠色保險在中國的現狀來說明中國企業的尷尬可能更有說服力。據報道,國內第一家推出污染法律責任保險的外資保險公司美亞保險,至今只有外資企業前去購買過。而內資保險公司遲至2007年12月29日,才有華泰保險公司推出兩款場所污染責任保險。

這很能反映出中國企業的環境風險意識比較弱,更透露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感的淡薄。反正有政府埋單,怕什么?頂多交上一點點罰款。像2005年的“建國以來最大的一次環境污染事件”的松花江污染事件,肇事者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僅受罰款100萬(根據我國法律,環保部門對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單位最高罰款上限為100萬元),治理成本主要還是政府做了承擔。

讓我們來看環境污染責任險起源地美國的一個案例。據美聯社2007年10月8日報道,因燃煤發電造成的酸雨侵蝕了美國東北部山區,美國電力公司同意以46億美元了結歷時多年的環保訴訟,這是美國政府迄今為環保訴訟開具的最大罰單之一。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重罰之下,莽夫何處安身?

這樣看來,中國的企業包括保險公司確實很需要惡補環保課。當然,他們會發現,一個愿意承擔環保責任的公司會贏得尊重、得到認可,為公司吸引人才、持續發展加分。

綠色保險的“制度保險”

綠色保險是利國利企利民之舉。然而,離開了強有力的制度保證,一切的美好都只能是水中月鏡中花。我國的綠色保險目前還僅僅是試行的政策,缺乏法律強制性,這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熱議。應該用法律來為綠色保險來開路。

首先,盡快為綠色保險做法律正名。按保險模式來看,綠色保險主要分為:以美國和瑞典為代表的強制責任保險;法國的以強制責任保險為主、任意保險為輔的模式;德國的兼用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和擔保相結合的制度。在中國高速工業化,環境污染已嚴重到一定程度的現狀下,采用較為嚴厲的保險模式應該更有效。相關的,我國的《環境保護法》頒布于1989年,已不能很好地適應今天的需要。

其次,出臺鼓勵綠色保險的相關措施。這些措施包括給與相關保險公司、投保公司稅收、信貸等方面的優惠等。

第三,在環境污染的監管上,改變監督形式、提高監管效率。目前中國與環保相關的部委包括環保總局、發改委、水利部、建設部等12個部委,這在一定程度上復雜了監管,影響了效果。2007年全國“兩會”期間,民建中央副主席馬培華建議設置環境部,改革現行的管理體制,實行環保管理體制的“有限垂直”領導,破除地方和部門分割。如能統一環保監管,對推行綠色保險而言無疑是福音。

第2篇

6月20日,來自廣東省環保廳的消息稱,該廳與省保監局聯合出臺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廣東將在21個地級市及順德區全面試行環境污染責任險,首先將在環境風險較高的五大行業開展試點,并鼓勵其他行業企業積極投保。企業投保設置了多個級別,最低保障額將達100萬元。《意見》還提出,廣東省每年將抽取全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建立理賠專項準備金,由省保監局監管,單獨建賬,滾存使用。

《意見》中所指的環境污染責任險,即綠色保險。在歐美國家,綠色保險已有超過30年的歷史。這一新險種步入中國,與當前環境污染事故高發的背景不無關聯。目前我國的環保政策多屬于以行政手段為主的“事后處理”型,治理成本巨大,往往是“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資料顯示,到2020年我國經濟總量將是現在的2倍,環境保護壓力將是現在的4-6倍,現行環保投入模式已無法支撐。為此,“引入商業保險治理環境污染、實施多元化環保政策”的思路開始進入決策者視野。

早在2007年12月,國家環保總局和保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在湖南、江蘇、湖北、寧波、沈陽、上海、重慶、深圳、昆明等省市開展試點。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要求,長株潭城市群區域內的試點企業在當年內爭取全部投保,其他地區試點企業力爭2010年年底前全面投保。

全國首例綠色保險理賠案也發生在湖南。2008年7月,株洲一家生產農藥的化工企業在平安財險湖南分公司投保4.08萬元。當年9月,企業發生氯化氫氣體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120多戶村民找企業索賠。事后,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確定損失與責任,依據相關條款與村民們達成賠償協議,10天內約50多萬元的賠償款支付到位。

對于打破“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的怪現狀,綠色保險看似一條可行之道,但在湖南,卻是步履艱難。從2008年啟動試點到2011年10月,參保企業僅為393家,僅為同期啟動試點的安全生產責任險參保企業的1/10。分析人士認為,綠色保險的非強制性,缺乏相關的激勵政策等,致使企業參保動力不足。

第3篇

關鍵詞:綠色保險;經濟學;分析

本文為2012年度河北省社會科學發展研究課題:河北省“兩型社會”建設中的綠色保險制度研究階段性成果(課題編號:201204129)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兩型社會建設中“綠色保險”的經濟學分析

收錄日期:2013年1月30日

當前,我國正在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兩型社會,作為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的保險業,其“綠色保險”為處理環境問題提供了一種新思路。

綠色保險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形象稱呼,是以被保險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氣,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綠色保險不僅對企業造成的環境破壞和人員、財產的損失提供保障,而且能起到分散環境風險和治理環境風險的作用,有利于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綠色保險通過引入商業保險機制防治污染,已被發達國家實踐證明,是幫助企業實現由“污染末端治理”向“污染全過程控制”轉變的有效方式之一。

一、綠色保險的供需分析

一方面由于綠色保險是一種新險種,我國保險公司缺乏歷史統計數據可用,因此在厘定適合我國企業綠色保險產品費率時會缺乏經驗,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綠色保險產品的供給;另一方面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保險公司在勘查、定損與責任認定上存在困難,災害損失風險難以精確把握,也影響到綠色保險的費率厘定和產品開發。此外,保險公司根據大數法則來承保,需要大量的環境污染侵權事實作為基礎,來確定每個企業污染風險的等級。風險單位數量愈多,實際損失的結果會愈接近預期損失可能的結果,但目前企業參保比例太低,保險人不可能精確地預測危險,不可能很合理地厘定保險費率。這些都影響了保險公司提供綠色保險產品的供給彈性,市場機制沒有足夠的激勵促使保險人提供豐富的保險產品。

從企業參保情況來看,采取完全自愿的投保方式,企業投保綠色保險的積極性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在實際生活中,環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制度很不完善,責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處罰,而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額度有限。在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企業責任事故發生后可以少賠、遲賠甚至不賠,企業自然缺乏購買責任保險的意愿;二是企業風險管理的意識不強。有的企業存在僥幸心理,認為不會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有的企業認為發生了環境污染事故自己也能應對;而有的企業出于企業減少支出的考慮,也不愿主動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甚至有的企業認為即便發生了污染事故,政府出于維護社會穩定的考慮,會“埋單”,有政府兜底,企業沒必要去投保;三是保險責任范圍窄,保險費率過高,而賠付率過低。保險責任范圍窄,對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轉移得太少,只把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而將常見的累積性環境污染事故排除在外,造成環境責任保險可適用的救濟場合有限。而其費率又較其他險種要高出幾倍,賠付率遠低于國外保險業的賠付率。高費率會壓制企業參保的興趣,低賠付率會使企業喪失投保信心,必然會影響企業投保積極性。

正如上述綠色保險市場供求分析,綠色保險市場呈現出供求無激勵,交易無動力的“冷淡格局”。除此之外,環境污染及保險市場的特殊性,也會造成市場失靈。

二、綠色保險的市場失靈分析

一是綠色保險市場的逆向選擇。逆向選擇是指由于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和市場價格下降產生的劣品驅逐良品,進而出現市場交易產品平均質量下降的現象。在保險市場上,由于投保人比保險公司掌握更多的信息,可能會出現逆向選擇。保險公司根據全體投保人的平均風險水平厘定費率,那么費率對于低風險的投保人來說是高的,也就可能出現污染風險高、風險管理能力弱的企業更傾向于利用保險來轉嫁損失、轉移風險,而污染風險低、風險管理能力強的企業由于保費厘定過高而退出或推遲需求。由于參加投保意愿強的多是風險高的企業,低風險的企業不愿投保,保險公司沒有足夠數量的保險標的,分散行為人責任風險的能力會降低。

二是綠色保險市場的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指保險單持有人擁有保險后改變其行為所導致的風險。這種風險的加大會對社會或者第三方造成損害。企業投保環境責任保險后,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投保人惡意圖謀保險賠償金而故意誘發保險事故的發生。比如,企業故意增加排污量加大對環境污染,從而對環境和受害人造成損失,獲取保險公司賠償,給保險經營帶來了很大風險。

三是環境污染及綠色保險的外部性。從經濟學角度看,環境污染問題屬于負外部性,生產者的生產行為給其他經濟主體帶來了損害或者額外成本而沒有相應補償。在環境產權沒有明晰的情況下,當環境責任問題出現時,往往需要政府的介入才能迫使肇事企業為公眾責任權益買單,完全依靠市場所帶給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驅動明顯不足。類似的,綠色保險具有正的外部性,企業購買保險后可減輕環境侵權人的經濟負擔,又能最大限度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政府也不用付出任何代價即可享受綠色保險帶來的好處,因此企業購買綠色保險對社會來說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隨之出現。

根據經濟學的知識,市場失靈時是無法實現帕累托最優的,因此還需要借助法律及政府的支持和企業自身的努力。綜上,盡管綠色保險在運行中遇到種種困難及問題,但在實踐中漸行漸遠。近幾年,部分地區通過試點逐步探索非強制保險的經驗,保險公司也在條款完善、貼近客戶需求以及科學合理厘定費率等方面做了較多嘗試和努力,未來綠色保險制度一定會日趨完善,通過綠色保險進而推動經濟和環境的雙贏。

主要參考文獻:

[1]盧愛珍,我國發展綠色保險的經濟學分析,新疆財經,2008,6

第4篇

關鍵詞:綠色保險;意義;推行

一、綠色保險制度分析

“綠色保險”在學術上稱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由于其是以倡導綠色環保為主題的保險,因此,習慣被稱為“綠色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最早起源于發達工業化國家,由于政府對于綠色環保的關注,使得“綠色保險”應運而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在發達工業化國家已經由最初的起步階段,向不斷成熟的階段發展,對于綠色環保起到了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在我國,最初是在2008年,由中國保監會與中國環境保護部共同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提出要在國內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是年11月10日,環保部、保監會在蘇州召開了“全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會議”,江蘇蘇州被確定為國家試點城市,“綠色保險”就開始在中國部分行業部分企業進入試行階段。以綠色為主題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遍地開花,其中針對有色金屬、鋼鐵企業、化工企業等重污染企業,湖南省推出了相關的保險產品,并選定18家企業進行重點試點。隨后江蘇省針對船舶業開發了船舶污染責任保險,云南省昆明市也確定了25個重污染行業,將其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范圍。對于“綠色保險”的推進,遼寧省沈陽市成為全國首地在地方立法上給予支持的地區,其頒布的《沈陽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中明白規定:支持和鼓勵保險企業設立危險廢物污染損害責任險種。當前,“綠色保險”在國內各地市正在逐漸推廣,越來越多的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即可以規避污染引起的財務風險,又可以為生態保護做出貢獻。

二、推行綠色保險的意義分析

1、在生態污染方面,能夠更好地保護群眾利益。

在以往的環境污染所造成的各糾紛案例中,往往訴訟過程漫長,費用高昂,使得受害群眾不愿參與訴訟。有時即便訴訟成功,還會出現侵權人愿意承擔賠償責任卻賠償能力不足的情況,使得生態污染案件,在于賠時難度大,造成受害人不能得到應有的賠償,嚴重損害利益。在實施了“綠色保險”機制后,當投保單位侵害了公眾利益時,可以由保險公司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以便更好地保護受害群眾利益。

在“綠色保險”實施過程中,政府也在盡可能保護受害人利益,以受害人利益為重點審核保險項目,如蘇州市在保險條款設計上,突出了保護第三方社會公眾的利益,規定保險公司不能因企業的過失導致延誤報案,而拒絕賠付。據專家介紹,在我國當前,這是國內首例最完完備的保險條款。它為其它地市在制定“綠色保險”條款時提供了可供參考的標桿,是“綠色保險”產品設計的風向標。

2、在企業管理方面,可以降低經營業風險

推行綠色保險促進企業環境管理水平的提高,降低經營業風險。對于企業發展來說,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件,往往后果非常嚴重。因為一次環境污染事件很可能造成一個地區的環境污染與人員傷亡甚至是持續多年,涉及理賠時,往往數額巨大,給企業財務上帶來極大壓力,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活動,給企業帶來嚴重打擊,甚至企業因賠償能力不足而導致破產。若企業投保了“綠色保險”則,企業可以通過定期支出少量定額的保險費用,來規避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重大財產損失,使企業有效規避經營風險。

3、在于市場環境方面,有利于企業結構的完善。

對于重污染企業來說,大型企業越多對于市場體系的完善越重要。在推進“綠色保險”制度后,若企業參加環境責任保險,則需要一筆固定資金的投入,這將提高企業的入門標準,使得市場結構更加合理。對于重污染企業而言要提高社會意識,履行企業環保責任,自覺參加“綠色保險”。在這方面政府承擔著引導責任,政府要加大力度,宣傳“綠色保險”,引導重污染企業參加“綠色保險”。

毋庸置疑,國家建立和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無疑是治理污染環境保護一項重要舉措。但企業加入了“綠色保險”,絕不等于將自己鎖進了保險柜。對于排污企業來說,不僅不能將參加“綠色保險”作為減少治理污染的責任的托詞,反而應更多的懷一份依法排污的責任心,努力把污染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少出污染事故、不出污染事故,這才是上策。如果企業僅僅考慮出了污染事故“反正不需要自己掏腰包”,那無疑會背離“綠色保險”初衷。總而言之,在推行“綠色保險”制度過程中,必須防止和杜絕一些排污企業參加“綠色保險”后,就陷入可以肆無忌憚違法排污,出現了污染事故,再由保險公司來埋單的“怪圈”。

4.在生態環境方面,可以促進生態環境建設,促進環保生活方式

推行綠色保險也可以通過保險投資對綠色環保產業進行資金支持。保險資金這樣的中長線資金的介入,能有效促進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為建設綠色經濟貢獻力量。

綠色保險可以通過保險業務支持節能環保生活方式。隨著保險業創新能力的提高和政策環境的改善,保險企業逐漸有條件提供綠色經濟發展和低碳生活方式相關的保險服務。如推出綠色車險,引導低碳出行,鼓勵使用節能環保的交通工具等。

6.在經濟發展方向方面,有效促進中國經濟向節能環保方向發展

綠色保險可以通過保險業務支持節能環保的經濟發展方式,同時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為中國經濟發展方式的平穩轉變貢獻力量。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和民生保障的需要相比還有較大差距。通過開展“綠色保險”業務,可以促中國經濟向節能環保方向發展。

三、 總結

綠色保險在發達工業化國家已廣泛推進并日驅成熟。當前,我國的綠色保險業務已經逐漸開展,并在實踐應用中取得一定的效果。經過分析,我們已經看到綠色保險在中國特色社會義市場經濟發展中有著重要作用。(作者單位:吉林警察學院)

參考文獻:

[1]吳學安. “綠色保險”不是保險柜[J].中國信息報,2008(05)

[2]袁建華. 發展“綠色保險”制度的思考[J]. 上海保險. 2012(04)

[3]章金萍. 基于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綠色保險[J]. 浙江金融. 2006(03)

第5篇

[關鍵詞]綠色保險;發展經驗;低碳經濟;借鑒

1前言

狹義的綠色保險是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指當企業發生污染環境的行為導致第三方人身或者財產損失后,由保險公司在約定的限額內對其進行賠償,并且也應對治理污染的費用進行補償。[1]廣義的綠色保險是一種可持續發展的保險,即融入了環保意識及生態文明理念的保險經營活動,通過保險業的綠色轉型來對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及支持環保產業的發展,為綠色經濟保駕護航。文章所指的綠色保險是指狹義的綠色保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人口的增長,經濟全球化的加速,低碳經濟發展中以碳為基礎的經濟發展模式受到了巨大的挑戰,各類災害頻發,污染事故日趨嚴重,生態環境問題已成為阻礙全球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據國家環保部統計,2018年,全國200個大、中城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為15.5億噸,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達4643萬噸,生活垃圾產生量為21147.3萬噸。[2]在日益嚴峻的環境污染形勢下,綠色保險發揮了轉移風險,防損減災的職能,自2007年我國啟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以來,經過十余年的發展,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著諸多問題,因此借鑒國際發達國家的綠色保險制度來完善我國的綠色保險就顯得尤為重要。國外發達國家綠色保險起步要早于我國,積累了豐富的理論和實踐實驗,借鑒其發展經驗有助于我國綠色保險的發展,具有代表性的國家主要有以下幾個。

2美國綠色保險的發展經驗

歷史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最先在美國實施,1966年之前是事故型公眾責任保險單承保環境責任。隨著美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不斷得到逐漸完善,目前主要包括兩類:一是環境損害責任保險,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因環境污染引起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從而承擔的賠償責任;二是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因污染造成自有或者所使用的場地損壞從而必須花費的治理費用。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采取的是強制保險模式,對企業排放有毒物質或者對廢棄物進行處理引起的環境損害責任實施強制性責任保險。雖然美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推行中遇到了較大的壓力,但是相關法律一直是其發展的有力保障。為了保護環境,美國制定了許多聯邦法律,比如《空氣清潔法》《清潔水法》《有害物質控制法》《資源保護和賠償法》等,甚至對有異議的保險條款出臺了法律性的規定,比如針對20世紀70年代一般綜合責任保單中的“突然和意外”措辭,于1980年制定了《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進行了界定。這些法律中都對環境損害規定了相當嚴厲的罰款或者其他懲罰措施。除了聯邦法律,各州也頒布了環境保護法,有的甚至比聯邦法律還要嚴厲。在美國司法實踐中,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污染問題,法院在審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問題上,往往偏向于受害者,對造成污染的企業給予較為嚴厲的懲罰。被告污染企業往往被判給受害人超出實際損失的巨額賠償金,以防止個別污染企業寧可罰款也不治污的亂象。除了法律上的保駕護航,美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也是較為特殊。1982年,美國成立了污染責任保險協會,即由多家保險公司組成的承保聯合體,1988年,由政府出資設立了環境保護保險公司,由美國政府進行實際控制和監督,不以營利為目的,是一家政策性公辦保險機構,專業性強,又有政府的強制力和公信力作為后盾,因此能夠使受害人獲得充分的賠償,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保障范圍上,美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一般只承保意外的、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的排污行為所致的累積性的損害不含在其中,但是可以通過特約承保。美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非常豐富,包括清潔費用限額(CCC)、承包商污染責任(CPL)、錯誤和遺漏(E&Q)、污染法律責任(PLL)、儲罐污染保險(STPI)、補充環保汽車責任(SEAL)等等,涉及侵權責任的多種情況。在事故的預防上,保險人為在環保方面做得比較好的企業提供更低的保費,從而督促企業做好環境風險的防范。此外保險公司還雇傭專業的環境評估專家組成環境評估小組,對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進行評估,督促企業進行整改,預防風險事故的發生。在索賠時效的規定上,美國采用日落條款來約定雙方的權益,最長的索賠時效長達30年。

3德國

德國的環境責任保險是在一般的責任保險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20世紀90年代之前,德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品種比較少,只包括某些方面的污染,比如水域污染責任保險,只規定了水污染方面的保險,保險范圍比較狹窄,直到1990年《環境責任法》的頒布,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進一步拓寬,該法要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所有行業,特別是化工相關企業,都要投保環境責任保險,同時《環境責任法》中明確列出了環境污染風險等級較高的特定設施,這些設施的所有人必須采取相應措施來降低其環境污染風險,并且在發生污染事故后確保能履行其賠償治理責任,這些設施所有人可以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可以向金融機構及政府尋求財務擔保。如果設施所有人沒有按要求實行,則被禁止運營,同時還要承擔嚴厲的懲罰。后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責任保險顯現出比財務擔保更加明顯的優勢,于是逐漸向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轉變。德國于2007年修訂了《保險合同法》,詳細規定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具體操作細則,同年德國頒布了《環境損害法》,開始推行新險種———環境治理保險,因此德國的環境責任保險主要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和環境污染治理保險兩類,前者對應公法,承保的范圍是企業發生污染時帶來的賠償責任,后者對應私法,承保的是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后的治理責任,這兩種保險互為補充,完善德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保障范圍上,德國起初僅對突發的、意外的污染事故進行承保,一直到1965年,保障范圍擴大,對水體逐漸污染造成的損失也進行了承保。另外,德國的環境責任保險規定的索賠時效一般都在3年以上。德國的環境保護受到世界各國的關注,在環境法律的立法、執行上都十分嚴格,環境法制體系比較完善,法規中所用的環境標準十分嚴格,被稱為“最綠的環境法”,環境法律所涉及的面也比較廣,包括公法及私法,且在法規中對各種風險的類型規定得十分詳細,如《環境責任法》直接以附件的形式詳細列舉了各種高風險設備,覆蓋了關系國計民生的所有行業,說明這些設備造成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由設備所有人負責賠償,這些明細的規定明確了賠償責任,減少了理賠糾紛。

4日本

日本于1974年9月開始實施《公害健康受害補償法》,規定如果公眾因為公害而導致健康受損,可以得到補償,類似于一種環境責任保險。1987年9月實施《有關公害健康受害補償等法律》,主要目的是促進綜合性環境保障措施的實施及加強對大氣污染的預防。在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被保險者為消除污染支付的費用,賠償第三方的損失,以及被保險者的訴訟費用等損失都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在費率方面,保險費率與企業所在行業的風險高低掛鉤,風險越高,費率越高,另外,雙方簽約的時候商定的保險金額越高,保費就越高。與美國、德國的強制保險模式不同,日本采取的是任意保險模式,即不管企業的環境風險如何,均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保。但保險公司對參保企業的資格有嚴格的要求,在企業申請參保前,保險公司會對該企業的環境管理水平進行調查,如果沒有達到保險公司的要求,則會被拒保,直到企業按照要求整改達到規定的水平,這樣有利于督促企業采取措施預防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日本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種類較多,主要包括土壤污染責任保險、廢棄物排放責任保險、加油站漏油污染責任保險、一般環境責任保險、承包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附加場地污染治理費用的環境責任保險、附加設施損壞賠償責任的環境污染賠償責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不斷完善,承保手續不斷簡化,同時保險公司也在尋求降低費率的模式,為各行各業的企業提供更好的環境責任保險服務。

5英國和法國

英國和法國的實施模式與美國、日本不同,其采取自愿為主、強制為輔的模式。國家通過法律明確規定強制投保的行業(如石油開采、造紙、核能源等),所規定行業的各企業必須強制投保,除此之外,一般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投保環境責任保險。英法兩國先后制定環境相關方面的法律,法國1998年頒布了《法國環境法》,明確規定了環境責任保險的相關內容。英國在污染控制方面,采取較多的行政措施,司法措施比較少。隨著英法兩國經濟的不斷深化,兩國還聯合建立了再保險市場,對承保機構的風險進行分散,同時也擴大了承保的范圍,將漸進式、反復性的污染也納入其中,為保險人建立災難風險后備資金儲備庫,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承保機構的選擇上,法國成立了技術委員會,該委員會在保險費率的厘定、污染損失的確定上均做出嚴格的要求,確保專業化經營。英法兩國采取的自愿為主、強制為輔的保險模式,能對不同風險的企業采取不同的投保策略,既能有效地進行風險分散,也能根據風險的情況篩選投保對象,可以滿足各地區企業的差異化需求,能夠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進行因地制宜實施。同時加上兩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較高、保險市場發達和國民保險意識較強,因而兩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對于其他國家而言取得了較大的成功,既能激活保險市場,抵抗大型風險,又能為政府節省行政成本。

6國外經驗對國內綠色保險發展的借鑒

6.1實施相對完善的法律制度

西方國家在綠色保險的推行中,都有較為完善的環境立法體系作為后盾,大多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行的對象、保障范圍以及違規的具體懲罰金額、懲罰措施都明確列在相關的法律條文中,比如美國的《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德國的《環境責任法》和《環境損害法》、法國的《法國環境法》等這些國家級法律都有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內容的明確規定,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才能夠披荊斬棘。

6.2設立專門保險機構

在確定經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時,大多數發達國家是采取組建專門的環境保護保險機構的方法,如美國于1988年成立了以政府為背景的專門環境保護保險公司,法國成立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技術委員會,同時由本國保險公司與外國保險公司組建成再保險聯營集團;荷蘭則是篩選國內的保險公司來組建了專門的環境保險公司。這些環境保護保險機構,專業性比較強,在保費的確定上,可以通過對環境風險的專業評估來厘定合適的保險費率,在理賠定損時可以迅速準確地評估損失,確定賠償金額,減少理賠的環節,降低理賠成本。另外有政府的公信力和強制力作為背景,也能督促企業主動參保,提高企業的環保意識。

6.3強制力度強,對違規企業懲罰嚴厲

當前全球環境污染形勢越來越嚴峻,國外大多是以強制性模式來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比如美國采取強制模式,要求排放毒物質和廢棄物可能引起損害的企業必須參保,且在司法上對致害人所判處的賠償金往往超出實際損失金額,對致害企業進行嚴厲的懲罰;德國采取的是強制加財務擔保的模式,對違規企業要求停止營業并進行嚴厲的處罰。英法兩國雖然采取柔性漸進模式,但是也對一些重污染行業規定必須強制參保,違規者將進行處罰。英國甚至在某些案件中的罰款沒有上限,嚴重的則要承擔刑事責任。這些嚴厲的處罰提高了企業的污染成本,可以促使企業提高環保意識,主動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6.4保險產品豐富,涉及面廣

美國及日本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比較豐富,產品類型細化,囊括了各行各業的污染情況。不同的環境風險,保險費率是不同的,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跟自己的實際風險相匹配的保險產品,滿足企業的需求。

6.5保障范圍逐漸擴大

在早期的發展中,各國均只是承保突發的、意外的污染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及保險行業的不斷發展壯大,保障范圍也在逐漸地擴大,把漸進式污染也納入了其中,比如美國、德國、法國等,提高了保險的保障力度,加強了保險業對環保事業的促進作用。

第6篇

一、綠色保險概述

綠色保險,又稱為環境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氣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綠色保險制度起源于歐美工業化國家,已被發達國家普遍采用,是解決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主要方式之一。綠色保險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一)綠色保險有利于預防環境損害發生

綠色保險通過解決環境糾紛、分散風險、有利于引進第三方即保險公司的監督機制,為潛在的環境侵權提供風險監控,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企業無視環保的現狀,最終減少大規模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

(二)綠色保險有利于強化受害人的保障體系,及時有效補償損失

在一些環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只有通過漫長的訴訟程序才可以得到賠償,或者經過了漫長的訴訟程序仍得不到應有的賠償。不僅浪費了資金和精力,最重要的是過錯了最佳的救助時機。綠色保險制度的建立,確定了由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擴大了損害賠償的范圍,將個別的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填補了受害人因環境侵權而受到的損失,及時有效的維護了受害人的權益。

(三)綠色保險有利于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低碳經濟的發展

綠色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僅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最重要的是能夠及時發現環境的隱患,減少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保障低碳經濟的發展。

(四)綠色保險有利于拓寬保險業的發展空間

在經過20年的快速發展后,我國保險業客觀上需要新的業務增長點來調整險種結構。而綠色保險作為責任保險中的特殊險種,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能夠擴寬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空間。

二、保險公司經營中綠色保險產品設計的探討

(一)綠色保險產品的承保方式的確立

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有兩種:一是以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二是以事故發生為基礎的承保方式。前者指保險人僅對在保險期限內受害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的有效索賠負賠償責任,而不論導致該索賠案的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后者指保險人僅對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的責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賠負責,而不論受害人是否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索賠。

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的發生,既有立即顯現的,比如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件,也有累積的環境污染事件,因而從何時起確認侵權責任有時難以判斷,正因為如此,建議綠色保險產品采取以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

(二)綠色保險產品的承保范圍的確定

1.綠色保險產品的承保范圍的確定原則

根據可保風險的要件,必須滿足以下五點才構成可保風險:

(1)風險不是投機的;

(2)風險必須是偶然的;

(3)風險必須是意外的;

(4)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5)風險應有發生重大損失的可能性。

綠色保險如果能夠包含所有的污染損害風險,這無疑是最理想的情況,然而這也是十分不現實的。實際上,即使像美國這樣經濟實力雄厚、綠色保險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它的綠色保險的責任范圍也是嚴格限定的。總之,綠色保險承保范圍的確定應該因地制宜。范圍過寬或是過窄都不利于綠色保險的發展。責任范圍過窄,企業就沒有投保綠色保險的積極性。相反,從發達國家的實踐以及目前我國的污染現狀、保險業的發展水平來看,也不能因為要擴大綠色保險市場而急于擴大綠色保險的責任范圍以吸引相關企業投保綠色保險。責任范圍的擴大極有可能導致出險后保險公司無力賠償。

2.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累積性環境污染事件問題

從長遠看,我國綠色保險制度的承保范圍不應僅限于突發性污染事故,而應把經常性累積性排污造成的第三人受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納入責任保險的范圍。但是由于綠色保險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經驗較少,加上累積性環境責任保險對事故的認定、保險費率和賠償數額的計算等都有較高的要求,因此,可以考慮采取分步走的的策略,即先發展可以進行承保的突發性環境損害風險,在綠色保險發展相對成熟和健全的時候,再對累積性環境損害風險進行承保。

3.綠色保險產品的具體承保范圍

通過對國內外綠色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總結歸納,綠色保險產品的承保范圍具體包括以下部分:財產損失、人身損害、清理費用及其他。

財產損害是指由于侵權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而致其經濟利益損失。對這種財產損害各國一般實行全額賠償原則。人身損害包括人身健康傷害和精神損害。人身健康傷害指侵權行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權、健康權等的侵害;精神損害是指侵權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而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當這些方面受到侵害時,一般應當予以全額賠償。清理費用表面上看

是污染企業自身的損失,但是如果不對污染物進行及時的清理,除了企業自身會受到影響,更嚴重的是會對周圍的居民造成環境侵害。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清理費用應該納入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另外,有些國家和地區由于當地居民具有較強的環保意識,當地保險公司具有較強的承保能力,將環境污染應急處理費用、生態環境恢復費用等也納入了綠色保險產品的承保范圍。

4.綠色保險產品的除外責任

一般的保險產品設計中都會涉及相應的除外責任。國際上綠色保險產品的除外責任一般包括:石棉、傳染性疾病、合同責任、形式罰金和處罰、雇主責任、技術缺陷、敵對行為、被保險人的財產、故意行為等。

(三)綠色保險產品的保險費率的厘定

首先,由于不同的企業發生環境風險的系數等級不同,因此保險公司就需將不同企業自身影響環境風險系數大小的因素通通納入考察的范圍,包括企業的資產狀況、業績水平、技術能力、環保措施、環保力度、環境污染記錄等。此外,國家的環保政策、法規等因素也會影響保險公司對保險費率的確定。因此,可以嘗試按照企業的具體情況,評估他們造成污染的風險高低,將它們劃為不同的級別,區別對待,可對劃分為重點污染區域、一般污染區域、輕度污染區域的污染企業實行有差別的費率。

其次,綠色保險的保險費率可以浮動。具體的,被保險的企業沒有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公司仍然沒有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公司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

(四)綠色保險產品的責任限額的確定

綠色保險制度實行責任限額賠償的意義:首先,對于承保人來說,實行保險責任限額是綠色保險承保人有持續賠償能力、能健康、穩定發展的保障。其次,實行綠色保險責任限額,能警醒投保人注意環境保護、盡量避免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再次,對于環境污染事故的受害人來說,一方面能及時地得到賠償,另一方面能促使環境污染事故受害人積極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事故的損失繼續擴大。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綠色保險制度,防范發生賠償額過于巨大而導致保險公司的重大不利益,有必要設定綠色保險的最高賠償限額。具體的,在保險公司和投保企業簽訂的綠色保險合同約定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應承擔的的賠償責任在一次以上的,保險人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以保險單中約定的最高責任限額為限。

(五)綠色保險產品索賠時效的確定

由于環境侵權事故既有突發性的,也有累積性的,其特殊性使得保險公司在承保該類風險時面臨巨大的不確定性,如果不對綠色保險的索賠時效進行必要的限定的話,不利于綠色保險的發展。目前,發達國家在保險單中使用的“日落條款”,就是在保險合同中約定自保險單失效之日起,最長三十年的期間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最長期限,值得我們借鑒。也就是說,在此有效的期間內,發生的環境侵權索賠事件,保險人必須賠付;在此期限之外,保險人就不承擔任何保險責任了。

(六)綠色保險的再保險

再保險是指保險人以其承擔的保險責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為保險標的,向其他保險人轉保,由此將單個保險人承擔的保險風險在眾多的保險人之間進行分散。再保險是保險人分散風險的途徑。環境污染侵權損害一旦發生,其損害程度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保險公司的負擔能力不夠高,甚至可能會因為一個案件的理賠而破產。而再保險將會給綠色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強有力支持。通過再保險可以將單個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在眾多的保險人之間分散,從而保障保險人的償付能力及持續經營能力。因此,綠色保險制度中,再保險的運營必不可少。

第7篇

不確定性。與普通的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相比,綠色保險的保險利益的存在要復雜的多。因為,投保企業在經營中經常會伴隨著環境侵害行為的發生,有時是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件。非格式化。由于不同企業在進行生產時所污染的對象不同,因此保單對于承保企業的污染責任也會隨著企業污染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二、我國綠色保險發展面臨的問題

1.從綠色保險市場的發展來看。

從綠色保險市場的發展來看,綠色保險產品的供給和需求存在著雙缺,供給和需求不平衡我國目前共有52家財險公司,其中34家中資公司,18家外資公司。而目前開展綠色保險的公司僅11家,占財險公司的比重為21%。開展綠色保險產品的外資機構僅2家。

2.從綠色保險發展的外部環境建設來看。

我國在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方面的機制并不完善,對于污染企業的責任追究也僅限于行政處罰。對于污染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例如,剛剛頒布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對于環境污染責任的規定僅四條,這些法律條文中僅僅規定了因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次還規定對于侵權的實施者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具體到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具體賠償多少法律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常常造成了企業賠償不到位,導致其承擔的污染損失的減少,形成不了環境風險的壓力。此外,對于污染事故的政府處罰數額往往受到行政決策的影響并沒有法律依據,其數額往往對于企業夠不成威脅,導致企業污染沒有風險壓力。

3.從綠色保險發展的內部建設來看。

3.1綠色保險產品單一,針對性不強。

我國保險公司開發的環境污染責任險險種主要是針對船舶、石油鉆井和天然氣勘探開發等造成的污染事件,也是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的必須參保的行業。主要有:滲漏污染保險條款、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條款、海洋及陸地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相關保險條款等。保險公司提供的綠色保險產品種類更多的是基于現有法律規定應當投保的滲漏污染責任保險、船舶污染和油污污染保險。而對于水污染責任保險、噪聲和振動責任保險、核能和輻射污染責任保險并沒有相應的產品研發和投放市場,造成了企業在選擇綠色保險產品時,可選擇的品種較單一。

3.2污染事故后的評估機制缺失,增加保險公司責任認定難度。

環境污染事故往往涉及到面廣,發生的因果關系比較復雜,需要很強的專業技術支持。而我國的保險公司在先前并沒有相應的經驗可循和相應人才的儲備,一旦事故發生后,往往由于缺乏專業的人才和技術而導致污染責任難以認定;同時,由于評估機構的建設不健全,事故發生后難以尋求合適的評估機構進行事故責任的認定,往往對保險企業的事后責任的認定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責任認定出現偏差,將會對保險公司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3.3污染企業環保意識不強,對綠色保險認識不足。

我國潛在高危污染企業主要集中在以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各類工業園區和鋼鐵企業等行業,而這些行業多以國有企業居多。長期的體制詬病形成了這些企業“發展靠自己、污染靠國家的思想”,往往在追求自身發展壯大的同時,而忽略了對環境的保護,一旦造成污染事故,根據以往政府買單的先例,首先想到讓政府解決,很少通過增強自身的風險控制和技術革新來減少企業的環境風險。

三、我國綠色保險發展的解決對策及建議

1.加強我國綠色保險的理論研究和人才培養。

由于我國綠色保險發展起步較晚,理論研究還比較滯后的,對于如何進行產品定價、承保的范圍、承保期限、保險合同以及如何定損和更好的管理風險等方面的研究相對不足。歸咎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國綠色保險的發展起步較晚,在發展經驗和數據方面還積累不夠多;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缺乏相應的復合型的人才,綠色保險涉及到多個學科,不僅要熟練掌握保險、法律、金融方面的知識,還要求掌握物理、化學、建筑等其他學科的知識,要求綜合性的人才。所以,人才是科學技術的第一生產力,沒有人才的培養,就不會有更先進的理論提出。要發展綠色保險,人才隊伍的培養要先行,其次要加強相關理論方面的研究,為我國綠色保險將來能夠更好的發展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

2.豐富綠色保險產品,完善綠色保險產品體系。

豐富綠色保險產品,完善綠色保險產品體系,不僅有助于滿足不同的客戶需求,擴大綠色保險的需求,而且還能借助完善的產品體系對環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同時,通過產品體系保單的約束機制能夠擴展企業環境風險管理的范圍,有助于對環境多方面的保護。

3.要嚴格確定責任免除事項、索賠時效不宜過長。

據國外綠色保險發展的經驗來看,國外綠色保險一般把下列作為免除責任:正常操作風險、對企業自己土地的損害等。依據保險的一般原理來看,對于被保險人的非正常活動、違反規范的行為以及故意行為所引起的賠償責任、預防性費用等都可以列為免責條款。這些免責條款同樣可以作為保險企業綠色保險承保的除外責任。此外,根據我國現有的環境法律,對于排污企業免責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受污染損害者之外的第三者所引起的責任以及受害人自身責任,也應該列入保險免除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在承保綠色保險時要嚴格確定免除事項,并且對于投保單位進行嚴格的環境風險評估,嚴防“道德風險”的發生,同時對于免責條款要向對方明確告知,以防事故發生后的合同糾紛。

4.保險公司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加強技術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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