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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最新范文

時間:2024-03-25 09: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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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最新

第1篇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四條 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征管范圍,分別核定其所管轄稅種的定額。?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制定聯系制度,保證信息渠道暢通。?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

典型調查戶數應當占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六條 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 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第九條 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十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定額戶負有納稅申報義務。?

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一條 采用數據電文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等方式的,經稅務機關認可后方可執行。經確定的納稅申報方式在定額執行期內不予更改。?

第十二條 定期定額戶可以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

凡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第十三條 定期定額戶發生下列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一)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

(二)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采用簡化的稅款征收方式,具體方式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 縣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稅務機關與代征單位必須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向代征單位頒發委托代征證書。?

第十六條 定期定額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并征期。但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

簡并征期的稅款征收時間為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十七條 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稅款的,其完稅憑證可以到稅務機關領取,或到稅務機關委托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領取;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郵寄送達,或委托有關單位送達。?

第十八條 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 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 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第二十一條 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停止定期定額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定期定額戶。?

第二十三條 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

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核定定額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稅務人員個人不得擅自確定或更改定額。?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款征收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公告》的解讀

為滿足基層征管的實際需要,我們制定了《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適用于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供國稅機關在采集相關涉稅信息時使用。本公告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稅務機關對營改增試點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納稅人信息時使用《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適用于營改增試點納稅人)》。

第2篇

關鍵詞:稅收征管法 內部控制

2015年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作為直接關系企業權利義務的財稅法規,稅收征管法的修訂會對企業經營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由此要求企業內部控制必須相應調整。

一、稅收征管法修訂思路特點

(一)立法宗旨從加強征收管理向促進稅法遵從轉變

在稅收開征初期,強調以組織收入為使命、加強征收管理的立法宗旨是有現實意義的。然而,隨著納稅意識日漸普及和征管制度逐漸完善,尤其是國家治理體系建設不斷推進,單方面強調納稅人的服從性,而忽略了稅法遵從是征納雙方的共同責任,則是不合時宜的。此次草案將“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置于“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之前,以強調稅收征管法不但“管”納稅人繳納行為,更“管”稅務機關征收行為,與“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的法治精神保持一致。

(二)行政理念從單向封閉管制向雙向溝通合作轉變

長期以來稅收征管基本以稅務機關單方面意志為主,較少考慮稅企溝通,更遑論雙方合作。這種模式簡單明確、易于執行,但也易引發抵觸情緒等問題。實際上,征納關系并非水火不容的對抗博弈。以公權為基礎的單向封閉管制轉變為以契約為核心的雙向溝通合作,是時代進步的必然要求。近年來各地都開展了稅企合作防范稅收風險的探索,例如企業稅收遵從合作、預約定價安排等。此次草案對預約裁定與納稅確認等制度予以明確,反映了鼓勵稅企溝通合作的理念。

(三)權責關系從稅務機關主導向征納雙方平衡轉變

一般認為,現行征管法對稅務機關的權力強調有余而對納稅人的權益保障不足。然而,稅務機關的權力在法律上得到強化,其現實責任也被加大;納稅人在法律上的權益被弱化,其現實責任也相應淡化。例如,如實申報計算應納稅額本應是納稅人的責任,但在實踐中稅務機關以審核的名義主動為納稅人的申報把關的事情屢見不鮮。此次草案一方面明確了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后可以修正申報的權利,另一方面也確立了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性地位,充分體現了還權還責于納稅人、平衡征納雙方權責關系的思路。

二、稅收征管法修訂對企業內部控制的影響

(一)有助于優化內部環境

征管法修訂促進內部環境的優化主要體現在經營風格上。一般而言只要符合實際情況,激進或者穩健的經營風格都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在實務中稅務機關會傾向于穩健的處理,并有權依法調查有逃避納稅義務嫌疑的交易安排。例如草案引入了“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或者其稅務人提交稅收安排”的規定,充分反映了稅務機關對日益增多的稅收籌劃的重視。因此,企業應當慎重采用過激的經營手法和財稅處理,以免引起稅務機關的額外關注,誘發稅收風險。

(二)有助于深化風險評估

征管法修訂對企業風險的影響主要體現在風險識別和風險應對上。

1.風險識別方面

至少應當關注的內部風險有:(1)財務處理、稅務安排是否謹慎穩健;(2)會計核算軟件、生產管理軟件是否報送備案;(3)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是否按規定期限妥善保管。而外部風險有:(1)對外簽訂合同是否記錄納稅人識別號;(2)向個人支付所得是否提供支付憑證并妥善保管;(3)大額資金給付是否記錄對方全稱及納稅人識別號;(4)網絡交易平臺是否登記報送電商交易者的注冊信息;(5)復雜事項是否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確認。

2.風險應對方面

(1)違法處罰上限的下調一定程度上可能會造成偏好風險、追求收益的企業傾向于“打球”的風險承受策略;(2)稅收誠信體系的健全使得失信成本更多體現在經濟損失之外的信譽減損,自覺遵從的風險規避策略是更明智的選擇;(3)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企業還可因應自身的實際需要適時調險應對策略。例如,草案將“滯納金”更名為“稅收利息”,在字面含義上來說從懲戒變為補償,企業或可考慮運用不同的風險應對策略緩解資金壓力。

(三)有助于細化控制活動

草案主要通過憑證管理、信息披露等在會計系統控制上加以細化。1.電子憑證。草案引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征納雙方認可的電子憑證,可以作為記賬核算、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為信息化時代會計系統控制使用電子憑證提供了法律支持。然而,電子憑證必須依法依規取得并注意是否為稅務機關認可。2.資金往來披露。草案規定“向自然人納稅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向納稅人提供相關支付憑證”,此外,草案也對大額資金往來有新增信息披露的要求(例如一個納稅年度給付五千元以上應當提供相關涉稅信息等)。企業應當及時更新升級業務流程以滿足要求。

(四)有助于強化信息與溝通

草案通過強化信息與溝通的要件對企業內部控制產生影響。

1.信息質量

草案明確“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來源于第三方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告知相關第三方修改提交信息”。因此企業不但要對內部信息嚴格把關,更要關注與企業相關的第三方(例如行業協會、電力、自來水等)的信息質量以免帶來風險。

2.溝通制度

(1)對內溝通:應當保證渠道暢通,全面收集內控信息,避免信息披露不實;(2)對外溝通:首先,應當按照草案規定“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以提高透明度。

3.信息系統

從“還權還責于納稅人”的思路來看,稅務機關會逐步改變過去對越俎代庖的“保姆式”管理,例如現在由稅務機關免費提供、強制使用的涉稅軟件,將來或改為由企業自主選擇、自行開發。因此企業應當未雨綢繆、提前研究涉稅事項信息系統開發。

(五)有助于固化內部監督

征管法修訂有助于將內部監督固化于管理流程中。為鼓勵企業開展自我納稅評定、主動糾正差錯,草案新增了“對主動糾正稅收違法行為或者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可以視情節從輕、減輕、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免征收稅收利息”的規定。因此,企業應當積極開展內部監督并將監督措施固化于日常業務流程中,通過主動糾正差錯來降低違規成本。

三、內部控制應對稅收征管法修訂的建議

如前所述,稅收征管法修訂有助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同時也對企業內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議企業內部控制做好“三個轉變”應對稅收征管法修訂:

(一)控制范圍從單一封閉向多元開放擴展

傳統觀點認為,內控是關于企業內部事務的管控。然而,如果將內控觸覺局限在企業內部,并不足以防范外部因素誘發內部風險的發生(例如電力、自來水等第三方信息不準確會誤導稅務機關進而增大企業稅收風險)。因此,企業應當將控制范圍延伸至多元的外部因素和開放的周邊環境,才能真正實現內控目標。

(二)權責觀念從消極對待向主動承擔更新

自古以來,中國老百姓對于稅收往往停留在“苛捐雜稅”的印象,基本上都是被動、消極地對待和忍受,幾乎沒有關于納稅人的權利權益和責任義務的觀念可言。此次草案的一大亮點,就是“還權還責于納稅人”。借此契機,企業應當逐步樹立正確的權責觀念,善于利用權利和爭取權益,勇于承擔責任和履行義務,為建設“法治中國”作出貢獻。

(三)溝通方式從隱瞞猜疑向透明互信轉變

不少人認為,稅收是無償強制轉移經濟資源,因此企業會對稅務機關有隱瞞信息、猜疑防備的本能動機。然而,現代稅收理論和實務都倡導稅企合作,而草案中多處條文也表達了鼓勵稅企溝通合作的主張(例如降低罰款上限、對主動糾正寬免處罰等)。正如全球管理會計原則中戰略性稅收管理的觀點,企業應當定期與稅務當局組織有建設性的溝通,與稅務當局保持有建設性、透明和互信的關系,及時提供所有相關信息,并迅速解決爭議,才能實現企業經營目標。

參考文獻:

[1]宋功德.我國公共行政模式之變――從單向管理轉向合作行政[N].人民日報,2009-6-24(15).

第3篇

關鍵詞:金稅三期;納稅;風險

伴隨我國稅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企業面臨的稅務環境快速變化。“金稅三期”是我國稅務管理的一項重點工作,通過建立一體化信息平臺,實施大數據分析,進一步規范了務機關的征管行為和企業的納稅行為,發揮了良好的互動管理作用。稅收征管環境的變化,使得企業的納稅管理風險發生了變化,需要企業充分認識“金稅三期”工程帶來的納稅環境變化,提升涉稅風險的管控能力。

一、“金稅三期”對企業納稅管理的主要影響

(一)優化企業納稅申報流程

在“金稅三期”實施以前,企業辦理稅務事項往往涉及國稅局、地稅局、發票認證等多個平臺,有的業務還必須到稅務局的業務大廳上門辦理,有時因為資料不齊全,需要來回于企業和稅務機關,稅務事項辦理效率相對較低。“金稅三期”將國稅與地稅的納稅平臺統一到一起,企業可以通過一個界面完成企業稅務管理涉及申報、納稅、報表等全部工作,“金稅三期”平臺上公布了稅務公告、稅務政策、咨詢電話等多項信息,改善了用戶界面,方便了企業納稅,通過系統的流程優化實現企業納稅申報流程的優化。

(二)提高企業發票管理效率

在“金稅三期”實施以前,僅增值稅發票的系統就涉及開票系統、認證系統等多個系統,各系統的集成性不佳,效率較低。“金稅三期”實施后,通過系統集成與人工智能,大大提高了系統效率。如在發票票種核定業務中,系統會自動啟動行政許可界面,要求進行相關的查詢審定工作流,使得稅務機關的工作更加流程化,企業享受的稅務服務更加高效。

(三)規范企業稅收征管流程

我國稅收征管由稅收征管法及實施條例具體明確,在實務操作中,由于特殊情況較多,稅務機關在處理企業涉稅業務時,選擇空間和行政余地相對較大,不利于稅收監管的公正執行。“金稅三期”將稅收征管法相關要求鑲嵌入系統,自動攔截一些違規行為,如在行政處罰中,“金稅三期”將責令限改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嚴格區分,需分別送達,并分別銷號,實現了企業稅收征管流程更加規范。

二、“金稅三期”實施后企業納稅管理面臨的主要風險

(一)納稅申報風險

“金稅三期”基本實現了企業涉稅流程的線上化管理,處處留痕,企業的納稅足跡清晰透明,增加了企業產生納稅風險的可能性。如企業在個人所得稅的申報中,實施“金稅三期”前,有的企業為規避全員明細申報,選擇到稅務機關大廳申報,實現個人所得稅一筆集中申報。“金稅三期”實施后,無論采取何種申報途徑,企業均需提供全員明細申報記錄,使得企業的代扣行為必須真實合法,增加了企業人為虛假申報面臨的處罰風險。

(二)發票管理風險

在營改增全部擴圍后,我國的發票全部為國稅局管理的增值稅涉及的相關發票,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同樣是企業稅務風險的高發區域。“金稅三期”實施后,全國各地的企業納稅數據均在統一系統之內,通過稽核管理,如果某個企業取得了虛開發票,或開具了虛假發票,將都在系統中真實存在,一旦違法方被發現,企業將必然面臨發票風險,面臨補稅、處罰等財務損失,甚至面臨刑事處罰風險。

(三)征管稽查風險

“金稅三期”實現了全國企業納稅數據的集中,實現了國地稅征管平臺的統一。在大數據分析技術的快速發展環境下,“金稅三期”所匯集的數據,為稅務機關進行征管排查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撐與保障。如“金稅三期”將自動對收入變化異常、稅款申報異常、發票繳銷異常的企業實施篩選和披露,這時需要企業對異常情況進行說明,如果理由陳述不充分或虛假,系統將自動將該企業認定為稅務檢查或稽查的重點企業,使得企業面臨的征管稽查環境更加嚴格。

三、“金稅三期”實施后企業加強納稅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關注稅收征管政策,保護自身權益

一是加強對征管政策的學習,特別應突出稅收征管法與稅收征管條例的學習,掌握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實施中應遵守的程序與規則,在稅務機關程序不當時,可以有效保護自身的權益。二是自覺遵守稅務機關的征管規定與要求,按時申報繳納稅款,報送財務報表等企業信息,并確保信息真實完整,降低納稅異常發生的幾率。三是加強對企業經營情況分析,將企業納稅與業務實際有效聯系,保障各類納稅事項合法合規。

(二)加強發票管理,防控納稅風險

一是建立發票管理制度,設立發票管理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在制度與責任方面,加強發票管理的自覺性與合規性。二是加強發票領用與取得管理,由專人負責發票的庫存管理,建立領用臺帳,保證發票真實開具與發票完整;加強業務部門培訓,堅決杜絕取得虛開發票和虛假發票。三是加強發票自查,建立自查機制,定期開展發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補繳稅款,并嚴肅處理涉假人員。

(三)加強實體法規學習,提高系統應用效率

一是企業財務部門或涉稅辦理人員應加強稅務實體法學習,掌握企業所涉稅種的稅務政策,嚴格按照要求進行納稅申報與管理。二是加強稅法宣貫與內部培訓,普及企業全員稅務意識,發揮全員力量,保障企業稅務風險處于可控范圍。三是加強與稅務機關溝通交流,關注“金稅三期”平臺的稅務信息,實時掌握稅務管理最新要求與信息,及時建立企業稅收相應政策,加強實施,有效防范企業納稅風險,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4篇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制優化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7-035-01

一、電子商務的特點

(一)納稅登記效力減弱

傳統商務中,政府依靠納稅登記制度掌握應納稅人的名單,規定企業在工商注冊時,必須先進行納稅登記,然后才能獲得營業執照,“未經登記不得從事商事營業”,然而,電子商務無店鋪、虛擬化經營的特點使納稅登記制度的效力被大大削弱。

(二)稅源更易隱瞞

電子商務的直銷化趨勢將加劇稅務部門對企業銷售收入統計的困難。生產商可以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進行零售,消費者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很可能為了得到優惠價格不索取發票,這樣就會瓦解通過發票管理掌握企業收入的計稅機制,形成偷漏稅的根源。

(三)交易環節分散化

是指組成交易的各個要素由傳統商務中的聚集一地,改為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分處各地,從而形成各要素所在地政府對稅收管轄的爭議加劇或協調失靈,及跨國避稅的加劇。

(四)資金流監控缺位

傳統的現金逃稅是有限的,因為現金交易數額一般較小,然而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可用脫離銀行監控的電子貨幣支付,逃稅的可能大大增加。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電子商務稅法的滯后

我國稅收征管法、企業所得稅法和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中都沒有針對電子商務稅收的相關法規,也就是說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還是法律空白,最多只能是參考相似范圍能適用的法律條文。

(二)納稅人身份確定的問題

電子商務可以說是完全依附于互聯網的,網絡技術越先進,電子商務越發達。提到網絡,自然就會聯想到虛擬。網絡就是一個虛擬空間,虛擬和現實的差別正是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所帶來的新挑戰。電子商務中存在著很多不確定因素,之所以不確定就是虛擬化所影響的。

(三)稅收管轄權確定的問題

電子商務對傳統商務中稅收管轄權的挑戰主要體現在:1.對于居民管轄權:虛擬的網絡貿易,使得貿易雙方的身份、住所地、國籍等都不易掌握,增加了行使居民管轄權的難度。法人居民的管轄中心的判斷標準在以前普通的商務中就是以董事會等的所在地為準,但是網絡中董事會所在地不固定,不過不會影響到董事會互相溝通,董事會成員完全可以運用網絡聯絡彼此,那么董事會所在地不需要固定的場所也可以完成相關事宜,居民管轄權無法確定。2.對于來源地管轄權:主要是對該國的常設機構這一關建因素無法確定,貿易收益的來源國也是模糊不清,從而導致了來源地管轄權確定的困難。

(四)課稅對象確定的問題

我國現行稅法對不同的對象征收不一樣的稅種,課稅對象是決定征收何種稅收的判定依據,可以是對商品或者勞務等特定對象征收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關稅等多種稅種。稅收必須有特定的征收對象,若是對象都不明確,稅收都只是空談。

三、如何完善電子商務稅務管理制度

(一)改革現行稅務登記制度

第一,改革傳統的稅務手工登記方式。通過互聯網實現稅務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網絡管理部門間聯網,將手工登記改成“網上登記”,加強三部門對電子商務行為的監管。第二,做好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工作。

(二)加強稅源分析建立稅源監控體系

第一,應建立綜合稅務信息中心,加強稅源分析。按照一體化原則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各級稅務機關使用一個統一的綜合稅務信息平臺,以實現信息的共享和有效的傳遞。同時,加強稅源分析,即通過對納稅人有關財務數據和生產經營情況的掌握和了解,分析其稅源變化和稅收問題,為稅收管理提供數據支持和決策依據。第二,利用計算機建立稅源監控體系。稅務機關應利用計算機整合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與金稅工程,積極組織技術力量與金融機構、網絡技術部門及公證部門緊密配合,共同研發適用于電子商務的具有自動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管軟件,形成網上自動征稅系統,從而實現稅收管理全過程自動監控管理,提高稅源的監控能力和稅收征管水平。

(三)健全賬簿、憑證管理制度

完善賬簿、憑證、發票管理的相關規定。首先,對于利用不提供賬簿、憑證軟拒絕稅務檢查的行為,應通過修改《稅收征管法》第60條第2款、第70條、《刑法》第162條第3款的相關規定,明確規定該行為構成偷稅違法或者犯罪行為,達到及時嚴厲打擊的效果。其次,對于惡意修改、偽造電子記錄、電子票據、數字化發票,虛假申報的違法行為,應通過修訂《稅收征管法》第63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進行嚴肅處理。

(四)確立科學的納稅申報方式

可借鑒國外科學的納稅申報方式,有效管理電子數據。在美國選擇電子申報方式的納稅人首先必須登記注冊。登記時,需要填寫個人的社會保障號碼(SSN)、姓名、住所、電話號碼、出生年月。由于受到注冊的限制,拿不到許可證,就不能進行電子申報。

參考文獻;

[1]蔡金榮.電子商務與稅收――數字化時代的稅收政策與稅收征管[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9.

[2]郭衛華_網絡中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第5篇

[關鍵詞]信息管稅 瓶頸 對策

一、制約信息化發展的瓶頸

當前推進信息管稅的過程中,由于部門之間存在信息壁壘,基層信息化發展緩慢觀念落后,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

等原因,致使不少影響和制約信息化發展的瓶頸問題的存在,集中體現為四大瓶頸

1. 信息管稅理念沒有在全社會完全形成

目前信息管稅理念剛剛形成,這種理念的貫徹還需要一段時日,當前信息管稅僅是稅務總局對全國稅收征管的要求,還沒有普及到各個部門和各個領域,就連稅務的基層對該理念也不能全部從根本上去領會和掌握。信息管理的思路早在新的《稅收征管法》就已經顯現,但是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并沒有對此有足夠的認識,銀行和企業對稅務管理一直是抵觸態度,對信息管稅不能有效的配合,特別是銀行和涉及稅務外部信息的部門對稅務部門的信息采集按保密進行限制,等等這些均是因為信息管稅的理念在全社會還沒有真正的認識,直接影響了信息管稅的進程。

2. 經濟欠發達地區信息化程度落后影響了信息管稅的實施

在偏遠貧困的縣城和鄉鎮,有部分政府部門檔案等數據信息的管理仍停留在紙質水平,有的單位甚至沒有電腦和互聯網,這些直接影響到信息數據的采集和利用,如果需要從他們那里取得一些數據都要翻箱倒柜甚至查找不到。在縣一級的很多企業也同樣沒有電腦和互聯網,會計大都是手工記賬,企業的非商業機密管理數據更是手工資料并不愿與人共享。這些落后的工藝和管理方式直接影響了信息管稅的實施。

3. 信息系統的不統一影響著數據的采集和利用

現在各行各業均在開發研究著自己的信息采集利用系統,就連國稅和地稅也是分別研究使用。現在國稅有國稅的數據系統、地稅按省份的不同分別有自己的數據系統、銀行有各自的數據系統,其他政府部門和企業也是五花八門的有著自己的數據系統,這些數據系統不能實現數據共享,這些直接影響了涉稅數據信息的采集和利用,而信息數據系統的聯網又可能會影響有關部門信息保密性。

二、改進措施

針對這些問題,我們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改進。

1. 大力宣傳信息管稅理念,修改法律使之有法可依

信息管稅是新時期稅收征管工作思路的重大變革,是科學發展觀關于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基本觀點在稅收工作實踐中的具體運用,旨在發揮信息化技術手段這一稅收生產力中最活躍的生產工具的作用,全面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水平。全社會要加強宣傳,提高認識,深刻理解信息管稅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要充分認識到信息管稅不是簡單的技術手段轉變,而是涉及稅收管理思想觀念、業務流程、制度機制、組織機構、資源配置等各方面重大、深刻的變革,是一項涵蓋各級、各部門高度復雜、綜合的系統工程。各級政府要統籌安排部署,要使得政府各部門正確認識并加以配合,政府要在建設信息化政府的理念上從電腦等電子設備硬件上進行提高,進一步推行網上政府和檔案資料的電子化管理水平,以適應信息化時代的需要。國家要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在我國信息技術管理類法律沒有完整統一的情況下,一方面將信息管稅思路完善進《稅收征管法》,一方面加緊制定一部完善的信息技術管理類法律,以切實解決信息時代給我們帶來的那些不能用現行法律不能解決的問題。

2. 統一信息采集渠道,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信息管稅思路下的稅收征管工作改革實施的頸瓶問題是信息不對稱,我們知道秦始皇統一中國后的“車同軌”等統一度量衡,我們現在的信息數據的管理和利用,也需要統一一個尺度,這樣我們采集的數據才是能夠共享的有用的數據。在信息操作軟件上要統一,特別是目前要對稅收征管軟件上必須大力推進信息軟件一體化。目前各級地稅系統開發應用的稅務軟件有幾十個,各個軟件之間缺乏統一的數據標準和業務解釋。要按照數據大集中的總體要求,全面整合、提升信息系統的整體架構和規范運營管理體系,對現有軟件進行全面整合。要盡可能的納入到“金稅工程”,要全國一盤棋,不能各唱各的調,這樣不僅有利于信息管稅,也有利于我們的工作。要借鑒國外的信息管稅經驗,對銀行數據要逐步實施共享,大力開展稅銀聯網、政府各部門的辦公聯網,在此過程中可以對公民身份證號、銀行開戶帳號、稅務登記證號等證件號碼進行統一一個號碼,這樣有利于各部門的管理,更有利于稅收控管。可以由政府定期組織工商、稅務、審計、紀檢、質檢、城建、房管等部門進行數據的核對分析,從而篩選出那些錯誤信息進行處理,徹底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也可打擊違法犯罪不良行為。

3. 加強數據采集管理,提高信息數據質量

納稅人報送的各類申報資料和稅務機關采集的外部信息資料是信息管稅的主要數據來源,它的質量直接影響信息管稅的質量。而由于部分納稅人的納稅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部分辦稅人員的業務不精、更換頻繁,容易造成數據不準確,表現在各種申報表、財務報表不全、填寫錯誤、漏項、不符合邏輯關系等方面,導致“垃圾數據”的產生。信息管稅資源的取得是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的,為切實提高信息數據采集的質量,國家要出臺法律規范納稅人和其他部門上報和提供電子數據的責任,稅務機關也必須建立健全內部責任機制,用法律和制度去約束人,以求達到采集的數據為正確有效數據的目的。為此,國家應該在修訂《稅收征管法》或制定信息管理類法律時專門對信息數據的上報和提供進行明確的規定,對不能提供和報送有關數據進行處罰或處理。稅務機關要將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作為一項長期的納稅服務工作來抓,還要積極推廣應用電子申報方式,減少納稅紙制資料向電子資料轉變的人力資源消耗。

參考文獻:

[1]《2006最新稅收管理與實用稅稅法全書》人民日報出版社

第6篇

關于年3萬億稅收是多了還是少了?

謝旭人說,2005年稅收增長與經濟發展基本適應:

第一,稅收收入較快增長,主要稅種與相關經濟增長基本協調。2005年,各季度稅收收入增幅分別為20.4%、22.9%、17.8%和18.7%,月收入規模均在2000億元以上,稅收收入顯現出持續較快增長的良好勢頭。從國內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主要稅種及海關代征進口稅收與相關經濟指標的對比分析看,稅收增長與經濟發展基本適應。

第二,增收的主體是流轉稅和所得稅,所得稅對稅收增收貢獻率進一步提高。2005年,國內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等流轉稅共完成16564億元,增長18.2%,增收2547億元,對稅收增長的貢獻率為49.5%,與上年基本持平。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共完成7605億元,增長30.9%,增收1793億元,對稅收增長的貢獻率為34.8%,比上年提高9.2個百分點。

第三,東中西部稅收全面增長,中西部地區增長快于東部地區。2005年,東部地區稅收收入占全國收入比重為70.7%;中部地區收入占全國收入比重為15.6%;西部地區收入占全國收入比重為13.7%。

關于2006年稅收重點查什么?

謝旭人說,2006年將對房地產等行業進行稅收專項檢查:

2006年將加強;對房地產業、娛樂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煤炭生產及運銷企業、廢舊物資經營企業、涉外企業稅收和個人所得稅進行專項檢查,同時選擇一些發案率高、稅收秩序比較混亂的地區開展專項整治。加大涉稅違法案件處罰力度和查補稅款追繳力度。與公安部門聯合丌展打擊制售假發票、虛丌與接受虛開發票“中間人”的專項治理。

在加強稅收立法上,將制定車船稅暫行條例,修訂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完善與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修訂發票管理辦法。制定耕地占用稅、契稅征管適用稅收征管法的決定。

另外,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將年繳納所得稅500萬元以上的納稅戶和年經營收入1億元以上的納稅戶納入管理范圍。加強普通發票管理,繼續搞好有獎發票推廣使用工作。在全國范圍內的商業零售業、飲食業、娛樂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推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管理力度,推進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工作。

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和對涉外企業的稅收征管,完善跨國公司稅收管理辦法,強化非居民稅收征管,加大反避稅力度。

關于2006年稅改改什么?

第7篇

一、砂石料經營稅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根據筆者調查掌握的情況看,砂石料經營的稅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證照不齊無證經營現象嚴重。結止目前,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已達20戶,僅5戶在公開拍賣中取得了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有2戶未能按期取得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其他十幾戶采砂業戶只辦理了臨時采砂許可證。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不少砂石料經營業主主為逃避監督和管理,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根本不辦理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收管理真空和稅收的流失。

2、生產經營上規模不建賬,稅收征管難監控。在近20戶的砂石料經營業戶中投入生產設備3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業戶有16戶;投入生產設備主要有挖掘機,鏟車、破碎機、分篩機、采砂船、運輸車輛。有的經營業戶已能將砂石料加工、分篩成4個以上類別的精制砂進行銷售,生產經營上了規模。經營業戶認為生產工藝簡單,產品單一,不需建帳進行會計核算。致使稅務檢查無據可查。即使有少數建帳戶,也不如實提供其帳務,隱瞞銷售收入的現象嚴重存在,稅務人員根本無法進行管理監控。

3、砂石料銷售不用發票,購貨單位不索取發票使偷稅成為可能。由于城鄉居民建房、房地產開發商和預制構件廠用砂大戶,購進砂石料時不需要發票,缺少索取發票的意識,使砂石料經營業戶不需領購發票和開據發票,收入照樣能夠實現。稅務人員無法獲得砂石料經營業戶真實生產、銷售的信息,使偷稅成為可能。

4、生產經營環境復雜,稅款核定難。由于砂石料開采均為個體私營業主經營,沒有財務核算資料。同時砂石料開采均在河道流域中,當稅務人員到了砂石料現場調查卻找不到經營者。現在砂石料行業經營中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砂石料經營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單位和個人那里;用砂單位和個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經營者接洽,而是由跑運輸的農用車主與兩者聯系通過買和賣賺取運費。砂石料經營者為了把砂石料銷出去,自已或組織親屬購置運輸車輛運砂,稅收管理員無法確切了解每個砂石料經營業戶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給稅款核定征收帶來很大困難。

5、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申報管理難。由于經營砂石料的群體,80%以上是農村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對稅收的理解就是認為掏他們口袋里的錢,很難自覺納稅。目前經營砂石料的業主能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的為零。在這次全縣開展砂石料稅收專項檢查中,要求砂石料經營業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自查補報,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近20戶僅有3戶進行了自查補報了增值稅1.05萬元,開展了此次專項檢查,但仍有不少納稅人在稅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擾了稅收秩序。

二、加強砂石料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稅收征管法》的執法力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四條之規定,要求納稅人按期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申報納稅,違者依法給予及時處罰。依法執行稅收政策。加大對偷稅的處罰,是體現稅法剛性的有力保證。對納稅人多次出現相同的違反稅收政策的行為,要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通過“嚴罰”來威懾偷稅行為,提高納稅尊從度的目的,不斷規范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收法規,誠信申報納稅。

2、縣國家稅務局應制定《房縣砂石料行業稅收管理辦法》規范征收標準和征收行為,指導全縣砂石料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稅源管理部門成立專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強源頭控管。通過對全縣砂石料的專項檢查,要建立完善管戶檔案,實行分類管理。

3、根據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必須要求砂石料納稅人建立簡易賬,特別是我縣免燒磚行業、預制板加工行業,應強制推行建帳工作,實行查帳征收;這樣就能從多個環節、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經營業戶銷售開據發票,用砂石料單位能夠取得發票,實現查賬征收,以票控稅的目的。

4、對那些確無建賬能力不能進行會計核算的砂石料經營業戶采取工人工資監控、燃料動力監控,產銷量實地監控,堵好產銷兩個口。按照稅源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檢查,積極堵塞稅收漏洞。實行查賬與查定相結合的征收方式。

5、加強納稅宣傳輔導和提高服務質量。一是將有關稅收法規送到納稅人手中,及時通報與納稅人有關的最新稅收政策,使納稅人明白稅收政策,了解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讓納稅人繳“明白稅”、“放心稅”,提高納稅人對稅收的重視程度,督促其正確進行財務核算,誠信納稅;二是主動對砂石料業戶進行納稅輔導,及時受理和解決納稅人提交的涉稅事宜,解答納稅人提出的問題,做到文明高效、優質服務,讓納稅人滿意,進而提高全社會的納稅意識。

綜上所述,只要我們找準砂石料行業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切入點,牢牢把握砂石料行業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總體思路,時刻關注砂石料行業的發展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征管策略,就能夠全面管理好砂石料開采加工行業,讓這些納稅人為我縣的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特別是2005年“8.14”我縣境內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災害,全縣大部分省級公路、鄉鎮公路被洪水沖毀,幾十座橋梁被沖斷,農戶房屋倒塌。災后重建、房地產開發熱、村村通公路建設、新農村建設。對砂石料需求量增大。2005年10月14日縣水利電力局和國土資源局聯合對全縣5大流域中的7個河段砂石料開采權實行了公開拍賣。使砂石料經營市場化。促進我縣砂石料行業有了較快的發展。然而,面對全縣已發展近20家砂石料經營業戶,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卻出現了相對滯后的局面。

一、砂石料經營稅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根據筆者調查掌握的情況看,砂石料經營的稅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證照不齊無證經營現象嚴重。結止目前,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已達20戶,僅5戶在公開拍賣中取得了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有2戶未能按期取得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其他十幾戶采砂業戶只辦理了臨時采砂許可證。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不少砂石料經營業主主為逃避監督和管理,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根本不辦理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收管理真空和稅收的流失。

2、生產經營上規模不建賬,稅收征管難監控。在近20戶的砂石料經營業戶中投入生產設備3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業戶有16戶;投入生產設備主要有挖掘機,鏟車、破碎機、分篩機、采砂船、運輸車輛。有的經營業戶已能將砂石料加工、分篩成4個以上類別的精制砂進行銷售,生產經營上了規模。經營業戶認為生產工藝簡單,產品單一,不需建帳進行會計核算。致使稅務檢查無據可查。即使有少數建帳戶,也不如實提供其帳務,隱瞞銷售收入的現象嚴重存在,稅務人員根本無法進行管理監控。

3、砂石料銷售不用發票,購貨單位不索取發票使偷稅成為可能。由于城鄉居民建房、房地產開發商和預制構件廠用砂大戶,購進砂石料時不需要發票,缺少索取發票的意識,使砂石料經營業戶不需領購發票和開據發票,收入照樣能夠實現。稅務人員無法獲得砂石料經營業戶真實生產、銷售的信息,使偷稅成為可能。

4、生產經營環境復雜,稅款核定難。由于砂石料開采均為個體私營業主經營,沒有財務核算資料。同時砂石料開采均在河道流域中,當稅務人員到了砂石料現場調查卻找不到經營者。現在砂石料行業經營中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砂石料經營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單位和個人那里;用砂單位和個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經營者接洽,而是由跑運輸的農用車主與兩者聯系通過買和賣賺取運費。砂石料經營者為了把砂石料銷出去,自已或組織親屬購置運輸車輛運砂,稅收管理員無法確切了解每個砂石料經營業戶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給稅款核定征收帶來很大困難。

5、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申報管理難。由于經營砂石料的群體,80%以上是農村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對稅收的理解就是認為掏他們口袋里的錢,很難自覺納稅。目前經營砂石料的業主能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的為零。在這次全縣開展砂石料稅收專項檢查中,要求砂石料經營業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自查補報,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近20戶僅有3戶進行了自查補報了增值稅1.05萬元,開展了此次專項檢查,但仍有不少納稅人在稅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擾了稅收秩序。

二、加強砂石料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稅收征管法》的執法力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四條之規定,要求納稅人按期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申報納稅,違者依法給予及時處罰。依法執行稅收政策。加大對偷稅的處罰,是體現稅法剛性的有力保證。對納稅人多次出現相同的違反稅收政策的行為,要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通過“嚴罰”來威懾偷稅行為,提高納稅尊從度的目的,不斷規范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收法規,誠信申報納稅。

2、縣國家稅務局應制定《房縣砂石料行業稅收管理辦法》規范征收標準和征收行為,指導全縣砂石料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稅源管理部門成立專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強源頭控管。通過對全縣砂石料的專項檢查,要建立完善管戶檔案,實行分類管理。

3、根據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必須要求砂石料納稅人建立簡易賬,特別是我縣免燒磚行業、預制板加工行業,應強制推行建帳工作,實行查帳征收;這樣就能從多個環節、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經營業戶銷售開據發票,用砂石料單位能夠取得發票,實現查賬征收,以票控稅的目的。

4、對那些確無建賬能力不能進行會計核算的砂石料經營業戶采取工人工資監控、燃料動力監控,產銷量實地監控,堵好產銷兩個口。按照稅源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檢查,積極堵塞稅收漏洞。實行查賬與查定相結合的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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