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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業的經營方式范文

時間:2023-07-25 16: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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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業的經營方式

第1篇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5)民請字第15號《關于國營企業過去已購買的私人房屋,未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否補辦批準手續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你院報告稱:泰縣醬醋廠于1958年秋,租用黃祖壽家的兩間房屋,1959年10月,黃祖壽因妻患病需錢,將原出租的兩間房屋以280元賣給醬醋廠,當時泰縣沒有房管部門,雙方未辦理過戶手續。黃祖壽在兩次收到賣房款時,均出具了收條,醬醋廠的帳目上也有支出買房款的記載。黃祖壽在1961年填寫房屋登記表時,在關于房屋增減變化情況欄內,寫明:“1959年11月賣出兩間”。醬醋廠買房后長期使用管理該房,黃祖壽至1970年死亡時也未提出異議。直到1981年,黃祖壽之子黃永和以其父未出賣房屋,醬醋廠拿不出合法買房手續為由,強占了爭訟的兩間房屋。

經研究,我們的意見是:鑒于該案的實際情況,為了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穩定財產關系,維護社會安定,參照1965年9月國務院財貿辦公室“關于供銷合作社購買農村生產隊、社員房產問題的答復”的精神,在泰縣醬醋廠向該縣人民政府申請補辦買房批準手續后,可承認雙方的買賣關系。

第2篇

[關鍵詞] 企業 經營方式 表述

企業經營方式的表述,對于人們認識該類企業財產歸屬關系和經營主體以及相關問題、分析和研究該種經營方式的利弊得失,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至今為止,人們對于社會各類企業經營方式的表述中,大多存在著似是而非的問題,這些表述容易在研究企業理論、分析企業經營方式的利弊得失和安排企業問題中造成一些混亂。

一、不準確的企業經營方式表述

在中國歷史上,對于社會經濟組織和近代企業的經營方式,存在著眾多的表述:

在近代產業產生以前,人們對于社會的手工業和商業經濟組織的經營方式,就有這樣兩種不同的表述,一個叫官營,另一個叫民營。

在中國開始出現近代產業的時候,對于剛產生的這些近代企業的經營方式,人們用官辦、官督商辦、官商合辦和商辦分別予以表述。

在舊中國,在控制區,有國營、省營、市營和縣營,以及民營等表述。在革命根據地,也有國營,公營和私營等表述。

以后,則有國營和地方國營,以及公私合營和私營等表述。改革開放以來,又出現了企業經營,集體經營和民營等表述。在中國的臺灣省,還有所謂的黨營。

對于外資企業、股份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經營方式,則一直沒有表述。

這些關于企業經營方式的表述:有的近似的指明了企業的經營主體,但是,沒有說明企業財產的歸屬,諸如,官營和官辦,民營、商辦和私營;有的并沒有反映企業的經營主體,僅僅只是表現了企業財產的歸屬關系,諸如公營、公私合營、國營、地方國營、省營、市營、縣營和黨營;有的既沒有表現企業實際的經營主體,也沒有表現企業財產的歸屬關系,諸如官督商辦、官商合辦、企業經營、集體經營等。

經營是一種具體的社會勞動,只有具體的自然人能夠從事這種勞動,在一個社會組織中,只有個別自然人,也必須只允許個別自然人從事這種勞動,于是:官營和官辦就是以官府的名義,由官府的官員從事經營勞動,通常他們經營的是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民營和私營指的是一般老百姓在從事經營勞動,通常他們經營的是屬于他們個人的財產;而公家、公家與私人的集合體、國家,以及省、市、縣和黨,則根本沒有從事經營管理勞動的能力和可能,他們充其量只能擁有財產的歸屬權,具體的經營管理勞動,只能由其他人代表他們去從事;歷史上的官督商辦企業是主要由自然人出資,由官府派人行使經營權的企業,官商合辦企業則是由國家和一些自然人共同出資,由官府派人行使經營權的企業,所以,官督商辦與官商合辦既沒有表現出企業的實際經營者,也沒有表現出企業財產的歸屬;企業是一個社會組織,它本身不可能從事經營管理勞動,企業的財產,從社會角度來看是屬于企業,從企業內部來看,它屬于其它的法人和自然人,集體也是如此,略為大一點的由自然人組成的集體根本就不可能共同從事經營管理勞動,而中國近代被人們認為是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中,根本就不可能有企業職工集體的財產,所以,企業經營和集體經營,同樣也沒有反映出企業的實際經營主體和企業財產的歸屬關系。

二、經營方式表述不準確的不利影響

明顯不準確的企業經營方式表述,勢必造成人們理解企業經營方式的隨意性,同時,它在企業理論和企業實踐中也有一定的不良影響。

例如,我們對各種企業經營方式的利弊優劣就缺乏認真的事實求是的分析,這種分析是以企業經營方式的表述為前提的,由于關于企業經營方式的表述本身都是含糊的,人們怎么有可能去事實求是的分析企業經營方式的利弊優劣呢?于是,人們對于各種企業經營方式利弊優劣的認識,一般是隨意的和不科學的:在對公有制企業經營方式的認識中,我們犯過錯誤,并且現在也很難說認識到了錯誤的根源;對于私有制企業的經營方式也是如此,以往人們一度認為它一無是處,必須徹底予以消滅,現在,一些人又認為它好的不得了,在公有制企業的改革中,許多人試圖借鑒或照搬這種經營方式,這一切認識,其不科學性和隨意性是明顯的。

再例如,人們對于企業中生產資料所有者對經營者進行監督和約束必要性的認識,也是比較混亂的,大部分關于企業經營方式的表述都給人們了一個生產資料所有者直接行使經營權的假象,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己監督約束自己,不需要其他人監督和約束。

其實,在使用非公有資本的企業中,不僅在產權多元化的企業中,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必然分離的,在業主制企業中,如果它們有一定規?;蛘哂幸欢ǖ膲勖渌袡嗪徒洜I權也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分離,這些企業經營方式合理的原因主要在于內部存在生產資料所有者對經營者的合理監督和約束。

在使用公有資本的企業中,經營方式表述的誤導更厲害,人們忽視了這么一個現實,即任何公有財產的產權主體都只可能擁有財產歸屬權和盈虧后果責任承擔權,他們不可能也沒有能力行使財產的經營權,他們的經營權只能由其它人代表他們去行使,公有企業經營方式合理的關鍵在于讓真正的生產資料所有者去直接監督和約束真正的經營者。由于這一點被忽視,公有制企業經營者基本上是在沒有合理監督約束的條件下行使經營權,就是人們在實踐中意識到對經營者進行監督和約束的必要性,人們也往往在其他主體對經營者的監督和約束上下工夫,基本上沒有去探索讓真正的生產資料所有者對真正的經營者的監督和約束問題,不僅在中國,世界各國公有制企業的實踐出現問題,其根源就在這里。這種錯誤直到現在依然存在,在目前我國,在主要使用公有財產的企業中,盡管我們也建立起不少所謂的董事會和監事會,但是,我們依然沒有在全國人民作為生產資料所有者對企業實際經營者的監督和約束上下工夫,于是,一般企業中“一股獨大”不影響企業行為的合理性,公有股“一股獨大”就影響企業行為的合理性。

三、應該怎樣表述企業經營方式

企業經營方式表述上的不準確問題,也不是沒有被人們所注意,許多理論工作者就不是從表述的字義去理解企業的經營方式,并且,人們也在努力創造和使用較為準確的表述,例如,改革開放以來,我們把國營改稱為國有,盡管它存在沒有涉及經營的缺點,但是,許多人還是更喜歡使用國有,而不是國營。

對企業經營方式進行比較準確的表述也是必要的,這樣的表述,一方面應該反映出企業財產歸屬關系,另一方面應該大致反映出企業經營權的歸屬,盡管從宏觀的角度對企業的經營方式進行簡單的表述,的確也是一個比較難辦的事,但是,企業改革的實踐給我們在客觀上提供了一定的條件。

對于使用公有財產的企業,產權明晰化使我們認識到,把這些財產命名為國家所有或者其它主體所有,只有名稱的區別,沒有實質性的不同,在改革中,我們也認識到,這些企業的最高經營權,一般必須和只能由政府官員以政府的名義掌握,無論我們把經營權如何下放,政府及其官員都要掌握企業經營者的任免權和重大問題的決定權,無論我們在政府和這些公有企業之間組建什么資產經營公司或其它機構,這些機構最終都要受控于政府及其官員,于是,對于公有制企業經營方式的簡單表述,稱為國有官營或者公有官營比較符合實際。

使用非公有資本的企業的經營方式,在改革開放以來也得到了比較充分的展示,人們稱這些企業的資本為民有資本,這些企業一般由企業生產資料所有者直接經營,或者由企業生產資料所有者委托其他人經營,這樣的企業經營方式的簡單表述,稱為民有民營或者民有自營比較好,前者指主要由生產資料所有者委托的人行使經營權,后者指主要由生產資料所有者行使經營權。

一般股份制企業,則根據公有股在企業股本中是否占有控股地位,分別歸類于公有官營和民有民營。

參考文獻:

第3篇

【關鍵詞】稅務 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研究

一、縱觀國內對于稅務籌劃的概念的界定,主要分為廣義稅務籌劃觀和狹義稅務籌劃觀。

廣義稅務籌劃觀認為稅務籌劃既包括節稅又包括避稅和稅負轉嫁,包括一切采用合法或者說是非違法手段進行的納稅方面的策劃和有利于納稅人的財務工作安排,認為只要是事前合理合法安排的減輕稅負的方法都屬于稅務籌劃。

狹義稅務籌劃觀認為稅務籌劃就是節稅籌劃,稅務籌劃行為不僅要符合稅法的規定,而且還要符合國家的立法精神,與國家制定稅法的實質內容和立法意圖相吻合。這種觀點也是我國稅務機關目前所持的觀點。《中國稅務大辭典》將稅務籌劃定義為節稅,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以稅收負擔最低的方式去處理日常財務、經營、交易事項而制定的納稅計劃。

二、稅務籌劃的根本目的是減輕稅負以實現企業稅后收益的最大化,但與減輕稅負的其他形式如逃稅、欠稅及騙稅相比,稅務籌劃具有以下七個特點:合法性、專業性、目的性、籌劃性、風險收益均衡、適時調整。

三、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稅收籌劃己成為企業經營中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企業需要通過選擇和調整生產經營方式,求得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企業經營方式,是指在一定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下,生產和經營的具體形式,它是企業的組織形式、生產管理形式和生產成果分配形式等的綜合。換言之,經營方式是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企業的經營方式多種多樣,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成不同的類型。企業的經營地點、經營行業、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等經營方式,一般由投資行為決定,此類稅務籌劃可歸結為投資中的稅務籌劃。然而,并非所有的經營行為都由投資行為決定。在投資行為確定的情況下,企業采購、銷售方式等,都存在較大的選擇余地。稅務籌劃在這種選擇中可發揮其重要作用。

(一)創業初期選擇科學的經營方式可節稅

企業在創業階段很少從避稅角度考慮經營方式,實際上選擇經營方式的不同對企業稅負影響很大。企業應當結合產品特點、行業特點和稅務成本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權衡利弊,選擇適合自身的經營方式。

1.商品采購商的選擇。我國現行增值稅依據企業經營規模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是否健全等標準,將企業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前者銷售商品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而后者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當一般納稅人購買一般納稅人的商品后,其增值稅銷項稅額可以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而當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商品時,因不能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在納稅時也就不能進行相應的抵扣,一般情況下其增值稅稅負要比前者重。

2.產品內銷或出口的決策。按照國際慣例,出口商品在國內生產制造、流轉等環節征收的流轉稅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出口商品一般不需要負擔增值稅,而內銷商品則要負擔17%的增值稅。盡管出口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可能會低于其國內市場的價格,但只要其差價不是太大,而且在企業其他情況許可的情況下,對經營者來說出口比內銷更有利可圖。

(二)改變經營方式,尋求稅務籌劃最佳方案

如前所述,企業的經營方式按不同標準可分為多種不同形式,現就以下經營方式的改變帶來的稅收方面的益處加以討論。

1.機構分立

通過內部機構的分立,充分利用現有的增值稅率不同或優惠政策,達到少繳或者免繳增值稅。例如,有銷售和安裝業務的公司把兩項業務分部門獨立核算,對于銷售業務繳納增值稅,對于安裝業務繳納營業所,避免因混合銷售行為無法單獨認定帶來的高稅負;對于初級農產品,在銷售環節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在購進環節按收購額的13%抵扣進項稅。

2.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與自行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稅基不同。委托加工時,由委托方(個體工商戶除外)代收代繳稅款,稅基為組成計稅價格或者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自行加工時,計稅稅基為產品銷售價格。通常情況下,委托方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銷售價格高于計稅價格,因此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稅負就會低于自行加工的稅負。作為消費稅的納稅人,就可以在委托加工方式和自行生產方式之間做出合理選擇。在各相關因素相同的情況下,完全委托加工方式,即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銷售的消費稅稅負比自行加工方式低。

3.代銷方式

代銷商品是銷售商品的一種方式,牽涉委托方和受托方兩個方面,處在委托方立場上的商品成為委托方的代銷商品,處在受托方立場上的商品成為受托方的代銷商品。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夠有權利自行決定代銷商品售價,代銷商品存在著兩種方式,第一種為收取手續費方式,第二種為是視同買斷方式。

收取手續費方式的特點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制定的價格銷售,而受托方無權決定商品的價格。委托方在受托方將商品售出后,按受托方提供的代銷清單確定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銷售后,按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視同買斷方式的特點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照合同價格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的售價由受托方在一定范圍內自主決定,實際售價和合同價格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銷手續費。受托方按實際的售價確認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按照代銷清單確認收入。

在市場環境一定的情況下,對于委托方來說,采取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商品稅負低于收取手續費方式。

四、實際操作中,稅務籌劃方案在具體實施時,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一)要培養正確的納稅意識,樹立合法的稅務籌劃理念,深入研究稅法規定,充分地領會稅法精神。

第4篇

【關鍵詞】 酒店 合作經營 財務風險

一、酒店業不同合作經營方式的特點

1、委托管理的合作經營方式

委托管理的合作經營方式主要是通過酒店業主與管理集團簽署管理合同來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管理集團能以自己的管理風格、服務規范、質量標準和運營方式向被管理酒店輸出專業技術、管理人才和管理模式,并向被管理酒店收取約占營業額2%~5%的基本管理費和約占毛利3%~6%的獎勵管理費的管理方式。該合作方式能以較強的酒店管理經驗和能力,對下屬酒店進行緊密的控制與管理,并減少投資風險。

2、合同管理的合作經營方式

合同管理是酒店業主通過與酒店集團簽訂經營管理合同,將酒店委托給該集團經營管理。合同期間,該酒店可以使用集團商號及標志,加入集團營銷系統,并全面接受酒店集團管理。酒店集團按該成員酒店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這種方式有利于把酒店集團的利益同其托管酒店的經營業績相掛勾。

3、租賃經營的合作經營方式

租賃經營的合作經營方式包括土地租賃和酒店租賃兩種形式,前者是指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由承租人投資興建酒店,后者指酒店業主將酒店租賃給承租人。按照國際慣例,租賃經營的期限一般為25年,承租人作為法人直接經營管理酒店。租賃費用包括雙方協議商定的固定租金和一定比例的年銷售收入,經營利潤歸承租人。

4、特許經營的合作經營方式

特許經營是以特許經營權的轉讓為核心的一種經營方式,利用管理集團自己的專有技術、品牌與酒店業主的資本相結合來擴張經營規模的一種商業發展模式。通過認購特許經營權的方式將管理集團所擁有的具有知識產權性質的品牌名稱、注冊商標、定型技術、經營方式、操作程序、預訂系統及采購網絡等無形資產的使用權轉讓給受許酒店,并一次性收取特許經營權轉讓費或初始費,以及每月根據營業收入而浮動的特許經營服務費(包括公關廣告費、網絡預訂費、員工培訓費、顧問咨詢費等)的管理方式。該合作方式的特點是有較強品牌實力及經營、管理、服務運作的能力,有效地低成本擴張和品牌輸出。

5、資本經營的合作經營方式

隨著產權交易和資本市場的發展,資本經營的方式開始在旅店業悄然興起。與租賃經營、特許經營、合同管理等模式不同,資本經營的核心和實質是以資本為紐帶,通過兼并、收購、重組等資本運作,達到資本擴張和集約經營的目的。而酒店集團則以投資者身份賺取利潤,通過獨資、控股或參股等直接或間接投資方式來獲取酒店經營管理權,并對其下屬系列酒店實行相同品牌標識、相同服務程序、相同預訂網絡、相同采購系統、相同組織結構、相同財務制度、相同政策標準、相同企業文化以及相同經營理念的管理方式。

二、酒店業不同合作經營方式的財務風險及管理措施

1、委托管理與合同管理合作經營方式下的財務風險控制

委托管理與合同管理方式下的主要風險是酒店管理方的管理風險,因為酒店業經濟效益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還取決于酒店業的經營管理能力。酒店業投資方通常通過如下方式降低或控制風險。

(1)合作伙伴的選擇。隨著酒店管理行業及酒店管理公司行業的逐步規范和行業管理信息的透明化,酒店業主在進行項目委托管理決策時,應盡可能地早期接觸不同品牌的酒店管理公司,理論上業主可以接觸任何有意向的酒店管理企業,進行早期了解或同品牌項目考察,而實際上幾乎所有的酒店管理公司都會有意與業主合作。在實際工作進程中,對酒店管理公司的篩選也受酒店項目工程進程的時間限制,業主必然會從多家候選公司中僅針對其中兩家或一家進行深入洽談,并達成最終合作。

對合作方的了解途徑包括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溝通交流,項目考察、項目盈利能力的了解、開放網絡渠道的了解、同行的了解等多種形式。對合作方了解的目的是評估合作方的專業資源能力、管理水平、品牌影響力等綜合因素。具備較多專業成功案例項目管理的酒店管理公司,對業主的資產管理的專業風險就越小。

(2)項目管理業主代表的參與。根據對國內同行業的了解,與管理公司合作期間,酒店業主一般將派遣相對專業且負責任的業主代表全面參與酒店經營。

委托管理項目中業主委派的人員多為酒店副總經理或財務副總監,他們參與酒店經營,使業主時刻了解酒店人、財、物的營運狀態;且按照常規,酒店在各類支出審批程序上,酒店副總經理具有決策參與權與審批權,業主的資產權益和財務權益能夠得到保障。

(3)有關合約條款的約定性。在酒店管理的實踐中,對管理公司水平的評估及業益的保障會在具體合約中給予說明,以加強管理公司的業績表現評定,強化酒店投資者、業主在財務及資產收益方面的保障。委托管理合同中一般應在以下方面給予約定: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酒店項目執行的是董事會授權下總經理負責制,在具體的總經理管理權限中會對如資金審批額度、合同權限、資產處理權限、定期協調委員會機制等方面給予約定,以保障業主財務權益。

2、租賃經營合作經營方式的財務風險控制

租賃經營合作方式所面臨的財務風險主要是信用風險,業主一般采取以下方式加強財務風險的控制。

(1)風險保證金/押金機制。酒店租賃經營的特點是,無論酒店資產出租前狀況如何,業主必須收取一定數額的資產押金或合同保證金。合同保證金的多少,根據項目規模大小、租賃方預期投資裝修的金額、單月租金數額等因素約定,一般有以下三種形式。

首先,相當于一個全年(12個月)租金的合同保證金:相當于一個全年租金作為合同風險金的項目,一般有兩種情況下可以實施,一是項目本身規模較小,一般為經濟型酒店;二是業主已經對酒店進行了完全裝修,租賃方不需要對酒店再進行任何的投入即可展開營業。其次,相當于半年(6個月)租金的合同保證金:相當于半年租金作為合同風險金的項目,一般中型酒店均采用此種形式,租賃方需對酒店進行一定程度的整改或裝修。收取半年租金作為合同風險金一方面是保障資產權益,另一方面是不致于對租賃方造成較大的現金流資金壓力。最后,相當于一個季度(3個月)租金的合同保證金:相當于一個季度租金作為合同風險金的項目,一般情況是基于除酒店建筑結構外,內部裝修全部由租賃方來完成,且裝修資金較大。其中對固定裝修和不可移動設備投入較多的,基于互惠互利原則,可對該類型的租賃經營者給予一定的押金優惠,同時業主的資產和財務保障在投資方的固定裝修和不可移動設備中得到體現。

(2)合同條款的保障部分。業主和管理公司締結的項目租賃合同是保障雙方權益的法律依據。為保障業益,綜合有關同類項目文件等,行業內對業主的保障條款一般分為以下幾項內容。租金付款方式:先付后用,租金按季度、半年或每年支付;經營保險:酒店經營保險等均由租賃方投保,并將業主作為被保險人之一;經營期間及結束之后的法律事宜:經營期間所有應付款與應收款等經營權益歸租賃方,同時所有義務亦由經營方承擔。

(3)新添置經營資產歸屬權事項。對業主比較有保障的經營期間的新添置資產,主要體現為合同結束或終止時,業主應要求,凡可移動物品由租賃方撤走,不可移動或與建筑連接的固定裝修或設備歸業主所有,則對業主的總體財產可獲得有效保障。

3、特許經營合作經營方式的財務風險控制

特許經營合作經營方式對業主的財務風險主要表現于持續經營合作風險和品牌危機風險,業主一般采取以下方式控制財務風險。

(1)特許經營持續合作的風險控制。因為特許經營合作經營方式的特殊性,品牌方僅提供品牌標準,不參與管理,業主自行聘請和組建管理團隊,對特許經營的諸多風險仍是源自于品牌選擇和品牌選擇前業主對特許經營業務的充分認知。

酒店業的品牌經營不同于餐飲業和咖啡業等連鎖服務業的特許加盟,餐飲業及咖啡業的特許加盟有原材料供應等合作環節的存在。酒店品牌的特許加盟主要體現在服務標準、培訓標準手冊、銷售預訂支持等幾個方面。業主必須在選擇品牌與選擇能夠勝任的管理團隊兩個環節上進行控制,才是保障業益的根本。

(2)品牌危機的風險控制。酒店品牌危機的風險更多的基于合作方本身品牌選擇決策權的風險控制,業主規避品牌危機主要是選擇有知名度的酒店服務品牌。酒店業主根據項目所處的地域環境、項目定位、加盟品牌預算等情況,可以選擇區域性、全國性和國際性品牌。

4、資本經營合作經營方式的財務風險控制

(1)杠桿風險。酒店業資本運營,特別是大規模的收購與兼并需要巨額的資金支持。一般來講,酒店企業不可能通過自有資本來完成一項巨大的收購兼并工程,這樣做也是不經濟的。許多酒店業希望通過債務杠桿來完成兼并收購,但這樣做需要承擔巨大的財務風險,特別是在信息不對稱、市場發生巨變以及經營決策可能出現重大失誤的情況下,以高負債進行的資本運營所面臨的財務風險就更大。所以對于杠桿比例的大小要控制,同時,要對于后續償債資金來源做出妥善安排。

(2)反收購風險。酒店業在制定收購兼并方案時,要充分考慮收購兼并方所采取的反收購行動,這種財務風險在實行股份制企業或上市公司別突出。一般來說,一個酒店是不愿意輕意被人兼并的,總要采取相應的防衛措施。例如訴諸法律尋求法律保護、尋找其他借口獲得政府保護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收購方案不周全,就有可能導致收購失敗,從而付出慘痛的代價。因此,酒店企業在進行資本運行兼并時,要制定詳細的收購方案,并對可能出現的問題作出充分的估計。

總之,業主和酒店經營管理方選擇怎樣的合作方式是一個重要戰略決策,必須根據各自的條件來抉擇。而不同合作方式所面臨的財務風險有較大差異。權衡不同合作經營方式的財務風險,采取相應的避險措施,是業主或酒店經營管理方必須關注的重要問題。

【參考文獻】

第5篇

關鍵詞 :對外直接投資 投資目標 利潤攫取型 能力提高型 風險分散型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程度越來越高的條件下,對外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下稱FDI)是世界級企業參與國際經濟活動、享受全球化經濟利益的一種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但FDI能否為企業帶來預期的效果,一個重要的前提在于實施企業是否擁有一個科學的FDI決策。只有制定并實施科學的FDI決策,才能為實施企業帶來預期的效果。

以最低的經營成本使經營目標得到最高程度的實現是企業這一理性經濟人進行經營決策的總原則。FDI作為企業的一種經營活動與方式,對其決策自然也應遵循這一總原則的要求。具體說來,在FDI的實施成本一定時,企業應選擇可使自己的FDI目標得到最充分實現的FDI活動;而在FDI目標的實現程度一定時,企業應選擇實施成本最低的FDI活動。企業要制定科學的FDI決策,就必須首先確定FDI目標與成本的具體內容。在FDI目標與成本的兩者界定中,又以FDI目標的確定最為關鍵,這是因為成本總是完成一定目標的資源耗費,特定的目標是企業確定成本的直接依據。只有明確了FDI目標,企業才能據以確定出FDI成本。故研究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目標的有關問題、從而為企業確定合理的FDI目標提供正確的依據,這直接有助于企業FDI決策的科學性與實施效果的提高。

影響企業FDI目標選擇的因素

作為企業的一類經營目標,一個合理的FDI目標應具備一般經營目標的各種特征,諸如可度量性、可操作性和構成體系等,但其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它是有效性和可實現性的統一。有效性即FDI目標與企業的宗旨要求相一致、且能使企業的經營資源得以充分利用的屬性;可實現性即FDI目標通過企業FDI活動的合理運作能夠有把握地達到的屬性。僅具備有效性、不具備可實現性的FDI目標是一種空想的目標;而僅具備可實現性、不具備有效性的FDI目標則是一種無意義的目標。合理的FDI目標應是一種既具有有效性又具有可行性的FDI目標,所以凡是能影響企業FDI目標有效性或可實現性的因素都是影響企業FDI目標的選擇因素。根據影響性質不同,這些因素主要有:

企業的一般經營目標

歸根結底,FDI只是企業的一種經營活動與經營方式,它與企業的經營目標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目的決定手段,手段服從目的,這是事物手段與事物目的的一般關系。企業FDI與企業經營目標的關系也不例外,即企業經營目標的要求決定著企業FDI活動的開展,企業FDI目標的具體內容應服從于實現企業經營目標的要求。同時,具備有效性的FDI目標是一種與企業的宗旨要求相符合的目標,而企業的一般經營目標正是企業宗旨在一定時期的具體化,因此,企業的一般經營目標是影響FDI目標之有效性的根本因素。

企業作為一個規范的經濟組織,其一般經營目標在于以可接受的風險水平獲得較多的盈利。由此可以推定,企業FDI目標只能是與以下目標中的一個或兩個相關的目標:在可接受的風險水平下,擴大企業的盈利;在可接受的盈利水平下,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

FDI本身的技術與經濟特點

FDI運行的所有可能結果皆取決于FDI的功能,而FDI的功能又是由FDI本身的技術與經濟特點決定的,所以,FDI本身的技術與經濟特點直接影響著FDI運行的所有可能結果。由于FDI目標是企業通過FDI活動期望達到的結果,因此,FDI本身的技術與經濟特點是影響企業FDI目標之可實現性的首要因素。

與企業的其它的經營活動與經營方式相比,FDI 具有許多重要的技術與經濟特點。這些特點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企業FDI是一種直接控制目標企業實際生產運作的經營方式。與間接投資相比,由于它對目標企業的生產運作活動直接加以控制,對投資者而言易于使目標企業的生產運作活動符合自身的意愿,但由于它形成的資產常常具有較高的專用性,因而靈活性差,投資風險較高。

企業FDI是一種跨國境的生產運作經營方式。與囿于同一國家內的經營活動相比, FDI行為要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實施企業面臨的是機會與風險均完全不同或部分不同的新經營環境。

企業FDI是一種內部化的經營方式,是直接到另一個國家投資建廠、在東道國當地組織生產、產品在當地組織分銷的經營方式,顯而易見,它屬于一種內部化的經營方式。與外部化的經營方式或關聯化的經營方式比,它更有利于投資者實現不同經營環境下的生產運作活動相互配合。加之采用這種經營方式,無形資產的轉移是通過企業內部的組織體系和信息網絡來完成的,對投資者而言,可以節約交易費用,也易于保護自身的無形資產,還有利于獲得創新投入的充分報酬。但對東道國的吸引力較弱,進入難度高。

東道國的經營環境

不同的東道國和同一東道國在不同時間內的環境的狀況具有不同的特點,對擁有不同經營目標的企業的經營運作具有不同性質的影響:擁有與東道國經營環境狀況相匹配的經營目標的企業,東道國經營環境為其經營運作提供了有利的機會,通過提高其經營效率可以促進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具有與東道國經營環境狀況不匹配的經營目標的企業,東道國經營環境為其經營運作形成了不利的風險,通過降低其經營效率能夠阻礙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所以,東道國的經營環境也是影響企業FDI目標之可實現性的重要因素。

企業總體的經營水平

任何事物都會受到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的共同影響,企業FDI目標的確定亦是如此。顯然, FDI本身的技術與經濟特點和東道國的經營環境都屬于影響企業FDI目標之可實現性的客觀因素,除此之外,影響企業FDI目標之可實現性的還有主觀因素,即FDI實施企業總體的經營水平。

企業總體的經營水平即FDI實施企業經營資源運作效率的高低,亦即實施FDI行為的企業競爭力的強弱。在經營環境一定的條件下,競爭力的強弱直接決定了企業的經營結果,而企業FDI的目標是企業通過自身的FDI活動期望達到的結果,所以,企業總體的經營水平是限制FDI目標的具體內容能夠是什么的因素,是影響FDI目標之可實現性的主觀因素。

企業FDI目標的基本類型

盡管由于企業的一般經營目標、FDI的技術與經濟特點、東道國的經營環境和企業總體的經營水平等影響FDI目標的因素的性質互有差別,企業FDI的具體目標較多,但若綜合地考慮影響FDI目標的因素的影響結果,所有的FDI目標可以分為利潤攫取型、能力提高型和風險分散型三種基本類型。

利潤攫取型。所謂利潤攫取型是指旨在通過FDI行為的實施使企業的總利潤(來自母國的利潤與來自東道國的利潤之和)多于不實施FDI行為的總利潤的一類FDI目標。這是與擴大企業盈利的經營目標有關的目標。一般說來,優勢企業在理想環境或投機環境的東道國的FDI行為宜選擇這類目標。

能力提高型。所謂能力提高型是指旨在通過FDI行為的實施來有效地提高自身競爭力的一類FDI目標。由于企業提高競爭力只是擴大自身利潤的手段,因此,能力提高型是間接的與擴大企業盈利的經營目標有關的目標。一般說來,劣勢企業在理想環境或麻煩環境的東道國的FDI行為宜選擇這類目標。

風險分散型。所謂風險分散型是指通過FDI行為的實施旨在使原來集中于某一領域(包括地域和經營范圍)的經營運作分散化,從而使企業的總利潤趨于更加穩定的一類FDI目標。這是與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有關的目標。一般說來,經營領域較集中的企業在經濟運行周期與母國呈負相關關系的東道國的FDI行為適宜選擇這類目標。

作為FDI的三類基本目標,利潤攫取型、能力提高型和風險分散型三者間可以同時并存,且可以相互轉化。企業在實施FDI時,根據影響FDI目標的各主要因素的實際狀況,可選擇其中的單個目標,亦可選擇多個目標。

參考文獻:

1.王方華.企業戰略管理[M].復旦大學出版社,1997

第6篇

一、聯營商品經營方式的特點

聯營經營方式相比自營經營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1.商品流通企業只需要提供商品銷售的場所,不需要提供資金購買待出售的商品。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特點與場地出租是完全不一樣的,“聯營商品”經營方式下,商品流通企業不收取商品銷售的場地租金,而是直接參與商品供應商的收益分成。

2.商品流通企業沒有庫存商品管理環節。所有商品的進貨、存儲均由商品供應商自行負責,商品是由生產企業或者批發商直接帶到經營場所的,商品流通企業節省了商品購進環節,而且還不需要負責庫存商品的管理,又節約了庫存商品管理的成本,但需要負責庫存商品的治安管理。因此,在該種經營方式下商品流通企業賬面中“商品采購”、“庫存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額較少,甚至為零。

3.聯營方式下的人員分工不同。在該種經營方式下,商品銷售人員或導購人員一般是由商品提供者配備,商品流通企業的人員只需要從事銷售的輔助工作,不直接參與商品的銷售工作。商品流通企業也不負責發放商品銷售人員或導購人員的工資。需要說明的是,這一點不同于受托代銷方式,因為商品銷售行為的實施主體不同,在受托代銷過程中,商品銷售是由作為受托方的商品流通企業組織銷售人員完成的,而聯營方式下商品流通企業不負責商品銷售工作。

4.商品流通企業控制銷售的貨款結算環節。雖然商品流通企業不直接參與商品的銷售工作,但是所有商品銷售后的款項結算工作均由商品流通企業負責,也就是說,消費者不是與商品供應商之間辦理貨款結算,而是向提供商品銷售場所的商品流通企業支付款項。這一點與自營商品經營方式相同。

5.商品流通企業與商品提供者之間存在“先銷售后結算”的關系。這一點剛好與自營商品經營方式相反。

此外,在“聯營商品”經營方式下,商品流通企業一般不執行商品賒銷,這也保證了銷售資金的及時回收。

從以上特點中不難看出,在聯營商品經營方式中,商品流通企業不需要將大量的資金積壓在商品上,回避了資金周轉不暢現象的出現,同時還可以保證企業按期實現經營利潤。所以,“引廠進店”可以說是一種“旱澇保收”的經營模式,聯營商品的經營方式在我國已經被許多大型商品零售企業采納和使用。

二、聯營商品流通的管理和核算

在“引廠進店”經營模式下,聯營商品的流通分為兩個階段,其與自營商品流通有相同之處,也存在著差異。

一是,商品進貨階段。在該種經營方式中,商品是由生產企業或批發商直接送至商品流通企業指定的倉庫或經營場所。商品流通企業不僅免除了商品采購過程的開銷,而且還減少了資金的占用。但是,在商品聯營過程中,商品流通企業對商品供應商承擔未出售庫存商品的安保責任,因此,在聯營商品被發送至商品流通企業時,應由商品供應商向企業提供一份商品明細單,詳細說明所配送商品的品名、規格、等級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明細單中可以不提供配送商品的進價金額資料。商品流通企業收到的商品明細單只起備查作用。

二是,商品銷售階段。不同的商品分別由各自商品的提供者自行保管和核對,商品流通企業對聯營商品不負責管理庫存。商品的銷售過程由商品供應商配備的人員完成,而銷售貨款則由商品流通企業收取。商品流通企業每日與各商品銷售人員核對當天商品銷售資料,并由銷售人員在核對無誤的憑單中簽章,以保證當日銷售信息的真實性。另外,企業定期與商品供應商核對已銷售商品的品名、數量、金額等資料,便于按照雙方事先簽訂的合同辦理款項結算工作、確保商品的安全。本階段是商品流通企業對聯營商品流通業務進行會計核算的重點領域、核心內容。

根據上述商品的流通過程,可以看出聯營商品的自身流轉仍然是先入庫后售出的,只不過對于從事商品流通的零售企業而言是采取 “以銷定購”的方法進行經營,即依照本期間(本月)實際商品銷售的狀況倒推出當期購入商品的金額。這一特點會在聯營商品流通業務核算過程中體現出來。

商品流通企業有關聯營商品的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選擇商品供應商。選擇合適的商品供應商是執行聯營方式的基本前提。

第二步,商品銷售款管理。在商品銷售過程中,商品流通企業應當負責全部聯營商品的銷售收款工作,并確保正確無誤。

第三步,計算應付款項。一般情況下,商品流通企業于每月月末匯總當期全部商品銷售額,并根據約定的比例計算應返還供應商的款項。

第四步,聯營結算對賬。商品流通企業計算的應返還的款項應當與供應商進行核對,以確保結算款項順利支付。

第五步,支付聯營結算款。商品流通企業與供應商對返款額核對無誤后,就可以辦理聯營款項的結算工作。

對于采取“引廠進店”經營模式的商品流通企業而言,為了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效益,企業往往要與商品供應商簽訂聯營合同。聯營合同是由商品零售商與商品供應商簽訂的,據以確定合作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聯營商品的種類、規格、銷售方式、貨款結算方式等事項的書面合約。該合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文件,是商品流通企業從事聯營商品流通的基礎,也是商品流通企業與商品供應商辦理貨款結算等事項的主要依據,同樣也是商品流通企業進行聯營商品流通業務會計核算的主要參考資料。

第7篇

吳明革(1968-)。仫佬族。廣西忻城人,廣西民族大學管理學院工商管理教研室副主任,研究方向為國際企業管理。

摘要:從中國與東盟市場發展的相似性、互補性、東盟市場的內部差異性與其具有的抗擊風險能力等現狀和特點入手,運用國際企業經營方式理論分析中國企業進入東盟市場的經營方式、并就如何選擇適合中國企業進入東盟市場的經營方式進行初步探討。

關鍵詞:中國企業:東盟市場;經營方式

中圖分類號:F75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06)05―0009―05 收稿日期:2006―04―04

一、東盟市場發展狀況和特點

(一)中國與東盟的出口相似性與互補性共存

中國與東盟無論在出口產品結構還是在出口市場結構上都存在很高的相似性.并且這種相似性正在以較快的速度提高。這意味著中國企業與來自東盟企業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與嚴峻。究其原因,中國與東盟在自然稟賦、生產傳統、技術水平、市場輻射、地理位置等方面均有相似之處,而近期及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雙方都選擇以資源密集型或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導出口產業,從而導致出口方式的相似性。中國與東盟存在貿易互補性,貿易互補會帶來市場容量的擴大。根據中國-東盟經濟合作專家組的研究分析,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成后,中國對東盟的出口將增加106億美元,增幅為55.1%,東盟對中國的出口將增加130億美元,增幅為48%。在中國與東盟合作中,互補性最強的應當是科學技術,東盟一些國家正處于工業發展的關鍵階段,其產業升級提升和經濟發展中的科技因素至關重要,而中國的綜合科學技術水平具有很強的優勢。從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上看,這種貿易的互補性也是客觀存在的,比如,中越兩國的外貿總額相關系數為0.981,表明中國外貿發展與越南成正相關關系,說明兩國外貿是互補關系。

(二)東盟市場有利于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和非股權安排

近年來,中國開始實施“走出去”戰略,鼓勵有實力和競爭力的企業到境外投資辦廠。中國與東盟簽署的框架協議不僅加強了雙方在貿易投資領域的合作,而且還為中國企業到東盟投資提供了制度保證。在透明度、股權限制、本地含量、出口業績等方面放松限制。還將為區域內技術流動、資本流動和專業人才流動提供便利。在非股權安排方面,東盟市場呈現較快的增長需求,據亞洲開發銀行的估計,2003―2010年東盟市場年均經濟增長速度將達到6%左右,這必將刺激和拉動東盟各國對基礎設施和工程建設方面投資的增長,其中工程承包市場是東盟市場的一個重要特點.假設到2010年時.東盟市場工程承包的發包額占其建設支出的比重上升35%,那么,屆時東盟市場工程承包的實際規模將達到497億美元。對于中國企業而言。這是一個值得去重點經營的大市場。

(三)東盟市場內部存在明顯的差異性

東盟各國在經濟發展水平、發展層次和對外貿易關系上存在巨大的差異。在經濟發展水平方面,新興的工業化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比如,新加坡、文萊、馬來西亞、泰國等。其中新加坡GDP856億美元、人均GDP已經達到30060美元,文萊GDP70億美元、人均GDP達到17581萬美元,馬來西亞GDP875億美元、人均GDP已經達到3676美元,泰國GDPl22l億美元、人均GDP已經達到2740美元;在世界上最不發達國家的行列中,有老撾、柬埔寨、越南等,這幾個國家人均GDP還不到400美元。人均GDP相差約70倍,遠遠高于歐盟內部的16倍和北美自由貿易區內部的30倍的差距水平。從發展層次方面,第一層次是新加坡、文萊,它們屬于高收入國家;第二層次是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印尼,它們屬于中等收入國家;第三層次是柬埔寨、老撾、越南、緬甸,它們屬于低收入國家。

(四)東盟市場具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

表現在東盟市場抗擊能源危機的承受能力逐漸增強。據亞行近期的《2004.年亞洲發展展望更新版》顯示,東盟各國目前承受油價上漲的能力比過去發生石油危機的時候要強,這主要是因為各國的外匯儲備水平較高,足以提供緩沖短期收支惡性失衡;大多數經濟體的通貨膨脹都處于較低或中等水平。這為增長趨緩時宏觀政策調控提供了空間;雖然東盟對石油的依賴度仍較高,但近年來在逐漸降低;區域內貿易的重要性不斷增強,從而增強了東盟對于全球經濟趨緩的抵抗能力。但是近期世界油價的不斷上漲仍然給東盟經濟發展帶來嚴重的阻礙,這也將使東盟各國有必要進行中期到長期的結構調整,應當考慮逐漸取消燃料補貼。采取措施鼓勵提高石油利用效率和減少浪費型消費,并對替代的可更新能源的發展和使用提供稅收優惠。

二、進入東盟市場的經營方式

中國企業進入東盟市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從事經營的具體方式也不是單一的。從企業經營的角度概括來說,企業是為了自身生存發展和競爭的需要。企業的經營活動或者是針對于市場,或者是針對于資源,這是兩個最主要的方面。其目的是獲得盈利。這種經營的結果可以是增加企業產品的盈利水平,也可以是減少企業生產成本,有時則是兩種情況兼而有之。在具體經營方式方面,不同類型的企業選擇了不同的經營方式,即使是相同類型的企業也可能選擇不同的方式。對中國企業而言,進入東盟市場選擇何種經營方式無所謂對錯,只有好壞之別。這主要基于中國各企業在經營戰略、發展方向、自身優勢、市場因素等方面存在差別,這種差別會具體表現在技術、管理、營銷、生產規模、各項專門知識、對東盟市場環境的適應、生產的區位配置和其它某些方面擁有比較利益。每種經營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點,中國企業要想在東盟市場中取得良好的經營效益,就必須認真研究各種主觀和客觀條件,選擇合適的方式進入東盟市場,從而在生產和經營方面充分發揮企業的優勢,尤其注意的是任何一種方式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應該是隨著企業內外環境的變化,靈活運用。以利于企業的經營。

(一)出口貿易

按商品和勞務移動的方向來看,出口貿易方式可以分為出口貿易、過境貿易、復出口貿易和凈出口貿易。不管商品和勞務的出口貿易以何種形式出現,它都是企業國際化經營進程中最初的經營方式。中國企業進入東盟市場展開國際化經營才剛剛起步,有必要了解國際企業發展的一般過程。這一過程大致經歷四個階段:首先,由于國際市場較狹小,出口業務較簡單,可以由現有國內銷售部門兼辦;其次,隨著業務的發展、貿易量的增長,需要設立一個獨立的部門專門負責國際貿易活動;再次,可能有必要在國內設一家獨立出口銷售子公司:最后,隨著國際市場的擴展,需要到境外設立若干分公司或子公司。這種貿易方式以多種方式表現出來,比如:現金貿易、易貨貿易、補償貿易、互換貿易和轉手貿易等。

勞務的國際貿易發展很快,在整個國際貿易中已

占據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二戰以后。新的科學技術革命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關鍵因素,發達國家的經濟增長70%是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實現的??茖W技術的發展使國際貿易方式不斷發生變革。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與需求的擴大,計算機網絡、電視媒體和電話通信空前繁榮,經濟信息的及時傳輸加強了世界市場的一體化、企業營銷的國際化。在貿易手段上。出現了電子商務,它成為“一場結構性的商業革命”。新的科學技術革命蓬勃興起,不僅大大增加了勞務出口的種類,也極大地帶動了勞務國際貿易的發展。從目前及今后的發展趨勢來看,這種無形貿易大有后來居上、取代有形的商品貿易成為主要的國際貿易活動的趨勢。勞務的國際貿易涉及的內容很多,主要的有通訊、運輸、銀行、保險、咨詢、技術授權、旅游等。

中國與東盟的貿易發展順利。自1990年以來,中國與東盟貿易額以年均約20%的速度遞增,東盟已連續11年成為中國第5大貿易伙伴,同時也是中國在發展中國家中最大的貿易伙伴。根據統計,2004年1―8月,中國與東盟的貿易額達到了656億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長了38%。按照這種發展勢頭,2004年雙邊貿易額有望突破1000億美元。

(二)投資

1.直接投資。對外直接投資主要是企業以資金、技術、設備、勞務等投資方式在國外開辦企業的投資活動。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教授劉易斯?威爾斯(Louis T.Wells)認為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動因是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大多數在去國外制造產品之前都致力于出口,只是當已有的出口市場受到威脅時,它們才到國外去制造產品。不過,除此之外,它們的對外投資還有其他一些動因,比如:保護出口市場、謀求低成本、尋求廉價原材料等。這種投資的主要形式將仍是從工業化程度較高的國家流向工業化程度較低的國家。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所擁有的可使用的優勢很少適合于發達國家。小規模制造、以當地原料作為替代和其他類似技術,對發展程度較低的國家很有用,因為那里的市場條件同這些母公司本國當前普遍存在的條件接近。

英國經濟學家拉奧在其著作《新跨國公司第三世界企業的發展》中指出,發展中國家的企業不僅能夠簡單地模仿先進技術,同時也能夠對外國技術的局部環節進行大幅度調整,這種技術地方化的過程,使發展中國家跨國公司具有競爭優勢。拉奧認為,即使第三世界國家跨國公司的技術特征表現為規模小、使用標準技術和勞動密集型,但這種技術的形成卻包含著企業內在的創新活動。拉奧還強調。企業的技術吸收過程是一種不可逆的創新活動,這種創新往往受當地的生產供給、需求條件和企業特有的學習活動的直接影響。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在技術引進的過程中,對外國技術的改進、消化和吸收不是一種被動地模仿和復制,而是對技術的消化、改進和創新。正是這種創新活動給企業帶來了新的競爭。

不管是威爾斯,還是拉奧的對外直接投資理論,都說明發展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的基本動因,或是出于爭奪國外市場的需要,或是為了獲得國外的資源,或是為了避開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或是出于獲得更高投資收益的考慮。近幾年來,直接投資呈現出迅猛發展的勢頭,并在形勢、結構和流向上具有新的特點。而且發展中國家的企業紛紛展開對外直接投資,建立自己的國際企業,并從事資本輸出,其投資對象主要是其他發展中國家。

一般來說,直接投資方式的投資者不僅擁有對所投資的國外企業的所有權,而且擁有對國外企業經營活動的控制權,能夠直接參加國外企業的管理。目前,對外直接投資較多地采用在國外開辦工商企業、開采資源、購買當地企業,或與當地私人、團體、政府合資興辦企業等方式。比如:當前中國企業在越南是以投資工業領域為主,投資方式以獨資項目居多:在泰國主要是生產加工類企業、貿易類公司、承包工程與勞務公司和服務類公司;在柬埔寨投資主要集中在森林開采及木材加工、電力、紡織、制衣、建筑材料、工程承包、農業開發和家電組裝等領域;在老撾主要是加工制造、服務業、農業等。

2.間接投資。中國企業對東盟各國展開間接投資就是在東盟證券市場上購買各種有價證券來進行的對外間接投資活動。這種投資方式的投資者對所投資的企業沒有管理權,只能享有獲得相應的股息和紅利的權利。它主要是購買被投資國發行的中長期政府債券或企業債券、各種公司股票以及各種票據、可交換的公司債券、定期貸款等所進行的長期資本的跨國界流動,有時也包括通過貨幣、存款、匯票、商業票據、國庫券等形式進行的短期資本的跨國界流動。

中國企業對東盟市場的投資,不管是直接投資還是間接投資,都呈現出投資形式日趨多樣化,經營層次逐步提高。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采取跨國并購及股權置換等方式對外投資。2003年,我國企業以跨國并購方式對外投資8.34億美元,占當年中方協議投資的40%。我國企業到境外購銷網絡、特許經營權、建立研發中心的投資也日益增多。

(三)非股權安排

非股權安排是在20世紀60年代起開始發展起來的,目前已在國際經營活動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在國際經營活動中,技術授權協議和其他協議安排正在被更多的企業接受,這類協議安排本身一般都不涉及經營資本的投入,而是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從事工程承包、管理及技術咨詢等經營活動。東盟各國也利用這種方式來引進外資和技術,同時防止國外投資者通過股權控制來控制本國的企業和資源。中國企業作為進入東盟市場的投資者采用這種非股權安排的經營方式可能是出于對經營風險的考慮,或是對東盟各國政策的反應。非股權安排的主要方式包括生產合同、工程項目合同、交鑰匙工程合同、管理合同、國際分包合同、勞務輸出合同等。非股權安排既不同于出口方式,也不同于直接和間接投資方式。它可以使企業在不擁有股權的情況下從事國外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活動,建立起較長期的合作關系,同時也可以擁有某種程度的控制權,從這個角度看,它是直接投資方式的一種補充或替代方式。與進出口貿易相比,非股權安排具有無形的特點。因此往往又被稱為無形的商務活動。企業在這類活動中或多或少地使用自己的資產(如商標、專利)、技術(如專利、訣竅)和人員(如管理合同、交鑰匙工程)卷入了商務活動,企業獲得回報的時間明顯變長,風險也自然增加。例如,假如資產轉移的所在國不注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使生產技術、訣竅,甚至商標不正當地擴散,就可能造成競爭對手的增加,市場的混亂,終究可能失去市場。

中國企業采用非股權安排的方式進入東盟市場往往基于該市場中某國的主客觀環境因素。這種因素可以理解為,或者是由于東盟某國要求的國有化程度太高的原因;或者是東盟某國市場規模較小,不足以進行直接投資,企業無法取得它所要達到的規模經濟;或者是東盟某國缺乏有效的投入(如數量不足或價格不合理);或者是東盟某國的勞工環境或是當地競爭條件減少了對直接投資和出口的吸引力。

在某些情況下非股權安排成了唯一可以進入東盟市場某國的方式,比如,東盟某國可能禁止外來直接投資而且還嚴格控制某些外國產品的進口。在這種情況下利用出口和投資的方式顯得非常困難,而非股權安排方式往往是受到當地歡迎的一種替代方式。它既可以使東盟某國得到外來資產、技術和人員,又可免于受外來經濟的控制和沖擊。

總的來說,中國企業進入東盟市場時一定要在研究該市場發展狀況、企業內部條件和經營目標的基礎上。選擇恰當的經營方式開展商務活動。下表簡要總結三種經營方式的特點。以幫助中國企業在進入東盟市場時有所裨益。

三、影響經營方式選擇的因素

中國企業了解和把握了東盟市場發展的狀況和進入東盟市場的主要經營方式后,在選擇經營方式時還應當考慮對其影響的主要因素。

(一)法律

影響中國企業進人東盟市場經營方式選擇最重要的因素是東盟各國所制定的法律。正如中國企業在國內開展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一樣,在東盟各國開展經營活動也必須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法規。比如,近期越南決定提高關稅,以限制化肥進口數量;近年來越南陶瓷和電風扇生產發展過快,越南已開始控制進口和生產;老撾投資法規定,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在合資企業的全部注冊資本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30%,這就直接影響到了企業能否獨資或控股經營。

(二)成本

中國企業在選擇經營方式時應當注意到固定成本因素的影響。擴大經營帶來的效果很明顯的表現是降低了單位產品的固定成本,這時中國企業可以通過合理的經營方式來保持產品的合理成本。比如,對于小筆訂貨,或企業的生產能力已經達到飽和時,那么選擇非股權安排就顯得更為合算:對于大批量訂貨,企業的生產能力有余時,則選擇投資方式就更為經濟。

(三)風險

中國企業進入東盟市場應當根據企業的經營能力、東盟市場經濟活動的性質與活動風險的種類來選擇經營方式。從宏觀來看,風險來自政治、經濟、文化、法律、地理等,從可操作的角度來說,可以把風險量化成由沒收、外匯管制、內戰及匯率波動等因素構成,通過量化工作可以測算出東盟某國的風險數,再依據風險數的高低來選擇經營方式。在三種經營方式中投資方式的風險程度最高,同時收益也是最高,如果某一個中國企業國際經營的經驗豐富,又為了追求最大的收益,那么投資方式將是首選。

(四)競爭

在企業擁有獨特的、別人難以模仿的資源時,企業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就擁有了競爭優勢,也就可以充分地選擇各種合適的經營方式。如果東盟某國具有優于中國的政策、地理或其他因素時。中國企業應當采用投資的經營方式在該國進行生產和經營活動。直接利用當地的有利條件。越南水產品資源豐富,年產量近200萬噸,但加工能力有限,對水產次品利用率低。中國企業可考慮在越南投資辦廠,利用當地的水產次品進行加工,產品返銷國內。如果東盟某國不具有優于中國的政策、地理或其他因素時,中國企業應當采用在本國生產,通過出口經營方式進入東盟市場。

(五)控制

經營方式不同。企業對國外資產的控制力也不同,經營活動所帶來的收益也不同。例如,選擇直接投資方式,雖然風險較大,但是企業對資產的控制力強,可以更好地控制國外企業的經營活動,從而得到更多的收益。當然,隨著企業對資產控制力的減弱,企業的控制權與收益都會相應地減少。

除了以上因素之外。中國企業在選擇經營方式上。還應當注意國際經營的經驗、產品的復雜性、市場的相似性與經營過程的連續性等等。中國企業在選擇進入東盟市場的經營方式時必須綜合地考慮以上因素.從而做出最滿意的選擇。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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